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东北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
2016-10-31杨威
杨威
东北地区科研院所和高校众多,科研资源优势突出,科技创新成果丰富。但这些成果就地转化较少,使得优势科研资源未能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尤其是一些“国家队”科研院所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更少,在东北地区形成的人才和技术反而都输出到其他地区,导致“墙内开花墙外香”,未能很好地为东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应认真分析东北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的制约因素,研究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一、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基础丰厚
(一)科技创新资源丰富
东北三省拥有较好的科技创新资源。一方面,东北地区科技机构密集。2014年,东北地区拥有455家研究与开发机构,占全国的12.4%。2014年,东北地区拥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等276所高校,占全国的9.5%。此外,国家级科研机构在东北地区布局也比较密集,如在中科院下属65家京外研究单位中,东北地区占有7家,优势领域遍布化学、物理、材料、机械、环境等各个领域。另外,依托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目前东北地区已经建立了28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21家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分布于农业、材料、能源与交通、制造业、轻纺医药卫生等多个领域。
(二)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较少
尽管东北三省科技资源密集,科技创新成果丰富,但很多成果都不在东北当地转化。目前,中科院沈阳分院在东北三省共建了15个转化平台,而在全国其他13个省市区中共建了39个。2011—2013年间,在东北三省外的转移转化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数和科技合同额分别为829项和14.3亿元,占比分别为78.7%和83.7%,而在本地仅为21.3%和16.3%。
另一方面,从科技研发到产业化的过程中,由于科技研发成果的外流,导致东北三省本地转化的科技创新成果较少,难以支撑本地高技术及新兴产业新产品开发。从新产品开发项目数看,2014年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分别为1301、781和1057项,共计3139项,仅占全国的3.3%;从新产品销售收入看,2014年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分别为360.5、129.8和77.7亿元,共计568.07亿元,仅占全国的1.6%。
二、东北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从科技创新成果交易的市场流动来看,哪里更能体现科技创新成果的经济价值及所属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科技创新成果往往会流向哪里。尤其在科技创新成果所有权人和发明人分立的情况下,应满足发明人在转化过程中应得的利益,使其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尊严和收入。否则极易造成发明人不予配合的现象及成果转化的失败或法律纠纷。因此,能否形成吸引和激励科技人才的机制就成为技术成果转化的关键。目前,东北地区科技创新成果交易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没有一套适应现实科技工作和市场的机制,奖励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等现象经常出现,难以起到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从政府工作层面来看,科技创新成果在东北地区转化后,缺少奖励及后续工作资助,直接影响了科技人员成果就地转化的热情。另外,东北地区尽管出台了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但在实际中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对教师或科研人员创业往往持不鼓励的态度,从思想意识上不支持认可,甚至认为是“不务正业”,这打击了教师或科研人员把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进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东北地区拥有雄厚的高校和科研资源,但很多科技创新成果往往拿到南方地区进行了转化,产生“孔雀东南飞”的现象。
(二)转化渠道不通畅
要促进科研成果及时有效就地转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地方转化渠道是否通畅。当前,東北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在当地转化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仍存在“梗阻”,导致转化渠道不通畅。总体来看,东北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多数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种类单一、服务方式及内容缺乏创新,很多地方还未形成一个规范化的产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之下,南方经济活跃地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组织形式多样,专业化程度高,活动能力强,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东北地区金融类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较少,风投、私募等机构不发达,科技创新成果与金融结合不够紧密,导致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限制了科技创新成果在当地转化。
(三)产业需求不足
从供需角度来看,东北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较少的原因也与其产业发展活力不强、新兴产业发展缓慢等因素有关。东北地区产业结构偏重,国有企业比例过高,国有企业自身创新动力不强,缺乏科研合作意愿。另一方面,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落后,民营企业普遍弱小,难以承接科技成果。从东北地区科研成果向外转化的地区来看,长三角①地区民营经济发达,民营企业实力雄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较强。同时这些地区在创新驱动发展也走在了全国前列,非常重视引进吸收引进科技成果、技术人才和研发机构。而东北地区民营企业不发达,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民营企业即使具有十分强烈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愿望,但由于技术消化能力不高,同时又受经济实力、融资等条件限制,因此未能形成对科技创新成果的有效需求。同东南沿海省份相比,东北地区民营经济严重滞后,截至2014年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比重最高的辽宁省也只有69.7%,且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大多是生产经营上的依附关系和体制上的“寄生”关系,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关系尚未形成。
(四)政府举措有待完善
近年来,东北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出台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与南方一些省市相比,这些政策措施仍有待完善。从监管方面来看,为了维护科技创新成果交易市场环境,政府应该加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让科技工作者能够放心在东北地区进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目前来看,东北地区这方面工作仍有待加强。2013年,辽、吉、黑三省共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结案541件,远低于湖南、江苏和山东的2399、1979及1458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东北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足。从提供服务的能力来看,东北地区与东部沿海及一些中西部省市相比差距也比较大,地方政府负责的评估、备案、审批等工作环节过多,流程复杂,时间较长,导致一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打击高校或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五)资金链不够完善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到最终形成产业,需要经过许多环节②,这些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于能否找到与之相匹配的资金(资本),且各种不同性质的资本在各环节之间顺利地转移、交接传递和退出。当前,影响东北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的主要因素在于围绕创新链的资金链不够完善。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在试验—中试阶段等创新链前端环节,不确定性很大,在东北地区很难找到资金,即孵化基金、种子基金、风险资本等相比全国其他地区而言极其缺乏。2013年,东北地区被风险投资的企业数量和金额仅有16个和25.27亿元,分别占全国的1.45%和1.68%。长期以来,受制于区域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及投资环境较差的影响,东北地区一直未成为风险资本投资的“热点”区域,而更不容乐观的则是东北地区被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和金额在全国比重都在逐步降低。
