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企业P2P网络借贷分析与监管改革
——基于Lending Club的数据
2016-11-09韩民郑庆寰
韩民 郑庆寰
(1. 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所,天津300071;2.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上海200237)
美国小企业P2P网络借贷分析与监管改革
——基于Lending Club的数据
韩民1郑庆寰2
(1. 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所,天津300071;2.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上海200237)
P2P网贷已经成为小企业融资的新型渠道,对弥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有效供给不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Lending Club的数据为基础,建立信息不对称理论模型,剖析P2P网贷缓解信贷配给的机制以及存在的逆向选择风险。借鉴美国JOBS监管新规,建议对P2P小企业网贷实施功能性监管,建立包含平台主体法律地位、投融资限额、信息披露要求和投资者保护的全面监管框架。
P2P网络贷款小企业贷款Lending Club信息不对称
P2P(Peer to Peer Loan)网络借贷是个体之间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实现直接借贷的行为,已经成为小企业融资的新型渠道。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现象特别突出,P2P网贷的发展对于弥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有效供给不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自2007年引入中国以来,P2P网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发展。据网贷之家数据,截至2014年8月3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网贷平台约1 357家,1-8月份成交量超过1 250亿元人民币,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市场。
目前,我国P2P网贷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够明晰,监管仍处于缺位状态,一方面使P2P网贷具有非法集资风险,另一方面对投资者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本文运用美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的数据,对小企业网贷的特征进行分析,建立信息不对称模型,分析网贷平台缓解信贷配给的机制及其存在的逆向选择风险。借鉴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 Act Title III》的监管思路,在融资平台主体法律资格、投融资金额限制、信息披露要求和投资者保护方面提出监管建议。
一、美国小企业P2P网贷发展的现状分析
——基于Lending Club的数据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7年,是综合型P2P网贷平台,主要经营个人消费类信贷和小企业贷款。2008年完成了在美国SEC的注册登记,并在此后成为美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保持强劲的增长态
势(见图1)。在接受SEC监管之后,Lending Club和美国第二大P2P网贷平台Prosper在经营和管理方式上逐渐趋于一致。从表1可以看出,Lending Club和Prosper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在640以上,属于优质借款人,Lending Club的评分要求略高于Prosper,单笔贷款的最小金额更低,二者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并据此确定贷款发行费率和借款人的利率,期限都是3年和5年的中期贷款。由于Lending Club网站的数据公开可得,包括借款人特征描述、贷款状态和偿还信息以及被拒绝贷款申请的详细情况等,共有约67万条被拒绝的贷款申请和10万条得到资助的贷款信息。所以本文基于以上数据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析。
图1 Lending Club月度贷款发行统计资料来源:www.lendacademy.com
对比项目LendingClubProsper最低信用评分660640限制通过平台借款的州IA(爱荷华)、ID(爱达荷)、ME(缅因)、MS(密西西比)、ND(北达科他)、NE(内布拉斯加)IA(爱荷华)、ME(缅因)、ND(北达科他)贷款金额范围$1000~$35000$2000~$35000发行费率(随贷款等级变动)1.11%~5%1.95%~4.95%贷款期限3年、5年3年、5年利率范围6.03%~26.06%6.05%~29.50%平均贷款规模(2014年)$12955$12543
数据来源:Lending Clunk网站:http://www.lendingclub.com/Prosper网站:http://www.prosper.com/。
(一)小企业贷款增速低于非企业贷款
自2007年成立以来,Lending Club的贷款项目数和贷款金额数快速增长,但小企业贷款的增速低于非企业贷款。从图2可以看出,从2007年到2012年,小企业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为92.85%,其他类型贷款平均增长速度181.32%。从平均贷款金额来看,小企业贷款受到SEC监管静默期的影响,平均贷款金额呈U型分布,而非企业平均贷款金额在整个统计期间保持平稳增长;度过监管静默期后,小企业与非企业贷款的平均金额差距缩小。在利率方面,贷款利率总体呈上升态势,但小企业贷款利率波动较大,特别是受监管规则介入,2009年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出现大幅上涨(见图3)。大多数年份内,小企业贷款利率高于非企业贷款,二者的平均利差在1个百分点左右。
