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的难题破解
2016-11-19张敏赵广锋
张敏 赵广锋
内容摘要:工业盐和食盐外观难以区分而价格相差巨大,放松了的工业盐行政管制则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暴利驱使一些人不惜违法犯罪非法经营食盐,他们打着经营工业盐的幌子,实则经营未经正规生产、检测的食盐,或者干脆以工业盐充当食盐进行销售,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为此,司法实务部门在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时,要严格核查以工业盐假冒食盐的行为,并结合犯罪分子非法经营的主观目的严厉打击。
关键词:非法经营 食盐 破解
食盐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对推进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食盐的重要作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非法经营食盐,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对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查处面临一些困境,不利于打击非法经营食盐违法犯罪行为。
一、赵某非法经营食盐案的办理情况
赵某注册有一家化工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工业盐销售。2014年5月至8月,赵某先后三次从江苏淮安购进盐120吨,[1]从山东寿光购进盐40吨。[2]其中40吨江苏盐和40吨寿光盐存放于东阿县某乡镇一个工厂仓库,其余80吨江苏盐不知去向。7月,赵某经张某介绍,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家乡镇粮油副食店6吨江苏盐,被盐务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江苏盐符合国家精制盐二级标准,不符合精制工业盐二级标准。寿光盐既不符合工业盐标准也不符合食用盐标准。另外,赵某从寿光发货15吨盐(未经检测鉴定,运输凭证显示是工业盐)到平阴县东阿镇,通过李某以52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家酱菜厂,被盐务部门查获。另外,赵某供述其2007年至2008年卖给茌平县张某50多吨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食盐是指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也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某没有行政处罚记录,考量赵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是看其行为性质是否是非法经营食盐,二是看其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是否达到20吨。[3]
对在东阿县经营盐的事实,赵某有两点辩解:一是其经营的是工业盐,不能因为达到食盐标准就认定为食盐。江苏盐经检测符合国家精制盐二级标准,数量为40吨,如果根据检测结果认定该盐为食盐,那么赵某购进并储存这40吨盐的行为就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不能依据检测结果认定为食盐,那就必须证明赵某是将该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尚未销售的盐因还未出售无法证明其是作为食盐销售,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目前对此问题缺乏足够的技术和法律依据,不敢贸然认定,赵某尚未售出的24吨江苏盐以及40吨寿光盐因还未出售,不能证明是作为食盐进行经营,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第二个辩解是他不知道6吨盐是卖给副食店,其是以每吨750元的价格将盐卖给张某,并且告诉张某这是工业盐不能流入食盐市场,至于张某卖给谁、卖多少钱,与他无关。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赵某上述辩解不成立,赵某明知这6吨盐的销售去向是粮油副食店。从售价上看,东阿县盐业公司工业盐供应价是550元一吨,赵某卖给粮油副食店的6吨盐售价是2000元一吨,从价格上就能够认定其是作为食盐而非工业盐进行销售,赵某经营该6吨盐能够认定为非法经营性质。
对于卖到平阴县酱菜厂的15吨工业盐,赵某辩解其是卖给李某的,李某说要卖到河南台前的化工厂,李某最终把盐卖给酱菜厂与他无关。李某与赵某言词能够印证的是,赵某没有与酱菜厂直接交易,是李某将赵某的盐卖给酱菜厂,从中赚取差价。李某称赵某知道这批盐是卖给酱菜厂,但赵某予以否认,一对一无法印证,不能证明赵某明知销售去向是酱菜厂而销售盐;该批盐是大粒盐,销售给酱菜厂的价格是520元一吨,与日晒食盐价格没有明显差距,无法通过价格认定为经营食盐,故而不能证明赵某的行为是非法经营食盐,该批盐不能计入赵某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
至于赵某在茌平县经营盐的事实,有证据显示交易量很大,但盐的性质、交易价格、交易数量难以查清,事实认定存在困难。赵某供述其2007年、2008年从寿光购进盐卖给茌平县开副食店的张某。该盐未经检测化验,性质不明,如果通过交易价格、交易对象能认定赵某是将盐作为食盐销售,那么赵某的行为要么是以工业盐充当食盐进行销售,要么是私自经营食盐,两者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是赵某和张某关于交易价格的表述相差较大,赵某同伙证明其听张某说过价格是900元一吨(与同期茌平县盐业公司批发的大袋精制食盐价格866元一吨相近,远高于工业盐价格),能印证张某陈述的交易价格,但赵某同伙证明的销售价格来源于张某,认定销售价格为900元的证据比较薄弱。赵某供述2008年其卖给张某20多吨盐,而根据张某陈述2008年其与赵某的多笔交易经统计共23吨,数量难以准确认定。
二、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的难点
从本文案例来看,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存在两个大的难点。
(一)食盐和工业盐外观难以区分,容易被不法分子鱼目混珠、以假乱真
盐分为食盐和工业用盐。其中食盐按生产和加工方法可分为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工业用盐分为纯碱、烧碱用盐(也称两碱用盐)和其他用盐(也称小工业盐)。在外观形态上,食盐和工业用盐都有细盐和粗盐(也称大粒盐)两种形态。精制工业盐与精制食盐在外观上没有明显区别,大粒工业盐与腌制酱菜用的大粒食盐外观上也没有明显区别,一般人从外观上难以区分是食盐还是工业盐。而食盐和工业盐的市场价格相差巨大,工业盐一般最高五六百元一吨,而精制食盐则是四千到六千元一吨,价格相差10倍左右。食盐中精制盐和大粒盐价格相差也很大。
实践中,即便进行了检测化验,依旧难以认定盐的性质。有的行为人经营的盐经检测符合食盐标准,不符合工业盐标准,但无论是其进货的交易发票、运输凭证还是卖盐方和行为人的言词,都显示行为人购买的是工业盐,直接依据检测结果认定行为人经营的盐是食盐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将该盐作为食盐经营,就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性质。
