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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环保行为对上市公司环保投资影响研究

2016-11-02胡立新韩琳琳

会计之友 2016年17期
关键词:投资规模排污费环境污染

胡立新 韩琳琳

【摘 要】 地方政府环保行为往往是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最初动因。基于研究结论可知: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负相关,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及环境保护教育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不具有相关性。

【关键词】 地方政府; 环保行为; 环保投资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10-04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追求的是资本高收益率,企业总是试图避开环境责任,尽最大可能使污染成本外部化,由社会承担企业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资本的逐利性也使得企业在环保投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影响,从而要求政府从环境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投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积极促动和引导。基于政府环境规制的权威性、不可替代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政府在促动企业环保投资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入了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等措施,表明政府对环境保护将加大力度,逐步成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首要驱动力。基于这一制度背景,本文将对地方政府环境行为进行实证检验,以期探究地方政府环境行为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的作用,并提出政府环境保护行为层面的实证证据和监管建议。

一、文献回顾

张功富[1]通过实证检验发现,政府干预越严重的地区, 环境污染越严重;环境污染不是企业做环保投资决策考虑的因素;政府干预对企业的环保投资决策没有影响。唐国平等[2]认为政府环境管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存在U型关系,即地方政府的环境管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存在“门槛效应”,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充分证明了结论的可靠性。姜锡明和许晨曦[3]认为,环境规制是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规制压力之一,政府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的环保投资有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胡应得[4]认为,排污权交易政策通过改变企业的资本要素分配,增加企业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环保行为决策。

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的主要研究成果有:一是股权特征。大股东和管理层出现“合谋”倾向,均缺乏环境保护投资的积极性,而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会投入更大的环境保护金额[5]。二是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一般为法律、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能够以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的角度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决策发表意见,进而影响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决策,企业内部的独立董事比例有助于减少企业环境保护投资不足的状况[6]。三是资产负债率。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与环保投资的规模呈正相关关系,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企业会比环境保护投入少的企业实力强,进而受到银行的亲睐,优先发放贷款[7]。四是公司绩效。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就企业本身来说,其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动因依然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企业的荣誉[8]。

因此,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环境政策等对企业污染排放和资源浪费等行为进行管制和相应惩罚,约束企业的环保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又积极采取税收减免、现金补偿、信贷优惠、环保宣传等手段鼓励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引导企业主动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由此,是否可以进一步推断,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对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同样具有推动力?

二、研究假设

政府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行为能产生直接的影响。李建发和肖华[9]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自主的环境保护投资行为主要是为了遵循环境法规对环境保护支出方面的要求,对于未来预计的环境保护投资也同样是为了遵循环境法规的规定,这说明我国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受环境法规的影响较大,随着我国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不断更新,企业遵循环境法规的环境保护投入将日益加大。来自政府环境政策与环境监管的外部压力,通常是企业采取主动环境行为的最初动因。强制性环境政策的实施,包括政府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配套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会“逼迫”企业进入主动环境管理的轨道,也就意味着在政府环境监管压力下企业会“不得不”采取环境治理策略,以避免可能的环境处罚成本和政治风险。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本文考察的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建筑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投资,这部分投资一部分会流入工业企业,另一部分会流入建筑行业企业。政府环境治理的投资会给予这类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性进行环境保护,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主动的环境保护投资必然构成企业的产品成本,而基于市场上多数企业选择规避环境投资的行为考虑,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不进行环境保护投资以降低产品成本。如果政府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投资,这项成本就不会被加入到企业的产品中去,进而促使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因此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会成为促使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因素之一。由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政府环境监管力度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的关系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市场失灵,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手段进行协调。排污费作为一种市场环境污染调节的手段,就成为了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重要途径。第二,政府环境监管手段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是庇古税和科斯定理,而排污费交易的理论依据也是庇古税和科斯定理,排污费的征收有助于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由此可见,政府环境监管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存在必然的联系。由此提出假设3。

假设3: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地方政府对于环境监管的处罚力度越高,意味着企业不仅需要付出更多的排污费用,更可能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这样企业不仅面临着收益的减少,更可能使信誉受损,因此在政府严格的环境处罚力度下,企业为避免环境污染行为和触犯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而依照国家规定主动投入污染治理设备并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实现节能减排。由此提出假设4。

