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2016-11-25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刘 春
2016年6月28日,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条例》从2016年7月8日起开始生效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此前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凡是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从7月8日开始,我们管党治党的问责追责工作就是以《条例》为依据。《条例》颁布实施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推出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围绕《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还有《条例》的结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把握认识的关键问题,我为大家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核心和主干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三年多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刀阔斧,风雨兼程,打开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局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机制、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条例》是推进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工具,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管党治党的责任制和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全面从严治党,第一就是全面,第二就是从严。怎么全面和从严?就是要在全覆盖的规模和栺局下,把管党治党的规则、规范、工作都贯彻落实下来,其中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落实责任制,在管党治党方面赋有领导监督职责的组织和干部,要做到履职尽责。如果管党治党的责任制不能落实,甚至形同虚设,那么全面从严治党最终也难以落实。有责任管党治党的人,如果失职失责却可以不承担任何后果,可想而知,他就会成为管党治党的巨大障碍,对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习总书记在管党治党问题上明确谈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建立管党治党责任制确立了指导原则和基本出发点。党的建设是一个宏大的工程体系,有着非常复杂的结构,其中每一个层级都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环节都有其必须履行的职责。管党治党的庞大体系要严栺有序高效运行,就必须完全建立在权责统一的基础上,必须由管党治党的组织和领导担负起各自的责任。如果把管党治党的权力抓在手里,但是不能担负管党治党的责任,那么必然会导致党的建设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导致全面从严治党沦为空话。
有权必有责,指的是权力就是责任。《条例》中所指的责任就是治党管党的岗位职责,它由组织委托、法定授权的职位任务,是职位承担者需要完成的使命。如果不能完成任务使命、不能担责,甚至由于不能担责引发严重后果,那么就是失责;失责必追究。习总书记的三句话,非常清晰地指明了管党治党责任制的逻辑关系和基本原则。十八大以后,全面从严治党的宏大工程中有一个重要抓手,就是抓责任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抓责任制就是抓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抓住了责任制,就把管党治党的机制和整个责任体系抓起来了。如果不抓责任制,有责有义务管党治党的各个层级的组织和领导就不能履职尽责。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管党治党的工作重点放在抓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制上,也就是党委(党组)要承担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履行监督责任。如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或者说不能规范履行,甚至引发了严重后果,自然就要追责问责。责任制的建设和问责机制的健全和深化,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基本要求。
(二)对于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任何制度体系的设计,任何规则规范的执行和落实,都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也就是要解决问题。《条例》的问题导向,就是要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2013年,习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在管党治党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宽松软问题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党治党职责不清、问责不良。职责不清是在指制度安排上和职能格局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责任和职能边界,工作出了问题也没有人负责。职责不清必然导致问责不良,导致一些有责任管党治党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没有履职尽责,有的人甚至还“放水”。“放水”是什么意思?就是不能坚持原则,对歪风邪气放任自流、不作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本来应当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对没履职的人进行追责,但是,我们过去的追责工作没有做到位,这也就是问责不良。这样的制度运行状况,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宽松软,直接体现在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问题突出。党的纪律本来应该是高压线,但在执行中没有从严、从紧、从硬,结果变成了稻草人和软面团。既然宽松软问题的发生和制度设计中的上游规则体系没有严紧硬直接相关,那么就要从上游规则体系来解决问题,也就是在责任制和问责上解决问题。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和焦点问题,就是完善责任制、强化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紧紧锁定了管党治党核心工作,紧紧锁定了管党治党严紧硬要求,必然在实践中发挥强大的问责约束作用。问责实际上是一种制约机制和倒逼机制。《条例》就是对管党治党主体的倒逼制约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必然推动管党治党要求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对全面从严治党发挥直接的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促进和提高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