三、对策建议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依托一定的社会载体,如高校、科研院所、中介、企业等。尽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是以企业为核心的市场行为,但政府也应在此过程中积极作为,即维护转化市场环境和提供便利服务。尤其对东北地区而言,科技创新成果外流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环境发育不健全,难以最终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业。因此,政府、高校及科研院所、本地企業应各司其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并吸引更多的外地科技创新成果来东北地区转化,为东北地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动力。
(一)创建多元化的资金链
围绕东北地区产业创新链,加快完善多元化的资金链。一是支持东北地区地方政府开发多元化的财政引导基金,如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帮助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开发信用担保基金帮助中小科技企业获得贷款。二是加强东北地区风险投资市场的培育,建立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信用担保制度和对被投资的技术创新企业的产品采购制度,鼓励携带技术的风险投资,对将资金技术捆绑投入目标企业的风险投资者给予支持。三是大力发展东北区域股权转让交易市场,建立股权市场向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及主板的转板机制,加强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保障。积极发展众筹股权融资,促进社会闲散资金流入东北地区创新链的前端。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
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时,对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几个关键环节诸如立项、成果评价及验收、产业化投资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一是积极发挥市场决定科技成果的价格。通过市场价格的调节,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引导科技成果的市场价格,促进东北地区科技成果更多在当地市场交易。二是赋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机构更多的选择权利。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加快科研体制改革,学习和借鉴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的做法,推动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相关制度,加速技术要素的流动和转化。
(三)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
支持企业介入高校院所早期研发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产业规划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项目研发。推动企业与高等及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基地等各类研发机构,促进人才、成果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速应用成果的研发与产业化。加大东北地区各类国有产业投资平台公司改革,加强与种子基金、风投合作,加大对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前端环节投入,推动金融证券保险发展混业基金(天使、风投、产业基金等),打通各路资金之间的联系和通道。增强民营企业承接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支持东北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优势,面向社会开放科研和检测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仪器设备和人才支撑。积极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对接。
(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护,研究在东北重要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保障科技成果供需双方权益,维护东北地区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市场秩序。探索建设东北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体系,减少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供需双方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合同执行诚实守信,减少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风险。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在东北地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开展检索、分析、交易和市场推广。引导企业、民间机构等社会力量创办各类新技术转化服务机构,重点发展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成果转化的孵化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试基地等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
(五)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升服务能力
一方面,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强维护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重心从前端的科技创新成果认定、评估等转向中、后端的转化市场环境维护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实现专利执法。另一方面,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能力。重点为转化供需方在公共服务(提供分析测试、中试等)、验证、风险(技术提升、补偿、退出机制等)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保障。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专项成果转化资金、银行贷款贴息、风险投资、信誉担保的相关扶持政策及准入机制。政府要提供技术创新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是要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查新、标准及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二是要加大对公共科研平台、设施设备等的投入力度,诸如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检测中心等这些公共研发创新平台,并提高其向企业开放的力度和使用效率。
注:
①据中科院沈阳分院统计显示,上海、江苏和浙江承接了2011-2013年间沈阳分院驻辽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金额为41976万元,占沈阳分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合同金额的24.5%。
②一般可概括为:构想—立项—试验—初步成果—中试—技术定型—产品定型—商业化生产—打市场—扩大再生产。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