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案件的非羁押诉讼制度研究
2016-11-09郭炯张平秦勇
郭 炯 张 平 秦 勇
(445700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部 湖北 恩施)
轻刑案件的非羁押诉讼制度研究
郭 炯张 平秦 勇
(445700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部湖北 恩施)
轻刑案件指犯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非羁押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对轻刑案件采取非羁押诉讼,可以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拟通过对来凤县检察院公诉部门2015年办理的轻刑案件的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轻刑案件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原因,进而探讨轻刑案件立案后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现实可行性。
一、轻刑案件的构成情况
1.宣告缓刑人数。2.免于刑事处罚人数。3.拘役人数。4.单处罚金人数。
2015年来凤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被法院判处的轻刑案件共124件186人,其中宣告缓刑(包括拘役宣告缓刑、三年宣告缓刑、不满三年宣告缓刑)的共有138人,占总人数的74.2%;免于刑事处罚的共有27人,占总人数的14.5%;拘役的共有11人,占总人数的5.9%;单处罚金的共有10人,占总人数的5.4%;无判处管制的案件。
二、轻刑案件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1.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较多
1.轻刑案件总人数。2.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人数。3.羁押性强制措施人数。
根据调查和研究,2015年来凤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审查起诉且被法院判处轻刑的案件中,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28人,占总人数的68.8%;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指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共有58人,占总人数的31.2%,没有一例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子。
2.自侦案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较高
1.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人数。2.羁押性强制措施人数。
2015年来凤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被法院判处的共有17件17人,其中有13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时被采取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占总人数的76.5%;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共4人,占总人数的23.5%,也没有一例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子。
3.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多属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人数。2.非共同犯罪人数。
根据调查和统计,2015年轻刑案件中共有58人在审查起诉时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中属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共有34人,占总人数的58.6%;有24人属于非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占总数的41.4%。
综上,轻刑案件的非羁押诉讼在本地区的实施较为乐观,但羁押性强制措施在轻刑案件中的适用比例仍然过高,从上述表格统计的数据及本人有限的办案经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都是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或者已确实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
二是自侦案件较多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为首先基层院办理的自侦案件基本上没有复杂的情节和特别巨大的涉案金额;其次,这些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知识分子,能够认清形势,认罪态度好;再次,发案前他们有稳定的工作和较好的生活,社会危险性小。比如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兢兢业业工作,因为某一方面的疏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其没有主观恶性。对这类人都可以考虑适用非羁押诉讼。
三是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单独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更大,若其认罪态度不好,极有可能串供,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极有必要。
三、探讨轻刑案件立案后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现实可行性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此可知,首先,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若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不会发生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重新犯罪等社会危险的案件,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采取强制措施是可行的;其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某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若不符合,则不能采取该种强制措施。
2.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有三:一是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三是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他们吸取教训,认识和反省自己的罪行。
若这三个目的在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可以顺利达到,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直接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
3.现实必要性
对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程序性事项,让办案人员有更多时间做实质性工作,有利司法效率;二是能够更好地保障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就可以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有利办案文明;三是“轻刑快审”的需求。“轻刑快审”指对一些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压缩程序,减少羁押时间,通过公检法三机关合力实现快审快结。立案后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快速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可以大大缩短案件的办理时间。
当然,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哪类轻型案件在满足哪些条件下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诉讼活动,在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检察官责任制的大潮面前,这样做有一定的风险,还需要体制的配套和立法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