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执行环节渎职案件的查办
2016-11-19仇振生李志泉
仇振生 李志泉
内容摘要:规范收监执行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收监执行工作的监督,在注重检察文书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强查办其中涉嫌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搭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迅速深入侦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办案的监督作用,规范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工作,切实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
关键词:收监执行 渎职案件 查办 监督
[基本案情]2014年7月8日下午,T市某区司法局派出所、监狱警察在某司法所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执行收监过程中,由于相关政法干警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罪犯王某脱逃。经过缜密的初查,2014年7月21日,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果断以事立案。2014年11月19日,对某监狱副监区长于某某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予以传唤。2015年4月20日,于某某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发生后,司法局及时予以通报。在具体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经检察长批准于2014年7月21日以事立案。经与市院、分院公诉、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同研讨,2014年11月19日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侦查,2015年4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公诉部门审查,鉴于脱逃罪犯已被抓获,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的成功查处,取得了当年T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零”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以办案促监督、办案是最强的监督手段”这一理念,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践了“四个维护”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经验有四个方面。
一、积极搭建“三项机制”,敏锐发现迅速介入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注重抓规范、突出抓办案,从三个方面着手搭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坚决查办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
(一)建立重点环节审查机制
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全面进行筛查,逐一审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逐人建档,见面谈话,对刑罚变更执行各环节开展监督。特别是对于罪犯体检、裁定收监、执行收监等容易滋生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关键环节,指派专人重点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职务犯罪线索将立即调查。
本案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在2014年7月1日被T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是,在7月4日对其执行收监时,因其未到司法所,未能执行收监。为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们决定持续跟踪、督促收监。
(二)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在日常通报的基础上,我们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机关、看守所建立即时通报机制,即各政法机关一旦在执行环节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进行通报。
本案中,2014年7月9日我们接到区司法局口头通报,7月8日下午T市某监狱再次指派于某某等五名监狱干警对罪犯王某执行收监时,罪犯王某当场脱逃。接通报后,我们立即督促司法局与监狱、公安机关联系,尽快查找罪犯王某下落。同时,我们敏锐地感觉到此事件中相关政法干警可能构成渎职犯罪,遂及时向院领导和市院监所检察处进行汇报。但是,鉴于脱逃罪犯王某未予抓获,为了能够督促各政法机关全力抓捕,我们并未立即展开调查。
(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我们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于摸排发现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进行初查,申请技术部门协助固定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案件疑难复杂的,及时商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本案发生一周以后,各政法机关怠于履职,脱逃罪犯王某仍逍遥法外。为了加强办案促监督,我们决定着手进行初查前调查工作,成立以侦查类二级人才库干警为主要成员的办案小组,及时申请技术部门进行协助,先后两次委托技术部门固定收监执行录像、勘查收监执行现场、绘制现场图,固定相关证据,为下一步侦查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着力抓住“三个环节”,深入侦查准确定性
经过初查前调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罪犯王某脱逃后的第十三天,即2014年7月21日,果断以事立案,使案件及时进入侦查阶段。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三级公诉部门、二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研究,最终于2014年11月19日确定负责收监执行的H市某监狱副监区长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当日将其传唤讯问,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采取强制措施。为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侦查。
(一)抓好“计划环”
侦查计划是侦查成功的第一步,我们从对案件线索的初查前调查开始,办案小组就拟定了详细的调查计划,针对每一名证人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的辩解预设讯问提纲,并根据案情进展不断调整侦查方案。
(二)夯实“证据链”
在言词证据方面,我们对参与收监执行的全部监狱干警、监狱分管领导、监狱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一一进行取证;对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干警均进行了取证询问;此外,对协助执行的派出所干警、罪犯王某的亲属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在书证方面,从罪犯王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一直到收监执行提请、决定到具体执行的交接手续,全面进行了复制;提取了监狱收监执行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另外,充分运用视听资料,调取了罪犯王某脱逃过程的所有点位的监控视频,对监控视频逐一进行说明;借助技术手段,商请技术部门对脱逃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通过这些侦查,确保固定关键证据,还原案件原貌,夯实案件质量。
