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研究
2016-11-10李新玲胡亚利李波
李新玲+胡亚利+李波
摘要:中期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来源。文章首先阐述了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随后对世界上部分国家(地区)的中期财务报告进行了比较并深入分析其差异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中期 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8-0069-02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
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学术界有两种认识,一种是中期报告是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与年报一样,区别是报告频率的提高。在这种认识下,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着眼于过去,着重如何真实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调的是真实性、可靠性和客观性、可靠性;另一种认识认为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信息需求者对企业的未来做出正确的分析,强调的是相关性和提供预测信息。基于这两种认识产生了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独立观和一体观。
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中期终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倾向于独立观。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一种认识相联系的。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其所反映的企业业绩资料较具可靠性,不容易被操控;缺点是容易导致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影响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和预测,误导投资决策和股价表现。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须考虑对全年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年度经营费用需基于年度预测值进行估计并以适当的标准和方式分配给各个中期。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报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划小会计期间而导致的年度内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使收入与费用得到合理配比,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以及在预测、决策方面的有用性;缺点是这种对中期收益的平滑化,容易导致对收益的操纵,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方面
前文所述的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两种基本理论独立观和一体观各有利弊,各国(地区)在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时,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地区)的实际情况,侧重于选择其中的一种观点作为其制定准则的理论基础。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选择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独立论;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一体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采取的是独立观,“企业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但又明确“企业报告的频率(年报、半年报或季报)不应影响年报结果的计量。实现这个目标,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以年初至今为基础”。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方面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格式采用的是简化报表,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项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考虑了及时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对那些中期财务报告需审计的公司,还需编制现金流量表,并规定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财务报告。
(三)中期财务报告期间的规定方面
国际会计准则对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期间未作强制规定,但又鼓励上市公司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告季度报告。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的准则也是要求按季度编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按半年编报。我国上市公司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是通常所称的半年报。
三、主要国家中期财务报告差异原因分析
各个国家(地区)中期财务报告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的环境。一方面是社会宏观环境,如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等;另一方面是与上市公司密切相关的微观环境。我国的上市公司与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西方国家的公司发展起步较早,资本市场较发达,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发展较早也比较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的上市公司起步较晚,资本市场不完善,中期财务报告发展也较缓慢。从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布状况看,美英等国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公众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唯一途径是财务报告。基于这种要求,及时、充分披露成为一项重要的会计信息要求。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大多为国有股,资本比较集中,上市公司并不很重视对公众提供十分及时的内部信息,财务报告揭示程度显然就比较有限。可见,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差异存在客观必然的一面。
四、修订完善我国现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财政部稳步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中期财务报告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完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
(一)简化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应当进一步简化中期报告形式,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把中期财务报告的重点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揭示上,重点反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所得税费用非常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及净收益;基本每股收益(EPS)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季节性收入、成本或费用;中期现金流量等。其他重大事件可采用临时公告的形式,以减少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压力,集中反映和提供信息需求者最关键的信息。此外建议中期财务报告应该分别提供两种财务报告形式,有所侧重地反映会计信息,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一种是符合国家财务报告规范要求的详细信息,满足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另一种是提供一套简明扼要的信息,该信息主要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报表的有关分析资料。
(二)提高中期财务报告及时性
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中期财务报告监管和惩罚力度。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引导上市公司高度重视中期财务报告,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向信息需求者披露会计信息。对于不及时公布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利用滞后信息获取额外收益的公司,监管部门应执行严厉的惩罚措施,从制度安排上增加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中期财务报告。
(三)关于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方式
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办法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也就是说企业准确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只有在年度所得出来后才能得到。考虑到年度所得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在中期财务报告日需要计算收益,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就应当确认所得税费用,以如实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以本文建议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企业在中期末应当合理确认所得税。关于如何计量所得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般都是首先预计年度所得税费用和全年税前收益或亏损,计算出全年有效税率,然后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等金额,即在中期所得税的计量上必须考虑全年预计的情况,将中期视为整个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上述中期所得税的计量方法较为合理,但由于需要预计全年有效税率,所以需应用相当多的估计,主观性较强,并且计算过程烦琐,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不一定真实可靠。目前我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本文认为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也应当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的是递延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递延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的是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债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所得税。同时,在具体计量各中期所得税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包括对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判断也都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为基础,不考虑全年预计发生的情况。譬如对于前述需要根据年度结果计算确定的纳税扣除项目,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年初至本中期末或者中期末的数据(如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营业收入、中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基础,来确定允许在税前抵扣的金额。按照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一方面,在会计政策上保证了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另一方面,所计算的中期所得税又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一种比较可取而有效的方法。
(四)逐步推进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目前,中期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获取决策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投资决策受中期财务报告业绩影响很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审计的制度,逐步推进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在这个制度中,要明确上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和上年度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同时鼓励对其他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规定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由负责其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后方能对外披露。
参考文献:
[1]汪炜,蒋高峰.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4,(7).
[2]赵伟.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会计信息含量与股价反应的实证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