假设4: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环境宣传、环境教育、能力培训和环境影视等方式,组织和开展针对企业、社区、学校、公众等各类形式的环境知识宣传与教育,致力于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与企业合作,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竞赛及媒体宣传活动等,使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受到更普遍的公众关注,对于促使企业主动采取环境保护的投资决策有着很好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将环境保护知识及相关政策传递给企业员工、消费者、投资者以及管理者,促使消费者选择具有环境保护效应的产品,潜在投资者会更倾向于投资到具有较低环境风险的上市公司,因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间接影响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由此提出假设5。

假设5: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取与定义

本文以“环境保护投资总额的自然对数”来量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同时基于地方政府行为包含的范围较广,为了考察地方政府行为带来的外部监管压力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本文选取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金额、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个方面考察地方政府行为监管压力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影响。同时,参考以往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公司规模、公司绩效、管理层持股比例、股权性质、独立董事比例以及行业属性作为控制变量进行考察。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1。

(二)模型构建

在以上理论研究与变量设计的基础上,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对本文的假设进行实证检验,采用企业环境保护投资规模(EPI)作为被解释变量,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2013年四年间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取样本并进行数据整理。对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部分被ST、*ST、SST的上市公司;(2)剔除部分金融证券行业的上市公司;(3)剔除存在数据异常的上市公司。经过剔除无效样本后,最终获得257家样本。本文研究数据主要取自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国泰安数据库、《中国环境年鉴》。

四、统计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对数据的分布情况进行简单分析,并据此推断各变量的分布情况,对实证检验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观察表2可知: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均值、最小值和最大值为16.9397、11.5129和22.2206,但其方差大于11,说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整体分布不均匀,浮动比较大。

解释变量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最大值为14,均值为1.71,其标准差为2.2400,大于均值,说明各地区环境政策的制定差异较大,且多数地区环境政策出台较少。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最小值为2.4765,最大值为5.9164,而其均值为4.3825,说明大多数地区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较大。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的均值为10.4190,接近最大值12.2097,说明全国对于排污费的征收并不懈怠,环境污染监管强度高。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处罚力度分布较均衡。地方政府环境宣传教育的均值较接近于极大值,且方差和标准差较小,说明多数地区环境宣传效果较好,且差异不大。

(二)多元回归分析

通过分析表3得出以下回归结果:模型的拟合优度也就是复相关系数R为0.704,调整R方为0.473,说明本文的模型解释了被解释变量近一半的变差,由于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接近50%的解释度已经很好,达到预期,因此模型的拟合度通过检验。模型的序列自相关检验结果D.W值为1.962,接近2,说明方程整体效果显著。模型F统计量大于21,解释度较高,且显著性概率P值为0.000,说明在5%的水平上显著,回归效果很好,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

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的相关系数为0.064,回归系数为0.088,说明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假设1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的相关系数为0.030,回归系数为-0.471,说明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负相关,实证结果与假设2相反,这可能是由于目前我国环保投资的主体是政府,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造成企业并不主动采取环保措施;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的相关系数为0.000,回归系数为0.464,说明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假设3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的相关系数为0.238,假设4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呈现微弱的正向影响。由唐国平和李龙会[5]的研究成果可知,地区环境监管强度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行为的影响呈现“U”型线性关系,在监管强度达到“拐点”之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额会随着监管强度的提高而逐步增加,因此本文认为地区监管强度正逐步走过临界值;地方政府环境宣传教育相关系数为0.816,假设5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实证检验,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说明政府的环境政策会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产生显著的影响;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负相关,表明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并没有推动企业进行环保投入,政府需要逐步转变自身环保投资主体的地位,逐步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说明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力度越大,对企业征收的排污费越多,征收的排污费用于环境保护的越多,而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行为越能产生正向的影响。

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地方政府需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及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有法可依。第二,地方政府需要在政府职能和市场本身机制之间进行投资主体的角色平衡,逐步转变自身环境保护投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机制,把作为环境污染主体企业逐步推向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地位。第三,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充分发挥“污染者付费”的导向作用,完善排污权交易以及污染许可证的执行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功富.政府干预、环境污染与企业环保投资[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9):38-44.

[2] 唐国平,李龙会,吴德军.环境管制、行业属性与企业环境保护投资[J].会计研究,2013(6):83-96.

[3] 姜锡明,许晨曦.环境规制、公司治理与企业环保投资[J].财会月刊,2015(9):9-13.

[4] 胡应得.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传导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16):88-91.

[5] 唐国平,李龙会.股权结构、产权性质与企业环保投资[J].财经问题研究,2013(3):93-100.

[6] ENG L L, et al.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olicy, 2003,22(4):325-345.

[7] 李志敏.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8] 阳静,张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财会经纬,2008(5):89-91.

[9] 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J].会计研究,2002(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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