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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研究

2016-10-24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吴悫华

中国商论 2016年25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期货客户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吴悫华

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研究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吴悫华

当前,期货公司正面临着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挑战,探索并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期货公司的必然选择。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家必须在政策法规的制定方面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清障碍,期货公司也必须未雨绸缪,从多个方面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期货公司 互联网金融 商业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金融行业的一次颠覆性的革命和创新。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地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更为重要的是将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思维渗透进金融业,并由此引发出众多创新性的金融业务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行业未来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大型的银行、证券公司正纷纷制定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发展战略,相关的理论探讨也很多,但对于期货公司如何介入互联网金融这一课题的关注度甚少,期货公司要不要涉足互联网金融?如何涉足?在本文中,笔者将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1 期货公司正面临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挑战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远超银行、证券等行业,简单地说如果现有的期货公司不介入互联网金融,今后将直接面临从行业出局的后果。这是由期货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的缺陷及未来的互联网期货公司的竞争优势所决定的。

1.1 期货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单一,市场竞争白热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数据,全国现有期货公司161家,营业部1177家,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等几个地区。其中上海共有28家期货公司,北京有20家期货公司,深圳13家,广东和江苏各11家,浙江10家。受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制约,我国期货公司同质化经营现象十分严重,绝大部分期货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两部分,一是交易手续费,二是保证金利息,特别是交易手续费目前依然是众多期货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期货公司之间降低手续费赢得顾客的竞争日益激烈,期货公司代理的交易量逐年提高,但利润未能同步增长,甚至经常出现下降的情况。我国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实现了40%以上的增速,2013年,全国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入合计124.85亿元,较上年微增0.99%;净利润合计35.55亿元,较上年微降0.62%,期货公司“增量不增收”态势明显。这从侧面表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竞争已趋白热化,手续费费率水平仍维持下滑趋势。全国排名前十的期货公司净利润合计12.4亿元,占2013年全国期货公司净利润总额35.55亿元的34%以上,约三分之一的期货公司处于连年亏损的状态。

1.2 互联网期货公司的出现将进一步压缩传统期货公司的生存空间

互联网期货公司是互联网思维与传统期货公司相结合的产物。由于期货业竞争激烈,行业排名靠后的期货公司大多处于亏损状态,它们拥有的期货业牌照被视为“壳资源”。互联网企业通过收购“壳资源”,就能介入期货业,成为互联网型期货公司。互联网企业介入期货市场之后,可以凭借自己雄厚的实力及成本优势,通过价格战,将期货市场佣金大幅降低至传统期货公司盈亏平衡点之下。此外,互联网企业控股的期货公司还可以将客户保证金提一部分自动转入类似余额宝等的货币市场账户,从而获得较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收益,许多客户就会将原来存在期货公司账户上闲置或多余的保证金转移到增利账户,传统期货公司的客户将会因此而大量流失。价格战与利息战的双重夹击不仅会使一批规模小、业务单一的小型传统期货公司难以生存,就连现有排名靠前的大型传统期货公司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客户数量减少、客户保证金大量流失的局面。总而言之,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现有期货业的格局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期货公司的经营将面临生死挑战。

综上所述,传统期货公司如果还死守通道业务,必然是死路一条。必须未雨绸缪,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行业务创新,积极介入互联网金融业务,选择适合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业务发展靠物理网点扩张向网络服务平台扩张的转变。

2 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根据互联网金融在实践应用中取得的经验,结合期货业的特点,期货公司可考虑的互联网金融有三种类型:一是融资平台型;二是在线理财型;三是服务平台型。

2.1 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

期货公司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充当期货投资的融资中介、直接贷款人,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资金支持或者发起组织期货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期货投资。利用互联网作为期货融资平台,能大大提交资金融通的效率,同时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类型有,P2P网贷、网络型期货基金和网络融资(见图1)。

图1 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示意图

2.1.1 P2P网贷

P2P网贷(Peer to Peer)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资金互助融通方式。它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个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第三方网络平台。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在伦敦成立;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贷企业拍拍贷成立,目前国内P2P网贷企业已达2000多家。P2P网贷企业的运营模式有非盈利型、无担保线上型和有担保线上型。

