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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少年轮奸案看律师的有效辩护

2016-11-05罗力彦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轮奸审判长王平

无法拒绝的委托

2001年王平刚满18岁,自小抱有从军愿望的他参了军。入伍后凭借出色的表现,部队决定对其予以嘉奖。但就在嘉奖令即将颁发的时候,一张拘留证和一副冰冷的手铐摆在了他面前。

原来,初中毕业后,王平和朋友陈涛等六人到当地一所烹饪学校上学。2000年7月在学校的安排下,他们开始在一家饭店实习。这家饭店的后厨有一个名叫任倩的女孩儿,比他们大几岁,性格比较开朗。工作之余,大家经常一起出去玩。

2001年年初,任倩的母亲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被王平、陈涛等六人轮奸,且已怀有4个多月的身孕。

这起案件被定性为特大恶性案件,媒体将此案作为教育未成年人的反面教材进行了报道,以此呼吁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法院决定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

2001年9月,我正在武汉参加一个会议,助理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一个中年妇女到所里找我,想请我为一起强奸案件的被告人辩护。

强奸案件不好办,这是业内人的共识。因为强奸案件除了少数情况能提取到物证,比如精液、精斑以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要么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要么就说女方是自愿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害人指认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是违背她的意志,被告人的辩解就很难被采信。

因为这种案件的辩点很难找,再加上我正在外地出差,于是让助理婉言推辞了她。

没想到出差回来后,王平的母亲,一个身材消瘦、面容憔悴的女人跪倒在我的面前,流着泪对我说:“罗律师,我终于找到您了,求求您救救我儿子吧,他才18岁呀!”我连忙把她扶了起来。

案件疑点颇多

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王平、陈涛等六名被告人在王平的家里轮奸被害人任倩,并导致其怀孕,王平被列为第一被告人。

我翻看了一下案卷材料,被害人称其与六名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是被强迫的,而六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承认了强迫被害人与他们发生性行为的犯罪事实,供证基本一致。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至10年有期徒刑,而只要是两人以上轮奸,将从重处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尽管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是六人轮奸,犯罪情节比较恶劣,将要承担的刑罚很可能会很重。

看到这里,我不免有些担心自己接这个案子是不是有些感情用事。我觉得本案的辩护空间不大,而且听说被害人家里闹得很凶,社会舆论都倒向被害人一方。

但是,从律师的职责考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全方位地提出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能轻言放弃。做律师以后,我遇到的棘手案件太多了,每一次遇到困难,我都会不停地鼓励自己:“努力未必成功,但我仍需努力。”

经过认真仔细比对,我发现了看似完整的证据当中的矛盾:六名被告人都承认在王平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仔细看六个人的供述,在案发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姿势上有矛盾点,甚至对被害人当时穿的是裙子还是裤子都无法统一。这是为什么呢?是被告人记忆的错误还是有其他原因?

带着疑问,我会见了王平。对我提出的这个问题,王平好久都没说话。看到这个刚满18岁、从部队被带到看守所的孩子,我的心缩紧了。我对他说:“孩子啊,你为什么要做这么傻的事啊?”王平眼圈儿发红,对我说:“罗阿姨,我错了!其实是那个女的主动的,我们六个人和任倩不止一次发生过关系,有五六次吧,每一次都是她提出要和我们干那种事的。”

“那你为什么说只有一次?”我接着问道。

“别人告诉我,说一次能判轻一点。罗阿姨,我知道错了,以后我再也不敢了。”听到这里,我的疑问有了答案:几个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几个人供述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次发生的事情。

被告人家属不满我的发问

会见王平后,我一直在想:如果任倩是自愿的,那么她为什么要报案?

王平的父亲告诉我:“任倩怀孕被她妈妈发现后,曾找到我们要求私了。由于任倩家人提出要40万元,我们几家的家庭条件都不怎么好,拿不出这40万元,就没谈成。”

2001年10月的一天,我记得是一个星期二。因为是未成年人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只允许被告人的监护人参加旁听。当六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押上法庭的时候,我听到了旁听席上的抽泣声。

审判长法槌一敲宣布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向王平等六名被告人讯问。接着,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由我向王平发问。

辩护人:你与任倩是在什么时候认识的?

