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落地 税收优惠缺失
2016-10-22相惠莲
相惠莲
《慈善法》9月1日正式生效几天后,国投泰康信托、平安信托等9家信托公司的10个慈善信托项目悄然公布。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虽然15年前的《信托法》就对公益信托作出了规定,但几乎没有落地。
在慈善信托的法律框架中,委托人依法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受托人能在管理过程中进行投资增值,但信托财产本身和增值最终都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要想出资进入慈善领域,原本有两种方式:成立公募基金会,或是投给现有的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
慈善信托提供了第三条相对灵活的路径,省去了注册登记慈善组织的麻烦,相比专项资金,又能使委托人的意志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至2015年底,中国开展慈善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达66.2万个,当年的总社会捐赠额近千亿元,但无法回避慈善组织筹款难、公信力弱的问题。
从比尔·盖茨、洛克菲勒家族,到中国的牛根生、马蔚华、马云,公益信托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商界大佬们选择慈善的模式。
此番公布的10个慈善信托项目,受托人均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主要扮演公益项目执行人或合作机构的角色。典型的如“2016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由自然人出资82万元担任委托人,信托期限三年,国投泰康信托担任受托人,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则是执行人,资金将用于促进发展中小学校素养教育。
公益信托此前的困境在于审批难。《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但“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主体是谁并不清晰。
此次慈善信托的政策相对明确宽松,被寄予希望以激活沉睡的公益信托。新规规定,只需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不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虽然不少机构在《慈善法》实施后第一时间抢滩,但争议尚存。一些项目方人士的疑惑是,受托人能否针对不特定的委托人公开募集善款,比如通过信托公司与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等方式,来发动更多的人参与。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指出,信托公司没有慈善募捐的公募资格,因此不能以公募方式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成立之后要想开放公募,需根据慈善法获得募捐资格。但后续的出资人不是以委托人的身份参与进来,而是以捐赠人的身份。
同时,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慈善信托一般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市场风险低的金融产品。信托业人士指出,这会导致资金的收益率低,难以充分发挥价值。
慈善组织更大的盼望是,能够真正在慈善信托中扮演受托人的角色,而不是仅仅处于执行人甚至顾问等相对疏离的位置。在一些慈善组织看来,这些信托财产的最终目的是开展慈善活动,而非投资理财,慈善组织在这方面具有专业性,而信托公司并不擅长。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一些慈善组织已经积累了经验,此外还能作为受托人,再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运作。
实际上,在《慈善法》的规定中,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慈善组织,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在实践中,由于慈善组织不能在银行开设信托专户,面临“有门票,没座位”的尴尬。不过,业界对慈善组织成为受托人还持保留态度,担忧其保值增值能力有限。
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慈善组织,更多的顾虑集中在税收优惠的缺失上,这关乎到资金委托人是否有动力参与到慈善信托的事业中。
关于捐赠的税优政策素来明确,企业捐赠可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进行抵扣,个人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享受税前扣除。但这种税优并不惠及从事慈善信托的机构。
在当前的慈善信托项目中,慈善组织往往作为合作机构出现,担任委托人的一部分或项目顾问、执行人。作为顾问时,不经手资金,作为项目执行人时,经手的资金不能作为收益,因而不能开具票据。
同时,许多基金会指出,当前的捐赠范围限制在现金上,若要捐赠股权或不动产,会被视同为交易,有明确的交易税。如企业家曹德旺捐赠的35.49亿元股票就被课以超过5亿元的税金。
金锦萍认为,由于当前的慈善信托规则不充分,与民事信托之间的差异不大,所以按照《慈善法》设立慈善信托,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税收优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设立和监管环节便利,又能获得税收优惠。要想获得税收优惠,还应符合财税部门的标准,并受到严格监管,充分披露信息,达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同时,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要想设立信托,国内还没有相关的财产公示制度能与其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