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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语用模糊性软法泛化及对应策略
——以江苏六所高等职业院校为例

2016-11-19周子伦欧裕美

职教通讯 2016年25期
关键词:软法模糊性章程

周子伦,欧裕美

大学章程语用模糊性软法泛化及对应策略
——以江苏六所高等职业院校为例

周子伦,欧裕美

高职院校的大学章程条款存在普遍的软法泛化现象,包括其语用模糊和救济条款缺失和模糊性等特点。克服大学章程软法泛化的措施包括力戒空洞和模糊话语,优化规范的逻辑结构,强化救济措施,硬化大学章程,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大学的行动指南,起到大学宪法的作用。

高职院校;章程;语用模糊;软法;江苏

软法(Soft Law)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1],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硬法的约束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约束力。在我国,大学章程以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位阶处于“下位法”的地位,国家法律法规是制定大学章程的依据,大学章程不得与之抵触。另一方面,教育行政法律法规与大学章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2012年,我国教育部下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但“作为部委规章,鉴于其法律地位相对较低、效力不强,没有被纳入作为大学章程制定依据的‘上位法’体系之中”。[3]作为社会团体的内部规章,大学章程相对于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硬法”(Hard Law)而言,属于软法范畴。大学章程作为软法规范,体现在其非经立法程序制定,实施方式具有非国家强制性,行为主体违反大学章程通常不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直接制裁,而因为法律规范的语用模糊和法律结构模糊和缺失也是一种人为因素造成的软法,这种软法难以规范社会成员或或章程行为主体的行为。

在我国,高职院校制定章程的不多,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高职院校大学章程2015 年3月经江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江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予核准。章程包括总则、举办者与学院、培养目标和办学形式、功能与教育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系(部)、教职员工、学生、学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资产、经费和后勤、校旗、校歌、校徽、校训、校庆、附则等内容,篇章结构大同小异。纵观6所学院章程条款,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大量的语用模糊和概括性词语,致使模糊性软法存在泛化现象,最终的结果是本来就属于软法的大学章程变得更软。从一定意义上说,语用模糊的软法泛化根源除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之外,也由于制订章程者的人为因素所致,这类语用模糊的软法会产生负面效应,会有软法规范沦为空文之虞。

一、语用模糊(Pragmatic Vagueness)

高职院校章程规范通过确立原则、立场要求相关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通过为其提供导向性的方式来施加影响,促使其做出有利于大学正常运作的行为,这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规范往往是语义模糊的词语,包括模糊(Fuzziness)、含糊(Vagueness)、概括(Generality)(Peirce,1911:748)。大学章程词语语用模糊而引起的“软法”是指不够明确的法律规范。语用模糊表现在词语含义不明确和词语概括性太强,这种语用模糊有些是语言表述的模糊造成,也有一些是人为造成的模糊,但不管如何,都会造成大学章程的“硬度”下降,使其规范成为执行力不高的空文。

(一)名词外延的模糊

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就是“用清楚、具体、明白无误的立法语言文字来确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的后果,表述其他法的内容”。[4]但是,在6校的章程中,也出现了很多模糊名词,名词的模糊性也就存在于同一级别的种概念之间外延界限的模糊性。也就是说,模糊名词的内涵是明晰的,其外延是模糊的。[5]在定义本校学生时,6所学院的章程中只有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了学生和学员的资格(见表1)。

表1 江苏六所高职学院章程

所谓学员是指以取得某种技能、身份或者资格证书为目的而参加特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对固定的时期内培训的人,其中短期培训较多。高职院校招收的学生不仅仅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而且应该招收非学历的职业技术培训的学员。学生的外延是模糊的,如果章程没有涵盖学员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势必造成的模糊表述的出现,是成章程的缺陷,是软法规范的体现。

(二)动词的模糊(见表2)

表2 模糊动词

动词(Verb)是用来表示动作或状态的词汇,汉语语法中表示人或事物的动作或一种动态变化。

在章程当中,表示倡议的动词如“鼓励”表明的是一种态度,具有“激发、勉励”的意思,如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大学章程制定的目的看,不是教学生可以参加什么社会实践活动,而是规范要求人们不能参加什么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了是有行为积极后果的,如果“鼓励”了,学生不去做,也就在法律上没有行为的消极后果,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而言“鼓励”“支持”具有教化作用,但这种教化作用主要是通过行为后果的惩处来彰显的。类似这样的模糊语词还有“支持”“保障”“提倡”“参与”“指导”“监督”和“提高”等也会导致操作性不强,其实际含义很模糊,没有实在确切标准来衡量这些动词的实际内容,极易造成操作标准多元、章程的法律效果不统一,所以会造成规范的软法泛化现象,有沦为空文之虞。

