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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对卡恩—约翰逊之争的审视

2016-11-25韩辰锴

关键词:生态系统利益

摘 要:大致说来,环境伦理学中存在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进路。虽然环境伦理学家一致认为,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必须扩大,道德关怀的对象绝不能仅限于人类,但在道德共同体的边界问题上,他们展开了激烈争论。就生态系统而言,个体主义进路的支持者会否认它具有道德地位,而整体主义进路的支持者则可能为其道德地位加以辩护。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我们需要厘清“生态系统”和“道德地位”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含义, 具体说来,前者指的是共同栖居在一定区域中的所有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由于不断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而形成的统一整体;后者指的是某实体或其利益因自身的缘故而有某种程度的道德重要性,以至于该实体可以被错误地对待。在澄清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对卡恩—约翰逊之争展开批判性审视。卡恩通过“目标定向论证”指出,生态系统不具有道德地位。而约翰逊则对该论证提出外在的和内在的批评,进而指出生态系统具有道德地位。对卡恩—约翰逊之争的审视表明,该问题仍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尚有若干科学和哲学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例如,卡恩关于“目标”之目的论解释的可接受性、自然选择的层次或基本单位、把生态系统充分个体化的可能性、区分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必要性、对生态系统的不同要素进行排序的必要性等问题。

关键词:道德扩展;生态系统;道德地位;目标定向;利益;有生命的实体

对环境伦理学家而言,人类与环境及其非人类存在物之间的道德关系问题(如果有的话),环境及其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和道德地位问题具有根本的重要性。2可以说,在这些问题上,环境伦理学家曾提出并将继续提出具有实质差异的理论,但他们共享这样一种信念,即道德关怀的对象绝不能仅限于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必须扩大。因此,道德扩展的观念或曰理想是我们理解环境伦理思想史的一把钥匙。3

至于除人类之外,哪些存在物可以拥有道德地位,配享人类的道德关怀,这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问题。换句话说,环境伦理学家虽然在理论诉求上有基本的共识,但在试图廓清新的扩大了的道德共同体的边界时,严重的分歧和激烈的争论就涌现了。对那些坚持个体主义进路的环境伦理学家来说,唯有个体生物才具有道德地位,而物种和生态系统则没有。1相反,坚持整体主义进路的环境伦理学家,有可能并不在意个体生物的苦乐,正如纳什(Roderick Nash)在评论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大地伦理时指出的那样,“利奥波德很少从动物所遭受的痛苦这一角度来思考问题;他对阻止活体解剖或改善家畜处境毫无兴趣。他的伦理学关注的是物种,特别是把物种与生态过程整合为一个整体的地球生态系统。……对利奥波德来说,最终的目的无非是要让‘生物机制发挥其‘正常功能。”2(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在下文中,笔者不打算笼统地论述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进路的理论得失3,而是选取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问题——进行具体讨论。笔者将首先阐明“生态系统”和“道德地位”的含义;其次,重构卡恩(Harley Cahen)的反对生态系统具有道德地位的论证及其关键理由;再次,阐明约翰逊(Lawrence E. Johnson)对卡恩的针锋相对的批评以及其明确断定生态系统具有道德地位的理由;最后,笔者将对卡恩和约翰逊的交锋作出尝试性的评价,指明两人的共识和分歧,指出亟须深入研究的若干问题。概而言之,这将是笔者以道德地位问题为主线的环境伦理研究方案的一个子课题。

一、生态系统和道德地位的含义

澄清概念对哲学论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即使笔者在这里梳理出的“生态系统”和“道德地位”的定义并非不刊之论(特别是后一个概念),起码也为本文设定了讨论的起点。

(一)生态系统

定义I(来自生态学家):“生态学系统(ecological system)或生态系统(ecosystem)就是在一定区域中共同栖居着的所有生物(即生物群落,biotic community)与其环境之间由于不断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而形成的统一整体。生态系统不仅仅是一个地理单元(或者生态区,ecoregion),还是一个具有输入和输出,具有一定自然或人为边界的功能系统单位。生态系统是生态学层次的第一级单位,它是完整的,即包含生存所必需的所有成分(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4(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定义II(来自哲学家):“生态系统包含生物群落(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物种群落)和物质环境(岩石、大地、山脉、森林、海洋、湖泊和河流)。”5

