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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本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研究

2016-10-28李梦凡王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译者主体性影响因素策略

李梦凡 王建

(西南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对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中方译本和美方译本发现,中国译者和美国译者在法律文本的词、句、语篇等各个层面均采取了不同的翻译策略或手段,足以突显法律文本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主体性的发挥要受到政治、意识形态、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立法文本翻译中译者所扮演的主体性角色反过来又会促进或影响翻译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立法文本;译者主体性;策略;影响因素;翻译目的

中图分类号:DF 0-055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4.14

一、引言20世纪70年代,西方翻译研究中的“文化转向”(culture turn)使得学者们开始关注文化在翻译中的影响,译者的地位也随之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由原来的幕后向台前转变。翻译研究的文化转向,不仅开拓了翻译研究的新空间,也将翻译主体研究提上了译学研究的重要日程,而译者的文化身份及其主体性问题也自然成为其中重要的研究课题。最早从译者角度探讨翻译的是德国哲学家本雅明(Benjamin),之后勒弗菲尔(Lefevere)、巴斯内特(Bussnet)等人又从文化等因素探讨了译者主体性。中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译者主体性,有学者从阐释学角度分析了译者主体性在翻译中的体现,如屠国元、唐培、袁莉等;也有学者从文化、跨学科等不同角度分析讨论了翻译中译者的定位和主体性问题,如刘军平、仲伟合、查明建和田雨等;许钧和胡庚申都有专著分别从理论上对译者主体性作了论述。除此之外,还有文章从女性主义、翻译生态学、评价理论、译者主体性限制因素等角度探讨了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问题。

对于法律文本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翻译领域里,鉴于法律语言庄重、严谨和权威等特点,法律翻译对原文的忠实性要求远高于其他翻译,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译者在法律翻译中常采取直译方法,没有主体性可言[1]。也有学者开始研究法律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主要从法律术语的角度分析了译者主体性的体现,如叶邵宁。但有些学者并不完全认同在法律翻译领域适用译者主体性,即“立法性法律文件的语言必须一丝不苟,严谨准确,容不得半点含糊,译者在翻译时也必须完整而精准地转化原文,不仅内容,还包括格式,都不能有一丝偏差”。但是笔者通过对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的中国官方译本(以下简称“中方译本”)和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翻译的译本(以下简称“美方译本”),发现译者主体性在立法文本的翻译中均有体现。下面,我们将从译者主体性的视角,对比分析立法文本《节约能源法》的两个英译本,揭示译者在哪些层面体现出其主体性,并探讨其主体性的发挥与译者的意识形态、受教育程度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剖析译者主体性与翻译目的的实现与否之间的关联性。

二、译者主体性概述译者主体性就是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征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 [2]。法国文学社会学家埃斯卡皮(Escarpit)认为,“翻译是一种创造性叛逆” [3],这其实就是表明了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很多学者在文章中强调译者主体性的重要意义,宣扬主体性的发挥,却忽视了译者主体性其实是主观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我们在理解主体性内涵时要避免两种极端:一是无视客体的制约性,过分夸大主体能动性;二是过分强调客体的制约性,完全排除主体能动性[4]。

从译者主体性角度来看,译者在翻译中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却无法摆脱意识形态、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如能将译者的主动性和受动性结合起来运用到立法文本的翻译中,必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译本,从而进一步提高翻译的质量。

三、《节约能源法》英译本中译者主体性的具体体现《节约能源法》的两个英译本分别为中国立法文件的官方文本和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译本。对比研究这两个英译本后发现,译者的主体性在词、句和语篇这三个层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李梦凡,王建:立法文本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研究——以《节约能源法》的英译本为例(一)词语层面

词语是语言的最小组成单位,法律文化弥散于法律词汇中[5]。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也毫无保留地体现在词语的风格上。在翻译过程中,不同译者对词语的处理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各不相同,这种差异无疑是译者主体性的体现。具体而言:

1.对具有中国文化内涵的词汇的处理

专有名词是表示人、地方、事物等特有的名词。虽说很多专有词汇的翻译已经固定,但在翻译过程中,由于词汇所处文化的差异造成词语含义不对等,译者必须根据词语所处的文化语境和上下文语境对其内涵作出准确的理解、阐释,采取恰当的翻译策略,才能获得最佳译语[6]。例1:

原文(第6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中方译文: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report to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responsibilities in respect of the goal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美方译文: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shall submit a report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responsibilitie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targets to the State Council on an annual basis.

