从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谈考古学与大众媒体
2016-11-27秦存誉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于 燕 秦存誉(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从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谈考古学与大众媒体
于燕秦存誉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近年来,有关考古行业的新闻报道出现了“标题党”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干扰了文物考古类新闻的科学传播,阻碍了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有效推行。面对考古学日渐走向科学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大众媒体与考古学之间的关系也应当得到足够重视,这样才能在未来的健康发展上稳步前进。
新闻报道;“标题党”现象;考古学;大众媒体
近年来,无论是纸质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流行着一种“标题党”现象。现在,这种“标题党”现象不仅没有止步于娱乐新闻,反而向体育新闻、社会新闻、经济新闻和文化新闻等发起了进攻,文物考古类新闻也没有幸免于难,成为了“标题党”的炮灰,考古也几乎成了“炒古”。本文通过分析“标题党”现象及其出现的原因,进而探索考古学与大众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希望找到二者合作的最佳模式,以减轻“标题党”现象对文物考古类新闻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文物考古类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及其出现的原因
(一)文物考古类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
以2000年浙江发现“彭公大墓”为例,考古工作伊始,部分媒体就争相发布了“彭公大墓:青膏泥覆盖规模全国之最”、“彭公大墓附近可能还有大墓”、“浙江考古重大发现:彭公大墓可能是越国王陵”等为标题的考古新闻,而到最后,考古发掘出来的只是一座古代的水利设施。
2001年的云南“抚仙湖”水下考古也是如此,在一些专家学者的“配合”下,网上出现了“抚仙湖下惊现‘金字塔'”、“抚仙湖底有座中国‘庞贝古城'”、“抚仙湖水下遗址可能是消失已久的俞元古城”、“云南抚仙湖底发现‘水下街道'和‘斗兽场'”等相关标题的考古新闻。但直到现在,抚仙湖水下的古代建筑遗址还未有明确的科学定论。
2009年底的河南“曹操墓”事件,媒体和公众对它的关注在2010年还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这次普通的考古事件演变成了一场社会公共事件。媒体对曹操墓的很多报道都逐渐出现了娱乐化倾向,如“曹操第82代后裔网络‘认亲'愿提取比对头骨”、“‘千年杯具'曹操是个养猪大户”、“曹操‘寻宝派'盗墓之王”、“揭秘曹操两千年家族史祖父是宦官后代多务农”、“死后哀荣,曹操不如他爹”等相关新闻标题,使本身严肃的考古学术事件演变成一场闹剧。虽然类似这样的娱乐新闻在曹操墓的报道中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在这样严肃的公众事件中,赋予曹操墓娱乐的成分显然是不合常理的。①
事实上,文物考古类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还有很多,其伴随的炒作问题也一直危害着社会各界。首先,它的出现违背了新闻自身的发展规律,背离了新闻追求客观真实的准则,打破了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底线,使公众对大众媒体产生了信任危机,这对媒体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其次,炒作问题严重违反了考古学规律,违背了考古学的科学精神,破坏了文物考古类新闻应该遵循的客观真实原则,使考古行业陷入了想象——散布——澄清——再想象——再散布——再澄清的怪圈;②最后,大众媒体的炒作行为使公众对考古工作的流程和性质产生了偏见甚至是误解,而这种偏见和误解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会让原本严肃科学的考古工作在一次次的炒作中丧失其应有的历史厚重感。
(二)“标题党”现象出现在考古领域的原因
首先是媒体自身的局限性。许多媒体为了追逐经济效益,不断在社会、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开辟战场,上演一出又一出的眼球争夺战。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媒体之间往往为此产生过度竞争,间接造就了大量不科学、不真实的报道,这就阻碍了文物考古类新闻的正常传播。同时还应当指出的是,部分媒体为了迎合公众需求,试图使新闻娱乐化、暴力化和猎奇化,从而提高新闻点击率。事实上,考古发掘出土的所谓值钱的金银珠宝并不是衡量考古价值大小的标准,但是部分媒体为了迎合公众对奇珍异宝的关注,不惜捏造失真的考古报道以增加卖点,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公众的“挖宝”心态。③
其次是考古行业本身的缺点和不足。一方面,大多数考古工作者对媒体行业都不太了解,甚至分不清宣传与新闻的区别,他们认为记者会严格按照他们所说的内容来报道,而记者出于新闻撰写的要求又往往无法与其达成一致。考古学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和常识一般又不为媒体和公众所了解,故而媒体的报道经常有失实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长时间从事学术研究的考古工作者往往没有与媒体打交道的经验,无法招架媒体的追逼和诱问,有时会发表一些并不完全确定的看法或观点。
再次是公众在媒体报道过程中的阻碍作用。公众的寻宝心理和猎奇情结往往使其无法正视媒体的不良报道,对一些明显带有“猎奇性”的不真实考古新闻依然趋之若鹜。加之公众缺乏考古、文物方面的常识,往往无法判读考古新闻的真实性与否,常常忽视考古发现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一定程度上为“标题党”现象的风行充当了“帮凶”。
