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折旧政策下的盈余管理
——基于2014年会计政策变更的初步检验
2016-11-21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问题的提出:加速折旧计税政策是否必然引发会计折旧变更?
在国民经济增速持续趋缓背景下1,为了减轻企业运营资金压力,鼓励创业创新、技术改进与资产投资,2014年9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固定资产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随后两个月中,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2014]64号),对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适用的行业、企业、资产类型、加速折旧方式以及政策衔接等问题做出明确指引。总体上,该次计税折旧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2采取下列加速折旧方式:一次性扣除资产价值、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典型的加速折旧会计方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3
折旧是一个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其通常超过一年的使用寿命期限内按照系统且合理的方式予以摊配、进而从相关年份收益中进行抵扣的经济学术语。会计语境下的折旧概念衍生自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收益与为产生该收益所发生的支出相配比的基本原理。计税目的下的折旧事实上更加接近于资本成本抵扣额的概念(John,1966)[1]。加速折旧,顾名思义,意味着在资产使用寿命的早期年份多摊配成本、相应地在后期年份少摊配成本的折旧方式。这一方式在本质上产生早期年份中调低应税收益、节约税金流出,而在后期年份中调高应税收益、增加税金流出的经济效果。因此,对处于产业转型、技术升级且固产投资紧迫型的企业而言,允许当下多抵扣资本成本支出的加速折旧计税新政无异于一项“国家结构性减税”。4以上市公司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测算,依据此项计税折旧政策,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2014年)预计总共节省的纳税额可高达2,333亿元,相当于2013年所有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总额的7.8%[7]。
计税目的下加速折旧抵扣安排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至1954年《美国税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该法典确立了三种可从收入中抵扣折旧费用的模式: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是第一次在计税抵扣时引入加速折旧方式,税法典允许企业在税务报告目的下采用某种形式的加速折旧。立法一经生效,财富500强(Fortune 500)中约87.3%的大型企业便在计税目的下转向采用新的加速折旧方法(Archibald and Ross,1967)[2]。在另外一项包含财富500强在内的700家大型企业组成的研究样本中,将近一半(47%)的公司选择同时在记账(财务报告)与计税目的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George et al.,1964)[3]。事实上,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研究文献中几乎不曾充分地讨论加速折旧的理论基础及其适当性,然而,这一方法却在一夜之间成为财务报告目的下的公认会计原则。60年后,当我国推出类似的计税目的加速折旧规定时,不免思考:计税折旧政策将会如何影响企业的会计折旧安排?
基于上述政策背景,本文的目的在于检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安排是否会被企业同时应用于会计折旧核算程序进而影响财务报告收益的计量。由于计税目的下的折旧抵扣与财务报告目的下的折旧摊配所依循的理论基础不尽然相同,因此,如果企业仅仅基于税收政策调整而变更会计折旧方法,而不是基于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真实损耗及其所带来经济利益的匹配程度,那么,此类会计政策变更的理由便是相当不充分的,甚至存在操纵利润与粉饰业绩的嫌疑而应当严格禁止及惩戒。基于年限平均法是当前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实务中的主流方法,当企业转向应用加速折旧方式时,将必须根据财务报告及证券监管要求及时披露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于是,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搜集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生效后至2014年报披露期间结束近半年时间内有关折旧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分析此类变更的具体形式、业绩影响、潜在动机、合规性及其监管启示。然而,在此之前,本文仍将先行回顾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这组概念之间的紧密联系与明显区别,为后续经验分析与规制建议提供更多理论基础。
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密切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一组概念
