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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相关问题解析

2016-11-07马永义

会计之友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公允价值

马永义

【摘 要】 伴随201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的发布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后续计量模式,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真正落地生根了。从技术层面而言,“39号准则”是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战略的产物。该准则的行文风格具有较强的中英文转换烙印,实务界的同行们在学习和消化过程中均遇到了不小的障碍,文章对“39号准则”的架构和具体内容加以通俗化描述和解析,以期对同行们能够有所裨益。

【关键词】 公允价值; 方法论体系; 初始计量; 计量标的; 披露要求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8-0080-02

一、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解析

“39号准则”[ 1 ]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如下:“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笔者注意到,财政部2014年7月23日以76号部长令形式所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与其2006年2月15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的“基本准则”相比较,唯一的变化就在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发生了改变,且2014版“基本准则”中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与“39号准则”给出的上述定义完全一致,至此公允价值定义在我国企业会计标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上述公允价值的定义,笔者特作如下解析:

要点一:公允价值是一种后续计量模式

后续计量模式是与初始计量模式相对称的概念,而初始计量通常是按历史成本来计量的。既然公允价值是一种后续计量模式,则意味着通常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换言之,言及公允价值计量通常剑指资产和负债要素。

要点二:公允价值是针对某一计量日而言的

由于公允价值是一种后续计量模式,其金额就不会停留在历史成本上,而是要伴随时间的变化而“随行就市”,因此,计量日既是理解公允价值定义的要点之一,也是从业人员实务沟通与交流中必备基本素质之一,即在言及某一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必须明确说明具体的计量日期。众所周知,言及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必须提及某一具体日期,言及收入或费用的金额必须提及某一具体时期。与此相类似,言及公允价值必须提及某一具体计量日。

要点三:公允价值是站在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而言的

公允价值不是某一方的自我感知或判断,而是市场参与者的共识。所谓市场参与者必须同时具备如下特征:第一,市场参与者必须是相互独立的;第二,市场参与者必须是熟悉情况的,既要对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的个体状况比较熟悉,也要对该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状况比较熟悉;第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进行的。

要点四:公允价值是在有序交易中形成的

有序交易是对市场交易状态的具体要求,其基本要义是指在计量日之前的近一段时期内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呈现出有规律可循的惯常状态,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要点五:公允价值是假定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形成的

伴随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覆盖半径在不断扩大,但市场半径也必然受到经济可行性或物理可及性的限制,这样对于同一计量标的就有可能会存在林林总总的若干个市场。而同一计量日的不同市场上存在着不同市场参与者和发生着不同的有序交易,在此情形下究竟该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呢?为了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39号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将公允价值的计量假定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所谓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依此定义不难判定,主要市场是客观、唯一的,以该市场的有序交易来确定所计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无疑更具科学性、可比性和可验证性。所谓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以最低金额转移负债的市场。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在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情况下,才依据最有利市场来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而依据最有利市场来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是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相吻合的。

在逐一理解和把握了上述五个要点的基础上,再阅读“39号准则”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相信读者的认识和理解会更加全面而准确。

二、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论体系解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究竟对哪些资产或负债需要或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来进行后续计量,实质上是由“39号准则”之外的其他具体准则来规范的[ 2 ]。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而言,在其他具体准则对某一资产或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前提下,“39号准则”对各种情形下的公允价值究竟该如何计量集中给出方法论体系。笔者通常将“39号准则”所规范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论体系用“两组三个层次”来加以概括和描述。

第一组三个层次的要点:

在两组三个层次中,第一组三个层次是公允价值计量的首选,即位于最顶层。简言之:在存在主要市场的情况下,所计量标的的公允价值就依据主要市场上出售该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该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来计量;在不存在主要市场但存在最有利市场的情况下,所计量标的的公允价值就依据最有利市场中出售该资产所能收到的最高价格或转移该项负债所需支付的最低价格来计量;在不存在主要市场也不存在最有利市场的情况下,只能依据“39号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来确定所计量标的的公允价值。

