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2016-10-24黄红
文_黄红
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文_黄红
“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搞改革完全是一件新的事情,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停步不前。”“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成就伟大的事业,要有改革创新精神。而汇聚勇于改革创新的精气神,必须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此问题发表重要论述。新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干部干部,干是当头的,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其中积极性是首要的……要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真正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而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构建容错机制,是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实干的“兜底工程”,意义重大。
实施容错机制意义重大
容错机制可以消除怕而不为、为而患失的心理情绪。
畏首畏脚、害怕犯错,绝不是共产党人的做事原则。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在回顾和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就曾指出:“共产党人不要怕犯错误。”邓小平曾也说:“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搞改革完全是一件新的事情,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停步不前……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历史证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法宝,就在于坚持真理,勇于探索,宽容失误,修正错误。事实上,干任何事情都有风险甚至是失误,但如果讳疾忌医,害怕犯错而作茧自缚,那最后只能是死路一条。构建容错机制,就是要通过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明确“为敢于担当者担当”的鲜明立场,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
心理学里有个“洗碗效应”:经常洗碗的人难免偶尔失手将碗打破,自责之余,旁边不干活的人也不依不饶;洗碗越多,失手打破碗的概率就越高,落埋怨、受责备的可能性越大。现实生活中,敢想敢干的改革创新者难免会犯错。正因为他们是改革者,是创新者,在实践中会有一些新思想、新做法,有可能会改变旧有的发展模式,会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也会让一些人对他们“另眼相看”,甚至会引起一些人的恐慌和质疑。而一旦他们在工作实践过程中出现某种失误,不小心犯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就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特别是当前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形象地说,就是“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啃“硬骨头”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保护,那些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就可能会被打压,甚至打垮。
这种情绪在社会上不是没有,而是为数甚众。一种情况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有人认为“现在管得这样紧,就不要作为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求无过,得过且过”;更多的是,有的干部不是有意“为官不为”,而是有心干事,却又怕做事出错被揪住不放,或者因为推进改革“太猛”被人记恨告状,产生瞻前顾后、畏葸不前的惧怕心理。健全容错机制就是针对怕而不为、为而患失的心理,让改革创新者不要“既流汗,又流泪”,营造良好改革生态。
基层探索要与顶层设计相结合
从权威性的角度看,容错机制的构建应当上升到国家层面。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寻求良策。中国的改革发展史表明,改革的源头活水往往来自基层,许多成功的创新思路也大都是在基层实践中摸索创造出来的。36年前,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率先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中国改革大幕,创造出辉煌的历史篇章。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越重,越要重视基层探索实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好改革方案同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利益调整中的阻力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
十八大以来,容错机制在不少的地方已有先行探索。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湖北、江西、广西、山东、浙江、广东等省的一些地方先后出台关于促进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相关办法、条例或意见。构建容错机制,一方面本身体现中国改革开放“摸石头过河”方法论的鲜明特征;另一方面,容错机制就其本质意义而言是一种制度创新,不仅深刻反映出当下基层干部干事创业所遇到的突出实际问题,而且通过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给那些“愿意干事、敢于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以舞台和机会。这一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鼓励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
容错机制仅有基层探索是不够的,还要有顶层设计。从当前各地的容错机制版本看,主要存在四种问题:
一是文件名称不同。如湖北称为《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江西称为《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意见》。
二是制定机构层级不同。如湖北是省人大常委会,江西是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济南和杭州是市委。
三是容错情形不同。如湖北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未非法谋取私利的;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免于追责。杭州规定,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为大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免于追责。
四是容错方式不同。江西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的:不做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提拔使用;对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而济南规定,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免予扣分;在单位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使用。
容错机制不能成为“挡箭牌”
容错机制要容什么样的失误,应当有清晰的界定,问题的关键,就是必须正确区分“私罪”与“公错”。
改革创新可能难免不出现失误,但容错机制不应成为某些干部胡作非为的“挡箭牌”。需要承认的是,一些地方相继开始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提出宽容“探索性失误”和“无意过失”的保护措施,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壮胆,出发点和立规意图是好的,这一点无容置疑。但是应当考虑到,容错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必须有章法,如果仅仅是“一容了之”,那就违背了解决问题、更好地推动改革创新的根本要旨,会掩盖主要矛盾,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以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因此,必须严格防止以下三种倾向:一是一些干部拿“容错”当“尚方宝剑”和“免死金牌”,认为只要不犯原则性错误、不做违纪违法的事就没什么大不了,于是乎“小错不断,大错不犯,一错再错”;二是会让一些干部忽视自身出现的错误,逐渐淡化掉自我警醒意识,把错误搁置起来,放任其扩大,造成更大损失;三是无形中会让一些干部降低工作标准要求,不查找错误的症结,不分析错误原因,不研究解决对策,不明确改进方向,造成类似错误一犯再犯。容错要有前提,即科学决策且不以个人和部门利益为基点。
容错机制要容什么样的失误,应当有清晰的界定。问题的关键,就是必须正确区分“私罪”与“公错”,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明确的行动准则,使之就像吃下“定心丸”,安安心心干事创业。在理论上,区分“公错”与“私罪”有四个因素:一是动机,看错误是客观条件造成的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二是程序,看有无经过科学民主决策、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三是政策,看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法律是否明令禁止;四是后果,看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这四个重要因素的基础上,还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要严惩有规不依、借改革名义谋利、阻碍改革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形。
(作者系南通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硕士研究生朱传磊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