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目的下的折旧概念与计税抵扣、税赋确定目的下的折旧术语是密切交织在一起发展演变的。早期,为真实计量企业主体各期经济收益而依据配比原则确立的会计折旧思想,为趋利性的商人在计税时主张尽可能多的合理成本抵扣提供了理论支持,由此,会计折旧推动计税折旧概念的快速崛起并流行开来。会计实务中流行的年限平均法也曾经一度是计税目的下采用的主要折旧方法。在后续演进过程中,尤其在通货膨胀的经济背景下,商人们为了从以现行价值计量的收入中抵扣高于历史成本基础的资本摊销额、降低应税收益的诉求反过来催生了新的加速折旧会计思想应运而生。然而,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并未完全同化为一个概念。财务报告追求经济真实,旨在无偏地反映企业主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及其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成本配比),而税收政策在准确核定应税收益、确立税额的同时,依然承载着调节市场、刺激经济的职能,计税抵扣多寡便属于此类政策工具之一。5基于二者目标导向的差异,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持相互独立。于是,当企业在收益计量过程中对会计折旧的核算偏离真实与公允原则,不恰当地被计税折旧安排所“裹挟”时,其会计政策选择或会计估计变更便需要引起监管关注,以揭开真实的动机。
一、会计折旧成为计税抵扣的理论依据
会计界呼吁记录折旧问题可以追溯至20世纪伊始。哈特菲尔德有一个著名的论断,“所有机器设备都在以不可阻挡的方式朝着磨损破败的方向行进,尽管这一进程或许可以通过修理维护而推迟,但不可能被阻止”。[4]早期的所得税法律将税额计算建立在基本上由会计师核定的净收益基础上。尽管当时的税负压力相对较低,却已经存在要求抵扣所有合法支出的动机。哈特菲尔德等会计学家的观点被实务界捕捉到,业界逐渐认可折旧是一项应当在会计程序中予以记录的费用之观点,这有助于降低所得税支出。于是,美国在1913年的一项法律中便允许企业在计税时抵扣所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设备因使用与损耗而提取的合理准备。6
税法中随后又引入一项条款:在计算资产处置的应税利得时,以成本减去已提取或准许提取的折旧为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该条款迫使纳税人每年摊配折旧,避免企业致力于一些数字游戏,使其在当前的折旧抵扣或最终处置时较低的资本利得之间进行选择。由此,折旧概念又向前推进一步:折旧必须确认为每个年度的一项费用,不论好年景还是坏年景。
1934年,美国财政部发布一份文件(Treasury Decision 4422),要求计税目的下的折旧抵扣应当“每年等额分配,或根据任何其他普遍接受的商业惯例,如资本总额基于产量进行分配”。随着年限平均法被赋予资本成本抵扣计算之目的,这一方法逐渐演变为折旧目的下的标准范式。实务中,由于理论与操作层面的简易性,年限平均法成为当时美国使用最广泛的折旧方法[5]。利润操纵的空间本质上相当有限,唯一的领域在于预期使用寿命与残值的估计。当时用来测算折旧计提是否充分的方法包括设备总额上的折旧率与同行业中的企业进行比较,或者,观察折旧是否与计税目的下的资本成本抵扣额相当。换言之,所得税规则似乎也成为会计折旧计提的参照基础。会计理论界认为折旧属于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其目的在于三个层面:⑴帮助准确计量净收益;⑵帮助准确计量资产价值;⑶为资产重置提供资金(通过降低收益,由此相应减少股利分红,使现金保留下来用于资产购置)。
二、计税抵扣催生新的会计折旧理念
二战引发通货膨胀,而通胀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折旧概念及其程序的有效性。一些问题开始困扰业界:净收益计量时应当抵扣资产的现行重置价值还是实际支出的历史成本?资产是否应当调增至反映其当前价值的金额,还是在报表上保留未经调整的原始取得成本?企业是否应当以更高的新成本来积累资产重置资金,还是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只确认实际花费出去的资金?一些企业不满足于以成本为基础来计提折旧,尝试不同的成本抵扣方式,而此时审计师们却不愿意发表关于财务报表已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进行编制的意见。实务中弥漫着对于将过去的成本与现行的收入进行配比的不满情绪[6]。
正是在此背景下,1954年《美国税法典》重新确立三种可从收入中抵扣资本成本的模式:传统的年限平均法保留下来,而新增两种加速折旧方法即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在物价持续上升的经济环境下,某种更加快速的收回资本成本的方式确立下来。加速折旧方法允许从一个相对于成本计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收入金额中抵扣更多成本。这些新方法明显带有刺激设备更新和降低税负的目的。折旧计量的准确性不再为业界所公开宣扬。尽管税法典并未要求新资本成本抵扣方法的采用应当以这些方法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中的使用为前提,然而,企业界迫切地将这些新的资本成本抵扣方法用于常规的会计折旧计算中。“一夜之间,这些方法已然成为会计目的下普遍接受的方法,尽管此前的文献中对此几乎极少论及”。于是,1954年似乎成为资产折旧规范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几乎所有美国企业不论在财务报表或税务报告目的下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而在1954年税法典颁布以后,许多大型企业在计税目的下转而采用加速折旧法,以最大程度地利用新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并且,其中相当多数量的企业同时变更了财务报表目的下的会计折旧方法。
计税折旧如何影响会计折旧?——基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的检验