第二组三个层次的要点:

第二组三个层次是针对依靠评估方式来确定公允价值而言的,而且主要是围绕评估过程的输入值展开的。第一层次输入值的基本含义是,如果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找到与所计量的标的相同的资产或负债,则应依据活跃市场上该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输入值直接代入评估公式。第二层次输入值的基本含义是,如果在活跃市场中找不到与所计量资产或负债相同的交易标的,但能够找到与所计量资产或负债相类似的交易标的,则应依据相同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并经过调整后代入评估公式。如果存在非活跃市场,即便在该类市场中能够找到与所计量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或负债,也需要将所获取的相同或类似资产、负债的交易价格经过调整后,才能代入评估公式。第三层次输入值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可观察的输入值,则只能依据不可观察的输入值代入评估公式,并且不可观察的输入值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相关假设,包括有关风险的假设,如特定评估技术的固有风险和输入值的固有风险等。

三、关于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原则的解析

一般说来,资产或负债通常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如果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要求某项资产或负债在初始计量环节就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那么是否可以将取得该项资产所需支付的或承担该项负债所收到的成交价格认定为公允价值呢?“39号准则”指出,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是相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不相等(具体情形不赘述)。

“39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且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或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该项规定的文字描述显得不够直接明了,更直截了当的表述则是,企业应该以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金额,实际成交价格与该公允价值存在差额的,应将该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言以蔽之,必须确保相关资产或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四、关于不同类型计量标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解析

“39号准则”从整体上将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标的区分为非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两大类型,并分别给出了具体的计量规则。其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分别在“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和“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中加以规定。

通览“39号准则”第九章和第十章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这两章的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内容高度一致,原因在于自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要求所有的金融工具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部分金融工具仍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分别对各类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议读者在学习和消化“39号准则”第九章和第十章的相关内容时,可同时参见22号准则、37号准则及其各自的指南或财政部会计司公开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相关章节,以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加以具体解读。

“39号准则”第八章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现择其要点作如下解读:

要点一:关于非金融资产内涵的理解

笔者认为,非金融资产是与金融资产相对称的概念,通常应包含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进行金融资产投资,意味着让渡了相应资金的实际使用和支配权,其目的通常在于获取持有或转让收益。而企业进行非金融资产的投资,则通常意味着要通过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通过供产销的顺畅衔接以及核心竞争力的充分发挥来获取剩余收益。

要点二:关于最佳用途假设必要性的剖析

在确立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时,首先需要对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作出假定,因为非金融资产的具体用途不同给投资人所带来的收益就会有所不同,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只有在对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作出假设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从技术层面对其公允价值确立具有可比性且可操作的计量规则。“39号准则”给出的最佳用途的定义是:“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

要点三:关于最佳用途判定要素的理解

“39号准则”对最佳用途确立了三项判定要素,简言之则为:法律上要允许,即不能对非金融资产的用途作出非法的假设;实物上可能,即在工艺和技术既定的情况下,对实物资产产能的假定应符合“行规”并具有可验证性;财务上可行,即非金融资产投资所带来的投资回报率应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平均投资回报趋势。

五、关于公允价值披露要求解析

尽管有若干的具体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39号准则”对公允价值的披露只划分为“持续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与“非持续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两大类别。其中对前者所要求披露的信息要明显多于后者,并且要求后者所披露的信息全部包含在要求前者所披露的信息之内。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公允价值的披露主要是针对采用评估方式确认的公允价值而言的,在持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评估所依存客观环境的变化,评估过程中输入值的归属层次就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39号准则”对持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就要求披露输入值层次发生转换的交叉性对应信息。而对于两大类型所要求披露的共性信息而言,则呈现出输入值所在层次越低要求披露的信息就越多的趋势,以便于利益相关者对评估的可靠性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推断。

总之,因持续趋同而发布实施的“39号准则”的行文风格偏向于翻译化,加之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与发达市场尚存在一定差距,实务界对该准则的理解和把握尚存在一定难度,希望本文对业界能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S].2014.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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