上述译文将“直辖市”这个专有名词分别翻译为“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General Government”和“municipalities”。除上例外,对其他机构的翻译,两个译文中同样存在差别。

2.定冠词的使用

定冠词是英语中特有的虚词,一般用于特指一个或一类事物,中文中并没有与此相对应的词汇。因此,不同文化语境下的译者对定冠词的使用存在一定差异。例2:

原文(第14条第2款):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译文: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and shall present such standards to th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standardization and construc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record.

美方译文:The department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may …and 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for record.

原文(第36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方译文:When selling houses, real estate developers shall show clearly to the buyers…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of such information.

美方译文:When selling house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shall demonstrate to buyers…and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thereof.

在例2中,第14条中“备案”一词在英文中有对应的固定表达,即美方译文中的“for record”,而中方译文中却习惯性地加上定冠词“the”;第36条原文中的“购买人”也分别被翻译为“the buyers”和“buyers”。

3.主语单复数选择模式的差异

在法规中,行为人作主语时,法律汉语中常使用概括性词汇,法律英语却往往使用单数形式[7]115。笔者在对比中、美两种译文时,也发现了这种现象。例3:

原文(第72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方译文:Where a manufacturer uses energy…order the manufacturer to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atification or close down.

美方译文:Where manufacturers use energy…for approval of ordering business suspension for ratification or close-down to the extent specified by the State Council.

在上例中,原文第一个分句是全句的条件,在这一条件中,主语是“生产单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中方译文采用的单数形式,而美方译文却使用复数形式,即两种译文对句子的主语单复数选择不同。

4.代词的使用

中英文中都有代词,日常对话和写作中使用频率非常高。由于立法性文件具有严肃性、精确性和专业性的特征,立法性文件中很少使用代词来代指前文表述过的概念和主体,而是采用重复的方法,保证表达的准确性,从而不致造成语义理解上的偏差。例4:

原文(第5条第1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中方译文: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incorporate energy conservation in their plans fo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ir annual plans, and organize the drawing up and implementation of long-term and medium-term special program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annual plans for the same.

美方译文: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county levels shall include energy conservation work into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rograms and annual plans, and organize 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medium- and long-term programs and annual plan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原文(第13条第3款):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中方译文:The State encourages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their own energy conservation standards that are more rigorous than the State or industrial standards.

美方译文:The State encourages enterprises to formulate enterprise standard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that are stricter than national and industrial standards.

例4中两处原文均没有使用代词,中方译文却频繁添加“their”这一形容词性物主代词,代指前文已经提及的主体;美方译文则是按照原文的表达模式,直接使用名词,采取直译的方式。这种处理模式在本法其他条款中均不乏少数。

此外,对于本法中的同一词汇,中方译者提供了不同译法,而美国译者却使用了统一的译法。例5:

原文(第22条第1款):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中方译文:The State encourages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saving services and supports them in providing such energysaving services as consultation, designing, assessment, monitoring, auditing, and certification.

美方译文:The State encourages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conservation service agencies, and supports such service as consulting, design, evaluation, inspection, auditing and certification on energy conservation to be rendered by energyconservation services agencies.

“节能”一词在中、美两个译文中均被译为“energyconservation”,但是中方译文在第22条中将“节能”译为“energysaving”,之后又恢复了“energyconservation”的译法。

(二)句子层面

中文与英文的句子结构存在很大差异,从翻译或语际转换的角度看,英译汉时如果拘谨一些,我们可以使汉语的句子大致与英语相应;在汉译英时恐怕无法让英译文的句子与汉语原文一一对应[8]196。译者在保证句子的意思和逻辑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对句子的某些成分或结构作出调整,以更好地传递原意,达到更好的接受效果[9]。从本文参考的两种译文中,笔者发现不同译者在句子的处理方面差别甚大。具体而言:

1.逻辑结构的不同处理模式

逻辑结构是句子中各个部分的内在关系,比如并列、递进等。笔者通过比较,发现中、美方译文对句子逻辑结构的处理存在差异。例6:

原文(第24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中方译文:Energyusing unit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 use of energy…, in order to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美方译文:Energyconsuming entities shall, in principle of rational energy utilization…, and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在上例中,中方译文采用惯用的分散表达,句子之间结构并不明显,采用“in order to”连接,将后半句译为前文的目的;美方译本则用“and”将前后句子表达为并列关系。例7:

原文(第34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中方译文: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under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t the same level, draw up program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in construction within their own administrative areas, which shall include plans for renovation of the energysaving facilities of the existing building.