一、折旧会计政策变更:异常信号
公认会计原则赋予企业以经济活动真实情形为基础确立会计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事实上这也是一项基本要求。基于折旧费用的配比属性,理论界认为,对于损耗在整个使用期内稳定、受技术进步因素影响较小且受益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较为均衡的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及运输工具等,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于损耗不均衡、受技术进步因素影响较大且受益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均衡的资产,如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应采用加速折旧法[8]。实践中,基于理论与操作层面的简易性,年限平均法是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会计政策。然而,不同方法下资产在使用年限内分摊的折旧金额存在差异,依然为企业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管理业绩提供可能性。一些研究发现,折旧方法之间的可选择性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甚至会计操纵创造便利。7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主要固定资产类型采取年限平均法计提会计折旧,个别资产类型可能基于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形而采用工作量法,但加速折旧方式属于极少采用的类型。因此,典型的折旧会计政策变更表现为年限平均法下调整折旧年限的估计(延长;少数情形下缩短)和个别资产类型在年限平均法与工作量法之间的转换。而基于不同期间信息的可比性要求,会计方法的选用应当保持前后期之间连贯一致。于是,当一家企业决定对折旧会计方法进行变更时,将会被市场与监管层解读为重要的事件,进而必须做出及时且完整的披露。8
基于上述一般性分析,本文对2014年计税折旧新政生效后六个月期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折旧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披露进行检索,发现12家公司先后发布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变更的临时性公告。其中,5家公司明确宣布因计税折旧新政而同时调整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政策,且均以不同方式对这些资产加速计提折旧。2家公司宣告根据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形而缩短折旧年限,由此在事实上产生加速折旧的会计效果。余下5家公司则“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和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而变更会计估计,调整延长部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降低相应年份的折旧费用,而对期间损益带来正向激励。
基于加速折旧导致近期多摊配成本费用、抑制收益空间的效果,实践中将折旧会计政策从年限平均法调整为加速折旧方式的情形非常少见。以税收新政前三年(2011年11月~2014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例,折旧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合计26份,其中,年限平均法下延长折旧年限的公告22份,缩短折旧年限的公告2份,另有2份公告从年限平均法调整为工作量法。因此,可以合理推断,除非企业对当期及其后一段时期的盈利状况“充分自信”,常规情形下不会首选容易导致收益被侵蚀的加速折旧方式,进而从年限平均法调整为加速折旧方式将属于极少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形。由此,2014年计税折旧新政后市场上出现的7份转向加速折旧方式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被烙上“不寻常”的标签,其变更的真实动机也格外引人关注。
二、披露及其会计变更陈述
七家上市公司因何引入加速折旧方式以及如何实现加速折旧?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揭示三种主要路径:第一,一次性抵扣资产价值。这主要涉及2014年计税政策所允许的新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新购入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以及现在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第二,缩短折旧年限。这主要应用于新购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其折旧年限缩短至法定最短折旧年限的60%,或者,电子类设备最短缩短至2年;第三,调整资产分类。一家样本公司(“风帆股份”)将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调整为低值易耗品、进而不需再摊配折旧,而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管理用设备及非生产用设备从当年应税收益中一次性扣除。
表1 2014年计税折旧新政后上市公司会计折旧政策变更——全样本分析
