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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程纠纷“拉锯战”

2016-10-24高明镜吴性满豫南北京海淀

清风 2016年6期
关键词:邹平县社会福利人民法院

文_高明镜 吴性满 豫南(北京海淀)

一起工程纠纷“拉锯战”

文_高明镜 吴性满 豫南(北京海淀)

建设方出资,拿走建筑物,施工方承建,取得工程款,这在如今的工程建设开发中可谓是常用的运作模式。然而,发生在山东省邹平县境内的一处竣工于十三年前的工程,却在支付工程款八年之后,建设方被施工方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当地法院……

产生纠纷

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邹平镇黄山三路394号的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成立于1989年,属于集体所有制,公司主要经营制造销售皮革制品、橡塑制品、零售钢材、土产杂品等。“2002年9月9日,我公司(指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与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我公司住宅楼发包给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负责人说。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2年9月9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合同价款约为235万元,工程竣工拨到80%,竣工验收合格后除5%的保修金外,剩余工程款365天内付清;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结算依据执行现行定额及造价部门有关规定。工程决算后,建设公司让利5%(后经双方协商改为4%)。

2002年10月10日,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田淑海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承包给田淑海,田淑海缴纳3万元的管理费,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003年5月26日,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中,发包单位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监理单位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设计单位邹平县建筑设计院、承包单位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予以盖章。在发包、监理、承包和设计单位验收意见中写着:“本工程经各方验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004年11月23日,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淑海以及山东黄河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签字盖章,审定工程造价为2043149.94元。

2004年11月24日,山东黄河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向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提交了鲁黄造价基字(2004)第24号《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我们接受委托,按照约定书的要求,对贵单位建设的由山东桓台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贵单位住宅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核……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4号,并按照《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约定书》约定范围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计算核对工程质量,落实变更签证,必要的实地勘察、额定套用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不料,2011年,田淑海突然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以及邹平县民政局(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诉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在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田淑海要求被告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偿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等102万余元。田淑海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审计报告存在遗漏工程量、套用定额错误、变更没有记取、建筑面积少计算一层,以及福利公司和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等行为,于是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随后,桓台县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启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3月30日,山东启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启新鉴字(2012)第07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显示: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造价为2269274.73元(按照约定下浮4%后的造价)。

对此《鉴定报告》,山东省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邹平县民政局与田淑海均同意就专业问题进行探讨、磋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2012年8月13日,山东启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又出具了《关于启新鉴字(2012)第07号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载明:2269274.73元的造价调整为2204700.26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在承接福利公司住宅楼工程后,又以承包名义将工程转给田淑海并收取管理费,故建设公司与福利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法人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但该住宅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故田淑海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福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在庭审中所主张的垫付其他材料款1054171.78元,应收田淑海账款30369.23元,为田淑海垫付定额管理费1620元,为田淑海垫付审计费39385.93元,为田淑海垫付各种防盗门及铝合金门窗费77288.44元、塑钢板门窗费160000元、刮瓷和防水38101.42元、支付水电费约计40000元,法院表示:“仅是陈述,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福利公司可待证据充分后,另案主张权利。”

同时,桓台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委托山东启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相关规定,鉴定中所依据的工程鉴证单均有甲方签字盖章,来源合法。”……福利公司和民政局虽对《鉴定报告》和原告(田淑海)提交的鉴定材料持有异议,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对其异议法院不予采信。

对此,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负责人表示:“2004年11月23日,双方已经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且各方均在上面签字盖章,这表明各方对工程的造价早已经进行了确认并据此执行了。”

2013年1月28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淑海支付工程款432851.99元,同时支付工程款利息。2013年,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不服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于是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诉。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认为,其公司与田淑海、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参与、确认的山东黄河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黄鲁造价基字(2004)第24号《审核报告》,应作为确定涉案工程造价的唯一依据。

此外,社会福利公司表示,田淑海所主张的黄鲁造价基字(2004)第24号《审核报告》存在一楼工程量、套用定额错误、变更没有记取、建筑面积少计算一层以及社会福利公司和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等,一审期间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2013年9月1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完工7年后,田淑海提起诉讼,理由居然是原来的审计报告出现遗漏工程量等问题,如果田淑海对原来的审计报告结论不认可,为何又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签字?为何不在结算时要求上级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又为何过去7年之后才要求重新鉴定?”此后,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一直在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抗诉。

案件执行

然而早在2007年,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执照,目前已经不复存在。同年,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将其自有的营业楼一处租给了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0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可对外转租,租赁费缴纳方式为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承担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员工(多为残疾人)的社保费用及相关福利,除此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013年4月1日,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与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租赁合同期限延长至2033年3月30日;乙方(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愿承担的(含接受)甲方(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员工的社保费用及福利待遇,直至租赁期满;乙方扩建部分(综合投资不低于120万元),合同到期归甲方所有,乙方可无偿使用原租赁物营业楼及扩建部分至2033年3月3日。

2013年8月12日,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将自己租赁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的一层沿街店面部分转租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标准为每年60万元(含税),八年租金共计为48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汇款方式支付(凭甲方出具的有效票据)。

根据田淑海的请求,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裁定,并于2011年9月21日向邹平县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邹平社会福利公司位于邹平县黄山三路16号综合楼,房产证号为邹平县城区公字第CQG00220号。由于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6日,田淑海再次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同年7月17日,桓台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位于邹平县黄山三路16号综合楼。此外,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及其负责人因执行不力,先后遭受桓台法院罚款的处罚。

2015年3月23日,桓台县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以第三方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应收租金85万,因到期租金为60万,所以桓台县人民法院实际提取60万元。

对于法院扣留第三方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租金的问题,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表示:“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扣留、提取案外人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款项。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与案件的被执行主体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系不同的法人主体,双方虽存在租赁关系,但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不用被作为执行标的和对象。”随即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2015年7月9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双方只约定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可以对外租赁,对租金归属没有明确约定。因工商银行滨州分行承租的综合楼店面所有人为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故涉案租金应该归房屋所有人邹平县社会福利有限公司所有。于是法院驳回了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此后,邹平县豪韵福利有限公司不服桓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2015年,已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正在复查和审核之中。

2015年9月,邹平县社会福利公司另案起诉了田淑海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之前垫付的37万余元及利息等。2016年3月21日,在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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