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青少年宫的社会公益属性
2016-10-26陈彩萍
陈彩萍
摘 要:青少年宫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之外的公益性教育单位,是青少年儿童社会教育的主阵地,在服务青少年儿童成长、成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青少年宫是培育“四有”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基地,具有综合性、普及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等基本属性。青少年宫是党和政府向全社会树起的一面旗帜,其公益性原则始终不能变。
关键词:青少年宫 校外教育 公益性
青少年宫是党和政府投资建设,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校外教育文化机构,具有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青少年宫不仅承担着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青少年长远发展的服务职能。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青少年文化生活需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青少年宫作为服务广大青少年,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主阵地的重要职能。如何充分发挥青少年宫的公益属性,已成为当前校外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青少年宫公益性的内涵
“公益”就是“公共利益”。五四前很少见“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德国学者纽曼在1886年提出“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青少年宫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强调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意见》明确指出: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公益性事业单位类型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大部分青少年宫属于差额补贴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青少年宫的公益属性体现为公共服务,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经营性文化服务的重要方面。
二、青少年宫公益性的具体体现
青少年宫作为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社会公益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识:
(一)经费保障化。青少年宫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其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实行支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予以保证。
(二)面向大众化。青少年宫作为校外教育的主阵地,服务对象应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和青年群体。绝不能简单地服务于少数有特长、有专长青少年,公益服务应从城市向广大农村延伸,让更多的农村孩子享受到校外教育的“红利”。
(三)内容多样化。以满足广大青少年广泛兴趣爱好为出发点,借助社会资源,扩展延伸教学范围,坚持低收费,广培训、高质量的原则,以艺术培训为主,文化科技为辅,大班和小班制有机统一,项目班次科学设置,衔接学校教育,大力培养和提升广大青少年的课外实践和兴趣。
(四)属性公益化。青少年宫应不以赢利为目的,力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青少年的兴趣爱好,帮助青少年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应长年举办“阳光爱心”培训班,免费为家庭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走进青少年宫学习艺术知识、近距离接受艺术熏陶的学习机会,为下岗困难职工和困难家庭子女减免或优惠学费,免费为“阳光爱心”班的学员发放学习用品,免费开展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对部分特长培训项目,收取成本费用,赢得社会认可。
(五)工作创新化。全面加强教学管理,不断寻求探索改革新途径,完善制度,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拓宽思路,更新理念,办出特色,提高教职员工的业务水平,增强综合素质与能力。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教学活动方式,让孩子在轻松愉快的心境下接受文化艺术的熏陶与感染,不断挖掘文化艺术潜能。
三、青少年宫坚持公益性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宫在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较好地服务了社会,发挥了公共服务的职能,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阻碍青少年宫科学发展问题,诸如:场地建设和配置相对滞后,管理机制和体制相对弱化,理论研究和品牌意识相对缺乏,教育形式和实践活动相对单一等等,使得有限的资源远远不能较好地适应广大青少年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主要青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费不足。经费不足,是各级青少年宫面临的最大问题。公益性活动的资金不能得以满足,导致青少年宫教育的公益性功能出现弱化;随着广大青少年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增强,青少年宫的配套建设则愈来愈显得相应迟缓,服务设施也相应不能够满足广大青少年需要;有的青少年宫的师资力量受到财政及编制体制的影响,高水平专业教师相对较少,力量相对薄弱;招生项目主要以艺术、书画类居多,而科普活动、涉及传统文化和生活实践的活动不够;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宫为了外在形象的发展,以收取经费弥补资金不足,社会公益性彰显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青少宫建设和发展。
(二)定位不准。对青少年公益性的定位认识模糊,一种是青少年宫的公益性就应该体现在政府投资建设场地,青少年宫的教师无偿提供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的培训的认识。另一种是青少年宫既是校外培训机构,只要相对于其他培训机构有所优惠即能体现公益性的认识。这两种认识都过于偏颇,在当前公共服务经费、活动实践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对全体青少年均实行免费培训是不现实的,但青少年宫作为校外教育的主阵地,务必实现党和政府赋予的公共校外教育服务职能,必须以公益性定位核心,以优惠服务加公益职能为根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盈利服务,推进校外教育的发展,实现更为广泛的公益性服务。
(三)人岗不适。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宫教师学历高,但实际教学水平不高;从事所学的专业,但教学经验不足;大多数青少年宫属于共青团主管,教师几乎没有流动性;受编制影响,青少年宫引进专业人才受到很大限制;受经费制约,参加培训和进修不多;校外教育没有一定的考核指标,导致一部分教师穷于应付,不思进取;青少年宫管理层干部交流机会很少,往往一干一辈子,致使青少年宫缺乏创新发展。
(四)责任不实。当前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城市青少年儿童平均每人两至四个兴趣班,有条件的农村青少年儿童也相对报一至两个兴趣班。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针对青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班一拥而入,校外教育中一些不正当的经济规则影响着教育场所,给很多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级青少年宫应充分发挥社会公益职能,着力减轻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经济负担,但部分青少年宫教师由于受到其他社会校外教育的影响,思想作风不端,工作责任不实,私自利用专业的特长谋取私利,热衷于利用青少年宫阵地招生,在社会上办班捞外快。加之部分青少年宫管理制度不严,使部分青少年宫教师忘了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从根本上违背了“公益”的宗旨,出现了“公益”和“利益”之间的矛盾。
四、青少年宫坚持公益性的具体举措
当市场经济渗透到教育领域,对子女成长的盲目性、功利性以及“圆梦”心态,导致很多工薪阶层经济压力相对较重,青少年宫公益性的社会属性急需进一步凸现。
(一)明确公益本质。青少年宫正确的办宫方向是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青少年宫是政府投资建设,为了满足广大青少年儿童社会需求的校外教育场所,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文化场所,所以绝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校外教育机构,应该以免费和低收费为主。
(二)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的保障是纳入政府服务,如果政府财政投入相对不足,青少年宫教育活动经费缺乏,必定影响公益性活动的开展。所以各级政府一定要按中央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政策,把财政保障和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青少年宫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应将青少年宫的建设、管理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克服经费不足、保障不力的状况。特别是对特困家庭的青少年儿童,财政一定要保障,让他们也能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开心、快乐的学习,从而培养他们乐观自信、积极健康的精神风貌。
(三)加强宫校结合。充分利用青少年宫长期积累的资源和设备,主动加强和学校的联系,以教师培训、下派代训、共同开展课外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实施宫校结合,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校外教育的内沿,从而形成当地网格化校外教育模式,让广大青少年儿童享受到文化艺术教育的熏陶。
(四)推动社会参与。青少年宫教育是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服务,主导不能代替包办,还应该广泛争取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通过有效的社会资源,挖掘校外教育的内在潜力。《意见》明确规定“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可以借助团市委、关工委、教育局等单位的力量,联络联系爱心企业家,采取冠名、挂名等方式,以不损害公益性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企业合作。国家政策规定,“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青少年宫可以通过培训、社会实践活动适当收取费用,以此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青少年宫是社会文化教育和课外文化生活的主要场所,作为校外教育的主阵地,对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对广大青少年兴趣爱好的培养,对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形势下,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只要始终坚持青少年宫公益性定位不动摇,不断发展文化产业的举措,不断丰富校外文化生活,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青少年宫的校外教育职能会发挥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张良训.青少年宫公益性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0.
[2] 徐建生. 关于青少年宫开展校外教育教育实践活动的几点思考[J]. 中国校外教育,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