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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风险与治理

2016-11-25郭辉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话语污染

国务院2015年度中国环境状况报告显示,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生态受损大、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依然突出。土壤污染是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之后的又一焦点问题。2014年9月曝出的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向沙漠排污事件,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大爆炸引发的严重氰化物污染,以及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因土壤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和环境抗争事件,不仅造成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财产等方面的巨大损失,引发了严重社会恐慌,也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都曾专门对土壤污染事件作出严肃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系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进行了战略部署。

土壤污染具有极高的生态风险、安全风险和社会风险。

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复杂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征,土壤污染的产生与治理都与被污染地块整体的环境状况密切相关。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复合性、外延性、难可逆性和隐蔽性等特征。首先,土壤污染是各种有毒、有害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累积的结果。其次,土壤污染的产生与流经该地区的污染水体和该地区受污染的大气环境密切相关,污染水体中的污染物在流经土地的过程中滞留在土壤中,大气中的污染物也会伴随自然沉降和降雨等形式进入土壤环境中。同理,被污染土壤也会通过地表径流和自然挥发将土壤中的污染物带到该地区的河流和大气中。严重的土壤污染不仅反映了土壤遭受毒害的情况,通常也表明该地区的空气和水等污染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再次,土壤污染主要包括有机污染和无机污染。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而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由于难以降解,一旦造成污染,其污染结果几乎是不可逆的。此外,由于土壤污染的机理复杂,污染物隐藏在土壤之中,不易被大众感知和理解,其危害因此常常被忽视或低估,这也使得土壤污染的风险具有了更大的隐蔽性,客观上给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增加了难度。

土壤污染危害大,影响深远,不仅直接威胁到生活在受污染土地上的人、牲畜、野生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存状况,而且会对农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很多都与种植农产品的土壤受到污染有关。此外,我国从建国之初开始的工业化建设,由于环境意识的缺失和技术水平的限制,给城市工业用地留下了大量污染。改革开放之后,在“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推动下,城市工业的迅猛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疯狂扩张不仅使得工业开发的国土面积呈几何级数增长,严重挤压了自然生态空间,而且化工、煤炭、有色金属等产业对工厂所在地的土壤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污染。近年来受产业升级和环境保护等政策因素的影响,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或停或搬,但其造成的土壤污染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很多基层政府在未进行有效土壤污染修复的情况下就将污染地块出让,目前全国各地城镇不少商品住宅、公共空间都建在这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污染土地上,安全风险随时可能爆发。

随着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城乡人群健康受损等问题日益加剧,公众越来越清晰地感知到各种环境风险的威胁。学界和政府多年来对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理论和政策的宣传也初见成效,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普遍提升,越来越多的公众能够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各种环境风险的危害。此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持续推进也为公众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捍卫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权益受损的行动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为了预防各种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风险,应对环境污染对人们健康、财产和其他权益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城乡频繁爆发了各种形式的环境抗争。环境抗争风起云涌,已经演化为当代中国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固有的社会秩序和政府管理体制造成了一定冲击,并对社会结构产生着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近期发生的常州毒地事件再次表明,中国的环境风险形势严峻,已经进入了持续高发阶段。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环境污染状况还在继续恶化,已经从水污染、大气污染为主要表征的污染发展到更具复合性特征的土壤污染;第二,污染的高危受害范围已经从农村蔓延到城市,受害的主体人群从传统意义上以农民为主的弱势群体扩散到城市中产阶级;第三,污染的后果已经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发展到对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环境污染是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严重的环境风险对我国的自然生态、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重大威胁,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尽管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整体布局之中,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形成是我国长期粗放式发展的结果,环境污染的治理也必须要经历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的防控将一直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常州毒土事件为例,土壤污染的一系列客观特征及其引发的复杂后果都表明,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治理必然是一项长期的、高难度的、复杂的技术和社会工程。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是江苏省首批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心本着“致力于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等理论研究,服务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宗旨,一直对我国、特别是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研究。为了更加深入理解土壤污染及其后果,更好地防控和治理土壤污染引发的生态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一系列环境风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在常州毒地事件爆发之后,中心主任王国聘教授第一时间组织中心的青年学者对事件进行了持续跟踪,从环境风险与治理的角度对此次事件展开了多维度的研究。

乔永平、郭辉在详细呈现常州毒地事件过程的基础上,从环境问题建构的角度对事件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读,在此基础上对环境问题建构的一般性模式和变量因素进行了总结。他们指出,环境问题作为社会问题,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性事实,也是社会对其建构的结果。环境问题的建构通常分为矛盾冲突形成与升级阶段、媒体介入阶段、上级政府关注和环境危害(风险)“问题化”三个阶段。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的建构正在由“政府主导型”模式向“多元主体共构型”模式转变,后者实际上反映了受害群体、政府、媒体、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企业等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复杂互动和相互博弈的结果。

杨振华强调了技术专家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技术专家在现实的环境风险治理中遭遇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技术专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提出了建议。他指出,环境风险属于科技力量的非理性扩张带来的现代性风险。技术专家因其对技术的垄断获得了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并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环境风险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和“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等现代风险治理难题,使得技术专家在现实的环境风险治理中常常陷入尴尬处境。“科技民主化和生态民主化”为环境风险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专家主导下的科学决策体制与政府主导下的民主决策体制相结合的现代治理体系是管控环境风险的发展方向。

李亮、郭辉运用西方环境话语的理论框架,通过对比分析常州毒地事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话语,揭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价值诉求上的错位。在常州毒地事件中,国家环境话语体现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价值导向,强调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国家形象和整体利益的诉求,地方政府的环境话语反映的则是一种生态行政理性主义主导的复合性话语类型,虽然表现出对国家环境话语的表面顺从,但缺乏实际落实的真实意愿和动力。二者之间的错位既是对我国社会转型过程的一种客观反映,也是生态行政理性主义实践的必然后果。未来中国环境话语的建构应在积极借鉴西方环境话语的基础上,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普遍目标和地方差异性出发,通过调整环境话语的价值导向、丰富环境话语的内涵和特色,提升政府解决环境抗争等社会冲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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