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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地理因素影响

2016-10-31黄颖

江淮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争端跨界河流

摘要:地理因素在传统国际争端解决中,常常有重要影响,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起到关键作用。在跨界河流国际争端中这种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争端国家自己和国际社会常常关注的是国家之间,上下游国家这种由地理因素决定的“天然身份”,并据此来衡量和要求国家利益,容易造成利益“锁死”。如果在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中,能够引入和建立流域治理理念,创造性地发现争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将可以成功打破或者绕开僵局,找到上下游国家间“情义结”的正确解法。这是人类制度文明的胜利,也是人类创造力的胜利。

关键词:国际争端;跨界河流;流域治理;地理因素;创新

中图分类号:D99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5-0122-007

引 言

在跨界含水层国际争端课题的研究过程中,笔者收集和整理了许多国家的相关国际争端实例,开始由此关注地理因素在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发现地理因素在传统国际争端解决中,常常有重要影响,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起到关键作用。在跨界河流国际争端中这种影响表现得尤为明显,有利于分析和阐明地理因素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也有利于阐明打破地理决定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最终找到国际争端解决的崭新思路。

一、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地理因素影响

(一)关注地理因素影响之理论

一直以来,有多种理论关注到地理因素对于国家及其行为的影响,简要叙述如下:

1.地缘政治学理论

该学说主要研究地理因素在国家和政治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并成为了一个专门的学科,即地缘政治学。它是指一种探讨个人、组织或者团体,因为空间分布的地理因素,经营政治的手段及方法。[1]该学科认为,人类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都直接受到地理位置、地理特征等地理因素的影响。[2]纵观地缘政治学的发展历史,其研究的地理因素,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而不断丰富。该学科一直致力于在不同的时代情况下,通过地理因素分析,解释和预测国家发展的趋势。当然,影响国家发展及其相关行为趋势的,有诸多复杂的因素,地理因素也仅仅是其中之一。[3]

总之,从对该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地缘相近国家之间基于地缘、地理考虑产生的制衡需要,可能会影响其相互间国际争端的发展和解决思路。[4]而且,相关争端国家对自己本国和争端国家之间发展趋势的预测,也可能会直接影响争端的解决。[5]可以说,国际争端解决与当事国地理因素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2.地理决定论

地理决定论这一学说,则是在更为宽泛的社会学意义上,讨论国家和人类本身发展与地理因素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6]该理论认为地理因素在两个层面上影响着人类和人类社会:首先,地理因素作为外部因素,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结构、布局以及社会更替;其次,地理因素作为内部因素,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数量和性质、生产方式的更替和社会制度的变迁等。[7]从这个意义上说,地理因素当然可能通过决定相关争端国家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结构,进而影响相关国际争端的发展和解决方向。

一般来说,国际争端往往源于国家之间就各类资源或者机会的相互争夺。通常,许多国家的资源天赋往往都决定于其自身所处的地理因素和环境,且这些因素在国家间往往天差地别。常常有国家对其自身的地理因素和自然禀赋感到心理不平衡。在相应的国际争端中,就往往掺杂着想通过争端的解决,寻求在地理因素和国家天然禀赋上获得补偿的心理。这种心理需求,可能使得原本复杂的国际争端更加复杂化,也可能使争端国家在争端解决中的“心理预期”偏高。

总之,从该学说的分析来看,地理因素对人类和人类社会在两个层面上的影响,都有可能影响到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国家行为,影响国际争端的成功解决。

