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绿化工程的不平衡报价
2016-11-03付秋兰
付秋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在改善城市面貌、隔离噪音、消减“热岛”效应、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等方面,具有其他设施设备无法替代的作用。各地政府也都投入巨资建设了大量的绿化工程,创建“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因此,各地审计机关都面临着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任务,不可避免地遇到中标单位不平衡报价问题。现以某学校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事例,谈谈如何处理绿化工程的不平衡报价问题。
一、发现不平衡报价
该工程经过评审、招标,合同价为43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以设计苗木不适合本地气候或不符合实际地形等等理由,进行了大量变更,有的苗木不栽了,有的苗木几十倍的增加。咨询公司初审稿反映仅苗木变更就增加198万元,这个问题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审计人员经分析投标清单、合同、变更工程量及初审结算,初审者是按合同约定的“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结算原则计算,即投标单价是多少,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单价也是多少,表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分析招标清单和投标单价就发现了问题。根据园林定额说明,成片种植的土球直径在15cm以内(即高度约在30cm以下)的灌木按平方米计算工程量,不是按株套用定额。在九江市的实际做法,灌木是按平方米计算种植费的,而招标清单是按株为单位,按株计算的种植费会比按平方米计算的要高。孝顺竹一般是一丛15株,应以丛为单位,但清单还是按株为单位,其投标综合单价为43.54元/株。稍微有一点绿化知识的人都会知道,这种投标单价是以丛为单位报价的,即43.54元/丛(15株)。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大量变更增加,不排除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手段,将报价高的苗木大量增加,报价低的苗木变更掉。比如,大叶栀子由招标量700株增加到3.67万株,增加比例达到5 138%;孝顺竹由招标量845株增加到4 005株,增加比例达到374%。
二、处理不平衡报价
审计人员首先想到的是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因此,对投标单价严重偏离实际,增加工程量超过15%的苗木应重新组价。比如,灌木应改为按平方米计算种植费,孝顺竹应改为按丛计算,采用当期信息价重新组价。例如:
孝顺竹变更增加工程量由初审稿的13.76万元(=增加量3 160株×投标单价43.54元/株)降为1.97万元(=增加量15%以内127株×投标单价43.54元/株+增加量15%以外203丛×70元/丛;127株=招标量845株×15%,取整;203丛=实种量4 005株-招标量845株-15%以内127株,再除以15株/丛,取整;70元/丛为重新组价,含让利)。
海桐变更增加工程量由初审稿的33.6万元(=增加量7 877株×投标单价42.65元/株)降为6.5万元(=增加量15%以内115株×投标单价42.65元/株+增加量15%以外176平方×341.5元/平方;115株=招标量×15%,取整;176平方=7 877株-115株,再除以海桐种植密度44株/平方,取整;重新组价约7.8元/株,含让利)。
按以上算法,对其它投标单价严重偏离实际的变更增加工程量进行调整后,因苗木变更增加的造价只有113万元,调减85万元。
三、以法律和事实驳斥不正确观点
核对时,施工单位以合同约定为由,不同意审计调整结果。在协调会上,审计人员首先声明被审计单位是学校,审计是为政府把关;招标清单内(即合同内)的单价不会改动,尊重投标结果和合同约定;但是,对招标清单以外(即合同外)严重偏离实际的单价,要按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重新组价。其次,引用《合同法》相关条款驳斥施工单位的不正确观点。《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工程约定的“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建设资金会流失,在结算中必须调整。第三,如果施工单位不同意审计结果,由学校与施工单位另行协商,给多少钱是学校的事,但由此引起的政府建设资金流失的问题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要追究学校的责任。将道理讲清楚后,学校也明白了问题的严重性,同意审计处理意见,表示将做施工单位的思想工作。最后施工单位认可了审计调整结果。
四、总结经验教训
1.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不规范,存在错误;二是合同约定没有防范中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措施,相关结算条款过于简单;三是施工时没有进行投资控制,没有对变更成本进行核算。
2.咨询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是以合同约定优先为由,在审核过程中没有引用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二是一名有经验的造价审核人员,没有发现招标清单的错误,没有发现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三是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论能不能调整造价,咨询公司应先将两种算法的差异向委托单位审计组报告。
3.审计成功的经验:一是通过复核发现了初审稿的错误,及时进行纠正;二是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在结算中对不合理、不合规的合同条款进行调整,防止政府资金流失;三是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使建设单位支持审计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