两个定义没有实质性差异。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第一,根据这些定义,人类本身也可以是某个生态系统的成员,但是,当我们考虑道德扩展问题时,我们思考的恰恰是人类对环境及其非人类存在物的道德关怀的可能性问题。具体到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这个问题上,我们就不能再把人类置于某个生态系统内部而是要抽身而出,否则会带来概念和理论上的混淆。试想,如果理论上不把人类从某个生态系统中抽出来,那么,当我们讨论人对生态系统的道德关怀的时候(如果这种关怀是可能的话),我们岂不是又要面对人对人的道德关怀问题,而这与环境伦理的原初诉求是背道而驰的。第二,考虑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问题时,我们要区别对待其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吗?卡恩和约翰逊似乎并不认为这种区别对待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定义II的作者狄昂(Michel Dion)区别对待了生态系统的这两种成分,他说:“生物群落可能有利益,因为它由较高等的动物(权利和利益拥有者)和较低等的动物和植物(利益拥有者)组成。另一方面,物质环境则不是权利或利益拥有者。”1无论区别对待与否,似乎都会带来一些理论上的难题。

(二)道德地位

在英文文献中,“moral status”、“moral standing”和“moral considerability”经常被不同的作者交替使用,表达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涵义。在著名的网络版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道德地位的基础”(the grounds of moral status)这一词条的作者统一使用“moral status”2,笔者将遵从这一用法,但在引用其他作者的观点时,则遵循他们各自的用法。下面依次引用两个关于道德地位的定义。

定义I: “一个实体具有道德地位,当且仅当(1)该实体或其利益因该实体自身的缘故而有某种程度的道德重要性,以至于(2)该实体可以被错误地对待。”3

定义II: “我把道德上的可考虑性视为x拥有的道德地位,当且仅当(a)x拥有利益(自身的善), (b)阻挠x的利益(伤害x)是显见的(prima facie)错事,(c)阻挠x的利益的错误是直接的——也就是说,这种错误并不取决于其他一些存在物的利益是如何受到影响的。正是这种对利益的关切把道德上的可考虑性与其他种类的道德地位区分开来。”4

可以看出,两个定义是一致的,定义II中的(a)和(c)组合起来的话,就等同于定义I中的(1),而定义II中的(b)则和定义I中的(2)相一致。需要指出的是,单看这两个定义,我们看不出其倡导者持有的是阈限(threshold)道德地位观还是层级(scalar)道德地位观。两种道德地位观的区分并非无关紧要,不过,鉴于本文的主要目的,笔者不打算讨论这个区分及其实质性内涵,下面直接审视卡恩和约翰逊的争论。

二、卡恩的目标定向论证

卡恩的讨论从以下问题开始:我们能否证成(justify)保护主义者(preservationist)的直觉,即环境保护本身就是好的,我们有显见的义务去促进环保事业。在他看来,起码有四种值得考虑的证成策略:诉诸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诉诸这样一些个体生物的利益,当我们扰乱生态系统时,它们的利益必然被损害;基于德性的证成策略(即环境德性伦理);诉诸生态系统的利益。1卡恩质疑的正是第四种证成策略,其结论很明确,“生态系统的利益是保护主义者的直觉的不可靠的基础”2。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将卡恩的论证结构重构如下:

(1) 只有拥有利益的系统才可能具有道德地位。

(2) 必须区分系统的真正的目标和由系统之构成要素的行为所带来的附属效应,只有前者可以产生利益,后者则不能。

(3)很难看出生态系统为何是目标定向的(goal-directed)系统,除非群选择发生在共同体的层次上。

(4)当前主流的生态学和进化理论都是个体主义的。

(5) 所以,生态系统并不具有真正的目标,其貌似的目标(apparent goals)只不过是其构成要素的行为的副产品。[由(3)和(4)推出]