王平:2000年7月。学校安排我们到饭店实习,在后厨干活儿,任倩在后厨择菜,所以我们认识了。

辩护人:你是什么时候当兵的?

王平:2000年11月份。

辩护人:在你当兵前四个月里,你一直在饭店实习吗?

王平:对。

辩护人:起诉指控你们六个人和任倩在你家发生性行为是8月份,这之后到你当兵前,你见过任倩吗?

王平:见过。任倩一直在饭店后厨择菜,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

辩护人:除了起诉指控8月份这一起外,你和任倩还有过性行为吗?

王平:有,起码有五六次。

此时,旁听席上一片哗然。几个被告人家属十分不满和愤怒,其他五名被告人也都瞪大了眼睛看着我。我知道他们一定在想:多人轮奸一次,就可以判上10年了。如果轮奸次数多了,这不是把人往火坑里推吗?

在法警的制止下,旁听席才安静下来。我继续发问。

辩护人:这五六次都是在什么地方?

王平:我家、任倩家,还有公园。

辩护人:都有谁参加?

王平:每次都是我们六个人。

我又一次听到旁听席上传来不满的声音,但我还是接着发问。

辩护人:每次是谁提出来的?

王平:任倩,她每次都说给我们买好吃的,请我们看电影等,让我们跟她那个。

辩护人:那为什么你在此前只说8月份这一次呢?

王平:因为曾有人告诉过我们,只有一次,罪会轻很多,所以就都说只有一次。

庭审持续了七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走出法庭,这些被告人的家长将他们的不满发泄了出来:“罗律师,你到底是为哪边讲话呀?你这不是在害我们的孩子吗?”他们当着我的面,对王平的父母说:“你们找了两个多月,怎么找了这么个律师,赶快换人吧。”我从王平父母的眼神中,也看出了他们的不解和疑虑。我没有作任何解释。

被害人,请你出庭

在仔细考虑分析后,我作出了一个看似有些冒险的决定——申请传被害人任倩出庭。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无论是犯罪结果还是处理结果都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陈述时往往会掺杂个人因素,夸大被侵害的事实,所以让被害人出庭可能是一个冒险的决定。

在强奸案中,因为被害人的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支持律师提出的传被害人到庭的申请。而王平一案,案发时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任倩比这六个孩子至少大6岁,心智相对成熟,而且通过前面的庭审,本案重要事实部分确实存有疑点,如强奸次数等。审判长可能考虑到传任倩到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我的申请得到了法庭的允许。

如何通过向任倩发问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关键是要制定好发问的策略。

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要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以及告发的原因等作全面的分析。围绕这些问题,我每天都在思考,如何来设计发问提纲。记得有一天到沈阳开会,坐了四个小时的火车什么也没干,只想一个问题,怎么能让任倩在我看似不经意的发问中说出真相。

第二次开庭,我记得又是个星期二。

当审判长宣布传被害人任倩出庭作证时,只见一个个子不高、留着短发、身材略胖的青年女子走进了法庭。审判长向其交代了权利义务之后,我开始发问。

按照我的发问提纲,第一个问题方向: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辩护人:你是怎么认识王平的?

任倩:他到我们饭店实习,在后厨干活儿,我也在后厨择菜。

辩护人:后厨共有几个人干活儿?

任倩:除了我和他们六个外还有三个职工。

辩护人:他们六个人和职工们相处得怎样?

任倩:挺好的,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

辩护人:这几个实习学生在后厨主要干什么活儿?

任倩:洗碗、切菜等,大部分时间都是帮我择菜。

我发问的语气一直很平和,好像邻家人在和任倩唠家常。

辩护人:他们一直帮你择菜吗?

任倩:是啊。

辩护人:直到什么时候?

任倩:实习结束。

辩护人:那是几月份?

任倩:他们1月份走的。

辩护人:他们在后厨实习了多长时间?

任倩:半年,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1月份。

辩护人:这期间你一直在那儿工作?