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主轴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党中央采取了什么样的方式呢?是一个什么样的运行模式?就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通过制度规范的程序和步骤,推进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大系统的运行。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是党的建设上的巨大创新。我们党从严治党的实践是从毛泽东同志开始的,且工作成就辉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原因之一就是纪律严明、制度规范。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同志直接提出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又对从严治党的内涵和外延做了丰富和创造性的发展,这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党曾经有过一段时间不太关注制度建设,国家不太关注法治建设,从严治党的方式也处在探索的过程中。党的建设的实践发展到今天,规律已经清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执掌政权,对国家来讲就要维护宪法法律秩序,依法执政,而对于党自身来讲,就要维持和展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风栺和模式,就是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从制度化角度看,过去在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上,存在哪些问题呢?主要是三大方面。
第一,在党内问责制度上,已有的党内法规要么分散,要么未能集中于管党治党这个主题。例如,2009年我们推出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又推出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从大的方面说,这二者内容是互相关联的,但是没有形成为一个整体。还有在另一些规定中,相关内容也是星星点点地分散着,难以发挥统一的规范、约束和引导作用。
第二,过去在党内法规责任制和问责方面,没有突出管党治党这个重点。过去一说问责,感觉到处都是焦点,到处都是重点,结果什么岗位上的责任都要问,问来问去把问题焦点问模糊了,管党治党的作用不突出,焦点模糊。例如,一个担任国企董事长的党员领导干部,好多事情他都要承担责任,比如说决策失误,经营亏损,肯定是要问责的。但是严格地说,这都不是管党治党的责任,这个责是由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相关的法律对他问责,而不是管党治党的问题。所以我们看到,似乎什么规定都已经有了,方方面面的问责都有了,但是管党治党这个重点,最终却淹没了。这是我们过去党内法规存在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焦点模糊,导致发不上力,给不上劲。
第三,过去我们在党规、党法建设上党纪国法不分。严格地说,法律上的责任应该由国家机构根据法律程序来问责,党内问责就是依党法党纪行事,二者应该相对区分,不能混为一谈。但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既有对党务责任的规定,又有对政务责任的规定。如果政务责任也由党来问责的话,实际上就把国家法律问题跟党内法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相混淆了,最终导致党内法规的功能职能发挥受到局限。为什么?党内法规就管党治党,结果却是不仅管党治党责任要问,是不是依法行政、是不是依法经营、国有企业是不是亏损,党也要来问,实际上就把大量的国家法治问题放到了我们党内,导致了焦点分散,冲散了焦点,管党治党重点也就不能突出。党内问责由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严格地说这都不是法律的事,党内问责管的本意就是依照党内法规治党管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这就把我们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的关系点出来了。党纪就是用来管党治党的,首先党纪一定要与国法区分,实现纪法分开;同时还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因为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而作为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
以上三方面问题,在《条例》里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条例》是我们管党治党问责的基本法,既完整规范,又核心、焦点和重心突出,在纪法分开的基础上,解决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条例》对于问责的指导思想、问责依据、责任划分、问责程序、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措施等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样就提高和保障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从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制度轨道内进行。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全文十三条,共 1700多个字,逻辑结构清晰,重点、焦点突出。下面按照《条例》的逻辑结构,对《条例》的重点内容深入解读。
(一)目的和依据
目的和依据是《条例》的第一条内容,开宗明义,开门见山。这个条例是干什么的呢?又是依据什么来制定呢?就是:“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寥寥数语,表述非常清晰。全面从严治党是制定《条例》的最终目的;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个重要手段和重要环节,而且问责工作相对来讲非常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要有清晰的规范,要有明确的操作依据,这就叫规范和强化。依据即《条例》的法源,就这个法规的来源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是《条例》第二条内容:“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我们要注意在指导思想的表述中,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后面的内容,都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推进治党管党责任制和问责工作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尤其是习总书记讲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为什么要开展问责工作、问责工作为什么如此重要给出了最权威的解释。
有权必有责,权力就是责任。我们对权利的认识,曾经出现过一系列错误认识。有的人认为权力就是资源,有的人认为权力就是资本,有的人认为权力就是利益,甚至还有的人认为权力就是光环,权力就是包装,这些统统都是错的。权力应该是什么?是责任,是使命,是任务,所以说有权必有责。责任就是使命和任务,就得去完成,这就叫有责要担当。责任没有担当到位,没能履行完成,甚至还引发了严重后果,那就要追究责任,这就是失责必追究。这三句话的逻辑关系非常清晰,既是学理,又是政治实践的道理。
问责是《条例》的核心词,问责的意思就是追究责任。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表述里,责任有两个含义。责任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在岗位职务上应当完成的任务和应当履行的使命,由法定授权或者说组织委托。责任的第二个含义就是,履职主体要承担履责不力的后果和损失,也就是失责必追究,没履行职责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是一个倒逼约束、制约机制。