(6) 因此,生态系统并不具有利益。[由(2)和(5)推出]

(7) 故生态系统不具有道德地位。[由(1)和(6)推出]

可以把这个论证命名为“目标定向论证”(argument from goal?directedness)。卡恩在论证时,旨在打击一个类比,即生态系统和不具感受能力的有机体之间的类比(ecosystems?to?nonsentient organisms analogy)。很多个体的、不具感受能力的有机体(如植物)顽强地追求其生物目标,这给很多环境伦理学家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认为,作为有生命的、目标定向的个体,它们具有自身的利益,因而配享我们的道德关怀。那些为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辩护的人认为生态系统也是目标定向的系统,因而具有利益,配享我们的道德关怀。卡恩认为,这个类比是一个陷阱。虽然他倾向于接受“个体的、不具感受能力的有机体具有道德地位”这个论断,但他拒绝“生态系统是目标定向的系统,因而具有利益和道德地位”这个论断,其理由具体表现在(2)(3)(4)(5)这四个命题中。

关于这个类比,也可以问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把不具感受能力的有机体作为生态系统的类比对象?最直接的回答是,感受能力标准(sentience criterion)显然不适合生态系统,因而最有希望的类比对象就是植物和其他不具感受能力的有机体。1由于后者明显具有利益,这种类比就可能帮助我们确立“生态系统具有利益”这个论断。在具有感受能力的有机体的利益之外,进一步考虑不具感受能力的有机体的利益问题,这显然是进一步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的可贵尝试。那么,为什么感受能力标准不能使环境伦理学家满意?

自从边沁提议我们应该把道德关怀的领域扩充至一切具有感受能力的存在物之后,不少著名的伦理学家都采纳了这个提议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例如,沃诺克(G. J. Warnock)认为,当且仅当X能遭受痛苦或体验快乐时,X才配享道德考虑。弗兰克纳(W. K. Frankena)认可沃诺克的观点。辛格(Peter Singer)也指出,如果某个存在物不能遭受痛苦或体验快乐,那么,它在道德上就没什么值得考虑的。2对此,古德帕斯特(Kenneth E. Goodpaster )评论到,感受能力作为道德地位的充分条件,很容易理解,但作为必要条件,则很难理解。沃诺克给出的理由是,不具感受能力的存在物不是道德行动的恰当的受益者。辛格认为,感受能力之外,无可考虑者。弗兰克纳则暗示,不具感受能力的存在物根本没给我们提供尊重它们的道德理由,除非它有发展出感受能力的潜能。而古德帕斯特明确指出,感受能力的适应性功能则暗示,受苦和享受的能力附属于某些更重要的事物3。坚持感受能力标准的哲学家不愿意承认不具感受能力的有生命的存在物具有独立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古德帕斯特提出了一个替代性标准:生命本身就是道德地位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个标准在卡恩和约翰逊那里引起了共鸣,但在理解和应用这一原则时,他们产生了分歧。

卡恩的论证虽然是一个有效的论证,但其五个前提都面临这样那样的批评。第一,正如卡恩本人指出的,有些哲学家也讨论道德上的可考虑性,但不把它与利益联系起来。自然对象如生态系统、沙漠、山脉、空气,河流等可能拥有道德地位,但它们没有利益,只是“在隐喻的意义上”被伤害。卡恩认为这不是他理解的道德上的可考虑性。为了在这个前提上保持一致而不是简单地另起炉灶、各说各话,这里姑且接受卡恩的理解,以便看看他的论证到底走向何处。第二,在接受第一个前提的基础上,是否必须将系统的利益奠基于其“真正的目标”?第三,即使接受了第二个前提,是否必须将生态系统的目标定向性奠基于群选择理论?第四,诚然,当前主流的生态学和进化理论都是个体主义的,但主流的理论也许最终会被证明是错误的。退一步说,在坚持个体主义进化理论的前提下,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依然是有争议的。第五,由于四个前提都不是必然为真的,过渡性结论(5)也就没有得到有力的支撑,这样一来,目标定向论证就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实际上,约翰逊对(2)(3)(4)(5)都提出了批评,从而彻底颠覆了卡恩的论证。

