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好声音”还是“新歌声”仅仅是改名的事吗?
2016-10-28刘瑜
刘瑜
扑朔迷离的“名称”事件
周杰伦:“2016,全新原创的新歌声我充满期待。”
那英:“新的模式,有一种自由翱翔的感觉,仿佛飞向那天籁般的声音。”
汪峰:“今年,除了梦想我会努力带给大家更多的幸福感。”
庾澄庆:“改变,意味着挑战,所有代表未来的希望之星在这里燃烧吧!”
“7月15日周五晚,中国新歌声浙江卫视全球首播,你准备好了吗?”浙江卫视今年推出的强档栏目《中国新歌声》的宣传语,在电视上滚动播出。
打开网页的搜索引擎,百度上这样定义了这个栏目:《中国新歌声》(新版《中国好声音》暂定名)是由浙江卫视联合星空传媒旗下灿星制作打造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自2016年起,系列节目不再引进国外版权,而是采用原创模式……是《中国好声音》系列节目的传承。
一会儿是《中国好声音》、一会儿是《2016中国好声音》、一会儿又是《中国新歌声》,电视机前的观众虽被几个名字搞得一头雾水,但丝毫不减对节目开播的热情期待。舞台上的灯光音响人头涌动,这档栏目看似繁华的背后,却存在着十分“纠结”的法律问题。
就在今年夏天,备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版权战正不断发酵。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一至四季“中国好声音”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此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取得了2016年至2020年的节目制作权。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包括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内的区域内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使用“The Voice of China”节目模式等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唐德公司称,灿星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后又暂定名为“中国新歌声”),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唐德公司认为,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会导致浙江唐德公司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唐德公司认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的版权已归自己拥有,然而,灿星公司还在利用“中国好声音”的影响力继续做宣传和推广,此举严重影响了唐德公司的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了听证会,并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了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6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召开听证会焦点问题引关注
2016年6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举行“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复议申请听证会。复议申请人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和复议被申请人唐德公司围绕复议申请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合议庭对复议申请的焦点问题予以了归纳,其中,诉前行为保全是否具有紧迫性、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等成了关注焦点。当日,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到法庭,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辩。听证会一直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下午两点。
据法庭相关人员介绍,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裁定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程序的案子。听证会后,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6年6月30日,审判委员会到会委员宿迟、陈锦川、宋鱼水、陈振华、杜长辉、张晓津、张晓霞依法对复议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讨论,并形成决议。
上海灿星公司复议称:“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作为浙江唐德公司申请禁令的权利基础不稳定,该名称的归属存在争议,且其是否能够成为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须经双方举证质证予以审理查明,在权利基础不稳定、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不应当予以诉前行为保全。而且,浙江唐德公司已与Talpa公司签署许可协议,可以寻求其他电视台进行第五季节目合作,但其并未开始相应节目制作的有关工作,没有将许可的节目模式付诸实施,故其并没有任何所谓的损失。
唐德公司辩称,Talpa公司作为原创方和知识产权许可方,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在中国经营“中国好声音”节目,使得“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形成了特有的竞争优势。浙江唐德公司通过许可合同,获得了“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竞争优势,因此,浙江唐德公司的权利基础是稳定合法的。在他人未经合法授权、借用该竞争优势“搭便车”时,浙江唐德公司有权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另外,唐德公司认为,其为获得独家授权已支付高额许可费,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行为如不被及时制止,将导致唐德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紧迫性。
法院认定:诉前保全确有必要
7月4日,已是晚上9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楼的法庭中仍灯火通明,法院工作人员组织旁听人员就坐,当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灿星公司等提出的复议申请,针对本案的程序问题、唐德公司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以及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本案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担保金额及形式是否适当以及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复议理由,依法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法院认为,正如原裁定所述,“中国好声音”节目作为一档全国知名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该节目的知名度与其节目内容和节目所采用的模式及特色密切关联,而如出现另一档节目名称包含“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显然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可能导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事实上,因“中国好声音”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有众多新闻媒体、广告商、参赛选手参与的节目录制过程中,后续媒体报道等将带来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很可能会显著增加浙江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因此,在有证据表明上海灿星公司将要制作“2016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且浙江卫视将播出此节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本案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