(二)小企业贷款占比较低、利率波动较大
图2 小企业和非企业平均贷款利率对比数据来源:Lending Club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
图3 非企业贷款和小企业平均贷款金额对比数据来源:Lending Club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
图4 各类型贷款平均贷款额数据来源:Lending Club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
按照贷款目的可以将Lending Club贷款分成四类:偿还信用卡贷款、偿还债务贷款、家装或购房贷款、小企业贷款,小企业贷款仅占全部融资额的3.5%。从图4可以看出,在2007和2008年,小企业平均贷款额远远高于其他类型贷款。2009和2010年平均贷款额收缩,与偿还债务及信用卡贷款基本持平。2010年后,小企业平均贷款额恢复增长,但和其他类型贷款的绝对差距缩小。在利率方面,Lending Club的小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其他类型贷款,且波动幅度较大(见图5)。2009年利差最高,比最低利率的家装和购房贷款高出2.85个百分点。总体上看,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偿还债务贷款低0.27个百分点,比偿还信用卡贷款高0.43个百分点,比家装或购房贷款高1.17个百分点。相对稳定的平均贷款额和较小的利差表明,在Lending Club平台上,小企业贷款仍被视为一种个人贷款,平台和投资者用选择个人而不是企业贷款的标准进行投资决策,决定了得到资助的小企业贷款和其他类型平台贷款有较高的趋同性。
图5 各类型贷款平均利率数据来源:Lending Club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
(三)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利率远高于传统融资渠道
与传统融资渠道不同,P2P平台虽然发行贷款,但却是直接融资渠道。图6和表2对比了P2P贷款和美国独立企业全国联合会(NFIB,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会员贷款利率的不同。NFIB将小企业分成两类:雇员人数少于10人的小企业(简称10人以下企业),和雇员人数10人以上的小企业(简称10人以上企业),10人以下企业的资信评估难度较大,和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有很大的可比性。小企业主之所以选择P2P是因为他们的信誉较差,所以无法通过传统贷款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渠道获得融资。尽管NFIB企业中,10人以下企业比10人以上企业的贷款利率高出0.5到1.5个百分点,但还是远远低于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利率。10人以下的NFIB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平均为7.03%,而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利率平均为13.25%,高出5个百分点以上。而且,NFIB在2009年没有像Lending Club贷款利率那样出现急速的攀升,在整个统计时段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而Lending Club贷款利率的波动性较大。
图6是基于月度的平均利率数据,尽管所有利率都有月度波动性,但是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利率比NFIB波动更加剧烈。并且,NFIB利率自2007年中期开始一直呈小幅下降,到2012年,平均利率水平比2007年低了3个百分点。Lending Club贷款利率没有这种下降过程,小企业贷款利率2012年比2007年平均高出0.9个百分点。
图6 Lending Club与NFIB小企业贷款利率对比
年份LC非企业贷款LC小企业贷款NFIB企业(10人以上)NFIB企业(10人以下)200711.7512.548.679.23200812.0711.956.927.74200912.0714.635.546.92201011.9712.455.556.77201112.1813.135.476.56201213.6513.395.296.09合计12.9813.256.067.03
注:Lending Club的数据来自于网站数据的统计;NFIB的数据来自于2012年12月对会员的月度调查数据。
二、 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机理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NFIB小企业平均贷款利率比Lending Club低6个百分点,NFIB贷款风险偏好较低,倾向于对高净值和拥有抵押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这就意味着自有资金少、缺乏抵押品的小企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产生严重的信贷配给。Lending Club的网贷平台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扩大了小企业贷款的有效供给。但平台对小企业和消费信贷采用相同的风险识别和信息披露机制,也产生了小企业贷款的逆向选择问题,抑制了平台提供小企业贷款的能力。
(一)小企业信贷配给的道德风险模型
