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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输配电价管制研究

2016-10-26潘紫宜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中国

潘紫宜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逐渐放开了管制电力行业的大手,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将许多电力企业能够避开政府等其他中间环节,直接和用电商户和个人进行面对面交流,特别是放宽了对输配电价的严管力度,本文将根据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为依托,简要讨论和研究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输配电价管制。

关键词:中国 电力市场化改革 输配电价管制

我国的电力行业一直被政府牢牢掌控在手里,尤其是在输配电价方面一直常年由政府统一制定,电力企业缺乏一定的发展自由,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为此,我国将输配电价的管制作为切入点,开始逐渐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用电单位和各商户能够直接与电力企业相交流,提高电力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水平。

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对输配电价管制的影响

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漫长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我国逐渐形成电厂和输配电网相互分离,通过竞价的方式最终上网。特别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直接影响了发电环节,现在在发电环节中不仅存在着价格体制还存在一定激烈程度的竞争体制,然而就在发电环节改革如火如荼的过程当中,输配环节的价格体制却仍旧未能真正确立,特别是没有强有效的输配电价管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电网建设。因此,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并且对其进行强有效的管制。我国实行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输配电系统越来越规模化,然而在这样的规模化下同样也导致输电环节呈现出一种垄断状态,在这样的垄断状态下,输配电价难免有失公允,为了能够稳定输配电价并且打破这种垄断模式,我国需要对输配电价进行强有效的管制。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对确定输配电价有着一套严谨科学的规定和要求,首先输配电的价格必须与其实际传输的电力资源相符合,另外,鼓励其他电网加入到电力市场当中来,给输配电网增加一定的压力,改变输配电垄断模式,活跃电力市场,为了能够满足日益扩张的用电量和用电需求,我国还应该多多扩建输配电网,优化输电服务。

二、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我国输配电价的管制

(一)以投资回报率的管制模型为主

根据我国真实的电力需求以及我国建设输配电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细致的分析得出,当前最适合我国的输配电价管制方法就是成本加成法,与此同时国家还在此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有关电价改革的发难和措施,其中对于输配电价管理的方案已经明确提出了采用投资回报率作为最主要的管制模式。根据国家发改委推出和制定的输配电价制定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我国的输配电价的制定是以收益和成本相加的模式为主,也就是说输配电业务不再依附于其它供电业务,特别是在财务核算方面也不再与其它业务兼并结算而是实现全面的独立核算,在输配电价制定的相关标准中明确划分了电价制定的范围和要求,在我国电价改革方案中明文规定,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对输配电价格实现全方位的管制,在制定输配电价格中引入竞争模式,在竞价上网后利用成本与收益相加的管理模式进行管制工作,与此同时还需要尽快制定出能够具体的成本规则好让其可以完全契合输配电价管制工作,将社会所有用电商户的实际平均用电情况作为确定输配电网运营成本的根本依据和真实标准,而制定输配电价管制的收益规则时需要参考输配电网中的内部成本以及在电力市场中筹募得到的资金作为最主要的依托和蓝本,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下,需要政府和输配电部门双管齐下,制定出与实际电力市场相符合的输配电价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制定适合我国输配电价格的定价标准就是成本与收益相加的模式,而我国输配电价的管制则主要依靠投资回报率型的管制方法。

(二)以价格上限法的管制模型为辅

价格上限法的管制模式是投资回报率型的管制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模式和办法,价格上限法的管制模式必须依靠于投资回报率,并且需要输配电价在投资回报率的监管模式中实现稳定合理的发展之后才能将其上升为价格上限法的管理模式。现阶段有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早早进入到了以价格上限法管理模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业绩管制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电力行业发展较为缓慢,并且我国当前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中仍旧要求输配电的定价方式以成本和收益相加的管制方式为主,因此当前中国的输配电价管制还停留在成本管制当中时,特别是国家现在还没有对输配电价的制定和管制模式有着详细准确的描述,这也直接导致虽然我国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这么多年,但是在输配电方面仍然没有确定详细的价格形式,特别是对于输配电价的制定和具体措施。我国现阶段的输配电价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不仅如此电网企业的利润率还远远达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特别是输配电网覆盖范围小又很脆弱,输配电价管制还远远达不到实行价格上限法的要求,因此,根据我国现阶段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实际情况,输配电价的制定还是应该按照成本和收益相加的原则,输配电价的管制模式还是以投资回报率为主要模式。当然,随着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渐成熟和深入,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我国的输配电价的管制模式可以转变成价格上限法的管制模式。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想要全面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就需要切实做好输配电价的管制工作,通过不断的摸索中寻求与我国国情和实际电力行业相契合的输配电价管制模式,杜绝电力企业将输配电价“一刀切”的垄断现象发生,有效维护用电单位和个人的既得利益,使得电力企业特别是输配电网行业能够在合理的情况下实现持续盈利,并且继续推动我国电力企业和电力行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永娜.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输配电价管制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0

[2]袁洁.我国电力产业输配电价格管制研究[D].山东大学,2007

[3]徐梅林.基于电力行业改革下的我国电价管制模式研究[D].河海大学,2006

[4]陈孝健.我国电力产业输配电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D].兰州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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