(三)模糊修饰语(Hedge)

1965年,美国科学家L.Zadeh提出模糊集的概念并从从语言的模糊性中得到启发而提出了模糊理论,后来Lakoff把模糊语定义为:模糊语就是把话语变得更模糊(Hedge is tomake things fuzzier or less fuzzier)。模糊理论在章程中的运用体现在形容词,这些形容词表示事物的性质或者状态,事物的性质与状态都是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一种过程性存在,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动态过程,因而,所有的形容词都具有模糊性。比如“重要”“重大”和“主要”等这样的模糊字眼在章程中分别出现了66次,27次和30次,没有什么标准界定什么是“重大、重要和主要”事项。章程还运用了“合理”“积极”“相应”“重大”和“有关”等表示评价性的形容词,由于涉及主观心理或价值评判因素,很难有绝对的标准,只是描述事物性质的程度,往往没有严格准模糊的表述。

(四)虚词的模糊(见表3)

表3 模糊虚词

连词“和”“或”之间的界限有时就是模糊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条解释“和”表示联合(Conjunction),“或(者)”表示选择关系(Disjunction),如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似乎表明评聘委员会只能在“评审”“评议”“推荐”中各选其一,而不是合取,而实际上评聘委员会的职责是“评审、评议和推荐”。肯普逊(R.M.Kenpson)在《语义理论》(Semantic Theory,剑桥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八章《歧义和模糊》中谈到英语中的or(或)既可以表达排斥性选言,也可以表达包含性选言。福德(J.D.Fodor)在《形式语言学和形式逻辑》(Formal Linguistics and Formal Logic)一文中也说到“and”(和)与“or”(或)的模糊性,指出日常会话语言是如此模糊(原文用了两个表示模糊的词:so fuzzy,so vague)如此不精确,如此明显和不合逻辑,以致它永远也不能用一个由逻辑符号和规则组成的精密系统圆满地加以描写。甚至像英语中的and(和)与or(或)这类连接句子的手段所包含的意义也是既不系统,又很难用形式规则。[6]“或(者)”的逻辑语义包括两个方面,即既可以表示相容析取,也可以表示不相容析取,在现代逻辑中,“或”是一个模糊两可的连接词。[7]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中,“或”和“和”有时可以相互替换使用,中间并不存在边缘地带,因此“和”“或”界线不分明的现象也归属于模糊现象,在大学章程中就会造成权利义务和职责不明确。

在汉字中,“等”作为助词的功能是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的词语后,一般依附于列举项后,表示列举未尽(et cetera,and other things,or and so forth),即表示“列举未尽”“列举已尽后煞尾”和“列举未定”3种含义。“等”在章程中出现了352次,如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中的“等”可能表示知道肯定已尽,用“等”并加总括数字;知道肯定已尽,用“等”却不加总括数字;知道肯定未尽,用“等”或“等等”;不敢肯定是否已尽,在缺乏相关明显标记的情况下用“等”或“等等”。“等”表示列举已尽或未尽,有时比较含糊,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还是很含糊。从受众角度看,因上下文语境表意不清晰,并且在其相关背景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列举已尽,抑或是未尽。[8]所以“等”都不同程度存在含义不明的现象,给大学章程的实施实践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操作难度。

表示范围的介词“以上over”“以下below”“以内within”“以外besides”等词就像大于或小于的集合一样,起始点是明确的,但适用集合的元素往往不止一个,有时甚至是无穷的,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和随机性,就是说是模糊的。如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奇数”、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如下基本规则“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中的“不低于”和“以上”是否包括其起点或端点并未注明,这是属于应该避免的模糊。