在7份引入加速折旧方式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中一些现象值得关注。第一,七家将部分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调整为与计税折旧一致的公司无一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典型加速折旧方法,以使早期使用年份中加速分摊成本,而均一次性抵扣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在现行年限平均法下缩短折旧年限,使相关年份分摊更多折旧费用。对公司这一选择行为的一种解释是,转换为特定加速折旧方法因涉及资产整个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折旧计算与账务处理,其编报成本将远高于一次性抵扣方式所引发的额外会计工作,而对各期报告盈余的“贡献”则没有后一种方式下明显。第二,部分地基于公司关于一次性抵扣资产成本或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调整方式,加速折旧均只选择性地应用于这些样本公司的部分而非全部固定资产类型中。第三,一些可疑的违规迹象显露出来,个别样本公司(如“贵州茅台”)将特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缩短至法定最低年限以下,相应年份摊配的折旧费用超过税法所允许抵扣的上限金额,为折旧年限届满后的期间确认更多盈余创造空间。第四,固定资产后续管理规范与监督不足。样本公司中一些成本已一次性抵扣完毕和重分类为流动资产的固定资产项目依然被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在缩短的折旧年限内已经提足折旧而继续长期使用。根据监管要求,此类公司及相应资产将不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等加速折旧方式。然而,这一监管规则实施的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评估。
三、披露及其相关利润表现
当特定年份一次性抵扣长期资产成本或者缩短折旧年限后,相应期间的会计收益将被人为调低。这些加速折旧方式下因当期及早期年份中多确认折旧费用所节约下来的当期及早期年份少确认的盈余,将成为以后期间提升业绩的“盈余储蓄”(earnings bank)。然而,会计政策变更后的年份中人为创造出来的盈余不过是早期年份通过额外计提折旧费用而暂时放弃的那些盈余的转回。从某种意义上,这些盈余先被“储存”起来,后续年间又被提取出来而已。因此,当一家公司宣告采用加速计提折旧的会计政策时,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盈余储备的线索。
尽管公司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公告中对折旧方式或折旧年限的调整及其对当期与后续年间损益的影响做了一定程度披露,披露的内容却很不完整。在引入加速折旧方式的七家公司中,只有两家公司测算了折旧政策变更对损益负面影响的大致金额,而其余五家公司以“不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不大”或“影响甚微”等方式含糊其辞,没有披露任何实质性内容。在变更会计估计、延长折旧年限的五家公司中,调低的折旧费用相对当期或未来期间业绩的重要性事实上均未作出揭示。
表2 2014年计税折旧新政后折旧会计政策变更——加速折旧方式
当折旧会计政策变更与上市公司期间业绩数据并举时,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对报告盈余的“调节”作用显露无疑。表2中七家公司改用加速折旧方式而多确认的折旧费用相较各自期间报告收益的份额轻微,企业对其盈余规模充分自信。该项政策变更既不显著地负面影响报告主体的当期业绩,又为以后期间“积蓄”起盈余。表3中除了个别公司(如“新国都”)折旧调整对损益几乎不发生影响外,折旧政策变更关乎企业期间业绩是否“变脸”(如“仰帆控股”),或者,折旧节约额占报告盈余或亏损额绝对值的50%以上(如“中原特钢”),甚至接近两倍(如“抚顺特钢”)。由此,折旧会计政策变更合规与否直接关涉企业主体报告盈余的真实可靠性,此类政策变更也应当引起监管层的严密关注。
基于折旧安排的盈余管理:几点监管启示
一、折旧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充分吗?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普遍性的会计实务。当公司变更会计折旧政策时,典型的方式是在保留年限平均法的前提下对预期使用年限估计进行调整,尤以延长使用年限的做法更为常见。然而,计税目的下允许近期多抵扣成本费用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施行背景下,市场上却罕见地出现较多例上市公司同时变更会计政策、缩短折旧年限的现象。诚如前文分析,计税折旧的核定事实上独立于会计折旧的计量,理由一方面在于税务报告的目的有别于财务报告之目的,另一方面,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税收政策也经常成为重要的经济刺激工具,而财务报告在更大程度上依然以公允且无偏地反映企业经济真实为根本职能。因此,计税目的下的加速折旧激励政策不应当成为会计核算目的下变更折旧方法的充分依据。而在本文观察到的7份将会计折旧方法从年限平均法调整为加速折旧方式的公告中,5家公司明确宣告其政策变更的依据为2014年税收新规。这些公司的董事会(含独立董事)、外部审计师以及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如证券交易所无一不默许此类变更,均未对其调整之理由的正当性与充分性提出任何质疑。然而,会计方法的随意选用不符合公认会计原则之一致性、真实性等基本要求,各期间损益的平滑化管理应建立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外部鉴证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司管理层变更会计方法的行为实施更严苛的核查。
表3 2014年计税折旧新政后折旧会计政策变更——延长折旧年限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披露充分吗?