(三)找准“争议点”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之后,我们先后多次与市院、分院、本院三级公诉部门和市院监所检察处进行联席研讨,因于某某系执行收监的负责人,对于确定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基本没有争议,讨论的核心在于于某某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即罪犯王某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在押人员”。经过多次研究,我们认为,司法所已经进行了收监执行宣告,并且完成了收监执行法律文书交接,监狱干警也已经在交接文书上签字。此时,罪犯王某在现场,监狱干警应该立即执行收监。可以说,在完成交接文书的那一刻起,对罪犯王某的监管职责就发生了法律上的转移,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转移至监狱,罪犯王某就应当处于“在押”状态,属于“在押人员”身份。此外,我们在案件办理案过程中,监狱于2014年11月23日将脱逃罪犯王某抓获并以脱逃罪对罪犯王某立案侦查,这从反面能够证实罪犯王某脱逃时系“在押人员”的身份。故,脱逃罪犯王某系“在押人员”的身份足以认定。
2015年4月20日,我们对该案侦查终结,鉴于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脱逃罪犯被及时抓捕收监,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遂以于某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力求做到“三个到位”,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严依办案规定,严把办案程序,严守办案纪律,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一)办案规定落实到位
办案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备案审查规定》和H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线索材料和备案审查材料,侦查终结时,及时报送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办案程序把握到位
本案办理张弛有度,初期以调查事实、固定证据为主,以事立案既能督促各政法机关通力合作提高抓捕力度,又能避免各政法机关的抵触情绪将案件事实查清摸准;后期主要以论证为主,集中力量找准案件定性,对于案件的瑕疵证据进一步补充完善。同时,我们将办案的全程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线索的受理、以事立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全过程,以及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审批、用印,全部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全部办案环节的痕迹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三)办案纪律严守到位
我们要求办案人员恪守法律、秉公执法、廉洁从检、不徇私情。特别是查办政法机关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关系错综复杂,办案人员要听从指挥,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案情或者说情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序办理。在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妻子要求会见,办案人员及时向其说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是不允许家属会见的;其又要求带些东西进去,办案人员告知其到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看守所严格进行检查,杜绝违禁品流入监室内。
四、坚持做到“三个结合”,提高案件办理效果
我们深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是目的,办案的目的在于监督,在于更好的规范刑罚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切实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真正践行“四个维护”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因此,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时时刻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查办职务犯罪与人权司法保障相结合
本案办理中,我们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从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告知其所处的每一个办案环节。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考虑到于某某从一名政法干警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落差较大,拒不认罪悔罪,情绪极不稳定,遂及时告知驻所检察人员这一情况,督促看守所管教干警及时进行入所谈话,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防止其自杀、自残等。驻所检察干警通过巡视发现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血压较高,口头提示看守所予以关注,备齐降压药品,充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抓办案与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相结合
此次罪犯王某脱逃案件暴漏出在收监执行环节问题较多,收监执行程序不规范、收监执行预案缺失、收监执行场所不规范、收监执行相关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派出所协助执行人员还有执行收监的监狱干警)责任心缺乏、应急处置能力弱。针对收监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分别向T市监狱管理局、T市某监狱、T市H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政法机关完善收监执行细节,制定收监执行预案,审慎选择收监执行场所,加强对收监执行相关人员的培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我们接触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后,其开始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理解,感觉自己很冤,抵触情绪很大,拒不认罪。经过我们大量的释理说法,结合收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一指出其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环节,督促其认罪悔罪。至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果和认罪态度,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未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同时,罪犯王某刑期长、犯罪性质恶劣,曾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患有艾滋病、丙肝等传染病,其脱逃对社会具有潜在的重大危险性。于是,我们及时建议各政法机关加强追捕力度,尽快将罪犯王某抓获。在我们的建议下,T市监狱管理机关成立了抓捕脱逃罪犯王某的行动小组,仅用四天时间就将王某成功抓捕归案,并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可以说,我们查办的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全面规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程序,督促政法干警在履职过程杜绝不作为、滥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办案促监督、以办案促规范”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