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角探析民事检察建议制度
2016-11-10杨翠萍
杨翠萍
摘要:为彰显民事检察制度的特色,其在执行过程中,须以个案监督为重点,并明确其监督对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受到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民事检察制度建议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简要分析民事检察建议的具体规定与含义,并重点探讨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以期全面分析该制度,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法制改革 民事检察 民事诉讼法 建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9-0076-0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是新型监督方式之一,于2012年被纳入新民事诉讼法中,在丰富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同时,科学扩大了监督范围,是对传统监督制度的创新。为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应立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将新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其发展提供保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须全面分析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完善其工作环节,从而建立健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一、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主要修改的部分共包括5个条文,而5个条文均强调突出检察院本身的监督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如表1所示:
表1
法律条文具体条款修改内容修改意义
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即人民检察院可对民事诉讼进行对应的法律监督扩展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不仅能够监督民事诉讼活动,还可监督执行活动
第208条第1款规定抗诉制度,增加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抗诉弥补旧民事诉讼法的缺陷,迎合现实需求
第2款规定再审检察制度,可监督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本身具备监督权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行使职权
第3款规定审判程序外的其他审判程序的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整体适用对象
第209条第1款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适用情形: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明确民事审监程序,确保民事检察监督的顺位
第2款人民检察院有三个月审查期限,当事人在三个月内不能再次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有效防止反复申请、重复审查,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210条/规定过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在法律上规定民事检察建议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235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全具备强调与宣示的意义
二、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含义
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含义,为确保制度发挥本身作用,应充分把握制度本身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监督方式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主要采取个案监督的方式,类案监督方式也有但运用几率较低,因此,在立法革新过程中,个案监督方式是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民事诉讼法主要为解决民事实体中出现的问题,其规范使用范围必须坚持三段论的逻辑,恰当解决民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事诉讼法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一般层面,将会造成个案正义缺失的问题。从以上分析可知,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野,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应坚持个案监督的方式。
(二)监督对象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监督对象仅包括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还涵盖对其他单位提出的针对性建议。但在新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民事检察建议主要是用来监督制约审判权,发挥检察权本身的作用。因此其监督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野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种比较和缓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三、基于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特征与性质
(一)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特征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被赋予了强制性、柔性、实效性、针对性等多种特征,每种特征都带有制度本身的特性。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可深入分析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特征,并采取针对性解决措施,防止出现浪费司法资源等多种问题。
1.强制性与柔性特征
柔性与强制性特征是民主检察建议制度最明显的特征,该特征将建议与权力有机统一,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缓和性,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更偏向温和,检察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二是公平性,当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时,其与法院处于平等地位,两者可对监督事件做出协商;三是广泛性,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适用的领域广,能够贯彻在每一诉讼环节中,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也可进行适当的扩充。
2.实效性与针对性特征
新民事诉讼法主要以个案监督方式为主,体现在审判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建议仅针对个案,这种监督方式更加符合当前法院的发展需求,其实效性更强,能够有效监督审判权的监督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类案监督也不能完全排除,而应将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与时效,扩大监督的影响范围。
3.合理性特征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采取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监督方式,其中事后监督方式运用最广泛,可覆盖在民事诉讼审前、审判与执行等程序中,基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被重新规定重点——再审检察建议,通过此种方式凸显建议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能够监督审判程序,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与其他程序相比,该程序更加重要。民事检察建议工作涉及的领域广,很难将所有事情都处理好,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必须分清重点,提升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二)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效力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制度本身性质;二是期望制度达到的法律实效。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具备柔性的特征,但其本质属于一种监督方式,也有着权利的强制性。因此,在实行监督的过程中,应尊重监督受体,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
(三)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性质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下具备公权力和建议两个性质。当前,主要有权利说、二分说和非权利说三种理论,每种理论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解释与阐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在保障监督有效性前提下,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作用,明确建议制度的性质,完善整个民主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创新,是一种新型监督方式,为充分发挥制度本身的监督作用,应全面分析其理论体系。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法理念,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属于个案型监督方式,主要用来监督我国人员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情况。同时,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具备柔性权利、建议等方面的性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贯彻实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应以新民事诉讼法为基础,结合建议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王晓,任文松.民事检察建议的问题分析与完善路径——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与规范为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15,23(01):61-66.
[2]傅贤国,陈筑郡.民事检察建议实证研究——基于GY市各区县检察实践(2011-2014年)的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30(04):175-182.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