三、约翰逊对目标定向论证的批评

与卡恩的结论相反,约翰逊坚持认为,物种和生态系统都是有生命的实体(entity),具有道德上至关重要的利益,因而具有道德地位。约翰逊分别讨论了如何可能把物种和生态系统理解为有生命的实体并充分地将其个体化(individuation)。鉴于其理由的相似性和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笔者只考虑他对生态系统的利益和道德地位的论证,其论证是在批评卡恩的论证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

根据笔者的理解,可以把约翰逊对卡恩的批评分为两类,其一是外在的批评,其二是内在的批评。先说外在的批评,之所以称之为“外在的”,是因为约翰逊虽然认可道德地位与利益有关联,生态系统要想拥有道德地位,就必须有其自身的利益(即接受卡恩的论证的第一个前提),但他认为,“目标”一词具有明显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即使撇开目标定向论证,人们仍然能够说明生态系统何以具有自身的利益。

约翰逊说:“生态系统不仅仅是出现在同一区域的植物和动物的聚集,相反,它们是有生命的系统,有自身的有机统一性和自我同一性(organic unity and self-identity)。”1 生态系统“如果没有真正的目标的话,起码的确拥有动态平衡的中心,其生命就是围绕这些中心浮动的,并且这些中心对其同一性而言至关重要。围绕那些动态平衡的中心,起码在大致的平衡(broad equilibrium)的范围内维持其生命过程,从而维持其活性(viability),这符合生态系统的利益。……维持这些动态平衡的中心对生态系统而言是重要的,符合其利益,因为这样做有助于维持其活性。”2这是一个富有生态学信息的(ecologically-informed)回应,如果这一回应是让人信服的,那么,约翰逊便直接抛开了卡恩的目标定向论证,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生态系统的利益的新思路(拒斥了目标定向论证的第二个前提)。

但是,约翰逊意识到,卡恩并不认可这种论证思路,所以,他还对卡恩的论证提出了内在的批评,之所以称之为“内在的”,是因为他针对如下问题:“当生态系统面临其环境当中的破坏性影响或浮动时,它维持自身的倾向是否能被理解为目标定向性的?”3 约翰逊的回答是肯定性的,他的基本思路是,无须诉诸群选择理论,就可以把生态系统理解为真正的目标定向的系统1。这是釜底抽薪之举,因为卡恩曾声称,很难看出生态系统为何是目标定向的系统,除非群选择发生在共同体的层次上(第三个前提)。如果群选择理论对理解生态系统的目标定向性是无关紧要的,正如约翰逊试图让我们相信的那样,那么,卡恩的目标定向论证则归于失败(拒斥了目标定向论证的第三个前提)。

约翰逊指出,虽然生态系统当中的个体有机体的确在做它们各自的事情,但根本不能据之推论出,它们由此对生态系统维持自身作出的贡献不是它们做那些事情的理由2(着重号为我所加)。这个论断针对的是卡恩关于目标的理解,“G能够成为行为B的一个目标,仅当B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它倾向于带来G。如果G没有发挥解释性作用,它就不能是一个真正的目标”3(着重号为原文所有)。这是一个关于目标的目的论解释,结合这个解释和约翰逊的论断,我们便可以理解,如果那些个体有机体对其所在的生态系统维持自身所作的贡献不是它们做那些事情的理由,那么,用卡恩的术语说,生态系统所拥有的就只是貌似的目标而非真正的目标,其维持自身的倾向只是那些个体有机体各自所做的事情的偶然的副产品。

既然约翰逊拒斥了卡恩的推论,那么他对这种现象又给出了什么新的解释呢?约翰逊说:“很可能,那些个体有机体是由于自然选择而存在于那里,成为它们所是的样子,因为他们对生态系统的福祉做出了贡献。具体情形可能是这个样子的,个体,或者更确切地说,基因型之所以被青睐,是因为它们对生态系统之福祉所做的贡献也有助于提高它们的选择性优势(It may be that conditions are such that individuals or, more properly, genotypes, are favored because their contributions to the well?being of the ecosystem contribute to their own selective advantage)。根本没必要求助于群选择。”4这个尝试性的解释的要点是,基因型对生态系统之福祉所作的贡献在它们的所作所为中发挥了解释性作用(即提高了基因型自身的选择性优势),所以,生态系统的福祉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目标(拒斥了目标定向论证的第五个前提)。

