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是目的,技术只是手段
2016-11-11张韬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1期
张韬
黑客以技术方式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其目的,通过技术锁定手机是其手段。
因此,可以认定上述黑客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即使违法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公安机关应作为治安案件受理。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中张先生所述,如果公安机关仅以“个人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或同时攻击20台服务器”作为立案标准,则是对刑法中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规定的机械套用,并没有看清违法者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的本质。
此外,黑客攻击他人手机账户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等,但因其属于敲诈勒索犯罪的“牵连”犯罪,可根据情况以一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当下,信息网络犯罪呈现出“个案额度小、案件量巨大”的趋势,一方面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巨大,另一方面单个受害者却维权困难。因此,我建议,认定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敲诈勒索或诈骗等犯罪行为时,要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立案标准和量刑依据,而不是只看涉案金额。一个黑客诈骗100个人,每人骗取100元,其社会危害性超过直接骗取一个人10000元,量刑时要考虑这个因素。
至于本案中的治理难问题,就牵涉到打击网络犯罪必须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的问题。要知道,黑客显然不可能只针对张先生一个人进行敲诈勒索,然而公安机关如果没有掌握该黑客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般也只能作出治安处罚。我建议尽快建设网络违法集中治理平台,不论哪种类型的网络攻击、诈骗,一经发现都可以举报到平台。一旦发现某个违法者大量被举报,公安机关就可以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