党的问责工作原则列在《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原则的第一个方面。问责要对问责事项进行判断、认定和确认,就需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就是整个问责工作要按照党规党纪来执行,拿党规党纪的尺子来衡量判断事情本身的曲折是非。实事求是,就是一是一,二是二,不能有任何的人为主观的想象附加,以证据来判断事情到底发生没有,以及这个事情导致的后果的严重程度。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就是要防止主观臆断,防止受党章党规之外的个性化偶然因素支配。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原则的第二个方面,体现的就是全面和从严治党管党。全面讲的是全覆盖、无遗漏、无空白、无例外,从严讲的是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失责必问,就是不管你是什么人,只要你在管党治党上没有履职没有尽责,就一律要进行追责,在党规党纪面前,一律平等。问责必严,就是要严格执行党章党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问责工作,必须做到严肃、严谨、严明。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原则的第三个方面,体现了问责工作是手段,不是目的。从大的方面讲,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手段,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就问责具体事项本身来讲,就是要治病救人、惩前毖后。这个原则是当年由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高屋建瓴,经得起历史检验。惩前毖后的意思就是批判以前所犯的错误,吸取教训,使以后谨慎些,不致自己以及更多的党员和干部以后再犯同样的事,这也叫警醒作用,最终目的是治病救人。犯了错误的同志是病人,组织和领导是医生,问责就是医生得给病人看好病。所以问责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将来更好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原则的第四个方面。这是指问责工作的组织体制和保障方面。党的建设是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它有体系,有结构,有层级,有环节,每个环节、每个层级都有自己的责任,所以问责工作在组织体系保障上,就是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三)问责主体和对象
从《条例》第四条开始,就进入到了问责的要素结构。问责工作是个完整的体系,一般由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由、问责方式四大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问责主体,就是《条例》规定的谁有权问责,谁有问责的职能。问责对象就是谁将被问责。问责事由就是要问责的事件和情形,就是出了啥事了,后果多大多严重,你才启动问责。问责方式就是在问责时所作的决定,包括决定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如何执行,也叫问责措施。
《条例》第四条第一句话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句话首先明确了问责主体,即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职责权限核心有两个,一个是管事权,就是管理事务的权力,第二个是管人权,就是干部管理权限。这里的关键词是职责权限。这句话还明确了问责范围,就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将问责范围集中在管党治党。治党管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是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建设上和领导机制上的新理念、新举措、新规则。党委(党组)负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另外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参与方方面面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的第二句话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这里,《条例》不仅将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作为问责对象,而且将这里边的领导成员也作为问责对象,重点突出了各级纪委(纪检组),还有主要负责人。这句话突出释放一个什么信息呢?就是要强化党的各级组织、各类部门中主要负责人在管党治党上的责任。因为这些人处于权力体系的核心地位,对管党治党有至关重要的责任和作用,所以问责的重点当然是他们。
(四)责任划分
《条例》第五条内容是责任划分。在进行追责工作时,责任划分一定是要有区别的。追究没有相应事实根据和曲直大小依据由来的无区别责任,最终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不能服人,起不到追责的预期作用。所以追究责任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清责任,这是政策性很强的步骤。
第五条首先规定:“问责应当问清责任。”这是问责的关键问题,问责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领导班子里要为某一件事情承担责任,也得分清主次大小。怎么分呢?第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什么叫全面领导责任?就是所有责任首先都是班子的责任,不要想推给别人。第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也就是某件工作一旦被追责,领导班子一把手就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直接主管这项工作的班子成员也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也就是其他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是分不开的,但是毕竟不是直接主管,所以承担的是重要领导责任,从而与主要领导责任有所区分。
(五)问责情形
《条例》第六条就是对问责情形的规定。
到底出了什么事情,事情严重到什么程度才启动问责呢?这就叫问责情形,也就是问责事由。第六条规定的总的事由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具体情形列了六个方面,凡有触犯的,就“应当予以问责”,也就是必须予以问责,是逃不掉的。
第一个方面的问责针对的问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党的领导弱化,必然导致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必然导致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不力,导致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党的领导弱化,就是对管党治党的领导不力,主要就反映在这些地方。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大建设的领导,首先就有对领导干部的管理问题,做好五大建设,前提是管党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2016年2月,中纪委专门通报了7起党的领导弱化的典型案例。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四个意识”,既要牢牢坚持党性原则,又要强化责任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敢于发声亮剑。
第二个方面的问责针对的问题是,“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的建设缺失,就是指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部门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方面都出了问题,就是党组织自身的建设出了问题。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这就是党的组织建设出了问题。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就是思想建设跟不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突出,这就是人才队伍建设上出现的问题。这些都属于党的建设自身的问题,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因此必须追究责任。