美方译文:Departments of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shall, jointly with departments at the same level charged with administering energy conservation work, formulate program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s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administrative regions.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s in the building industry shall include plan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plans for existing buildings.

在例7中,中方译文将“programs”作为先行词,用which引导一个从句,将原文的两个句子合并为一个句子;美国译文则按照原文的信息结构,将其译为两个句子。此外,中方译文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译为“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而美方译文却译为“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两种译本将“in charge of”放在了不同的位置,也体现了两种译本对句式结构处理的差异。

2.主动语态和被动语态的不同选择

为了体现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被动语态,而中文中却惯用主动语态。很多文章都讨论过法律英语翻译中的主动语态和被动语态的翻译,很多学者认为,在翻译法律英语中的被动语态句子时,应转化为中文的主动句,但是不同的译者对此的处理仍存在差异。例8:

原文(第16条第1款):……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方译文: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under the same, compile and publish the catalogue of the energyusing products, equipment and production techniques to be eliminated, and the measures for implementation.

美方译文:The catalogue of and measures for implementing the rules on energyconsuming products, equipment and processes so eliminated will be formulated and promulg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charg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work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原文(第16条第2款):……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中方译文:The manufacturer that use energy in excess of the norm set for per unit product shall be ordered to rectify within a time by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within the limits of its power as prescribed by the State Council.

美方译文:The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administration of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work shall, to the extent of authority as specifi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rder those manufacturers that use energy exceeding the standard of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on unit product to make corrections within the specified periods.

上述例8中的两个原文均采用主动语态,这也恰好印证了中文惯用主动句的说法,但是两个译文在不同的句子中处理方式却大异其趣:对于第16条第1款,美方译文采用了法律英语惯用的被动语态,中方译文则按照原文模式,采用了主动语态;但是对于第16条第2款,两个译本却采用了截然相反的处理模式,即美方译本采取了与原文相同的主动语态,中方译本则采用了被动语态。

3.名词修饰名词结构的使用

中英文中均有名词修饰名词的表达方式,比如中文中的“送达回执”就是这样的偏正结构,而英文中也有“attorney fee”这样的表达方式。笔者发现,两个译本对类似的偏正结构的处理模式也存在差异。例9:

原文(第2章):节能管理

中方译本:Administratio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美方译本:Energy Conservation Administration

原文(第8条第1款):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中方译本:The State encourages and supports research of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ciences and technologie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their demonstr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and promotes innovation and advances in technologie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美方译本:The State encourages and supports the research,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sciences and technologie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in an effort to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progres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ies.

在上例中,原文“节能管理”和“节能科学技术”均为名词修饰名词的偏正结构,美方译本均按照英文的惯用表达将其翻译为名词修饰名词结构,而中方译本却分别使用介词of和for连接两个名词。

4.前、后置定语的不同处理

中英文在定语的使用上存在差异,中文中主要使用前置定语,而英文中则习惯先说中心词,将定语部分后置,这也使得中外译者在英译法律文本时出现了不同的表达方式。例10:

原文(第19条第1款):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中方译文:Manufacturers and importers shall attach energy efficiency labels to energyusing products which are included in the catalogue of products to which the national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system is applied, with direction given on the packages or in technical manual and shall,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file the matter for the record with the institution authorized by both the regulatory authority for quality control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under the same.

美方译文:Manufacturers and importers shall put energy efficiency labels on the energyconsuming products included in the catalogue of products under State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management, and give a description on the product packaging materials or users guide, and shall file the same with the organization jointly authorized by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charg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work.

在例10中,原文的“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为前置定语,修饰“用能产品”,此为中文的惯用表达。对此,中方译文中使用“which”引导一个定语从句,修饰先行词“energyusing products”,而美方译文却使用“included”这一过去分词结构,作为“energyconsuming products”的后置定语,两种译文对定语的处理不同。类似的差异全文中不乏少数。

(三)语篇层面

语篇是指由系列连续的词语或句子所构成的语言整体。本文所探讨的语篇层面的差异,主要针对信息结构,即着重分析两种译文对原文信息结构的不同处理。例11:

原文(第35条第2款):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中方译文:With respect to a construction project that does not confirm to the standards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shall not give approval for their construction; if construction of such project has started, the said department shall order that the construction be discontinued and rectification be made within a time limit; and if construction of such projects has been completed, it shall not be marketed or put to use.

