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结构和代际交换对养老意愿的影响
2016-11-26杨帆杨成钢
文/杨帆 杨成钢
家庭结构和代际交换对养老意愿的影响
文/杨帆 杨成钢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功能的完善,家庭的养老职能也随之变动,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养老职能,家庭养老不再是单一的养老方式。就目前我国实际来看,家庭养老职能向家庭外部转移是必然的趋势。同时,家庭中老人是否居家生活会对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等产生直接影响,老人的养老行为逐渐成为与生育行为和迁移行为同等重要的可能对家庭产生一系列深远变化的因素之一。基于此,研究个体主观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至少有两点好处:第一,有利于探查被供养者自身在家庭养老职能外移进程中扮演的角色,对于他们是主动推进这一进程还是仅仅被动接受有所把握,进而对家庭职能变化有更理性和深刻的认识;第二,有利于对家庭变迁有更全面的理解和预期。
相关研究有以下特征:一方面,认同家庭结构和代际交换可能影响家庭养老,但这里的家庭养老主要局限于行为人选择家庭养老的客观条件,如养老支持来源、子女的态度等,就家庭结构和代际交换如何影响行为人主观意愿仍需要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明确了家庭因素对行为人主观养老意愿影响,但仍需深化对家庭结构作用以及家庭因素发挥作用途径和机制的探讨。本文以个体养老意愿为目标变量,分析家庭结构和家庭代际交换的影响。
研究设计
本文将有亲属关系且共同组成一个生活单位即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的成员所组成的家庭称为“共居家庭”或“小家庭”;将有紧密联系的亲属关系但不局限在一个生活单位(即不局限于共同居住)的成员所组成的家庭称为“不局限共居家庭”或“大家庭”。本文在分析家庭结构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影响时,主要从“共居家庭”出发;而在分析家庭代际交换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影响时,从“不局限共居家庭”出发。
1.目标变量。养老意愿一般指行为人对养老方式所持有的主观态度。关于养老方式的定义已有非常丰富的讨论,养老涉及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这三个方面基本可达成共识,尽管这三方面有时并不容易进行绝对区分。事实上,以“养老支持力”来源分析,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更紧密地附着在老人的居住选择之上,且居家生活和到社会养老机构生活两者互斥,而经济支持则可能同时从老人自己、家庭、社会保障、福利组织等多个途径得到。因此本文认为,老人居家生活还是到社会养老机构生活是区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最直接的标准。
2.方法和数据。本研究基于ordered logit模型,数据来源于2011年一项关于四川家庭发展问题的调查,调查在四川省8个区(县)内分城乡进行,以家庭住户为基本单位,共发放问卷800份,其中城镇和农村各400份。调查由家庭某位成员响应,调查内容既包括回答人本人的基本信息,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共同居住和未共同居住)的基本信息和有关的家庭整体情况。
3.影响变量。本文从作为控制变显的个体基本特征、按“共居家庭”成员不同属性分类所表示的家庭结构以及“不局限共居家庭”的代际交换三方面选择可能的影响变量。个体基本特征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个体主要经济来源、个体健康状况。家庭范围内的代际交换指父母一代与子女一代在经济、家务和日常照料等方面非正式的相互帮助。家庭代际交换已经超越“抚养”和“赡养”,在我国家庭代际关系中,父母不但对自己的子女承担抚育义务,帮助其成家立业,而且往往还要尽抚养他们子女(第三代)的义务,子女相应地对父母承担有赡养的责任。本文分别从反映家庭代际交换基础的老人与子女亲疏程度以及家中老人在代际交换中的“付出”和“回报”角度,选择可能影响行为人养老意愿的因素。
结果分析
采用maximum likelihood方法构建两模型,模型一假设个体养老意愿仅受行为人基本特征影响;模型二假设个体养老意愿除受个体特征影响外,还受家庭结构和家庭代际交换的影响。两模型分别借助逐步回归方法和Likelihoodratio检验逐步选择相关变量纳入,最终得到拟合结果。家庭城乡类型由于与其他变量相关性很强未进入模型。
1.个体特征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影响
若只考虑个体基本特征,行为人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主要经济来源成为影响个体养老意愿的显著因素。具体来说,年轻者较年长者更倾向于认同社会养老,男性比女性更认同社会养老,相对而言受教育年限长的个体更认同社会养老;作为整体,行为人主要经济来源对个体养老意愿有明显影响,其中家庭成员供养和劳动收入对个体养老意愿的影响显著,且通过比较发现,主要靠家庭成员供养者(54.6%)相比劳动收入者(30.7%)更倾向于认同家庭养老。