3.地理因素影响观念和文化

现代研究通常都承认,民族心理以及国家的风俗、历史等与其本国所处地理因素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8]而民族心理以及国家的风俗、历史等当然也会影响国际争端解决中当事国的行为与心理,进而影响国际争端解决的结果。除此以外,争端解决的思路与具体方式,因为也属于智慧成果和制度产品,往往是争端区域相应的人文观念和文化的产物。因此,从国际争端解决的角度来说,国家的诉讼思想、公平观念、制度安排等的差异,都有很多区域性、历史性的因素。例如,欧洲国际争端解决中往往体现出区域内共同确认的伦理、理念或者原则[9],而在亚洲国际争端解决中,往往缺乏这种共识。一般在欧洲国家间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各国通常均接受和贯彻“欧洲的均势世界观”[10],避免争议或冲突的“外溢”。[11]例如在黑海海峡争端解决中,因为争端当事国均接受这种“均势”安排的理念,争端将易于处理。[12]可见,某些区域内国家间共同的观念和文化理念,有利于国际争端的快速、和平解决。

综上所述,地理因素对于国家对外交往中和争端解决中的习惯、心理和行为等,都有很多影响。[13]尤其是在一些涉及自然资源的国际争端中,这些自然资源的分布往往与一定范围内的地理因素直接相关,所以自然资源方面的国际争端,受到地理因素的影响尤其明显。不过,由于自然资源的种类众多、涵盖极广,而且相关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自然资源主权的行使与维护,故需要慎重思考和全面总结。在自然资源国际争端中,跨界河流国际争端在地理因素的影响方面,相对而言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极端一些,因此可以作为分析地理因素在国际争端解决中重要作用的切入点。[14]

(二)地理因素影响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

在众多种类的自然资源国际争端中,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中地理因素的影响突显,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特点:

1.河流有流向,争端受地理因素影响巨大

自然河流都有既定的流向,因为河流的流向往往是由沿岸地理条件决定的,即所谓的“逝者如斯乎”,一般不能被人为改变。(1)而跨境河流国际争端的客观现状、产生原因等,均直接受到沿岸地理因素的决定性影响。例如,在河流开发保护中,上下游国家之间确实有很大差异,甚至有人将这种差异形容为:上游国家在地理上可以“扼住下游国家的咽喉”。而且河流在水质、水量、航道情况等方面,也都直接受制于河流沿岸的地理情况。

2.地理因素对河流开发利用的影响,呈现出一边倒的情况

在一般的国际争端中,地理因素的影响通常都是有利有弊,喜忧参半的。但是,在跨界河流的国际争端中,在水质、水量、污染治理、泥沙淤积等几乎所有方面,河流下游区域均处于不利地位,地理因素对争端方的影响呈现一种绝对一边倒的情况。可见,地理因素对河流国际争端的形成与解决的巨大影响,已经足以构成一种特殊的难度和挑战,需要加以特别考虑。

3.国际争端方之间直接竞争,无法共赢

在有关自然资源类的国际争端中,争端方之间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一种此消彼长型的竞争关系,即一方所获得的另一方必然失去。因此表面上看,在这种类型的争端中,当事方之间是一种无法共赢的关系。例如,在跨界河流的国际争端中,上下游国家之间在淡水抽取使用方面的竞争,可能就被认为是一种争夺关系。如果不能创造性地发现争端方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则无法实现共赢。这种特殊类型的相互关系,也导致了地理因素在跨界河流国际争端中变得举足轻重,在争端解决中,需要重点考虑处理地理因素的不利影响。

4.“共饮一江水”反而会加剧摩擦

在跨界河流国际争端中,争端方之间有“共饮一江水”的缘分。这是一种地缘上天然的贴近,但是却不能带来缓和摩擦的积极效果,反而可能因为朝夕相处,使得摩擦密集发生,甚至可能不断升级。而且,河流方面的国际争端因为事涉淡水资源,关乎沿岸大量人口的生存问题,其摩擦的程度,可能尤为激烈。这些情况,都构成地理因素对河流国际争端的特殊影响,一种特别的难度,在争端解决中需要特殊处理。