从上市公司变更折旧会计政策的系列公告中,我们发现,现有信息披露内容很不充分。就监管层针对“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之临时公告要求,“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属于最低披露要求。然而,在前述一系列折旧政策变更公告中,几乎找不到一份涵盖政策变更依据的合理性解释、变更引致的折旧调整额、损益影响额及其重要性程度的清晰完整陈述。市场未能从这些已经做出的披露中获取充分且有用的信息。于是,上市公司似乎履行了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法定义务,向市场公告了主体会计折旧政策变更的事项,但事实上“什么都没有讲述”。在上市公司遮遮掩掩、三缄其口、排斥披露的行为动机之后,隐藏的则很可能是业绩“变脸”或亏损倍增等经济真相。由此,不仅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未能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披露更多信息内容,强制性披露监管规则中只强调公司进行披露,而不对披露内容及其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与监督的状况亦令人诟病,信息披露内涵亟待改进。
三、折旧会计政策变更:盈余管理还是业绩操纵?
尽管不十分清楚每一家公司做出会计变更的具体动机,但可以发现,利润操纵目的下改变会计政策的机会确实存在,只要公司有盈余管理的需求。我们已然清楚,在假设企业经营业绩未受改变的前提下,加速折旧政策将使当期损益人为调低,为后续期间生成较高盈余进行“储蓄”;反之,变更会计估计、延长折旧年限将使各期费用调低,进而产生提升当期盈余的效果。由此,变更会计折旧政策(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其他)已经成为企业人为管理与平滑各期业绩的便利工具。然而,公认会计原则(GAAP)允许的会计方法之间可选择性所形成的各期间盈余积极式管理与背离公允性前提、借方法之间任意性选择而实现的恶意业绩操纵之间应当存在明确的边界线。职业监督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个案评判基础上来揭示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与合规性,甄别一些趁虚而入的造假者,净化市场投融资氛围。
注释
1.截至2015年7月15日,我国GDP增幅在过去三年间持续趋缓且降低,各季度GDP指数如下:2015Q2,7%;2015Q1,7%;2014Q4,7.4%;2014Q3,7.4%;2014Q2,7.4%;2014Q1,7.4%;2013Q4,7.7%;2013Q3,7.7%;2013Q2,7.6%;2013Q1,7.8%;2012Q4,7.7%;2012Q3,7.6%。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index.htm。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文的规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企业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⑴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含自建)固定资产的企业;⑵所有行业中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企业;以及⑶所有行业中当前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企业。
3.本文所指加速折旧方式,不局限于传统的加速折旧方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也包括一次性抵扣长期资产价值和缩短资产使用年限,后两种情形事实上产生加速折旧效应。因此,本文中加速折旧方式与加速折旧方法之间存在区别。
4.转引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前所长贾康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的表述。
5.譬如,为激励企业自主研发、提升技艺,税法上允许新产品、新工艺上的研究开发支出在计税时可“加计”扣除,而与之对应的,会计核算中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金额只限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部分。
6.U.S.Statutes at Large -38, 63rd Congress 1913-15: 172-3.
7.譬如,Archibald在另一项研究中发现,1954年《美国税法典》生效时从年限平均法变更为加速折旧法的上市公司中,随后在1955年1月1日至1966年12月31日期间从加速折旧法转回年限平均法的公司数达69家。而在其中实现盈利的60家样本公司中,该项折旧会计政策变更对净收益的影响是重大的,净收益增幅中位数为8.64%,增幅变动范围在1%至26.8%之间。
8.譬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5条第三段: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又如,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三条中指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所列举的“重大事件”第19款即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