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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2016-11-26赵伟琦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财经大学要件因果关系

赵伟琦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赵伟琦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责任的重要类型之一,本文以此为论题展开研究和讨论。首先从分析先前行为、不作为侵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角度,明确了其责任内涵,继而分析了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最后简述了这类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并简要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先前行为;不作为;义务;侵权责任

一、因先前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法领域所谓的先前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发生的时间而言的,行为人先作出了先行行为,而后该先前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一定危险状态的出现,行为人因此在发生危险状态发生时负有作为的法律义务。所谓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且有能力履行但却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依法对这种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先前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责任之间具有如下的因果关系:第一,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了一定危险结果的发生,并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陷入该危险中;第二,行为人因此而对他人负有救助、防范、维护等作为义务;第三,行为人因没有履行该项作为义务而导致他人在危险中遭受损害;第四,行为人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先前行为而承担不作为侵权责的任构成要件

因先前行为而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先前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两部分。

(一)关于先前行为的构成要件

1、先前行为的性质要件

关于先前行为的性质认定,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先前行为是否必须违法或有责,只是对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即使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合法且无责,但该行为引起了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该作为义务,那么行为人对于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具有责任。也即是说,先前行为的性质并不限于违法或有责行为,合法且无责任之先前行为完全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2、先前行为的结果要件

先前行为若产生作为义务,还应该满足如下特定的结果要件:第一,该行为独立的或与其他因素共同的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之中,或至少增加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这也是该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并成为先前行为的根本原因。第二,先前行为所引起的必须是有形的、实质性的损害后果。

(二)关于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不作为侵权首先要求该不作为行为具有违法性,是一种违法行为。满足违法性的不作为侵权必须是违反了因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并且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不具例如正当防卫、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等违法阻却事由。

第二,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应当是具体确定的,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损害,是指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方面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包括财产减少、利益丧失、名誉损失、死亡、身体或健康的损害等,也包括引起上述损害的现实危险。

第三,行为人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定这种因果关系的标准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作为行为,那么损害后果就能够减轻或避免,则认为该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相关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立法现状简述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对侵权责任作出了概括性规定,第125条规定了公共场所施工作业领域关于不作为侵权的特殊规定。《侵权责任法》在诸多条款中针对因先前行为而导致的不作为侵权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例如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第7条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现行立法没有对作为和不作为侵权进行分类规定,并且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的条文中,立法缺乏集中性和系统性。

(二)相关完善建议

结合前文,我国关于因先前行为而导致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应从如下方面采取一定的完善措施。

第一,立法应对因先前行为而导致的不作为侵权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在《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的总则中,明确认定因先前行为而导致的不作为侵权这种侵权行为类型的存在,并明确界定其概念内涵。

第二,应采用专章式的立法模式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规定。鉴于相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因先前行为而导致的不作为侵权有其特殊的义务来源、构成要件和责任认定方式,因而在现行立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相关问题作出集中规定,能够更好地完善侵权法体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由于先前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因此而可能引发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也多种多样,同时因先前行为而导致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其责任系统及其构成要件都较为复杂。因此,未来还应从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角度完善立法,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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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琦(1987-),女,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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