5.“日日思君不见君”造成的特殊难度

中国古诗用“日日思君,不见君”的语句,来形容古代分处长江上下游的人们之间沟通的难度。事实上,许多跨界河流虽然是同一条河流,但是因为流经多国,其跨越的地理空间非常巨大,河流上下游的地理情况、沿岸生态情况、气候情况、物种情况等,都有着显著差异。然而人们往往趋向于从自己眼前的情况去推想别人,在“共饮一江水”的相近地缘情况下,反而更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对方所主张的实际情况与自己推想的差异。这导致在河流国际争端中,上下游国家之间反而特别难于想象和理解对方的实际问题。这也构成跨界河流国际争端中地理因素的特殊负面影响,需要在相关制度中给予考虑和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跨界河流国际争端作为国际争端中的特殊种类,在争端的形成与解决方面,都可能受到地理因素的极大影响,并构成相关争端解决中的独特难度和挑战。然而,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这些特殊问题的解决,事实上仍然依赖于对相关地理因素的破解和创造性利用。

二、打破地理因素不利影响,找到争端解决新思路

1.打破地理因素局限,创造性地发现各方的“共同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系统阐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15],认为不论未来人类社会将面临多少危难与挑战,合作与创新是打开人类未来的钥匙。全人类若能够实现共同合作,秉承创新精神,就必定能够应对未来将要面对的各类危难。

如果说在人类发展中,各国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的话,那么只有依靠合作与创新精神的指引,人类才能最终找到和平的共同发展之路。习总书记在联合国总部发表的讲话中也谈到,各国应当“共同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创新的发展之路”[16]。在国际争端解决中也是同样,不同区域或者国家可能面临不同种类的争端,其争端的成因特色各异,不能尽述。但是,只要各争端方能够相互合作,创造性发现争端中的共同利益,就肯定能够找到打开僵局的密码。

例如,在全球气候危机的应对中,不同国家身处的具体情况和采用的应对措施、主张等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可能存在许多争议。如小岛国、低地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剧烈,其可能要求更加激进的气候控制措施,可能与反对或者主张缓慢治理的国家存在尖锐的矛盾。然而地球生态系统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难分国界,只有人类社会全体合作努力,才能成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危机。因此,要解决这种争端,需要各国抛开地理因素决定的狭隘身份和利益,从整体的角度进行思考,最终找到共同利益(即最大多数国家当前力所能及的、可持续的气候控制措施),就全球气候问题建立起国际治理,成功解决相关的国家争端和气候危机。

这一点的重要意义,就像通过地质学、水文学等自然科学的探索,看破含水层对于河流流域水循环的客观作用和规律一样,通过对大量国家间就领土、资源、发展机会等方面各种国际争端的不断分析和归纳,看破地理因素构成传统国际争端解决思路的核心因素,并成功在跨界河流国际争端方面找到打破桎梏的方法和思路。

2.发现各方能够接受的“合作方式”

面对国际争端,各国坚持相互合作与谅解,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基础,也是发挥人类创新能力解决争端的前提。科学、合理、高效的“合作方式”,往往是影响国际争端解决成败的关键。在不同种类的国际争端中,合作的意图是成功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大基础,而优秀的合作方式,则是最终成功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保障。

例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传统的谈判博弈和相互报复的方式,效率低下。各方的贸易壁垒容易陷入恶性循环,最终损人也不利己,甚至可能影响全球经济,导致世界大战。[17]国际社会认识到,只有通过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平等合作,才能很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关系与争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就是国际社会试图相互合作,在国际贸易关系中通过建立秩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尝试,最终却因为其争端解决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而导致整个条约体系的失败。[18]与之相对比,世界贸易组织(WTO)则因为创造性地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这一准司法的争端解决方式,最终成功地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了相应的国际法治,也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建立了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长效机制。