此外,卡恩认为进化是在个体的层次上进行的。约翰逊则认为,进化“并不是——除了衍生性地——在个体有机体的层次上进行的。相反,进化是在基因型层次上进行的。尽管如此,基因型在许多层次上获得了表达,包括细胞、个体有机体、物种和生态系统等层次。如果一个基因型想要有哪怕是短暂的未来,它最好与使那些事物有活性的其他基因型相契合。”1(拒斥了目标定向论证的第四个前提)

四、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面对同一个问题,卡恩和约翰逊都承认,感受能力标准有不足之处,对环境伦理学家扩展道德共同体之边界的努力是一种束缚,必须加以扬弃,这种共识标志着环境伦理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实质性成就。此外,他们在承认道德地位和利益有关联的前提下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论辩,这有利于把各自的论证做到极致,看看它们到底将走向何处。再者,他们所理解的利益也不预设利益拥有者必须有信念或欲求,这也是利益观上的一种实质性突破。

即便存在这种共识,在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的问题上,卡恩和约翰逊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我们该接受谁的结论?根据前文的梳理,笔者认为,两人的争论虽然是在某些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各自的论证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严重的分歧依然存在,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依然是个开放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科学和哲学问题。具体说来,值得深入探究的还有如下问题:

其一,卡恩关于“目标”之目的论解释的可接受性。

其二,自然选择的层次或基本单位。2

其三,把生态系统充分个体化的可能性。换言之,给实体划出清晰边界的要求真的像约翰逊认为的那样,“仅仅是概念上的便宜而非本体论上的必要”3吗?.

其四,由于生态系统既包含生物成分也包含非生物成分,视其为“有生命的”实体仅仅是一种隐喻的说法吗?

其五,当我们考虑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问题时,要区别对待其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吗?如果区分,则似乎和这个问题所预设的整体主义进路相矛盾。如果不区分,则可能出现刚刚提及的第四个问题。

其六,当我们论及生态系统的利益时(如果真有的话)1,是否需要确定其不同构成要素的相对权重,如果需要的话,这种排序所依赖的原则有哪些?

致谢: 本文初稿曾在“中国环境哲学与环境伦理学年会暨全国传统思想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2015年10月17-18日于山东理工大学)主会场加以宣读,谨向会议主办方和听众特别是对此文感兴趣并提出修改意见者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韩辰锴,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古东)

Abstract:Generally speaking, there are two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ethics, that is, the individualist approach and the holist approach. Though it is agreed among environmental ethicists that the boundary of moral community must be extended, and that the object of moral concern should not be confined to human beings, yet the boundary dispute hasnt been resolved. As far as ecosystem is concerned, advocates of the individualist approach deny its moral status, while supporters of the holist approach are likely to argue for its moral status. In order to deepen our understanding of this very issue, we must clarify the connotations of “ecosystem” and “moral status” at first. Specifically speaking, the former refers to the community of living organism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environment, interacting as a system via matter cycling and energy flow, while the latter refers to 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some entity or of its interests for the entitys own sake, and the entity may be improperly treated. On the basis of conceptual clarification,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Cahen?Johnson debate is made. Cahen holds that ecosystem has no moral status through his argument of goal?directedness. While Johnson, by making both external and internal criticisms of Cahens argument, maintains that ecosystem does have moral status.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ahen?Johnson debate shows that this problem remains open and some scientific and philosophical issues worth further investigating, e.g. the acceptability of Cahens teleological account of “goal”, the level and basic unit of natural selection, the possibility of fully individuating ecosystem, the necessity of distinguishing the living and nonliving components of ecosystem and the necessity of ordering the different components of ecosystem.

Key words:moral extension;ecosystem; moral status;goal?directedness;interest; living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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