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的历史变迁及主要变化
2016-11-24王晓东
王晓东
自L/C产生以来,为了解决各种纠纷,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过去对于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的研究,大部分是就某一条例进行分析,提出意见,或独立地将UCP500与600进行比较,鲜有将该惯例以纵向的形式进行系统归纳。对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历次变化的归纳,不仅有利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实践上进行比较分析,因此,在信用证实务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UCP的历史变迁
(一)最初的惯例
ICC(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允许银行在这两种信用证项下能做提前融资,对出口是一件好事,出口商在这两种信用证项下能提前得到银行的资金周转,同时银行也能得到国际惯例的保护。在最初的时候由于全球国际贸易规模不是十分庞大,在处理信用证业务纠纷时,该惯例应用的频率并不是很高,但不可否认,1933年公布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未来全球信用证结算方式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该惯例于1951年、1962和1974年进行过三次修订,之后便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了。因此,在没有正式出版UCP之前,《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UCP400
UCP400全称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Credit,ICC Publication No. 400,1983 revision,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该惯例最早是由国际商会在1983年6月21日的第144次会议上通过,于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较最初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同,此次对信用证中出现的各种单据进行分类,在巴黎的会议上,很多国家代表已经看到未来全球国际贸易将会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因此,对信用证的规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UCP400是适应了当时国际结算需求产生的,同时也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UCP500
UCP500全称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Credit,ICC Publication No. 500,1993 revision,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该惯例最早是由国际商会在1993年颁布的,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的是为了制定一套能够约束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并能为各方共同遵守的统一、明确的规则,同时也为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和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士提供处理实际业务和解决有关纠纷案例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贸易做法的不断变化,国际商会对该惯例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动,该惯例从1994年至2007年共使用了13年的时间。
(四)UCP600
UCP600,全称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Credit,ICC Publication No. 600,2007 revision,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下设的银行委员会在2006年10月25日的巴黎秋季例会中,以RollCall(点名)的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并于2007年的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UCP600是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该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ISBP的历史变迁
(一)ISBP645
ISBP645是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这套文件对于各国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实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文件是对UCP500的补充,而非对UCP500的修订。自从出版以来,成为了银行、进出口商、律师、法官、仲裁员处理信用证实务和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信用证教学和研究工作的重要文献。
(二)ISBP681
2007年4月26日在新加坡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中举行投票,以71票赞成0票反对,一致通过了其广受赞誉的出版物——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最新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81号出版物。UCP在2006年进行了修改,对ISBP进行更新,以便与新版的UCP(现在叫做UCP 600)配套,就显得十分必要了。ISBP681是UCP600的一个补充,与UCP600的意见和决定是一致的,但并不修订UCP600,与其作为整体使用,不是孤立的解读。
(三)ISBP745
国际商会于2013年4月15日至18日,在葡萄牙里斯本市召开春季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ISBP745(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subject to UCP 600), 2013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 745,国际商会第745号出版物。本次新ISBP修订共五稿,历经5年修订,并于2013年年4月17日的国际商会葡萄牙里斯本春季年会以97%的高赞成票得到通过,即时生效。新版本的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三、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的主要变化
(一)UCP400的变化
UCP400把之前《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备用信用证,并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以及与银行有关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强化了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要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这项规则的变化大大缓解了进出口双方的压力,过去到银行办事只能被动的等待信用证的审核信息,特别是出口商没有权利催促银行信用证的进度,这就使得在过去进口商一边生产货物,一边还在提心吊胆想着如果信用证一旦有问题的话,还要考虑和进口商的过往信用,万一发生单证不符等情况,及有可能出现无法按时收到货款的情况。应该说,这一改变对后来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自从UCP400产生以后,对信用证审核的统一惯例便是一个相当完善的规则。1985年以后,世界上已有 165 个国家的银行承认和采用了UCP400,而当时的联合国也只不过只有 159 个会员。我国在80年代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唯一处理外汇的银行(中国银行)从1987年3月1日开始正式正式采用和承认UCP400。
(二)UCP500的变化
自从UCP400实施以来,在促进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常常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世界各国的银行界人士愈来愈感到UCP400不能适应最近几年来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于信用证的性质来讲,UCP500规定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这是在UCP400基础上增加的一条;另外,对于银行在审单时间的规定不再是之前的“合理时间”,其上限已经明显提出是自接到单据后次日起的7个工作日,并规定银行在审单时间内完成审单和通知两件事;在审核过程中,也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主体地位,例如,UCP500第13条以审核单据标准为名,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表面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对于这些单据或退还或转交并不负任何责任,如果信用证列有一些条件,但并未叙明应予提交的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这些条件。
UCP500的变化主要是进一步强化了银行(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的责任义务,对银行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形式上加强了对进出口商的权利保护,与银行界加大了实务的操作。也就是从UCP500实施以后,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有超过了70%以上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
(三)UCP600的变化
在信用证的性质方面,完全取消了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说法,信用证只要一经开出,就是不可撤销,没有默认一说;在时间方面,取消了UCP500易造成误解的“合理时间”,在审单过程中,银行从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并将拒绝接受超过提单签发21天后提交的单据,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时,有三种方式选择:(1)refusing to honor or negotiate,(2)refuse and list discrepancies(拒付时列出不符点),(3)holding and pending further instructions from presenter,此时持有单据等候交单人指示、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或者退回单据。
UCP600比500有助于从业人员更准确、清晰地完成审核工作,进一步强化了银行的责任,突显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特点,对银行工作日的缩短也有利于整个贸易过程的实现,为受益人节省了时间成本,另外在出现不符点后银行采取的做法也更具人性化,有利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及议付行等各当事人的利益,缩短了处理不符点的周期,有利于国际结算顺利完成。
(四)ISBP的变化
在不符点方面,ISBP在使用普遍承认缩略语的情况下不会导致不符点,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用“Intl”代替“Iinternational”,用“Ind”代替“Industry”,用“Mfr”代替“Manufacturer”,用“Mt”代替“Metric tons”,当然,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另外,如果拼写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也不构成不符点,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表示“machine”,用“fountan pen”表示“fountain pen”,或用“modle”表示“model”这些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如果将“model 321”写成了“model 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是不符点;在到期日的计算方面,UCP没有对使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进行规定,UCP提及的从……起和在……之后仅用于装运期限。当用从……起确定汇票到期日时,ISBP的做法是不包括提及的日期在内,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包括该日。因此,从……起和在……之后在用于确定汇票到期日时有相同的含义,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算。如果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的到期日;在运费的额外费用方面,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 (FO)),“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FIO)),“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如集装箱延期归还的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ISBP的出台,对于各国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使用UCP、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实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规定了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各种单据应遵循的标准。ISBP的大部分内容是UCP没有直接规定的,是对UCP的补充,而非对UCP的修订,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而且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也有不同的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