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的高收视率探析
2016-11-03赵成玲
赵成玲
【摘 要】收视率渐渐成为表现观众收视状况的标尺,也成为调控频道和栏目编辑的指挥棒。本文力图从电视法制节目体现的法制社会化追求和受者收视需求这两方面,对电视法制栏目自开播以来持续高收视率的现实进行分析,以期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发展有所启迪。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高收视率;法制社会化;受众收视需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时期,即从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转型中出现的社会结构冲突、机制冲突、规范冲突、利益冲突、角色冲突、观念冲突更加复杂,也使转型和发展的稳定机制、协调机制和创新机制变得更加重要。”[1]施拉姆说过:“在为国家发展服务时,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变革的代言者……在现代社会里,公开揭示的任务大部分由大众传播媒介承担……它创造了一种使新技术方法的采用以及新观念的接受成为可能的气候……。”[2]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把依法治国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九届人大将这一治国方略写进了新《宪法》。自此,我国社会的法制化建设迅速发展,社会法制化程度大大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制节目应运而生。所谓法制新闻,李矗在他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一书中将法制新闻定义为:“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3]另外,程道才在他的《专业新闻写作概论》一书中又将其定义为:“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新近发生的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用法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4]他们的定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前者没有明确新闻价值,而后者却混淆了新闻和报道的实质。笔者粗浅的界定是:以画面语言为主,生动的记录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新近发生的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用法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节目。老牌知名栏目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深圳电视台《法制纵横》、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等优秀栏目无一不是所属频道的重头栏目,收视率也在所有节目类型中稳步向前且屡创新高。
一、电视法制节目产生的历史前提
1985年,我国全面普法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中宣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即“一五普法”,要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由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5]。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6]。法制节目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增强国民法制意识的需要而出现的。这一年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办,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可以说,我国的法制节目和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紧紧相连,一开始就承担了普法的功能。
二、电视法制节目是社会法制化的需求
法制栏目为何能获得高而稳的收视率,笔者认为这与法制节目时刻把握民主法制建设这个大前提,始终以受众的收视需求为目的有着天然的联系。
一个国家公民整体法制观念的高低已成为衡量这个国家是否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我国公众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节目的作用之一就是必须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每个公民的心中并使他们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建立一个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奠定基础。
电视具有表现能力强和现场感强,便于观众参与、信息 容量大的特点。但作为法制类节目,它有更独特的地方。施拉姆认为:“虽然他(电视)并非像父母和学校老师那样,有意使我们社会化,虽然所有的儿童看电视的动机是为了娱乐,但我们不能低估伴随着娱乐无意中学习的数量。”[7]法制节目不但从视觉冲突上满足了我们对所发生的新闻的期待,也潜在地让我们有了对该新闻的探索与思考。
《案件聚焦》曾播出一档名为“致命的连线”节目,说的是一个交通协管员与队长发生了口角矛盾,心中郁闷,找了几个朋友到队长家去说理。碰巧队长家也有几个朋友在聊天。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队长朋友的朋友将这名协管员活活杀死。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怎么样让观众在这起严重纠纷中受到应有的法制教育呢?电视编导采取“放大”的手法,层层放大队长的朋友关系。使人深刻地意识到,犯罪嫌疑人只为义气而帮所谓的朋友,用“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来解决一场微不足道的口角,将小事扩大化,最终演绎成一场不可避免的悲剧。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且大多法制意识淡薄,像这类莽撞行事的人不在少数。但他们中有很多人希望通过正确的渠道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或大或小的事情,因此他们便成了法制节目的潜在收视人群。
法制节目的制作除了要时刻把握法制建设的脉搏外,还必须把法制节目的接受对象(受众)放在第一位,即必须满足受众的需求。
三.受众的收视需求
从收视需求来说,电视节目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满足受众的需求,即情感需求、认知需求、实用需求等。
1.受众情感需求
人天生具有追求感情实现的欲望,需要在生活中不断体验喜怒哀乐,以此来培养和检验自己的感情观,这种感情对于人的性格形成、思想和观点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福建广播影视集团电视新闻综合频道《与法同行》栏目曾在一期 “6.26世界禁毒日”特别节目《爱恨临界点》中讲到,一位女士为了让吸毒的丈夫戒掉毒瘾,为了不让老人知道丈夫吸毒的事而忍辱负重,她瞒着两家老人在守候着自己肚子里孩子出生的同时,希望用新生命的力量来唤起丈夫戒毒的决心,用自己的坚强托起一个脆弱的家庭,最后在妻子的努力下丈夫下定了戒毒的决心。丈夫在丈母娘面前那愧疚的一跪,感动我们的不仅是眼泪,还有历经挣扎之后最终释然的那位妻子的心。其中人文精神的展现,已经把观众带进了节目角色中去,观众能从画面中感受到那位妻子深藏心底的爱,也深深的触动了我们心里最软的那根肋骨。
电视法制节目中的案例都是现实生活中受众遇到或可能遇到的事件,也正是那些感人的画面触动了人们心里的那根“情弦”,这就使这类节目的收视率直线上升了。
2.受众认知需求
电视节目通过展现不同的故事、人物,给观众源源不断地提供新的信息。这些信息给人获知的快感,并给人们的交流沟通提供中介和谈资。满足这一需求的关键在于:新鲜。《与法同行》在2006年8月份播出的《刹不住的罪恶》,案件讲的是一位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突然杀死了五个人,案件的本身极具血腥,然而编导却避开了血腥的场景,简单的交代了故事的情节,把片子的重点放在讨论精神病人杀人该由谁来负责,受害人要获得赔偿该如何走法律途径,如何更好地监管精神病人,避免这类流血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现代人观看法制节目已不再是满足自身猎奇心理的需求,而更多的是为了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提高,这类受众的队伍愈来愈庞大,因此这类节目的收视率自然就不成其为问题。
3.受众实用需求
现在人们经常用到“某个人很实际”这个词,这里的“实际”很大程度上可以与实用主义划等号,即注重“实际利益”。而满足实用需求的关键在于:实际利益。由于法律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一个成熟的法制节目也应当做到对社会的全面引导,深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对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等不同身份背景的对象,对于诸如劳动用工、税收、房地产、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经济、行政,乃至法与道德等边缘性法律问题,电视法制节目都可以进行深入的观察和思考。这样的节目更贴近人们的生活,因而倍受青睐。如贵阳电视台《法制直通车》栏目下的“主播看法”就是这样一档专门为老百姓服务的节目。
作为服务性的法制节目提供的内容,特别是法律点为老百姓解决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根本问题,于是这类节目就拥有大批的固定收视群,同时在这些固定受众的影响下还会拉拢相当一批有这种需求的观众,从而保持稳定的高收视率。(作者单位:息烽县新闻中心)
参考文献:
[1]袁方等著.《中国社会结构转型》[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4页
[2]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
[3]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 [M]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2年版.第34页
[4]程道才.《专业新闻写作概论》[M]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2年版
[5][6]《中国法律年鉴》[M] 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7]韦尔伯·施拉姆等著,陈亮等翻译.《传播学概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 1984年版 第2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