借鉴Holmstrom和Tirole(1997, 2008)建立的道德风险模型对Lending Club的贷款机理进行分析。假设风险中性的企业想要投资成本为I的项目,企业初始自有资金为A,APL,令ΔP=PH-PL。如果企业消极怠工,除可获得项目成功情况下的收益外,还可以获得私人利益B,B也可以视为企业努力经营的机会成本。假设借款企业和出资人都是风险中性的,借款企业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当项目失败时,借款企业和出资人的收益R=0;当项目成功时,借款企业和出资人分享收益R,分别获得Rb和Rc。
出资人风险中性并且多家竞争,只能获得零利润,即PHRc=1-A。假设不存在时间偏好,模型中利率为r,则Rc=(I-A)(1+r)=I+A。
假设贷款总能令企业努力经营,只有在企业努力经营时项目的NPV才能为正,即PHR-I>0;而企业消极怠工时,即便考虑私人利益,NPV仍为负,即PLR-I+B<0。
根据以上假设,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为PHRb≥PLRb+B,即ΔPRb≥B
因此出资人的最高收入为R-B/ΔP,预期可保证收入为:PH(R-B)/ΔP)
项目得到融资的必要条件是出资人盈亏平衡:预期可保证收入不小于出资额,即PH(R-B/ΔP)≥I-A,整理得A≥A'=PHB/ΔP-(PHR-I)。
可以看出,决定企业能否得到贷款的因素不仅仅是NPV,即使项目的NPV为正,即PHR-I>0,如果企业自有资金不满足A≥A'=PHB/ΔP-(PHR-I)的条件,也无法获得贷款。模型论证了自有资金(股本、抵押品)对小企业项目融资的决定性作用,为传统融资渠道偏好低风险的抵押贷款提供了理论解释。
(二)Lending Club缓解小企业道德风险的机制
从模型可以看出,减轻自有资金约束A'的关键在于降低代理成本B。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和风险识别机制,降低出资人对私人利益B的预期;二是引入监督机制,通过支付监督成本CA,减少企业消极怠工的机会收益,使私人利益降低到b
Lending Club按照SEC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每一笔贷款信息不仅要在Lending Club的平台上展示,还要向SEC进行登记,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对照和查询。在风险识别方面,Lending Club首先以Fico评分体系为基础,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要高于660分,属于优质借款人。从表3可以看出,Fico评分在660~680分区间的贷款申请最多,达到64%,但是获得资助的比例仅占全部资助比例的23%。Fico评分处于680~714区间的贷款申请获得资助率最高,达到41%。总体来看,信用评分高的借款人获得资助的相对比例更大。但Lending Club并不是完全依赖Fico评分体系,而是建立了考虑更多社会特征变量的风险识别模型,如考虑借款人的工作年限、借款用途、住址、电话、Facebook、电子邮件、IP地址等。通过消费信用数据、第三方数据、互联网大数据之间的交叉比对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机制,以保证审核通过的融资项目代理成本较小,符合出资人的预期。
在监督机制方面,如果由分散的出资人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对单个出资人来说将产生极高的监督成本,容易形成出资人“搭便车”行为,导致监督无效。而由Lending Club平台持续跟踪和监督小企业融资项目,监督成本CA较小。当贷款出现违约时,由Lending Club对借款人进行追索,比分散的出资人更加及时、有效。这些可以使小企业的私人利益下降到b
(三)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的逆向选择问题
Lending Club平台虽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了单独分类,但是在信用评估和信息披露方面与其他消费类贷款没有区别。在Lending Club平台上,小企业贷款仍被视为一种个人贷款,平台和投资者用选择个人而不是企业贷款的标准进行投资决策,决定了得到资助的小企业贷款和其他类型平台贷款具有较高的趋同性。Lending Club平台小企业的平均贷款余额最大(见图4)、平均贷款利率最高(见图5),和其他贷款类型相比,具有更高的逆向选择风险。所以,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的信贷配给较为严重,占比较小。
表3 Lending Club被拒绝和得到资助的贷款项目数(按照申请年份)
数据来源:Lending Club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年份表示贷款发行年份。
表4 Lending Club贷款申请获得资助的平均特征值
数据来源:Lending Club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
Lending Club小企业贷款逆向选择风险的另一表现是贷款更难获得申请。表3对比了小企业贷款和非企业贷款得到资助的情况。从2010年至2012年的数据来看,小企业贷款资助比率从6.74%上升到7.26%,仅仅提高了不到一个百分点;而非企业类贷款则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从10.30%到14.22%。2012年非企业贷款资助比率约为小企业贷款的2倍,说明小企业贷款申请更加难以获得资助。从获得贷款的特征值来看(见表4),和工作经历、州房价指数以及信用评分相比,小企业贷款特征不是投资者决策的关键变量:小企业贷款占所有申请的5%,获得资助申请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占4%,被拒绝申请中小企业贷款占5%,二者差别很小。这再次证明,出资人按照消费信贷的标准决定是否对小企业发放贷款,但和消费信贷相比,小企业贷款不确定性更高,逆向选择风险更为严重,这就增加了Lending Club平台上小企业贷款申请的难度,突显出综合类网贷平台在小企业贷款方面的局限和不足。
三、美国小企业P2P网贷的监管改革趋势