任倩:是,一直在后厨。

相信法庭一定听明白了:任倩自称8月份被轮奸,可是此后和王平他们还在一起工作,没有任何异常。

按照我的发问提纲,我转到了第二个问题方向:关于事后被害人的态度。

辩护人:王平也是1月份离开饭店的吗?

任倩:不是,他11月份当兵走了。

辩护人:王平参军之前,他是否送给你礼物?

任倩听到这儿,一脸的怒气:礼物?他什么也没给我。倒是我给了他200元钱。

辩护人:你为什么要给他钱?

任倩:他跟我要的,说他当兵要走了,让我表示表示。

问到这里,大家也应该听明白了:王平是在2000年11月到部队的,而任倩报案时称自己被轮奸的时间是2000年的8月,显然任倩给王平钱应该是在她所谓的“被轮奸”之后。

事后,王平的妈妈问我:“罗律师,你平时说话声音挺响亮,但是在向任倩发问的时候怎么声音不大,语气也特别温和?”这其实也是一个技巧,就是向对你抱有警惕的被害人发问的时候,应当避免情绪化,不要态度蛮横、语气强硬甚至讥讽嘲弄、尖酸刻薄,而是要用平和的语气,用谈话式的风格向他们发问,可能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我转移到了第三个问题方向:关于报案原因。

辩护人:你被他们强奸后,告诉你家里人了吗?

任倩:没有,我怕他们生气,让他们丢脸。

辩护人:后来他们知道了吗?

任倩:知道了。

辩护人:怎么知道的?

任倩:我怀孕了,被我妈发现了,我就跟她说了。

辩护人:你妈什么反应?

任倩:她非常生气。

辩护人:你是几月份告诉你妈的?

任倩:11月份左右。

辩护人:这期间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没有?

任倩:我妈当时想私了,不想把事情闹大,怕我以后没脸见人。

辩护人:你妈把问题解决了吗?

任倩:我妈说没有搞成,后来就报案了。

发问到这里,应该说很顺利。可是,本案的关键是看性行为当时是否违背任倩的意志,当然我们不可能直接从任倩那里得到“同意”或“我愿意”的答复。要想推翻她的陈述,只能从细节人手。有些细节是被害人没有准备的,旁敲侧击,穿插迂回,让她在无准备、不经意间露出破绽,所以这是一个关键的发问。

我充分利用了会见王平时,曾无意间获取的一个细节,围绕这个细节,精心地设计了我的发问。

辩护人:他们在什么地方强奸的你?

任倩:他们把我推倒在床上,一个人把着我胳膊,一个人把着我的腿,我动不了,王平就上来了。

辩护人:床上面有被子吗?

任倩:没有,只有床单。

辩护人:那你是躺在床单上吗?

任倩:不是,那上面还有个枕头。

辩护人:枕头上还有什么?

任倩:手纸。

辩护人:枕头上为什么要放手纸啊?

任倩:怕把枕头弄脏了。

辩护人:谁放的?

任倩:我。

脱口而出的一个“我”字出卖了任倩。旁听席传来的“唏嘘”声,使任倩意识到自己掉入陷阱里了,但是她想改口已经晚了。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这一天的法庭调查又进行了六个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辩护观点一锤定音

第三次开庭,还是一个星期二。

我当庭宣读了王平父亲的证言,证实任倩的家人在任倩报案前曾找过王平的父母要求私了的经过。其他几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举证完毕,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在发表辩护词时,我强调指出,不能因为任倩怀孕报案,且一口咬定被强奸,就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庭审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通过向任倩发问已经证实:任倩和王平等人自2000年7月相识,直到王平当兵这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关系一直很好。8月,任倩和王平等人发生性行为后,还在一起工作,任倩没有任何异常。11月王平参军入伍前,任倩还送给他200元钱。而据王平当庭说,他们与任倩发生性关系有五六次之多,每一次都是任倩提出的。

本案案发的原因是不正常的,如果任倩真的是被王平等人轮奸的,那她和她的家人为什么不及时报案,而是在案发后四个多月才报案呢?真正的原因是任倩的母亲向被告人家里提出私了未果的情况下才报案。这一事实有王平父亲等被告人家属的证言、任倩的陈述予以印证。