美方译文: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shall not approve the commenc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are not compliant with the standards for energy construction in the building industry. If any such construction has been commenced, the departments shall order the construction to be stopped and correction to be made. If any such construction has been completed, the buildings may not be sold or used.

上例中原文是一组条件句,由三个分句组成,分别说明了一种条件的法律后果。中方译文按照原文的表达方式和顺序,采用分句形式,先说明条件,后阐述结果;美方译文则将原文拆分为三个独立的句子,每个句子说明一种情况,两种译文句子之间的衔接方式不同。从信息结构来看,第一个句子的原文是先条件、后结果的表达顺序,中方译文是按照原文的信息结构翻译的,而美方译文则是先说结果,再用“that”引导的定语表示条件,改变了原文的信息结构。例11:

原文(第37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中方译文:The system of indoor temperature control shall be applied to airconditioned public buildings. The specific measures in this regard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美方译文:Public buildings that use airconditioners for heating and cooling shall implement a system of indoor temperature control. Specific measures will be formul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上例中两种译文对原文第一句的信息顺序的处理存在差异,按照主位(T)述位(R)的结构,原文第一句的信息结构可以表达为:T1(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R1。以此为参照,中方译文中的信息结构为:R1—T1,美方译文的信息结构为:T1—R1。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美方译文第一句的信息结构与原文一致,中方译文则改变了原文的信息结构。

四、译者主体性与翻译目的的互动关系汉斯·弗米尔认为,翻译活动是跨语言、跨文化的人类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目的法则是翻译的最高法则,翻译目的决定翻译行为。或者以Nord 的话说,翻译目的决定了译者拟采用的翻译方法(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10]。由此可以看出,翻译目的在无形中指导了我们的翻译。

我国出版法律法规英译本的目的,无非是让外国人了解我国的相关规定,以及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等宏观方面的知识,同时也是向外宣扬我国立法制度完善、综合国力增强的重要手段。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翻译中国的立法文件,其目的主要也是为了了解中国法律规定,为以后办理相关业务提供知识储备。虽说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和方法,但是翻译目的能否实现还受到很多限制性因素的影响。

(一)语言文化上的差异

1.文化的差异

翻译是两种文化际会的重要场所, 因此翻译过程就是两种文化的协商过程。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可以说译者是两种文化的中介,但这并不是说译者是文化中立者。译者的文化身份和文化取向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在其翻译选择、翻译方式等方面。这里所说的文化,是包括法律文化、政治文化等在内的泛指。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立法文本的翻译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翻译,因此文化对译者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中西译者对中国文化(包括政治、法律等)的理解和认识,会直接影响译者在英译汉过程中对文化专有词的翻译。比如前文例1中提到的“直辖市”一词的翻译,百度百科中“直辖市”的定义为“行政区域的一种,即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辖的城市”参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Ct_ye_c9Yb8wjScgRcTA6Wyw3WD63Vkst_PYF1mvUJBQ2-dGOJ89VBmXlWC-S-MhrEGSsM-znz2QISwXnQVhWa.;《柯林斯高阶英语词典》对“municipality”一词的定义是这样的:In the United States, a municipality is a city or town that is incorporated and can elect its own government;《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解释为:在美国,指在特定区域内人口特别集中的地方以建立市政法人来行使地方政府职能的城市地方单位,是州所属的政区,其可指市、自治市。由此可见,“municipality”这个词与中国的“直辖市”并不能直接对等,中方译文更符合中国行政划分中对“直辖市”的定义,比美国的译文更能准确传达原文含义。中方译文不仅表达了原文的准确含义,还向译文读者传达了中国独特的政治制度,显然实现了其翻译目的;反观美方译文,这种译法没有准确反映原文,并有可能让读者误解原文的含义,错误认识该法条针对的范围,对法条产生误读,造成对翻译目的的消解。

2.语言的差异

由于中英两种语言在词汇、句式结构、语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很容易受到自己母语中语法、表达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比如例8中,中方译者对第16条第1款的译文采用了主动语态,而美方译文则是按照英文的表达习惯,使用了被动语态。实际上,中文惯用主动语态,而在英文的立法文本中,为了表现客观性,常常使用被动语态,很少见到主动语态,这样的译法,使得中方译文不符合英文立法文本的惯用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翻译目的的实现,因此从主被动语态角度而言,美方译文优于中方译文。