从Lending Club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类信贷平台虽然有助于扩大小企业贷款的供给,但是受到其自身特征和监管要求限制,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对小企业来说,通过专门的平台发放股票或者债券筹资,能更好地满足其资金需求。事实上从2008年SEC对P2P网贷进行注册登记监管以来,政界和学界对监管方式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国会在2012年提出联邦证券法过分阻碍小企业资本形成,JOBS法案敦促SEC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小企业及融资平台提供登记豁免权。SEC在2013年10月发布了针对众筹融资平台监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并已公布《创业企业融资法案》最终规则JOBS Act Title III。新规要求小企业网贷平台适用众筹监管规则,允许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同时在平台性质、登记豁免、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小企业网贷监管进行了规定。
(一)降低小企业网贷平台的运营成本
按照新规则,小企业网贷平台既可以注册为一般证券经纪人,也可以注册为“资金门户”(Fund Portal)。“资金门户”是一种创新的证券经纪人,向SEC注册登记的程序更加简单,并且支付较小的合规成本。这样,小企业的网贷平台的运营成本将大大低于Lending Club综合类信贷平台,这就可以降低贷款利率,进而减轻逆向选择风险。
(二)平台性质去中介化
Lending Club平台以自身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贷款支持票据进行融资,是介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模式,仍保留一部分信用中介特征;而监管新规下,小企业网贷平台仅为融资和信息中介,不能以自身名义发行证券,投资者直接向借款企业购买证券,属于直接融资方式。平台模式的改革可以使贷款需求和贷款供给更好地进行匹配,降低逆向选择风险引发的信贷配给问题。
为保证小企业网贷平台去中介化,新规则对资金门户的运作实施严格的限制:资金门户不可以提供投资意见及建议;不可以购买、销售在平台销售的证券;不可以对其雇员或者代理人支付基于交易的补偿(佣金和回扣);也不可以管理和持有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同时,资金门户也不可以因为借款企业资质评估较差而拒绝借款企业访问网站。不过,资金门户可以采用客观的标准筛选借款企业(比如,资金门户可以选择仅承接某一行业的借款企业,或者承接某一特定地理位置的借款企业,或者发行普通股的企业,或者发行其他特别种类证券的企业)。资金门户必须保持沟通渠道以使投资者之间、发行人之间相互交流。门户还必须成为金融业监管局的会员(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NRA),向投资者提供教育咨询材料,并遵守FINRA的相关规定及隐私保护、反洗钱和账户记录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要求。可见,小企业网贷平台不得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仅仅承担信息展示、信用评估、和对投资人进行必要风险提示的功能。
(三)对符合要求的网贷平台给予登记豁免权
SEC对Lending Club进行监管后,由于贷款需要逐笔登记备案,所以产生了较高的监管成本和时间成本。为节约小企业网贷平台的监管成本,新规则对符合要求的平台给予登记豁免权。但因为平台的公众性质,对免于登记的平台在投融资额度方面实施严格限制,以达到借款企业规范融资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目的。
融资额度限制。借款人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发行证券融资,但对普通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总量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数量不受此限制,但如果借款企业按照传统的宣传方法同时发行两类证券,那么可能被认定发行证券时使用了不合法的广告手段。所以借款企业必须将网贷平台融资和其他证券发行方式分离开来,否则难以满足监管规则的要求。
投资额度限制。普通投资者在任何12个月内购买证券的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年收入和净资产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者购买金额不超过2 000美元或者年收入和净资产的5%;年收入和净资产1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者购买金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者年收入和净资产的10%。注意,这些上限指的是一位投资者一年内从不同平台购买证券的总量。
(四)借款企业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和在Lending Club平台上主要依靠Fico评分相比,借款企业必须向网贷平台和投资者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业务范围、所有权状况、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姓名及背景、商业前景预测,实质性风险评估、目标发行额、所得款项的预期用途、发行价或者定价方法等。如果发行量在10万美元以下,借款企业必须提供最近税务年度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由其行政主管认证的财务报表;如果发行量大于10万美元但小于50万美元,借款企业必须提供由独立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如果发行量超过50万美元,借款企业必须提供由独立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借款企业在发行之前必须向SEC披露这些财务信息,并在发行期间向公众披露信息。完备的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降低逆向选择风险,提高对小企业风险的识别度,扩大小企业贷款的有效供给。