鉴于“标题党”现象已经较为严重影响了考古发掘的客观报道,阻碍了文物考古类新闻的正常传播,因此,作为考古工作者,不应该固步自封、事不关己,而必须勇敢地走出去,争得考古发掘报道的对外话语权。通过与媒体合作,摒弃前嫌,与之共同进行有“原则”的报道。
二、考古学与大众媒体的合作
文物考古类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反映了考古学与大众媒体在探索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摩擦,尽管二者的合作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但这样的合作依然是考古学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考古学与大众媒体的共性来看,二者很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取向,这是其合作的前提和保证。考古学及考古工作都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而大众媒体的基本准则也是追求客观和真实。考古学与大众媒体都具有认识作用,可以使公众获得有关社会、历史、文化、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另外,二者共有的教育作用也不可忽视,考古工作的成果可以使公众更接近历史的真实,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而大众媒体的报道也以引导公众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目标。
第二,对于大众媒体来说,文物考古类新闻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和积极的社会意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公众对于考古发现的关注度逐渐增强,其他学科也试图从考古发现中找到新材料,文物考古类新闻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喜爱,其新闻价值也在不断的提升。而且,文物考古类新闻向公众传播了考古学的常识,促进了文物保护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三,考古学与大众媒体的合作,对于媒体、政府和学术界可以带来多赢的结果。新媒体形式的出现为考古工作和考古传播带来更多的便利,除了传统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外,数字媒体的发展为考古学的传播和发展带来更多的可能性。对于大众媒体来说,与考古学合作可以创造更多的新闻价值和经济价值,媒体的影响力也更加广阔;对于地区政府来说,考古新发现一旦通过媒体报道发布出去,将会受到当地广泛关注,为其旅游业和周边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商机,从而提升当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同时其文化影响也不可同日而语;对于学术界而言,考古发掘成果带来的新材料有助于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提升研究水平,给其他学科带来新的启迪和思考。
三、如何应对考古学与大众媒体的合作
考古学与大众媒体合作的趋势是必然的,我们要注意二者在探索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从大众媒体角度来说,面对文物考古类新闻的报道,应该秉持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严谨性,遵循考古专业和考古新闻的特点,不追逼、不诱问,充分尊重考古工作者的专业成果。此外,大众媒体还应该保证其报道的考古新闻在来源上足够权威,在主题上不能偏离考古学的范畴,在立场上保持客观中立,在倾向上保持学术性和娱乐性的有机契合。大众媒体要在文物考古类新闻中所谓的“热点”面前,保持冷静,审慎对待,给学术之争以充分的空间和时间。一些重大的考古发现往往需要经过沉淀和深入的考证研究之后,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因此,从发掘到研究,再到形成新的历史判断的过程往往比较长,媒体要做到善始善终,不能虎头蛇尾,对考古发掘和研究要持续跟进、追踪报道,耐心地等待考古成果的刊布。
从考古学界来说,考古工作者应该恪守学术理性,保持独立精神,学会维护自己的学术尊严,拒绝浮躁,拒绝炒作,其研究成果应当先刊布于相关的学术刊物,而不是让媒体进行舆论炒作。考古行业要变被动为主动,改变以前被动报道的局面,主动选择能够吸引媒体和公众的考古信息,积极联系媒体,并通过协助媒体来提升考古新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之,我们应当通过努力,增进考古学界和媒体界的交流机制,加强双方之间信息和人员的互动,特别是专业公众考古传媒人才的培养,④并且以这些人才为核心,促进考古学与媒体的顺利合作,使考古新闻不再被“标题党”现象困扰。
四、结语
“标题党”现象出现在文物考古类新闻中,并非偶然,而是与当今社会的整体发展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现象,作为考古从业者,不应该置之不理,而是应该据理力争,夺得文物考古类新闻对外传播的主动权。具体来说,就是明确考古学与大众媒体之间的共性与个性,找到二者合作共赢的最佳模式,既可以凭借文物考古类新闻的探索性、神秘性和科学性为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增添活力,又可以利用大众媒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大众性为公众考古的科学发展增添动力。总之,考古学与大众媒体之间虽然有着与生俱来的矛盾,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利用它们的共性来促进考古学的发展。
[注释]
①崔建莉:《曹操墓事件新闻报道的个案研究》,西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②张郁:《“彭公大墓”:一起波及全国的新闻炒作》,《新闻记者》,2000年第12期,第51页。
③丁肇文:《对文物考古报道的反思》,《中国记者》,2002年第6期,第41~42页。
④郭云菁:《公众考古传播研究》,复旦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4页。
G112
A
1005-3115(2016)16-0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