但是,并不是说按照目标语的习惯用法进行翻译就一定会有好的译文,还需要考虑优化信息结构这一因素。若原文信息结构有序、易于接受,在翻译时就应按照原文的信息结构安排译文。因此,例8中的第16条第2款,虽然中方译者按照法律英语的习惯,将其译为被动语态,即使用了“shall be ordered”,但细读原文就可以发现,原文强调的是实施“责令限期处理”的机构,向读者传达的中心信息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权力,因此在译文中也需要做到与原文的信息对等。对比两种译文,笔者认为美方译文采用主动语态,比中文译文更能表现原文所要强调的信息。在例7中也是如此,原文为两个句子,中方译文用从句形式,将两句整合为一句,而美方译文则按照原文信息结构,分为两个句子。笔者认为原文的信息结构更清晰,减轻了读者的信息负担,因此采用原文结构更佳;中方译文将原文合为一句,使句子结构复杂化,增加了译文读者对译文结构的处理和理解负担。另外,例10、11均体现了两方译者对原文信息结构的不同处理模式。。

此外,中英文在定语的位置摆放方面有所不同,中文惯用前置定语,而英文中的定语可前可后,但惯用后置定语。在例10中,中方译文和美方译文都采用了后置定语的形式,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有助于英语译文读者接受,从而有利于实现翻译目的;但另一方面,中方译文又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英语中惯用“whiz deletion”结构,采用了“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whiz”指的是“which is”,故“whiz deletion”就是省略从句中的“which is”,即省略关系代词与动词[7]62。法律英语中使用这种结构是为了让句式看上去更紧凑,表达更精炼、简洁,因此在英译的过程中,译者应当考虑法律英语中的习惯用法,使译文更符合法律英语的要求。因此,在例10中,中方译者并未按照法律英语中惯用的表达进行翻译,没有美方译文用过去分词结构的表达精炼。

虽说中、英两种语言存在诸多差异,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在翻译中,若源语与译入语之间存在形式结构对等的可能性,译文应采用与原文对应的形式,这样更有利于译文读者接受信息。在前文例9中,两例的原文均为名词修饰名词结构,而中、英文均有名词修饰名词结构,在翻译时,译者就无须改变原文的信息结构,直接译为与原文对应的形式即可。美方译文中的名词修饰名词结构符合原文的表达方式,实现了与原文的形式对等。

语言无疑是翻译中的头等问题,是译者必须优先处理的事项。中英语言之间的差异是两种语言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沉淀的,译者只有不断加强对两种语言的掌握,才能让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从而具有较高的可读性,为译文读者接受。

3.思维差异

对于中西方思维的差异,潘文国先生用了非常巧妙的比喻:中国人把宇宙看作一个整体,充塞其中的是“道”或“气”,西方人把宇宙看作一个个的院子,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中国人处理事情就像中医,把人体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西方人处理事情就像西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8]369-370。他通过形象的比喻,指出中西方的思维差异,即中国人重整体思维,西方人重个体思维。这一差异表现在词汇上,就是中国人惯用笼统概念,西方人则惯用具体的概念。在本文例3中,“生产单位”一词很显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两种译文对此采用了不同的译法,中方译文采用单数表达,译为“a manufacturer”,而美方译文采用复数表达,译为“manufacturers”。两种译法都正确表达了原文的含义,但是由于西方人重个体思维,笔者认为采用单数的译法更符合英语的思维习惯,用具体的概念表达中文中笼统抽象的概念,更能为译文读者接受,有助于译文读者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而实现翻译的目的。

(二)译者自身的差异

翻译的过程无时无刻不体现着译者的知识,而不同译者由于受教育程度、成长背景等因素的差异,知识结构均有所不同。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扎实的语言功底,还需要译者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表达原文的含义,让译文读者更加容易理解和获取原文的信息。更重要的是,译者对语言的掌握,必然会影响译文的质量,直接影响翻译目的的实现与否。很多普通中国译者在翻译时会习惯性地用“the”,却未注意到这些使用并不妥当。例如,例2中第36条的“购买人”一词并没有特指哪一类,而是泛指任何可能成为购买者的人,中方译文中却译为“the buyers”表示特定的一类人,显然系定冠词的误用,而美方译文中“buyers”则完全准确地反映了原文泛指的含义。例2中的两例都表明,中方译本对定冠词的处理不够到位,同时也说明中国译者对英语使用仍然比不上将英语作为母语的美国人。