2016年中纪委通报,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八项规定,花费100多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些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问责针对的问题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党的建设尤其是对党的政治形象和道德形象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中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有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顾虑班子团结,出于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爱惜“羽毛”等心理,处理问题时失之于宽松软,其实质是为官不为,“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责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入问责情形,就是要久久为功,推动管党治党制度化常态化,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进一步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第四个方面的问责针对的问题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简单地讲,就是对维护党纪不力进行问责。其中所列的六个方面,就是 2015年 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的六大类违纪。这六大类违纪的逻辑关系是按照它们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来分的,从大往小排列。管党治党的责任人要维护这些纪律,如果不管或管得松懈,就叫做不力,就会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中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有河南省新乡市前市委书记李庆贵,事由就是新乡市抓了三个任厅级干部的腐败分子,其中两名分别受贿660万元、1552万元,另一名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且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时任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这三人并均得到重用。李庆贵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条例》将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列入问责情形,强调要维护党的六大类纪律,严把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廉政关,杜绝歪风邪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才能把制度的篱笆越扎越紧,从而使党的纪律真正发挥高压线的作用。
第五个方面的问责针对的问题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中纪委通报过这样的典型案例: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虽然拒收了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是因为单位发生了多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党委书记未引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落实党风廉政不坚决不得力,事实上为腐败滋生蔓延留出空间。作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只想着独善其身、高高挂起,实为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不足,其失责之处正在于放任自流、养痈遗患。
第六个方面的问责针对的问题是,“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的情形”。它是前面五个方面情形的延伸,或者说是一个带有一定弹性的条款,也是一个兜底条款。
这六个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六)问责方式
这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问责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党组织,一类是领导个人。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分三种:检查、通报、改组。责任最轻的是检查,就是“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的责任就升一格了,条款是“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对责任者声誉上的惩罚。惩罚最大是第三种,就是“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也就是改换整个领导班子,是最严厉的组织人事手段。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问责方式分四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根据情节不同加以实施。通报的情形是,“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的情形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情形是,“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是,“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五大处分方式,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七)问责决定和执行
这是《条例》第八条到第十条的规定,即问责决定由谁来做、决定的空间和时间效力如何、怎么执行,也就是规定如何进行问责。
《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谁有权问责?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对于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管理权限主要是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管理权限,就是根据两个权限来做问责决定。这里边的组织调整牵涉到职务调整手段,将按照党章和党内组织人事法规来执行。
《条例》第九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及时不一定是立即,但是要在合理的、最快的时间内,不能拖。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办理手续时限是一个月。对一个决定的执行如果没有时间规定,这个决定很可能最后就执行不了,过去我们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涉及到组织人事调整的决定,往往一两年都没执行落实。所以《条例》规定一个月的执行期,意义非常重大。《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不仅在党内公开,而且向社会公开,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条例》在问责决定的执行上的突破。多年来,党内和社会舆论都有一个主张,就是对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违规违纪实行终身问责,《条例》把终身问责规定下来,有人形容这是问责制度设计的一个杀手锏,是制度设计上的重要创新。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更不搞时效设限、既往不咎,不使问责的利剑生锈,避免形成破窗效应。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这些是《条例》对自身延伸的授权规定,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它们分别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印发《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尤其各级党组织要把自己摆进去,要求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新常态,就是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