由于年龄和性别所反映出的行为人自我生活照料能力和生活独立性对行为人养老意愿影响明显,具有相对更高自我生活照料能力和生活独立性的个体更易于适应到社会养老机构居住生活,因而更倾向于认同社会养老。受教育年限反映行为人的人力资本,它在对养老意愿产生影响时,主要通过帮助行为人比较两种养老方式,使行为人对社会养老这一与传统家庭养老有显著差异的相对新颖的养老方式有更清晰和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主要经济来源出自其他家庭成员则反映了行为人对家庭的依赖情况,即使这种依赖未必一定是经济上的,对家庭依赖越重的人认同社会养老的可能性越小。
2.个体特征、家庭结构、代际交换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影响
当将家庭结构和家庭代际交换纳入模型,行为人性别和主要经济来源、“共居家庭”中60岁及以上成员比重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家庭成员比重、“不局限共居家庭”中老人和子女见面的频率以及老人帮忙隔代照料的频率成为影响个体养老意愿的显著因素。加入家庭因素后总体上个体特征影响减弱,部分反映个体特征的变量未进入模型。
个人特征方面,男性比女性更认同社会养老,行为人主要经济来源整体上对养老意愿有显著影响,各类收入者都倾向于认同家庭养老。
家庭结构方面,家庭中老人占比越高,行为人越倾向于家庭养老;家庭中较高文化程度成员比重越高,行为人越倾向于认同社会养老。与个人受教育年限的作用类似,家中较高文化程度成员比重影响个体养老意愿,主要为行为人提供了更全面和深刻理解社会养老的环境,有助于提高行为人对这种养老方式的认同程度。家中老人比重与个体对家庭养老的认同呈正向关系,因此从家庭人均供养资源分配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养老意愿与家庭中老人比重之间的关系就无法得到支持。可能的解释是,由于本文所指养老意愿未考虑养老的经济支持而只从居住方式的选择入手,因此更多反映经济属性的供养资源解释未发挥主要作用;相反,无论出于生活习惯还是情感需要,家中老人比重大这一既成事实会强化行为人对老人在家居住的认同程度,进而反向作用于对社会养老的认同。
代际交换方面,家庭中老人和子女之间关系越疏远,行为人越倾向于认同社会养老;代际交换中老人的“付出”越少,行为人越倾向于社会养老。可见,无论是老人与子女之间关系紧密(老人和子女见面频率高)还是代际交换中老人的“付出”多(老人帮忙隔代照料频繁),即使这仅发生在行为人“不局限共居家庭”中而不是自己身上,它都可能直接影响或通过“示范”的方式使行为人产生相应预期进而间接影响行为人的主观养老意愿。行为人能够从家庭代际交换中感受到家庭对老年人的需要(如帮忙隔代照顾孙子女),或因这种存在的与子女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与孙子女之间的感情,而从情感上产生对在家庭生活的向往,最终更倾向于家庭居住的老年生活安排。
3.家庭结构和代际交换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作用
无论是否考虑家庭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男性都较女性更倾向于认同社会养老。将个体因素、“共居家庭”结构以及“不局限共居家庭”代际交换因素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影响进行比较发现:其一,家庭结构和代际交换也对个体养老意愿有明显的影响,且相比“小家庭”的结构,“大家庭”中代际交换的影响更明显。就单位变化而言,家庭代际交换对行为人倾向于社会养老odds变化比例的影响明显高于个人因素和家庭结构因素。尽管因素单位存在差异,但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比具有客观性质的个人特征和家庭结构因素,具有主观性质的家庭代际交换的改变对行为人养老意愿变化的作用可能更为明显。其二,用以反映家庭代际交换的变量中,老人与子女关系的亲疏程度以及老人的“付出”都表现出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显著影响,而无论是精神关怀(未选入模型)还是生活照料(不显著),老人所得“回报”的影响都未得到体现。
基于上述分析,关于家庭结构和代际交换对行为人养老意愿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可尝试作如下推断:家庭代际交换是一种互惠行为,虽然作为社会支持的一个层面,互惠影响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顾关系,但相比“回报”而言,“付出”可能对行为人养老意愿具有更大的作用。而且,无论是孙子女被隔代照料的客观需要还是从与子女及孙辈的关系考虑,家中老人这种满足家庭需要的责任感和因情感需要而对家庭生活的向往,在影响行为人养老居住方式的选择时,比其他诸如个体性别、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结构以及老人可能受到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等客观因素发挥的作用更加直接和重要。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摘自《人口学刊》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