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产品检疫申报不予受理的相关情形
2016-11-12仲成福1禹玉彬2徐荣2
仲成福1,禹玉彬2,徐荣2
(1.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畜牧兽医站,四川广元628017;
2.四川省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广元628000)
动物及产品检疫申报不予受理的相关情形
仲成福1,禹玉彬2,徐荣2
(1.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畜牧兽医站,四川广元628017;
2.四川省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广元628000)
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十不受理
1.1动物离开产地前未在规定时限事先申报并现场填报检疫申报单,或采用电话记录、传真件事先申报,业主未到现场补填申报单的。
1.2业主在春秋两季防疫期间或尚在休药期内出售、收购、贩运动物。
1.3业主未对动物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消毒,或消毒未采用有效药物、有效浓度和有效方式的。
1.4业主不能提供动物收购贩运台账的,或台账未如实、按规定记录养殖场(户)名称、联系电话、收购地(乡镇、村、组)、数量、免疫情况、诊疗情况、畜禽主签名、运输情况、收购时间、起运时间、耳标号等内容的。
1.5业主的免疫档案来自封锁区或者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或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未在有效保护期内。
1.6业主养殖档案的相关记录不符合农业部规定。
1.7业主的动物未佩戴检疫标识或检疫标识不齐全。
1.8官方兽医按《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临床健康检查的步骤和执行标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结果为不健康的;或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不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1.9业主未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1.10业主未作瘦肉精自检,或瘦肉精自检不合格。
2 动物屠宰前检疫申报九不受理
2.1业主未在宰前6小时现场申报并未填写检疫申报单。
2.2动物运载工具卸后未按规定消毒,或已消毒但不能提供卸后消毒记录的。
2.3业主未进行瘦肉精自检或不能提供瘦肉精自检合格记录。
2.4业主不能提供回收的合法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5业主收购的动物未佩戴检疫标识或检疫标识不齐全。
2.6业主收购的动物临床检查不健康的。
2.7业主收购的动物未按产地分批次将动物送入待宰圈,或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生猪混群饲养。
2.8业主未提供屠宰生猪批次、圈号、数量的。
2.9不具备设施、设备、光照强度等检疫条件的。
3 动物产品鲜销出厂(场)检疫申报十不受理
3.1企业在屠宰过程中未进行瘦肉精自检或自检为不合格,无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
3.2产品运载工具未按规定消毒,无消毒记录。
3.3企业未出具有动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3.4企业未提供牲畜耳标回收及销毁记录。
3.5企业未提供产品出场记录和产品出场登记表。
3.6产品未经检疫或检疫检查为不合格。
3.7未摘除三腺及病变组织器官。
3.8官方兽医在检疫时瘦肉精抽检结果不合格。
3.9不具备设施、设备、光照强度等检疫条件。
3.10分割产品未施加标识,包装不合格。
4 冷冻产品销售申报检疫五不受理
4.1入库前未凭合法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申请备案的。
4.2无检疫验讫标识,包装不合格的。
4.3产品过期、腐败变质。
4.4不符合冷冻保存条件。
4.5产品运载工具装前未按规定消毒。
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实施办法》及农业部、四川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S851.7
C
1001-8964(2016)10-0017-0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受理及出证条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已明确,而不予受理的条件却没有进一步明晰,给动物检疫工作造成了一定不便,本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产品检疫申报不受理条件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动物检疫各个环节不受理申报的相关情形。
201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