法治社会中遵守法律行为成本最低[19],是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当然,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关于国际社会法治程度的争论由来已久。例如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在2015年出版的《世界秩序》一书中,就曾经提出过“当今世界能够建立世界秩序吗”这一问题。[20]认为之前美国通过霸权方式建立的世界秩序,正在被中国引领的世界秩序所替代。当前国际社会中的世界秩序,正处于上述两种秩序交替的震荡期间。有担心认为,可能因为国际法的碎片化或者国际秩序的动荡等因素,导致在国际争端中坚持国际法治并不能成为最有效率的方法。

对于这种担忧,习近平主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提出:“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21]呼吁国际社会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并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中国在国际关系争端解决中,一贯尊重国际法,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我们坚信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坚持国际法治,是当前解决争端的最有效率的方式。

3.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国际社会的整体要求,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当然也应当继续贯彻和坚持这一追求。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坚持多边主义与国际正义,是国际法法律属性和国际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22]不论是采用政治方式还是法律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只有将这样的价值追求作为建立国际秩序与具体规则的根本依据,才能很好地解决各类国际争端,推进国际法治的健康发展。

正是秉承这样的价值追求,中国一直在对外交往和国际争端处理中坚持国际法治、坚持多边主义的方式建立国际秩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一直推崇联合国在国际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一贯在国际争端中尊重、遵守、维护国际法规则,努力参与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努力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4.承认地理因素是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客观现实”

在不同种类的争端中,及时归纳发现不同争端的不同“客观现实”,并促成争端方了解和接受这一“客观现实”,有利于具体争端解决安排的落实,有利于争端方接受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分配方案,有利于争端的和平、圆满解决。其本质即是争端方主动放弃各自为政的主张,从共同利益的实现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发现了这一点,就是创造性地发现了能够发挥地理因素在争端解决中的积极影响力的使用方法,解开了地理因素对国际争端的局限。

地理因素常常能够提醒我们注意到不同国际争端中某种独特的客观因素。对影响国际争端重要地理因素的分析归纳,有利于我们发现特定争端的本质属性、最重要的特质和争议焦点,有利于找到解决争议的焦点或者切入点,成为突破的关键点。打破地理因素的定式思维,秉承相互合作的精神,在整体利益的指引下,共同分担成本和义务,也同时共享成果和利益,从根本上解决相关争端。

三、对我国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的启示

跨界河流的国际争端,因为必然事涉邻国,故天然地与地缘政治有着强烈的联系。其可能成为掣肘,也可能成为打破僵局的突破点。

1.打破地理因素的局限,创造性地发现合作可能性

在传统国际争端中,习惯以地理定身份,以身份定利益。这往往导致争端方各自为政,争抢利益,又相互推诿责任与义务,不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而创造性地发现争端中各方的共同利益——“流域利益”之后,可以打破思维定式,打破地理因素的局限,以流域定利益,而上下游身份则用于确定权利义务内容。[23]例如,欧洲即以流域治理委员会的方式,建立能够独立于单个沿岸国的流域治理[24],就是为了将流域利益独立于某些国家的各自利益,并以这种利益的独立保证治理的中立性,保证各沿岸国能够团结在一起,共同合作分担成本和风险,共享利益与和平。

总之,在流域整体利益的指引下,争端各方能够秉承相互合作的精神,共同分担流域治理的成本和义务,也同时共享流域治理的成果和利益。采用流域治理的方式,其重要性不仅仅是找到一种治理方式,更关键的是创造性地发现了各方合作的可能性,并以此固定各方进行共同合作的具体方式。以整个流域的利益代替单纯的地理因素思路,能够发现各争端方一致的“共同利益”,创造出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保证流域内和平氛围。

2.通过自然科学探索发现合作标准

在争端解决中除坚持各方合作之外,也需要坚持科学精神。以科学探索指向规律,以客观规律指导争端解决思路,即找到争端方合作的客观标准。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坚持科学精神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障争端解决方式的科学合理性,还在于找到争端各方都可以确认和接受的一个客观标准,打破地理因素的负面影响,找到客观公正的解决思路。

