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内涵、困境与路径
——以“通航”模式为例
2016-10-25袁冬梅
◎袁冬梅
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内涵、困境与路径
——以“通航”模式为例
◎袁冬梅
“通航”模式下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是没有民航背景的职业院校在探索与行业企业联合办学过程中的一种新兴特殊办学模式。文章在对此种办学模式的内涵与困境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当前切实可行的校企深度融合路径,即构建从招生到就业的协调、灵活、高效的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运行机制,并对相关机制等进行了简要论述。
研究背景
空中乘务专业的特殊性使得单一主体、单一资源的空中乘务“学院式”人才培养在教学实践、办学资金与管理上存在一定困难。航空公司现行社会招聘模式、民航业的垄断性以及航空公司与学校不存在相互依赖与利益诉求,使得没有民航背景职业院校较难达成与航空公司直接合作意向。因此,催生了没有民航背景职业院校与航公培训公司即第三方企业合作的特殊校企“双主体办学”模式。北京通用航空产业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航”)自2014年始,在两年的时间内,以惊人的速度先后与15家高职院校签订空中乘务合作办学协议,开创了现行所谓的“通航”模式。但合作过程中普遍存在校企合作不紧密,校、企双方主体身份不明确,利益诉求不协调等共性问题。需要明确校、企双方主体功能地位,规范校、企双方合作办学行为,激发合作原动力,以达成共育共管的紧密型合作关系。
“通航”模式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内涵
校企“双主体办学”这一表述,是我国职业教育受德国“双元制”影响而提出的新概念,承载了改革的内涵。校企“双主体办学”指由两个培养主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两支培养队伍、两个培养阵地共同完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校企“双主体办学”中的“双主体”指学校与企业。
学校主体功能地位。学校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规范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特点的准备把握,是贯彻实施我国教育法律依法治教的关键。学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办学,如,举办并运行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项目。采取积极的行为即作为履行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义务,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如,学校为有效开展空中乘务人才培养活动,积极与“通航”合作,提升空中乘务教育教学质量。
企业主体功能地位。企业是功能主体。功能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中企业主体,通过为学校提供人、财、物等资源与服务,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活动,实现教育功能主体地位。“通航”空中乘务人才培养的执行工作由北京东方研修学院具体负责。北京东方研修学院原是从事航空相关人才培养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通航”模式空中乘务“双主体办学”中的企业主体,是具有空中乘务人才培养经验的教育机构,依托北京通用航空产业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职业院校进行空中乘务专业人才培养。
合作办学利益共享。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说,合作最有可能产生于共同利益的存在。共享办学利益是实现校企“双主体办学”的基础。合作办学过程中,“通航”基本不需要从合作院校获得科研成果转化,亦不需要从合作院校获得人力资源,最根本的是需要从办学中赢得经济效益,以满足盈利需求;赢得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办学的良好声誉,获得企业教育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校、企双方共同利益基于空中乘务专业人才培养。
综上所述,“通航”模式校企“双主体办学”实质是学校与第三方企业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寻求合作,各自在教育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等方面寻求协调统一,达到互惠共赢,实现各自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通航”模式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困境
合作办学发展势头过猛。“通航”与各职业院校开展的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项目本身是值得称赞的。但两年时间与15所院校签订空中乘务人才培养协议,合作办学发展势头过猛。据协议,“通航”为合作院校分批投放航空模拟舱、独立前后厨房与舱门等教学设备,并选派专业教师承担特色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教学设备费、教师课酬与派驻员工薪水等,短期需支付一大笔费用,合作利益分成等即时收益无法满足即时支出。部分合作院校教学设备未即时配备,专业实践教学开展困难;工作人员未即时到位,招生就业与教学管理工作存在空缺;实训基地有待完善,学生专业实训迫在眉睫;就业工作未全面展开,学生多自行辗转全国各空中乘务招聘会,承受舟车劳顿、面试失败心理与面试所需费用等多重压力。
主体功能缺乏量化标准。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决定其行为,合作办学组织、策划与实施过程中全程深入;“通航”作为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功能主体,确实参与到了合作办学过程中来,如招生、就业、选派教师至学校授课,对学校教师进行培训,教学技能考核、教学质量检查等,但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缺乏量化标准,且在内容、形式、标准上更多的体现了企业的主观意志性。校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合作关系不清晰,分工不明确,存在重复劳动与合作空白现象,未充分体现合作育人的理念。如因课程安排与教材等问题,出现相同内容反复学习、几门课程讲授同一内容等现象。在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合作还有待加强。
