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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穆拉比法典中妇女的社会地位

2016-11-26王颖杰

长江丛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地位妇女

王颖杰 张 宏



浅谈汉穆拉比法典中妇女的社会地位

王颖杰张宏

【摘 要】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成文典。 法典涉及到古巴比伦社会很多内容,是我们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的主要参考文献。本文通过法典关于妇女的的规定来分析古巴比伦王朝时期妇女的职业情况和家庭地位。

【关键词】汉穆拉比法典 妇女 社会地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发现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文献,是古巴比伦王朝第六位王汉穆拉比(前1792-前1750)在位期间所颁布的法律。法典于1901年被法国考古队在古埃兰首都苏萨(今伊朗)发现,现保存于法国的卢浮宫。

一、古巴比伦妇女的职业

在我们通常的印象中,古代妇女应该是被牢牢的束缚在家庭中,过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生活。但是,古巴比伦妇女很多都参与到了经济生活当中,“如哈穆拉比国王的妹妹,她后来成为有名的放债人,蓄了大量的钱,置了许多产业。妇女的职业五花八门,如职业奔丧者、说书、代写书信、当信差等,还有的当医生或当兵”[2]73。在法典中关于妇女职业的记载主要和卖酒有关。如:

法典108条:如果一个卖酒妇不收大麦作为酒的价钱,而用大的石秤砣收银子(多收),……人们应先证实那个卖酒妇的犯罪,然后把她扔到水里(淹死)。[1]P92-93

法典109条:如果歹徒们在卖酒妇的店里,聚集策划(罪行),而她没有把那些歹徒抓住,也没有把他们押送到宫廷里,那个卖酒妇应被处死。[1]P93

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普通妇女不仅可以卖酒,而且可以自己开酒店,而女祭司则只能在女观院开设酒店,否则是违法行为。法律中关于女性卖酒的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说女性卖酒在古巴比伦社会是一种普遍现象,被人们所接受。

二、古巴比伦妇女的家庭地位

(一)女性是男性的私有财产

在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极端低下,他们大多数是男性的附属品,这是古代社会的常见现象,在古巴比伦也不例外。如法典117条:如果一个人债务缠身,他将他的妻子、儿子或女儿卖掉为银钱,或把他们作为债务奴隶交出……[1]P98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女性在家庭中是父亲或者丈夫的私有财产,在父亲或丈夫发生债务危机时,他们可以被卖掉或者抵押出去,这样做并没有触犯法律。女性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二)保证妇女的基本生存权

在我国,古代社会对于妇女就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要求。贫困饿死是小事,失节事情就大了,很多妇女为此绝食、吞金、上吊、跳井,造成了很多的悲剧结局。在法典中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

法典133条:如果一个被俘了,但是,他的家中还有饭吃,他的妻子——只要他丈夫还活着——应该【看】守她自己的【身体】,她【不能】进入【另一个家庭】。[1]P107

法典134条:如果这个妇女没有看守她的身体,进入了另一家庭,人们应证实该妇女(有罪),并把她投入水里(淹死)。[1]P107-108

和中国古代的传统相比法典对妇女的要求比较人性化。丈夫在外不能供养妻子,如果家中能够养活妻子,则妻子不能改嫁,一旦改嫁就是有罪,要被处死;如果原来丈夫家中不能养活妻子,妻子可以改嫁,只不过在原来丈夫回来后,妻子还要回到原来丈夫的家中。从法典的规定来看,古巴比伦社会并没有要求妇女对丈夫要绝对的忠贞、守身如玉。他们首先看重的是人的生存权,这是难能可贵的。

(三)保护母亲

古巴比伦人对于已生育的女性是给予充分的肯定和保护。如:法典119条:如果一个人债务缠身,他将一个为他生了儿子们的女奴隶卖了(还债),这个女奴的主人应当称出给(商人)商人已付给的银子,他应该赎回他的女奴。[1]P99

法典146条:如果一个自由人娶了一个那迪图女祭司,而且她给予丈夫一个女奴隶,且她(女奴)生了儿子们,后来,该女奴使自己的地位等同于她的女主人,因为她(女奴)女奴生了儿子们,她的女主人不应该卖了她……[1]P116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女奴隶身份地位低下,但是由于已经生育,所以法典或者说古巴比伦社会对于她们还是给予一定的重视和保护的。

通过汉穆拉比法典的部分规定可以发现,虽然古代社会女性地位总体比较低下,他们从属于男性,是男性的私有财产。但是,古巴比伦社会对于女性的基本生存权以及已经生育的女性的权益还是给予保护的。同时,也不象我们通常想象的女性都被紧紧的束缚在家庭的小天地内,古巴比伦妇女出门经商的事件也是经常发生或者说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否则,作为社会的法律不会对卖酒妇女做出相应的规定的。

参考文献:

[1]吴宇虹.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12).

[2]沈金伯译.巴比伦人的婚俗及其它[J].阿拉伯世界,1984(1):73.

作者简介:王颖杰(1978-),女,辽宁丹东人,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世界史;张宏(1978-),女,吉林四平人,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文化史。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平市社科项目《古代地中海地区女性地位比较研究》(20143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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