综观全案,辩护人认为王平在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王平等人和任倩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任倩的意志,王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都有理有据地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辩论结束后,六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案的开庭审理到这里就结束了。每一次开庭,不仅仅考验着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家属也是一种巨大的折磨。当警车押着六个孩子离开法院驶向看守所时,孩子们的父母跟着警车奔跑,边跑边呼喊着自家孩子的名字,一直跑到实在跟不上、看着警车消失在路的尽头,他们才绝望地停下脚步,有的跪在地上,有的仰天哭喊,发出撕心裂肺的呼唤,那一幕幕场景让人刻骨铭心。

陈涛的奶奶知道孙子被关在看守所,禁不住刺激撒手人寰了;还有一名被告人的母亲经受不住打击和压力精神失常,整天站在一个十字路口等她儿子回来。

一起强奸案让几个家庭陷入命运的漩涡,给几个孩子的前途蒙上了阴影。我们都在期待,期待着一个公正的判决。

2002年3月的一天,一个难忘的日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无罪。

罗力彦的辩护攻略:LINK如何向被害人发问

从古罗马开始,法学就被认为是“神与人的学问,公平与善良的艺术”,寄托着人类对一个更美好社会的向往和追求。法学的艺术是人类的理想,提高辩护艺术是律师接近这一理想的现实路径。

辩护艺术是一项综合的技能,涵盖质证艺术、举证艺术、发问艺术、抗辩艺术等方面。具体到这个案子主要涉及的是发问艺术。

因为任倩是报案人,所以,她一定会坚持发生性行为是违背了她的意志的,也就是这六名少年强行将她轮奸了。

在这个时候,你要向她发问,她肯定会固守一条,那就是“不愿意”“不同意”。辩护律师想得到的是实话,可是因为戒备心理,被害人往往不会对辩护人吐露实情。

当然,就像所有的被害人不会承认“我是愿意的”一样,没有一个律师会愚蠢到直接向她们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被害人立刻会猜出你的意图或者对你的提问有所警觉,进而有意回避你的提问或直接作出否定的答复,那样,你将永远无法得到真相。所以,要想让她们不回避这种问题,你必须以技巧智取。

什么技巧呢?重要的是设计好发问提纲。要完成这一任务,所需要的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系列的问题,并且是一系列导向你所希望的答案的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中的每一个问题都环环相扣,最终指向你要的结论。即使不能得到你所要的满意的答案,法庭通过你带有方向性的问题,也能得出一个合理的判断。

特别是,通过设计发问,让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自己讲出事件的真相,这才能体现出辩护律师“辩”的智慧。在获得了被害人真实的答复后,要马上结束发问或转换到其他问题以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切忌重复或强化这个问题。

如本案中,关于王平参军前任倩给他200元钱一事,如果我直接问任倩:“王平当兵前你给他礼物了吗?”任倩可能会迅速反应作出否定的答案。可是我转换方式问:“王平是否送给你礼物?”她就不能从防御的角度考虑而道出实情。

发问时间是有限的,律师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作出迅速、及时并最有利的选择。只有通过整理、调整提纲的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才有可能在法庭上把握好机会,揭示出真相。

这里要补充的一点是,涉及多个被害人出庭的案件,如诈骗和伤害案件,律师在被害人出庭的顺序上都要有所安排。要按照法官易于理解、接受和记忆的顺序来设计排序。

美妙的音乐与噪音构成的音符虽然相同,因音符出现的顺序和排列不一,给人感觉截然不同。石墨和金刚石的构成元素虽然相同,因排列的秩序不一,价值也有着天壤之别。一个好的律师应善于通过正确的组合证据、出示证据、安排发问,来达到最佳的向法庭证明问题的目的。

艺术的高超来自修炼,发问技巧的运用需要积累。律师不可能在纸上习得这一艺术,而要通过不断地出庭来总结。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离开了实践,法律也就徒有其名了。同样,法庭辩论艺术也绝非书本所能够得到的。就如伯基特大法官所言:“没有出庭,什么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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