为了表现文本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法律英语中很少使用代词,以防止出现指代不明的现象。但在例4中,中方译本中多次使用了人称代词“their”,这也说明中译者没有了解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大量使用人称代词会降低立法文本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使外国读者对中国法律法规的评价降低,这就与中国提供法律的官方英译本的初衷相违背了。同样地,美国译者由于对中国政治制度缺乏了解,错将“直辖市”一词译为“municipality”,这也是其知识储备欠缺造成的,会在今后的业务办理中造成误解,使其翻译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

再者,翻译的过程,首先是译者对原文的理解过程,之后才将自己的理解用译入语表达出来。对原文的理解会直接决定译文的表达,笔者通过比较中、美译者对《节约能源法》的翻译,发现译者在译文中采用的句式结构差异在很多情况下取决于其对原文的理解。中文惯用散漫的分句,句子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各个短句之间内在的关系加以表现;英文则是通过连词、介词等衔接方式来体现句子的逻辑关系,因此很多人都说中文重意合,英文重形合。中英文在句式上的这种差异,容易造成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存在差异,比如在例6中,原文并没有明确的关系词表现分句之间的关系,美方译文为并列结构,而中方译文实为一种递进关系,这体现了中美译者在句子理解上的差异。这种结构上的差异是对源语与译入语有不同把握的又一表现。译者根据其对原文的理解,可以适当改变原文的结构。两种译文的不同译法会让读者获得不同的逻辑结构,也会对该条的规定产生不同的理解。仔细揣摩原文,我们不难发现,该条前半句的“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都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因此这两者之前潜藏着递进关系,这样看来中方译文对原文内在逻辑关系的表达更到位;而美方译文中的并列关系容易让译文读者曲解原文的内在逻辑,也就与美方译文的初衷相违背了,阻碍了翻译目的的实现。这样的差异源于译者对语言掌握程度的不同,中方译者的母语是中文,因此对语言的熟练度高于将中文作为二语习得的美方译者。因此,想要让译文准确传达原文的思想和内涵,译者还必须准确揣摩、理解原文的内在逻辑,尤其是中文这种重意合的语言。

此外,译名统一是法律翻译中同一性和一致性(consistency and identity)原则的要求。法律翻译的同一性标准指的是用同一词汇表达同一法律概念或思想;而所谓的一致性标准指的是在整个法律文献中对该关键词的释义(如果有的话)保持一致。只有在翻译中保持这种同一性和一致性,才有可能使法律文件中的概念或思想保持前后一致、上下一致以及与有关的官方释义一致,从而使寻求司法公正的人士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使善于咬文嚼字或钻牛角尖的“讼师”以及试图曲解文意以至于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都无文字空子可钻[11]208。本法为《节约能源法》,“节能”一词必然是本法的关键词汇,在翻译时要保持该词在译本中的统一。在例5中,中中方译文在某一条中采用与前文不一致的译法,造成了中方译文中的术语翻译不统一,即译名不统一现象。这种译法的突变,很容易造成译文读者对译文的理解偏差,甚至有可能会误认为“energyconservation”与“energysaving”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李克兴和张新红在《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一书中也指出:法律文章翻译中缺乏一致性和同一性无疑会使法律概念混淆,使读者不必要地去揣测不同词语的差别,从而影响法律的精度[11]210。以此来看,中方译文中对同一法律概念使用两种译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会影响读者对法条的解读,降低了中方译文的准确性。

五、结束语本文从译者主体性的视角出发,通过列举具体的例子,对比分析了《节约能源法》中、美两种英译本在词语、句子、语篇三个方面的差异,证实了立法文本翻译对译者主体性的体现,并且进一步说明了造成译者主体性差异的因素。影响译者主体性的体现不仅有客观层面的语言、文化因素,还有译者自身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等内在因素。另外,笔者还通过本文分析了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对实现翻译目的的影响。不掺杂译者主体化倾向的翻译是不可能的,在法律英语翻译中也不例外[12]。因此,本文旨在让从事法律翻译的译者认识到文化等因素在法律翻译中的重要性。

立法文本的翻译要求十分严格,译者不仅需要扎实掌握源语和译入语,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从而准确理解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和共同点。我们首先要承认译者在翻译中的主观能动性和不同译者之间的差异,不能责备求全;再者,作为译者,我们在认识到自身在翻译中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翻译对译者的基本要求,在译文准确、可读的基础上,呈现“有艺术价值的”译文,从而更好地发挥文化传播者的桥梁作用。J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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