校企双方沟通渠道不畅。“通航”未在合作院校设立派驻办公室,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链条不完整。首先,派驻员工因工作职级与职能,无法与学校直接执行空中乘务教育教学各项活动的办公室平等对话,沟通协调工作往往需要上级部门来开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致使不协和因素日积月累,产生矛盾不可调和现象。其次,工作人员之间层级关系是平等的,各自对公司的分管领导负责,工作虽有分工,但难免存在交叉现象,一旦产生员工内部矛盾,上级领导无法及时处理,易出现工作不可调和推诿扯皮等不良状况。
校企双方价值取向不一。“通航”与合作院校之间主要以利益关系,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维持合作全过程。从长远来看,企业定会从合作中持续获取稳定的经济收益,但短期内企业从合作中获取的经济收益远远低于履行协议所需支付的有形与无形资本。企业期望短期收获相应经济效益与学校长周期人才培养规律不符,且短期双方资源交换不对等。虽然在协议的框架内诚信合作是确保校企“双主体办学”实现共赢的基本前提,但我国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不健全,政府行为缺失,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相关运行机制处于空白,在个体理性的驱动下,一旦即得利益关系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利益冲突无从调适,很难保证双方不会为了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违背这种合作,校、企行动将失衡,合作关系或将面临瓦解的局面。
“通航”模式校企“双主体办学”实施路径
鉴于校企合作有关法规修订周期较长,校企合作势在必行,研究制定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校企“双主体办学”运行机制切实可行。用制度引导和制约“双主体办学”决策,规范校、企双方行为,保证协议框架内合作办学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真正实现。
健全组织机构。设立派驻办公室。企业在各合作院校设立派驻办公室,并将权力下放。派驻办公室负责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日常教学与管理等方面与学校进行对接,对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适时沟通与协调。理顺合作关系。对合作办学任务进行分工、组织和协调,理顺校、企双方关系。理事会组织领导;校、企合作委员会实施理事会的决定,进行校企双方责权的合理配置,指挥校企“双主体办学”各项活动;二级学院与企业教学发展中心共同进行校企“双主体办学”任务细分;空中乘务教研室、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与企业派驻办公室具体推行合作办学各项任务与计划,并实时沟通、协调、监督与反馈。
人才培养机制。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通航”除定期举办合作院校师资培训以外,还需设立合作院校教师实践岗位或推荐至民航业相关岗位进行实践,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学分累积与转换制度。针对学制内参与职前培训与就业的学生,推行学分累积与转换制度。对职前培训与学校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并借助网络教学平台,利用信息化教学资源实现相关课程的学习。教学资源开发与建设制度。企业专家与学校骨干教师共同开发课程,将空中乘务员职业道德与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共同编写教材,充分发挥企业专家专业特长与学校教师育人特质,科学合理安排教材内容;联合开发信息化教育教学资源,共建信息化教学平台,实现空中乘务优质数字教育资源跨校共建共享。
教学质量评价反馈机制。教学质量第三方评价制度。定期聘请航空公司对空中乘务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技能考核,对人才培养标准进行充分认证,保证教学评价的客观、公平与公正。以此推动空中乘务人才培养目标与航空公司用人标准对接,专业设置与民航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乘务员职业标准对接,形成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空中乘务专业课程体系。教师教学质量互评制度。学校与企业定期互相进行教育教学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举办教育教学质量研讨会,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
联合招生与就业机制。设立招生、就业咨询与指导工作组。校、企分工合作全程参与招生宣传方案制定,招生宣传网络建设,招生宣传单页设计与制作,实地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安排合作院校空中乘务校园专场招聘会,及时发布空中乘务及相关岗位就业信息,对面试屡遭淘汰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实时跟踪实习与就业学生情况。对招生与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与员工进行奖励。
“通航”模式空中乘务校企“双主体办学”是没有民航背景的职业院校在探索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过程中的产物。作为相对特殊“双主体办学”形式,问题与困境再所难免,校企双方应从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角度出发,放低工作重心,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使合作办学活动具有可操作性,达到良性互动。双方以共同可持续发展为愿景,实时对合作过程进行跟踪评价与反馈,并在原有合作基础上挖掘新的合作增长点,使合作办学层次由浅渐深,并在专业协调发展与科研创新上有所突破。最为关键的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系,以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构建校企“双主体”办学管理体制,建立一种长效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运行机制,界定合作领域,理清合作关系,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实现共赢,最终达成“紧密型”合作伙伴关系。
(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