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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中储粮企业的影响

2016-11-04王岩

经营者 2016年13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营改增影响

王岩

摘 要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至此,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中储粮企业也涉及许多营业税业务,“营改增”后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中储粮企业“营改增”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正、负两方面影响,进而提出面对“营改增”,做好纳税筹划的办法。

关键词 中储粮企业 “营改增” 影响 纳税筹划

中储粮总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诸多优惠政策。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标志着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储粮企业当然也不例外,虽说中储粮企业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也涉及许多营业税业务,“营改增”后必然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储粮企业全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以下就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论述)。

一、“营改增”前中储粮企业增值税业务

(一)免税业务

第一,粮食销售免征增值税。中储粮企业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以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第二,政策性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中储粮企业销售中央储备轮换油、拍卖临储油等业务均属政策性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三,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销售免征增值税。中储粮企业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增加了种子、化肥、农药等销售业务,这些业务属免税业务。

第四,糠麸、菜粕、棉粕、花生粕、葵花粕等销售免征增值税。糠麸、菜粕、棉粕、花生粕、葵花粕等是粮食、油料加工形成的副产品,这些产品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属免税饲料,其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应税业务

第一,非政策性食用植物油销售。如企业自营的商品食用植物油销售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第二,豆粕销售。豆粕属征收增值税的粕类产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三,加工业务。面粉加工厂、大米加工厂、食用植物油榨油厂等对外提供代加工业务,从而收取的加工费,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第四,废旧物资销售收入。中储粮企业销售不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销售粮油保管和运输中使用过的麻袋、编织袋等包装物等,处置收回的顶账资产所取得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包装物或其他废旧材料销售,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销售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政策。

第五,仓储业务、装卸搬运业务、交通运输业务、粮油品质检验业务收入。该部分业务已于2013年8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中储粮直属库为其他单位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为3%)。提供物流配送,物资中转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粮油品质检验服务取得的收入,按6%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中储粮企业的影响

(一)中储粮企业所涉及的“营改增”业务

第一,利息收入。中储粮资金中心、油脂公司或中心库都存在资金统借统还的情况,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从系统内企业收取的不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不缴纳增值税。但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要缴纳增值税。中储粮企业从资金中心存款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从其他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等,属于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该部分利息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6%。

第二,资产出租业务收入。中储粮企业存在资产出租业务,如库房出租、铺面出租、车位出租等,资产出租收入属应税业务。“营改增”前这部分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5%)。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三,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储粮企业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应税业务(政策性搬迁免税)。“营改增”前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 其增值税税率为11%(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5%)。 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其中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第四,培训、餐饮服务收入。中储粮企业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或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前,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6%。

(二)有利影响

第一,避免重复征税,大部分业务税负下降。如不动产出租业务,购置资产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明显下降。即使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在税率都为5%的情况下,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总体税负也是下降的。

第二,可自行开具发票,提高了工作效率。“营改增”前营业税发票要到税务局代开。大部分直属库建在村镇,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不太方便,且需要排队等候。“营改增”后,企业自己可以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开具发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不利影响

加大了会计人员工作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会计核算工作量加大。“营改增”前,营业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核算,“营改增”后,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要进行进项税核算,要将免税业务和纳税业务分开核算,区分可以抵扣进项税和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业务,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势必增加会计人员工作量。

第二,发票管理难度加大。“营改增”后,企业财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要进一步细化,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同的业务对取得的发票有不同的要求,如直属库库外存粮,如果是只是租赁对方的仓房或设施,对方就要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利用其仓库、货场等提供代储、保管货物服务,就要索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增值税发票。

另外,“营改增”后,中储粮直属企业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支付给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费,职工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应当取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门票、路(桥)费,2016年6月30日之后,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用于职工福利购进的货物或加工业务、用于个人消费购进的货物、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即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

三、如何面对“营改增”,做好纳税筹划

(一)企业要高度重视“营改增”

在目前轮换经营盈利很难,经济增长有限的情况下,研究好税收政策,做好纳税筹划越来越重要,必须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第一,“营改增”后,要减轻企业税负,就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综合管理能力要求更高,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了解“营改增”政策,主动配合“营改增”。

第二,采购人员要树立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和财税人员沟通,对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用于抵扣的进项税扣税凭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合理选择供应商,对于需要进项抵扣的业务,企业要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的财税专业素质

做好纳税筹划的根本途径是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的财税专业素质。企业可以通过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工作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察等途径来提高办税人员素质,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的意义,在掌握有关税法知识的前提下,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

中储粮企业长期以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会计人员税法知识非常欠缺,税务风险意识也很淡薄,所以加强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学习尤为迫切。

(三)对本单位“营改增”业务进行梳理,做到心中有数

税务会计要对本单位的“营改增”业务进行梳理,逐项列出进行对比分析,对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要做到心中有数。主动和业务部门沟通衔接,做好事前规划,降低企业税负。

(四)针对不同类型业务合理选择不同的计税办法

“营改增”后,国家出台了许多过渡性政策,企业办税人员要认真对比分析,对不同的类型的收入进行分类处理,用活用足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如不动产出租或销售业务,按2016年4月30日为时点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5%;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或销售业务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因为“营改增”之后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有利于税负的降低。

(五)完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所以企业要细化会计核算办法,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正常纳税业务分开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分开核算。

第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法业务要分开核算。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简易征收法业务的进项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如果企业误将不得抵扣的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且没有进行进项税金转出,被税务局发现后将在补缴税款的同时还可能征收罚款和滞纳金。

(作者单位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兰州分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探索与建议[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8).

[2] 时军.“营改增”税负变化对企业财务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上),2014(4).

[3] 樊其国.“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J].首席财务官,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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