期货投资是杠杆交易,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交易机会远超其他各类金融投资方式。当机会来临时,很多投资者却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扩大收益,于是有些投资者就求助于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方式——期货配资。期货配资(Futures Financing)是指配资公司以一定比例向客户借出资金,由客户投资于期货交易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放大资金杠杆。目前,证监会明令禁止期货公司参与期货配资活动,投资者进行期货配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期货配资引发的各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上很棘手,特别是对投资者而言,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按照存在即合理的理念,期货配资的存在完全是由于投资者的资金需求产生的。由期货公司作为中介成立P2P网贷融资平台,为公司客户提供融资渠道,既可以将处于灰色地带的期货配资阳光化、合法化,化解潜在的社会金融风险;又可以增加期货公司投资者的保证金及交易量,期货公司还可以从融资活动中收取中介费,提高期货公司的盈利水平,可谓一举多赢。

2.1.2 网络期货基金

网络期货基金是类似于众筹(Crowd Funding)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期货投资基金中的一种。期货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集资,以专业投资机构为主体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期货投资基金是期货市场发展到成熟阶段后产生的,具有期货交易与投资基金双重特性。在西方发达国家,期货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份额占到整个市场交易额的60%以上。期货投资基金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了间接进入期货市场的机会,使期货市场由目前以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市场结构升级为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增加市场的成熟度。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考虑由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信托公司或者是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期货公司出面,依托网络平台发起期货投资基金,通过建立网络风险评估平台,将具有高风险承受能力,希望获取高额收益的投资者甄别出来,让他们认购基金份额,通过网络形成期货市场投资基金,完善我国的期货市场主体结构。

2.1.3 网络融资

我国股票市场自2010年3月31日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也称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制度是股票市场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的产物,极大地活跃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提高了市场运行的效率。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各项风控制度的建立,期货公司及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大大增强,除20世纪90年代出现过几次风险事件外,多年来期货业运行非常平稳,客观上具备引入融资交易业务的能力。具有实力的期货公司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按客户资产的一定比例为投资者融资,提高投资者获利能力,同时建立在线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对融资客户实时监控,及时平仓,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网络融资完全利用期货公司自有富余资金,因此可以提高期货公司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收益率,通过增加交易量,又能提高手续费收益,一举多得。按照现有的技术水平,在借鉴股市融资融券交易经验的基础上,只有风险控制手段设计合理,期货公司的融资风险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2.2 在线理财型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线理财创立于1971年,是指理财者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通过网络平台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进行理财。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的嘉信理财是世界上最大的网上理财交易公司,目标用户群定位为中低端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银行、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管理总资产逾10000亿美元。

与美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方式不同,我国金融机构采取分业经营体制,期货公司目前业务范围很狭窄,主要是提供经纪业务,截至2013年底,具有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公司数量分别为93家和29家,但已开展业务的公司分别为47家和22家。这两项新业务去年的总收入仅为7317万元,其中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总计为5847万元,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总计为1470万元。因此在现在业务框架下,期货公司的在线理财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打通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易通道,使客户能在一个平台上实现不同金融交易通道的切换,大大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通过这个平台,与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QFII乃至境外期货公司或交易所链接,分别对接股指期货客户、利率期货客户、理财客户、境外投资资金、国际期货投资渠道等(见图2)。通过与不同金融机构的合作,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以与基金公司对接为例,余额宝的推出让各家银行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活期存款的转出让各大银行的“钱荒”频频出现,期货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也受到了一定冲击。为避免客户将保证金余额转至其他平台中去,期货公司可以与基金公司合作,让客户把余额留在具有合作关系的基金中,使客户、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达到共赢。

