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谈我国金融创新监管
2016-11-17周厚元
周厚元
【摘 要】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因此,制定适度的行业监管,有利于一个创新型行业的兴起和兴盛。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辨析,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据此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监管;P2P网贷
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逐渐变得家喻户晓,自从诞生以来由于其业务的创新性、灵活性、风险性以及对于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发生在2015年的多起互联网金融欺诈事件给我国的社会安全与经济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破坏,特别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方面,其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因此,创造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制定适度的行业监管,有利于一个创新型行业的兴起和兴盛。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辨析
1.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网络金融机构攫取了资本市场的超额利润,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金融创新又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不良的影响,而金融监管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长效稳定,二者之间的矛盾,也使得双方不断地在动态博弈中寻找平衡。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对于以“余额宝”、“P2P网贷”“网络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如何更好地发展而避免金融风险,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如何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发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活力与创造力,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互联网金融参与双方之间的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传统金融市场中企业的融资需求还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网络融资平台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行业,创新的服务模式,优厚的投资回报,这些都为网络融资平台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然而由于网络融资平台的发展良莠不齐,再加上监管的缺失,这就造成部分信誉水平低下的网络融资平台不能按预定的收益回报给投资者,从而产生违约。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1月P2P问题平台数量为88家,2月为74家,3月前3天就有14家问题平台,这些问题平台跑路和关闭,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品种和交易的创新形式不断涌现,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也在不断出台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来规范市场上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构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不断推动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法规
2015 年7月,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将其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为未来的监管细则落地铺平了道路。政府主张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以目前监管机构也多是试图指导行业发展的大方向,保持行业的创新活力。而在 2015 年发生的大多数网贷欺诈案,大都是和准入门槛过低或者业务审查不严等方面规定的缺失有关。一些劣质平台充斥其中,以虚假标的诱骗投资者而后出现跑路、提现困难以及终止运营。
2.传统的监管机构模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
P2P网贷的跨界发展有效地扩大了网贷平台的营销范围,让更多潜在的客户能够获取相关的信息。并且,目前 P2P 网贷平台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多元化特色,正在向综合性理财平台转型。同时,随着针对 P2P 网贷平台监管的力度渐强,平台盈利空间受到挤压,为了能够持续发展也不得不考虑多元化运营。
鉴于P2P网贷未来跨界、跨行、跨地区的发展特征和趋势,现有的协同监管的模式是否能够覆盖未来网贷行业发展的风险,也是值得商榷。在我国网贷金融领域,传统的机构监管的模式己经不能适应目前快速发展的金融形态。今后应该考虑建立混业监管的机构来统一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P2P网贷产品、公司和市场,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因此在对其监管上,功能监管的重要性变得更为突出。
3.评级机构能力不足
在国内网贷行业有多家从事网贷评级的机构,主要有三类:一般对外发布网贷平台预警名单的传统评级机构,以大公国际为首;一般做网贷平台排行榜评比的行业门户网站,以网贷之家为例;以及以融360为代表的金融产品智能搜索平台,一般对网贷平台从A到C进行打分评级。虽然目前评级机构数量多,但各种类型的评级榜单还是很难令人信服。一方面,因为网贷行业发展不成熟,行业内缺乏有效数据的长期积累,也没有公认一致的数据统计的口径,因而各家评级机构都难以获得准确完整的数据;另一方面,对于网贷行业数据的分析也没有相应的学术理论的基础和支撑,短期无法建立合理的数据分析模型。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1.以金融监管的创新应对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的汹涌来袭给金融监管制造了很大的困难,而在面对种种难题时,如果监管当局固步自封、一成不变,对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将是一个灾难。所以面对金融产品与理念的创新,对其监管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相应进行改革与创新。针对当前阶段的金融创新,监管层需要做到以下3个方面:
(1)对不同的金融创新适时出台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尽量避免强行将金融创新适用于已有法律法规,造成对金融创新监管的无效或低效。
(2)为金融创新建立独有的指标体系。经过多年监管体系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指标体系都已逐步完善,但是这些指标对新金融往往并不适用,这就需要监管层通过深入研究、广泛调研,建立适当的指标体系来衡量新金融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
(3)采用新技术进行创新型监管。具体来说,目前在技术革新领域,大数据与云计算如日中天,广泛应用在各个产业中。李克强总理虽然只提出了国家发展的“互联网+”战略,但是实际在技术领域,应该创立“大数据+”的概念和产业:大数据+金融、大数据+医疗、大数据+征信等等,大数据+监管也应该受到重视。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准确预知金融创新的风险,使创新型金融在外松内紧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提高对风险的容忍度、包容度
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业态,不管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还是“宝宝”类理财产品,自问世以来就不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是它们并没有因此而被监管层直接扼杀,反而是在这样的风险中不断成长壮大,这说明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和包容度,对于金融创新的发展至关重要。
实事求是地讲,金融行业本身就无处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更不要提针对于新的需求、新的供给而产生的金融创新了,其中所蕴含的风险或许更大。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与包容度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允许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存在,不能因为有风险而完全制止金融创新产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第二点,容忍个别金融机构或金融创新产品由于这些风险而发生经营问题,甚至破产倒闭,不能因为个别机构与产品的失败而否定金融创新全局的合理性。
包容金融创新的风险,要求监管层建立底线思维,为金融创新划定一些不能触碰的底线,这些底线往往是关乎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关键点,同时监管层也要不遗余力地防范、控制、化解这些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这当然对于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监管机构应当对于金融创新的风险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认识,提高预见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能力,加强对金融风险演化的控制,坚决杜绝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3.完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应该通过实地考察、认真调研、抽样分析等方式,清楚明确地定义和区别资金池、假标的、自融等概念,制定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有效监管平台运营的一系列制度。例如,关于担保的规定,在制定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征,如果一味强调凡是设有担保的平台都不符合规定,那么最终可能造成无人敢投的局面。
其次,传统的金融监管以机构的监管为导向,将机构整体作为监管对象,分为银行、保险、证券等,是一种僵化死板低效的模式。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使得交易技术日渐复杂、交易成本逐渐降低、业务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业务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相互间的业务界限愈发模糊。如果继续按照以往金融机构的形式类别进行监管已经很难奏效,应该开始考虑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即要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式认清其业务的实质性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穿透结合,根据其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再明确监管规则。
再次,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也需要证监会、保监会和央行的协作配合,另外还需要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手。因此必须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打破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壁垒,形成一张相互协调相互完善的金融监管网络,这是实际监管工作中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考虑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分业监管负担的成本以及存在的监管空白和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建议未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最后,从事监管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部门以及人员必须要加强自身的专业学习、职业素养,严格做到依法监督,文明执法,防止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4.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正所谓监管能力决定金融创新,之前我国政府一直强调金融创新一定要和监管能力相匹配。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能力也要和金融创新相匹配。之所以我们一直压抑金融创新,是因为怕管不好、管不住,所以只有提高监管能力,心中有底气,不担心管不好、管不住,才能真正敢于让金融创新发展。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步伐来看,监管能力较之以往提升了许多,对于金融创新的持续学习、认识的不断进步,使得监管人员能够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认识到金融创新的风险,能够找到让金融创新在更适宜的外部监管环境中发展的监管道路。
但是,作为监管当局,仍不能掉以轻心,仍应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适应金融创新的不同发展阶段,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的专家团队、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并且建立健全市场自律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避免金融机构“人人自危”的情况,真正让金融创新能够沐浴阳光雨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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