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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观点

2016-10-24

清风 2016年5期
关键词:腐败企业家干部

新锐观点

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个支部。

——近日,习近平对在全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各级党组织要履行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主体责任,坚持区分层次,突出问题导向,确保取得实际成效。(新华社 4月11日)

习近平

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决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

——李克强在4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观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环境整洁”,牺牲了许多小商铺。“说难听点,这不就是懒政嘛!”他要求有关部门,要通过市场手段,有效引导降低实体店铺租金,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分享经济成长。(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4月8日)

李克强

领导干部是有亲情的,但是权力要“六亲不认”,不能将亲情与权力挂钩。

——家风正,则民风淳、政风清、党风端;家风是依规治党、以德治党的重要环节,是抵御腐败的第一道防线。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立家规、传族训可以看作是对领导干部子女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硬约束”,落脚点其实也是对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约束。(《人民日报》 4月11日)

辛鸣

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是一个长期过程,现在仅仅是一个开端。

——中纪委日前发文指出:反腐败没有歇口气一说,惩治腐败这一手决不能放松。党中央带头管住中管干部,省委就要管住省管干部、市委就要管住市管干部,一级管住一级,层层压实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4月10日)

一名官员被查,往往牵出一串企业家;一名企业家被查,又往往暴露出一串官员。

——第四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今天发布了《2015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报告》显示,行贿罪、贪污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类腐败犯罪成为2015年犯罪企业家?的高频罪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在发布报告时称,在全面反腐败的大背景下,先前官商勾结、官商结盟所埋下的刑事风险正在集中爆发。(《法制日报》 4月10日)

张远煌

那些把腐败归因于外部环境的人,无外乎就是想用制度缺位、社会风气、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来为贪腐行为找理由开脱。

——当前,社会上有些人特别是部分青年人,认为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环境使然,把贪官落马视为“倒霉”和“站错队”;少数人更据此认为,在外部环境影响下,要“很好适应”社会,就必须按潜规则行事。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周淑真认为,表面上看,这些人是在强调制度建设,实则暴露了他们对正风反腐持续加压的惧怕,对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的漠视与回避。(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4月6日)

周淑真

基层干部拥有“最后一公里”的权力,群众身边的腐败是看得见的“苍蝇”,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高度重视,严肃查处。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的查处力度,成效显著。但仍然有一些“苍蝇”或独自潜藏于群众身边,或聚集群众身旁。这些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不仅破坏党和政府形象,更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刺痛民心。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如是评论。(《半月谈》 2016年第7期)

高波

让那些不作为、慢作为的人有危机感,让那些偷奸耍滑的人没有市场,让那些庸政懒政怠政的人成为“过街老鼠”。

——西安首场电视问政于4月8日晚8时直播,节目一开始就先播放记者前期准备的暗访短片,接着现场观众向被问政部门负责人提问,场外观众同时也可通过微信微博提问。西安市市长上官吉庆表示,今年将通过电视问政的方式,把政府工作的监督权、评判权交给群众。(《华商报》 4月7日)

上官吉庆

反腐不单是揪出几个贪官、给腐败分子点颜色看看这么简单,应该往“根”上挖,从源头上治顽疾。

——涉农职务犯罪近年呈现增长之势,一些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严重影响了中央强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近日,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全国人大代表、著名作家二月河征求意见建议。二月河提出,要从源头惩治涉农腐败,让惠农政策真正惠农。(《声音周刊》 4月18日)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本质上就是解决主要矛盾和根本问题的,只有从问题突破,才会有更好结果。问题掩盖,就会失败。

——中央党校副教育长兼哲学教研部主任韩庆祥日前撰文指出,三年多来,纵观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问题意识、目标导向、补齐短板、精准发力”贯穿始终,习近平治国理政的思路主要是从解决问题、破解难题、克服短板切入的。(《瞭望》 2016年第14期)

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4月18日上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应确立“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应只看数额,忽视情节。(《新京报》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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