图2 期货公司在线理财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示意图

2.3 服务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

目前,金融产品的垂直搜索平台日益受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这些服务平台能在短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贷款或投资方案(见图3)。以融360为例,资金的需求者只需在网站上输入自身贷款金额、还款期限、款项用途、自身收入等信息,即可得到相应金融机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方案;贷款者可以在比对各方案额度、利率、月供、放款时间、放贷成功率等各项指标后,自主选择方案并一键提交申请,无需前往线下物理网点办理。另一财经搜索引擎——财经道则为用户提供了各种理财方案,涵盖银行理财、基金、信托、保险、信用卡等。用户只需输入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就能提供众多投资方案供客户选择。对于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期货公司而言,可以将那些想获得期货投资高收益,而又想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的投资者为目标客户,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的分析,在后台建立不同风险收益比例的期货品种投资组合数据库,投资者只需要在前台输入自己愿意投入的金额,选择自己能承受的本金亏损比例,以及投资期限,系统就能提供对应的组合方案及专业团队。投资者可以根据对专业团队及其历史业绩的了解决定是否选择该投资方案。

3 推进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是大势所趋,但在现实中存在许多阻碍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因素,不解决这些问题,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就是一句空话。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政策法规的调整,二是期货公司经营理念及方式的转变。

图3 期货公司服务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示意图

3.1 制定有利于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划

我国期货业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个条例、四个办法”。其中一个条例是指1999年制定,2012年修改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期货业最高层次的法律规定。很显然,面对当前迅速发展的期货业,这部修改后的条例无论从权威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无法满足期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几年前业内人士就积极呼吁尽快制定《期货法》。目前,《期货法》第一稿已经完成,后续还将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从期货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角度考虑,《期货法》内容及以后制定的期货业政策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扩大现有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前面所提及的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P2P网贷、网络期货投资基金、网络贷款等业务模式目前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要发展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期货业最高层次法律的《期货法》必须具有前瞻性,扩大现有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今后可能的经营业务纳入法规内容,为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扫清法律障碍,待某些业务开展时机成熟后,由国务院出台配套的管理条例,以保证对新业务运行风险的监管。二是制定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行业规划。期货业互联网金融要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规划的制定。可以考虑期货业协会牵头,在《期货法》颁布后,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后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规划方案,用以引导期货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3.2 期货公司要为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做好软硬件的准备

首先,传统期货公司高层管理者应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对期货业的颠覆性影响,不抓住这一机遇进行业务创新,即意味着死路一条。其次,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需的硬件、专业人才、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等基础资源做好长远规划和准备,一旦相关的政策落地,就能立即实施,确保能率先抓住这一关系企业发展命运的大好机遇。当前期货公司应加强大数据的利用,收集客户数据,形成庞大的数据库。利用基础数据分析客户个体需求,以期将来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

3.3 期货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各种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在实际运营中所需要的资源是不一样的。期货公司应结合自身条件,考虑各类业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来进行选取。比如,中介型P2P网贷、在线理财等业务开展的难度及风险就比较低。而网络期货基金、网络贷款、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等业务或受限于政策、或对资源要求比较高,实际运行还存在困难。因此期货公司在选择互联网金融模式时可采取由易到难的思路,渐进式开展。

3.4 期货公司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宣传

期货公司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及普及力度,特别是要善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营销宣传。互联网营销是近年兴起的营销模式,在成本节约、效率提升上都有比较优势,运用互联网的多种渠道,如微博、微信、论坛等开发客户,并与传统的营销渠道相结合,使线上线下相辅相成,大大提升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积累潜在的客户资源,为将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打好基础。

4 结语

互联网金融代表期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国家要从政策层面为期货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扫平障碍。同时期货公司也应未雨绸缪,为迎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做好各种准备,以互联网金融为契机,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我国期货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并以此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1] 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及其创新[J].长白学刊,2014(1).

[2] 王宁.互联网金融走近期货 行业洗牌或加速[N].上海证券报,2013-2-13.

[3] 李昌应,姜雯君.期货公司如何参与互联网金融[N].期货日报,2014-3-24.

[4] 王宁.期货业试水互联网金融即将成行[N].上海证券报,2013-11-21.

F832.4

A

2096-0298(2016)09(a)-058-04

吴悫华(1973-),男,汉族,湖北黄陂人,经济学硕士,讲师,经济师,主要从事金融市场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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