借款企业和平台可以通知(或者提示)投资者关注平台的信息,但不能对证券发行进行广告宣传,而且提示内容也只能包含被新规则认可的有限信息。但是,借款企业可以通过融资平台的信息渠道与投资人就发行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借款企业和平台必须在每次发行成功后向SEC提交报告,对自身和发行的状况进行详尽说明,由此开始接受SEC对融资项目的监管,直到融资项目到期结束或者提前清算为止。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借款企业不必再向SEC提交报告,条件包括:借款企业已经成为证券交易法案规定的定期发布公告的公司,不再享有新规则的豁免规定;借款企业或者第三方回购了全部众筹证券,不再具有公众性质;借款企业清算或者解散了公司业务。
四、美国小企业网贷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从Lending Club网贷平台小企业贷款的数据可以看出,综合类网贷平台中虽然也可以发放小企业贷款,但是贷款利率高、波动性大,并且获得资助的比率较低,所以小企业贷款占比较小。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框架,网络技术和大数据的运用可以降低网贷平台甄别风险的成本,有利于缓解小企业贷款的信贷配给问题。但是,由于综合类网贷平台对小企业授信主要依据个人信用评分体系,对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披露程度较低,所以小企业贷款在综合类平台中存在较大的逆向选择风险,降低了小企业贷款网络信贷的有效供给。
为更好地匹配小企业网络贷款的供给和需求,美国的监管新规允许设立更加适合小企业网贷的“资金门户”,并对小企业网贷平台运行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扩大小企业网络贷款的有效供给。小企业可以通过网贷平台向普通公众发行证券,而不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二是对小企业网贷平台在符合投融资限额规定时给予登记豁免权,以此节约登记带来的时间和成本。三是规范借款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借款企业必须向平台和投资者披露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并限制广告和宣传以避免普通公众投资者被误导进行高风险投资。四是对网贷的借款企业和投资人设置投融资限额,使小企业网络借贷符合小额、分散的特征,避免公众投资者过高地承担网络借贷的风险。
结合Lending Club的经验,并借鉴美国的监管新规,对我国P2P小企业网贷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小企业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建立专业化平台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资格还没有得到确认,P2P网络融资方式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应借鉴美国的做法,规范P2P网贷平台和投融资主体的合法地位,使P2P小企业网贷有法可依。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结构和收益模式不同于消费信贷,通过消费信用评分对小企业贷款进行评级并不合适。一方面,如果消费类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申请人具有同样的信用评分,设定相近的利率水平,出资人会更倾向于消费类信贷,因为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更高;另一方面,很多小企业贷款申请人可能因为信用评分较低而丧失创业机会。所以,建立专业性的小企业P2P平台,开发适合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降低P2P小企业网贷利率水平,缩小与传统融资渠道的利差,进而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进P2P小企业网贷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P2P网贷平台来说,建立专业化的小企业网贷平台更具可行性。因为我国小企业贷款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传统渠道信贷配给严重、民间借贷利率偏高,P2P平台的进入门槛更低,更有利于形成竞争优势。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功能还使得小企业信息更加透明,有助于从整体上降低小企业贷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建立“去中介化”的P2P小企业网贷平台
“去中介化”是指平台本身不涉及融资和借款业务、不提供担保、仅提供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和贷款匹配等服务;平台的收益来自于服务费而非利差;平台不承担借款者违约的风险,同时平台运营的风险也不会转嫁给投资人。Lending Club采用以自身名义发行“无追索权”票据的方式,虽然不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但是却将其自身的运营风险转嫁给了投资人。我国P2P网贷平台大多对借款提供担保、提取风险准备金,这些对平台借款的增信方式使P2P成为类似传统渠道的融资中介,一方面使平台积累了自有资
