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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之后的三年余波

2016-10-24杨宇勃

清风 2016年5期
关键词:徐伟庆丰丰县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案件执行之后的三年余波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不动产登记关乎每个寻常百姓的切身利益。”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谈及不动产登记时如是说。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就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只要没有法律授权,只要不符合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对私人不动产损害。

然而在江苏省丰县,商人蒋传涛却为了“不动产登记”这件事奔波了三年多。

图为丰县人民法院

以房产抵债,办理房产登记

“2011年到2012年间,徐伟欠了我1050万,当时打了欠条。”家住徐州丰县凤城镇的蒋传涛告诉本刊记者。后来徐伟因无法偿还债务,双方签订了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徐伟将位于丰县南苑新城1号楼1~2层101房和3~6层301房转让给蒋传涛。

蒋提供给本刊记者的一份丰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蒋传涛信访问题有关情况的回复意见》(信访复字3号)中显示:“徐伟的腿摔伤了,人在外地,不能亲自到办证窗口签字。蒋传涛称已经与徐伟联系好了……2012年6月10日,蒋传涛和我局两名工作人员到徐州找到了徐伟,在查验徐伟提供的有效证件后让徐伟在房地产买卖契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

2012年6月11日上午,蒋传涛来到丰县房产管理局办证窗口,按规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因为当时房产被徐伟曾用于银行抵押贷款了,所以我为了能过户,替徐伟偿还了480万元的银行抵押贷款。”

蒋传涛缴纳了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相关费用之后,丰县房产管理局将徐伟原有的房产证(丰房权证私字第20860号、丰房权证私字第20859号)注销。同时,丰县房管局将蒋传涛过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系统中。本刊记者在蒋传涛提供的电脑截图中发现,2012年6月11日,受理编号为1206110100540007的房屋产权登记状态为“办结”。蒋回忆道:“当天丰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我,凭此票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当天下午或者第二天领取房产证书。”

所谓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然而,“就在当天中午11点左右,丰县人民法院前往房管局查封我过户的这套房产,其查封的理由是:徐伟欠别人钱,别人起诉徐伟。”蒋传涛告诉本刊记者。采访期间,蒋对丰县法院的查封表示质疑,“程序明显违法,而且我已经登记入网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受理到执行只用了两个半小时

“丰县法院上午8点半上班,该案的受理、立案、裁定查封以及前往执行,前后只用了两个半小时。”就在蒋传涛办理过户手续,且已经将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的房屋记载在丰县房管局行政审批工作平台上的当天上午,徐伟的另外两名债权人袁庆丰、张素华将徐伟起诉到丰县人民法院。

张素华2012年6月11日上午向丰县法院递交的申请书显示:“为保证判决执行(到位),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丰县法院申请保全徐伟所有位于南苑新城1号楼3~6层301号(房产证号为丰房权证私字第20859号)房产中的3~4层。”袁庆丰的申请书则称,“为保证判决执行到位,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保全徐伟所有位于南苑新城1号楼1~2层101号(房产证号为丰房权证私20860号)房屋一套。”

当天上午,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丰民初字第0438-1号《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在裁定书中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丰县南苑新城1号楼3~6层301号房产中的第3~4层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丰房权证私字第2085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同时,丰县人民法院又作出了(2012)丰民初字第0439号《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在裁定书中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袁庆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徐伟的位于丰县南苑新城1号楼1、2层101号(房产证号为丰房权证私20860号)房产一套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蒋传涛在采访期间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由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信访人蒋传涛反映我院法官违法办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样提及当日的执行情况:“根据原告张素华、袁庆丰的申请,我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丰县法院执行遭质疑