二、救济(Remedy)条款语用模糊和缺失

大学章程语言的模糊性或规定不够明确不仅难以实现章程的意图,甚至会产生不良的后果(Ill effect)。尽管各个学院都章程都规定有“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救济机制,如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第五十七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工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对受理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明确了管辖处理申诉的主体以及申诉时效,但是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中申诉机构、申诉程序、申诉时效是缺失、模糊和空洞的,无法明确大学章程的保障和救济措施,无法保障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否则一旦有争议,依法无凭,确实是无所适从,难以起到大学章程的作用。因此,必须用准确的语词来表述大学章程中的条款,其中的字、词、语句是大学章程精神和章程原则的载体,只有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才能符合大学章程的科学原则。

三、软法泛化的对策

大学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事项进行制定的,所以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学校目标定位趋同性的和空洞化,特别是我国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目前尚缺乏专门的立法,直接导致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度建设先天不足,高职院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尽管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但是由于作为软法的先天属性,使得其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往往是抽象的高度概括性的规范,大致体现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的基本态势以及高职院校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和基本的办学方向。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宏观上应该在制订章程的具体操作上充分体现制定、修改、审批等程序进行清楚表述,克服高职院校章程在制定时存在主体单一、内容空泛、格式趋同、高职教育特色不明显、法律效力差会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缺乏对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规定,大学章程的救济程序缺失等诸多弊端,微观上需对其软法硬法化,即章程的明确化、去空洞化、救济程序化和软法可诉化。

(一)剔除空洞的宣誓性话语

如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等校章程的“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华东铁路黄埔军校”这样的话语,强化大学章程中软法规范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表述,特别是要明确有关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力戒空洞表述,因为在实际生活当中“珍惜、维护、自觉”的尺度模糊,几成废话。大学章程并不是对所有的章程规范都规定有法律后果,如对授权性的规范和义务性的规范都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这就人为地造成了规范的语义模糊,形成软法规范,导致大学章程在现实生活过程中存在宽泛的解释空间,内容具有模糊性及易变性,缺乏法律处理和制裁的规定,使大学章程适用的不确定性。

(二)创设大学章程中诉讼机制,明确大学章程中软法规范的救济途径

大学章程在在制定时语言太过抽象,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侵权的救济手段,以致无法执行,所以章程需要明确救济手段、时效以及复议、申诉和诉讼的对象,从而使教职员工和学生更有效、准确地进入法律救济的程序。大学章程应该借鉴国外大学章程,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良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设立可供教职工和学生的校内的维权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设立政策和法律咨询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组织教职工和学生与校方进行谈判,使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三)优化条款结构,剔除模糊表述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9]大学章程都规定了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但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主体违反大学章程所应负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的逻辑结构还存在着不完整的问题,所以大学章程应该优化、明确法律后果的实现机制、追究责任的期限、程序、实施机关,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趋于完善。

四、结语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这一社会团体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大学的“宪法”,但是其规范实施的非国家强制性、制定程序、非司法救济机制以及语用的高度概括和语用模糊决定了大学章程是软法规范,大学章程软法的泛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泛软法主义”,可能危害大学章程应起到的正面作用,章程的软法泛化导致章程规范的不明确,避免弹性条款和模糊表述,否则,会出现争议以及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直接导致大学管理规则以及管理的错乱,操作性低,最终导致章程没有实效,无法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大学自主办学,大学章程沦为空文。软法泛化的最主要措施是强化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程序要法定化,力戒空洞和模糊话语,优化规范的逻辑结构,强化救济措施,进而明确大学章程在现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硬化大学章程,赋予其应有的效力与权威,厘清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大学、教师、学生等各个主体间的权利,明确大学的学术使命,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大学的行动指南,起到大学宪法的作用。

[1]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1-11.

[2]米俊魁.大学章程与高等教育法等概念的辨析[J].教育与现代化,2007(3):26-29.

[3]刘璞.大学章程制定中的缺位与错误——兼谈大学法的制定[J].新疆社会科学,2011(6):95-99.

[4]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30.

[5]连文斌.模糊语言的修辞功能研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2:48.

[6]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259-262.

[7]朱前鸿.语词的模糊性及其对法律实务的影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11:40.

[8]聂凤春.也谈等和等等的使用[J].语文建设,1998(3):22-25.

[9]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279.

[责任编辑 金莲顺]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语言学和法理视阈下英美日大学章程的软法研究及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对应策略”(项目编号:KYZP15809)

周子伦,男,壮族,江苏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跨文化交际;欧裕美,女,江苏理工学院图书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数字图书馆、英语教学。

G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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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747(2016)25-0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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