本难以承受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也使P2P网贷各方的风险分摊机制和法律关系更趋复杂。因此,P2P平台应回归建立之初的“去中介化”目标,成为直接融资中的网络服务中介,让投资人承担借款人的风险,而各平台通过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的专业技术形成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模式。
(三)建立以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为宗旨的监管框架
P2P小企业网贷是小企业面向公众进行融资,这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所以,信息披露和对投资者的保护至关重要。正因如此,美国对P2P小企业网贷的监管改革主要包括限制小企业的借款总额——避免集中性风险、小企业详尽的信息披露——保证公开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纳税申报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保证公允性。在这些维护市场公平措施的基础上,还根据出资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制订了投资额的上限,进一步保护投资者,避免其过度承担风险。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P2P监管规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明确监管主体,对P2P小企业网贷实施功能性监管
首先,选择银监会作为监管主体,就目前我国P2P的运营模式来说无疑是最合适的,但由于银监会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间接融资机构,通过设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难以满足信息公开披露的监管要求。所以,建议对P2P小企业网贷实施功能性监管,根据其直接融资的职能归属证监会管理,并仿效美国制定适合众筹融资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其次,从投资者保护上,应该设定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和单个投资者一年内的投资上限,以达到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最后,鉴于P2P平台“去中介化”后主要是网络信息服务中介,具有不同于金融机构的技术风险,所以应对平台运营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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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筠
Peer-to-Peer Lending to Small Business and Regulation Reform in US——Based on Loan-level Data from Lending Club
HAN Min1, ZHENG Qing-huan2
(1.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School of Economic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2. School of Business,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China)
P2P lending has become a new channel and important supplementary for small business financing. Based on the loan-level data from Lending Club, this paper built model of asymmetric information to analyze the mechanism of P2P Lending to ease credit rationing and the adverse selection risk of P2P Lending. By drawing new regulatory rules of JOBS, we advise to implement the function regulation for P2P Lending and develop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legal status of P2P Lending,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quota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quirement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peer-to-peer lending; small business loan; Lending Club; asymmetric information
2015-09-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1YJC7903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JY106)。
韩民,男,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主要从事金融风险管理风险研究;郑庆寰,女,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金融系讲师,主要从事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F833
A
1005-1007(2016)04-00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