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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

2016-11-26唐吉宏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受害人救助机关

唐吉宏

兰州大学法学院 730000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

唐吉宏

兰州大学法学院 730000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减轻刑事犯罪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国人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当下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规定模糊不清,公检法在办案时都可以进行救助,如此规定无疑会导致三机关推诿扯皮,最终损害的是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于是本文就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做出介绍,并分析和论证了当下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变动的必要性。

刑事被害人救助;必要性;中国特色救助体系

一、绪论

据《公安研究》所公布的数据表明,从2001年开始,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四百万件以上,但是每年有大概有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就以2004年为例,全国进行诉讼的刑事死亡案件是2.4万余件,刑事伤害案件是14.8万余件。①另据统计,每年我国至少有两万个刑事被害人的家庭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难以为继基本生活。站在刑事被害人的视角上来看,遭受被害后大部分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以及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这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如何有效的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刑事司法领域急需解决的难题。

二、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分类

在我国犯罪学界上,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以下五类,这种分类方法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第一,无辜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的形成上处于完全没有任何过错的被害人,诸如抢劫罪、盗窃罪的受害人;第二,有过错被害人,是指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亦或是思想作风上的过错,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诸如,为了贪小便宜,而被犯罪分子利用,对其实施诈骗的受害人;第三,错责相当的被害人,是指在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上,与犯罪人有着相同责任的被害人,如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机甲违规超速驾驶,行人乙翻越斑马线,发生交通事故,最后导致行人乙的死亡结果;第四,有责的被害人,是指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比如说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甲方积极参与者张某被乙方打成重伤,张某虽然是该起犯罪中的受害人,但是在犯罪中起着引起或者促进作用;第五,有罪被害人,是指对犯罪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被害人,比如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甲方聚众者或者犯意发出者郑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对方故意伤害至重伤,此时,郑某虽说是该起案件的受害人,但是他却是犯意发出者,在此次犯罪活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种是根据被害人权益所做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三类,这种分类方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言,大有裨益。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概述

②现实案件中,因为严重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费用难以到位而国家给予的刑事救济又相对较少,很多家庭因此而陷入重重危机,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产生被害人到犯罪人的恶性循环。③保护国民既是国家的使命,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宪法的规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也有义务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界定和现状分析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对方所受侵害的权益无法获得应有赔偿,生活极度艰难的,以及因见义勇为而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没有得到赔偿或者是较难取得赔偿的受害人,由国家酌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④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分为:社会依赖型和国家依赖型两种。前者是指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共同体内部的互助互帮机制。它由社会共同体内部的参与者各自出缴一部分资金以作为互助基金,并在发生法定的救助事由时,以募集来的基金给予被害人必要的救助与补偿。而后者是指救助基金主要由政府的财政支出予以拨付,救助工作的开展基本由国家机关负责,并且救助工作还是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的必要性

在目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救助主体不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都可以进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通俗来讲,就是公检法监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批捕、审判,羁押环节,都可以进行救助。这种救助主体体系表面上看似能最大限度对刑事被害人受损利益进行救助,但是有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机关不明确可能会出现救助困局。没有明晰具体救助机关,各机关在行使这项救助权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出现“踢皮球”、“争权夺利”等现象;其次,不利于刑事被害人寻求救助。在很大一部分案件中,受害人即使符合救助条件,也并未意识到自己可以向相应国家机关寻求救助,即使意识到,也并不知道向何种国家机关申请,这就需要有义务救助的机关主动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但是由于救助机关不特定,一来救助机关相互推诿,不愿意救助,二来,符合救助条件的待救助对象也不懂得向特定机关申请,最终还是达不到救助目的;再次,公检法监机关救助刑事犯罪被害人有权利越位之嫌。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主体,对于完善国家司法制度,增强国家的法律温度,挽回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存困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傅剑峰:《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一百万人亟待国家救助》,《南方周末》,2007年1月18日,第4版。

②王银山:《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思考》,检察长论坛,2014年1月15日。

③董鑫:《刑事被害人学》,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转载自代宝君:《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件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2届硕士论文。

④莫建昌:《检察机关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中的角色定位》,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叶前义.检查视野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探析[C].法制与经济,2012.11.

[2]谢军.论保辜制度的“被害救助”功能及其现代启示[C].时代法学,2013.1.

[3]谢军,钱一一.论被害人救助语境下的保辜制度[C].政法学刊,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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