(二)工业盐的行政管制放松,客观上给非法经营食盐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和两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他用盐可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基础上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自销。同时又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1872号通知)将工业盐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由盐碱生产企业直接见面,签订合同,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这个文件被认为是放开工业盐市场的政策依据。但各省级盐业管理条例依然对工业盐的运销实行管制政策。如《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两碱工业用盐实行随车货运单制度。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和明晰,存在上位法、下位法“打架”的情况,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2008)刑他字第86号批复、(2010)行他字第82号答复和2012年第5号指导案例的形式确认工业盐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私自经营工业盐不属于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法院也不支持对私自运销工业盐进行的行政处罚。工业盐和食盐外观难以区分而价格相差巨大,暴利必然吸引一些人不惜违法犯罪非法经营食盐,而放松了的工业盐行政管制则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要证明行为人将盐作为食盐销售,主要看销售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是否明知销售去向是食盐市场。销售价格主要依靠买卖双方和证人的言词证据来确定,如果只有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而双方所述的价格不能印证,销售价格就无法确定,也就无法通过价格认定行为人是否是作为食盐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正大光明的进行销售,而是利用人际关系找熟人帮其联系销路,如果被查到了,就辩解其经营的是工业盐不是食盐,其把盐卖给中间人,中间人把盐卖入食盐市场与他无关。如果在案其他证据缺失,就无法认定行为人以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案例中赵某发到平阴县东阿镇的15吨工业盐就是例证。
另外,非法经营食盐行为人行事隐秘,反查处意识强,极少能扣押到相关书证,非法经营数量主要依靠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非法经营食盐买卖双方通常都涉嫌违法,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再加上交易时间久远、交易次数频繁等因素,买卖双方对数量的陈述很难准确、很难相互印证。
三、破解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办理的难题思考
一直以来,农村地区是假冒伪劣商品重灾区。本文案例中,赵某经营的盐主要是流入乡村,通过乡镇村粮油副食店流入农村居民家中,用于人的食用、喂牲口、腌制酱菜等。赵某从江苏购进的120吨盐,除了存放在东阿县姜楼镇木材厂仓库里的40吨,另外80吨不知去向,很可能已经流入食盐市场。至于尚未销售的40吨既不符合食盐标准也不符合工业盐标准的盐,如果不是被查处,很有可能是卖给制作酱菜的小作坊和饲料加工企业。那种披着工业盐外衣却符合食盐标准的盐,虽然检测结果符合食盐标准,不代表对人体健康没有威胁。根据国家标准,食盐比工业盐多了氟、钡、砷、铅的限量要求,正规的食盐都是获得食盐生产许可的企业根据国家标准生产的,有规范的生产和检测流程来保障产品质量。而工业盐的生产不需要食品的生产和检测规范,即便某一批次产品检测指标符合食盐标准,不代表这类产品作为整体就可以食用,它存在重金属超标等安全风险,是没有食品安全保障的。这些“问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可想而知。但是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在实践中面临的困难,使得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制裁,消弱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力度。案例中的赵某摸准了法律和政策漏洞,竟然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处置了30余吨被原地扣押的盐,其有恃无恐的嚣张气焰可见一斑。
查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面临的难题是法律问题,更与盐业行政管理制度密切相关。鉴于食盐和工业盐在外观上难以区分并且价格相差巨大,必须严格管理并对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才能保障食盐安全。
关于食盐的认定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在法律层面对“披着工业盐外衣”又符合食盐检测指标的盐作出明确的界定,方便司法实务操作。在行政管理层面,国家层面放活了对工业盐的供销管理,但各省级盐业管理条例依然实行管制政策。一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盐产业的良性发展,一边是食盐安全,两者都是重要价值,但目前的现实是两者难以两全,放活小工业盐运销管理极大的冲击了食盐市场,造成巨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在难以两全的情况下,食盐安全无疑是更重要的价值。地方省级盐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完全贯彻国家政策,但却是最现实、最优的选择。食盐和工业盐的生产工艺、流程的区别以及运销管理,业外人很难清晰的了解全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厘清食盐和工业盐的产销流程,只有将食盐和工业盐的产销隔绝开,才能放开对工业盐供销的行政管制,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用盐安全。
关于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在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也常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在难以查清具体经营数量的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能够印证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经营盐的行为,且能够证明该盐是食盐或者是作为食盐销售,就可以认定嫌疑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性质。至于非法经营数量,则可以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根据具体证据情况确定。这样既不违反“用证据证明事实”的原则,又不放纵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务实做法。
注释:
[1]该盐为貌似精制食盐的细盐,进价一吨300元左右,外包装为白色编织袋,上面印有英文“印染助剂、不得食用”等字样。
[2]该盐为大粒盐,进价一吨180元左右,外包装为青灰色粗糙编织袋,上面印有工业盐字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