据《报告》显示,2016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丰县法院主审原告张素华一案的代理审判员史宝光与主审袁庆丰一案的代理审判员杨成武等人向丰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相关规定,案件执行应当由执行局来执行,但是张素华、袁庆丰一案却由代理审判员来执行。”蒋传涛告诉本刊记者,他对此表示怀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规定: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16条也明确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做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丰县法院对此解释为:“由于法院各部门的情况不同,在实际执行上述规定时确实存在有的法院按照内部不同部门分开承担职责,有的则由同一部门承担作出裁定并且负责实施的情况。我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作出财产查封裁定的部门比较熟悉案情、财产状况等,近几年来一直实际执行的是哪个部门作出裁定仍然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除执行过程遭质疑外,蒋传涛向记者反映,法院执行之前当事人少交甚至未交保全费用。丰县人民法院对于保全费问题在《报告》中表示:2012年6月11日,袁庆丰向丰县人民法院缴纳了诉讼保全费2510元和担保金100万元,随后法院发现袁庆丰申请查封的财产价值较大,遂令其补缴诉讼保全费2500元。“但由于收取诉讼费打印票据的系统出现故障……袁庆丰于2012年6月19日补缴了诉讼保全费2500元。”此外丰县法院表示,由于收取诉讼费打印票据的系统出现故障,原告张素华当日未缴纳保全费,事后系统故障排除后张已补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全费用而没有缴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也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而没有缴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蒋传涛告诉记者:“当时徐伟的房产证已经注销了,此时已经不是徐伟的房产了,那么执行的意义在哪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丰县人民法院对此表示:“对法律不能仅从字面机械地理解法律,要看制定法律的目的。给规定调整的主要是查询程序,目的是对后续的查封程序做准备以便确定房产的权属,但如果申请人已经明确写明索要查封房产的权属的,法院可执行查封。”

“此案丰县法院压根就没有管辖权!袁庆丰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达到610万了。”蒋传涛拿出了一份最高法院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强制”执行,房屋被查封

据丰县法院《关于信访人蒋传涛反映我院法官违法办案的报告》显示,查封过程中,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涉案房屋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被告徐伟将上述房屋以物抵债抵偿给蒋传涛)为由,不予协助办理查封手续,致使法院2002年6月11日上午查封房屋未果。6月11日下午4时许,丰县法院再次向丰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下午5时完成了查封。

对于房屋的查封过程,丰县房产局管理局在《关于蒋传涛信访问题有关情况的回复意见》(信访复字3号)中表示:2002年6月11日上午,蒋传涛去办证窗口提供了其他办证必要资料,“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房屋登记条件,之后缴纳了相关税费,我局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登记受理后转入复审阶段,工作人员将初审资料准备报请负责人复审时,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到办证窗口向(我局)工作人员出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蒋传涛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

“丰县法院办案人员强行要求查封该房屋。因为我局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工作正在进行,该工作与法院的查封人发生了冲突……”当天下午,丰县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办证窗口,“告知我局工作人员,无论蒋传涛申请登记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都必须立即停止办理,并要求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将该房屋予以协助查封,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对我局工作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丰县房产局管理局在《关于蒋传涛信访问题有关情况的回复意见》中表示。

2012年7月23日,丰县法院作出了(2012)丰民初字第0439号《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节书》,“被告徐伟于2012年8月23日前偿还原告袁庆丰借款610万……”同样,2012年9月20日,丰县法院作出了(2012)丰民初字第0438号《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节书》,“被告徐伟于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素华借款100万……”

随后,蒋传涛向丰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3年9月4日,丰县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不久,蒋传涛以执行异议为由将张素华、袁庆丰等诉至徐州市中院。2014年12月1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应否停止涉案房产的执行取决于原告蒋传涛是否对涉案房产享有实体权利,其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的执行。“而登记行政确认行为尚未完成,未完成行政确认行为,当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随后驳回诉讼请求。2015年,蒋传涛再次因执行异议而上诉至江苏省高院,2015年9月9日,江苏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刊记者发现,丰县房产管理局在《关于蒋传涛信访问题的答复》中表示:“蒋传涛补齐了手续,我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审核,符合房屋登记条件,并在原房屋所有权人徐伟的丰房权证第20859、第20860号房屋所有权产证书上加盖了注销印章,申请转移登记已经完毕,按照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将你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记载于行政审批平台,之后缴纳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告知你回家等待发证。”记者发现,建设部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如下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访当天记者来到了丰县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案件仍在审理阶段,所以不便透露案情。但是2016年1月11日,丰县法院发布公告,对外拍卖涉事房屋。蒋传涛对此不解:“既然仍在审理,为什么就可以对涉事房产进行拍卖呢?”

“三年多了,我损失上千万。我和袁庆丰、张素华都是债权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院保障他们的利益,那我的利益呢?”面对如今这局面,蒋传涛显得非常无奈。

蒋传涛向本刊记者指示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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