跨界河流国际争端制度设计中科学性的体现,一方面表现为尊重流域内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生态系统治理的复杂性。因为客观上整个流域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存在不可割裂性,只有尊重这种科学规律,才能真正找到治理河流流域生态问题的正确方法,找到解决争端的正确方法。

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尊重流域内各类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含水层等)之间相互关系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水循环和水动力规律是已经被地质学、水文学所证明的客观规律,依据这些规律确认相关河流流域的具体范围,制定具体的保护、限制方案,才能在流域沿岸国中取得共识,才能真正科学地保护跨界河流及其各类水资源,保证流域治理目的最终实现。

3.确定流域治理思路,发现争端方合作范围

所谓“流域”,事实上是结合河流周边地理因素,并依据水文地质规律形成的特定区域。流域治理思路的确定可以说是对河流相关地理因素的创造性使用。而在跨界河流争端解决中,如果确立了流域治理思路,则流域将成为划定合作方地理范围的客观标准。(1)对合作方地理范围的确定,是地理因素对于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的积极影响之一。依据流域的天然地理因素,决定合作方的范围,有利于争端各方理智接受。(2)合作范围内的各类行为体,均应负有合作的义务,或者应履行具有强制性的责任。这是流域治理思路的最重要内容,是在争端解决中贯彻国际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通过国际法规则设置国家权利义务内容的需要。(3)合作范围的确定,同时确定了对国际争端解决拥有“表决权”的国家范围。非流域内国家加入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只能成为斡旋、调停的角色,而不能拥有表决权。

按照这样一个客观标准,排除其他行为体的过度干预和人为复杂化的可能性,有利于国际争端的快速解决。同时,也表明引入流域治理观念,能够创造性地使地理因素在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积极作用。

4.综合性的价值追求,发现争端解决合作方式

科学的合作方式,是成功解决国际争端的关键。该争端解决合作方式还应适合不同争端,并且能够取得各争端方的共识。一套具体的争端解决方式,要承载这么多的要求和目的,将会非常难以设计。然而,仅针对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而言,可以将“科学合理”的标准回归到水资源本身。

水资源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具有三重重要属性,即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在跨界河流争端解决中具体合作方式和制度设计的所谓科学合理,应当是要求最终的争端解决合作方式与制度安排,能够达到流域内生态系统整体以及水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具体而言,生态价值的追求,即要求保护流域内与河流相关的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价值的追求,即要求保障流域内相关人口的生活与生产的一般水资源需求;经济价值的追求,即要求在流域治理的制度设计中,对流域生态系统和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进行体现,保障未来流域内相关人口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发展导向,符合气候经济时代的需要,实现流域开发使用中的经济价值最大化。

5.以流域为单位,利于多元化方式解决争端

涉外事项的争端解决问题,是我国应对全球化时代紧迫的课题。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着重强调“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实现司法方法与和解、调节、仲裁等多种主导解决方式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合理配置。这一改革,对于涉外争端解决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事实上,2004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中早已表达了相似的争端解决精神,即规定了磋商、调停、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采用一种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相关国际争端。[25]该协议虽然针对的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中国-东盟国家间经济合作中的国际争端解决问题,但是该协议已经表明我国对于与邻国(和地缘紧邻国家)间的国际争端解决的指导精神,强调争端方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谅解,呈现弱化司法化的趋势。

在跨界河流的国际争端解决中,仍然应当坚持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流域”为单位,在河流本身地理因素所圈定的特定地域范围内,吸收利益相关方进入到争端解决中。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选择,需要强调多元化,使用协商、谈判、斡旋调停、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争端,弱化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趋势。各方在尊重规则的同时,灵活性地解决争端,寻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注释:

(1)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不是人类科技做不到人为改变河流流向,而是在国际法上,不允许人为改变跨界河流的流向。

(2)该协议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主协议的附件和正式组成部分,专门规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中国-东盟国家间国际争端解决问题。该协议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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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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