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重整制度到底怎么走?
2016-10-22
《财经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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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美征: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司长
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
究中心研究员
我国2007年实施的新《破产法》引入DIP破产重整制度,但从法律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十年重整实践来看,司法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因此,通过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才可能明确重整制度如何改善,才可能正确发挥重整制度有效的积极作用。
对指定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案例可不必采取清算组的形式,而还原为债务人自行管理;而以官员为主组成的清算组主导重整,是违反市场原则的,应该取消。重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但重整不能由政府主导,而应该由市场主体自治,发挥市场的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1.允许债权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参与重整。美国《破产法》第11章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制度,要求债务人聘请有资质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协助其拟定重整计划,同时也允许债权人委员会聘请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与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谈判、协商,共同拟定重整计划。这就是DIP制度,要求参与重整的利益方共同通过谈判、协商、博弈达成共识,制定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这种协商和制衡制度可以避免拟定重整计划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而偏袒债务人或大股东利益的问题,能够制定出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强制减债”。
最近,银监会规定,大型企业陷入困境,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应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同债务人共同重组困境企业。不久前,马凯副总理对大型企业英利重组的批示,要求英利的债权人委员会协同英利共同制定重组方案,马凯副总理的批示和银监会的规定都符合DIP制度的要求。建议最高院将马凯副总理的批示和银监会的规定纳入DIP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中。
2.由实际控制人从市场上选聘专业人员。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制度,债务人聘请专业机构应该由主导重整的实际控制人从市场上选聘优秀的合格者,而不能按《规定》由法院从当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因为当地管理人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中有法律顾问而没有财务顾问;同时,一个县、市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其专业能力尚不能承担复杂的重整任务;更重要的是当地的专业机构难以抵制本地政府对重整可能有的行政干预。
需要强调的是,专业机构中首先是财务顾问,因为重整不同于清算,对一个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重整是复杂的投资银行业务,需要有资质、有经验、具有投资银行专业的财务顾问承担。如美国著名通用汽车公司的重整案,债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是美国一家知名的咨询公司AlixPartners,专门从事破产重整的专业机构,债权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是著名的国际投资银行华利安(HoulihanLokey)。
3.申请重整的债务人应提交初步重整方案。对于申请重整的债务人,应提交初步的重整方案,指明债务人企业具有的重整价值,通过重整能重获新生,否则不予受理。避免借重整而逃废债务,或借重整以延缓僵尸企业生命的案例进入重整程序,并通过“强裁”批准,利用重整保护这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阻碍经济结构的调整。
4.修改“强裁”条款并加强对“强裁”的管理。实践中,一些极不公平的重整计划,以及通过大幅度减债以延缓僵尸企业生命的案例,在遭到债权人反对后,都由法院强制批准而通过,引起债权人的极大不满。美国的破产法允许“强裁”,法院批准“强裁”需遵守绝对优先原则,应该研究美国是如何严格控制“强裁”的。
法院在审理债务人提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允许他们聘请有经验、有权威的专业机构对重整计划进行论证。经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确实存在损害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应该要求债务人及其专业机构重新调整重整计划,不能强制批准。
滥用“强裁”批准不公平的重整计划的主办法官,应该受到批评、处罚,以制止“强裁”的滥用。
5.监督人制度应该进行修改。对第七十三条关于指定监督型管理人问题,建议修改《破产法》时应取消,而应以国家成立破产管理局的行政机构派出监督人员进行监督,任务是监督债务人是否有欺诈行为。目前指定的监督型管理人并没有发挥监督作用,其作用与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的任务重复,而且收费过高。在《破产法》未修改之前,法院对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指定的监督型管理人,不能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支付费用。
6.建议研究制定庭外协议重整法。庭外协议重整法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重整成本,企业更愿意接受。如果债权人主要是银行且比较集中,采取庭外协议重整是可行的。庭外协议式重整要解决的主要难点是重整协议要求债权人一致同意才能有效,对不赞成重整协议的债权人,一般采取回购债权的方式。
韩国的庭外协议重整法规定,对不同意重整协议的债权人,可以用公平价格回购,而债权人会议提出的公平价格应由权威的仲裁机构裁定。英国的大企业重组主要根据“伦敦原则”实行庭外式重组,英国陷入困境的大型企业都愿以这种形式重组,效果也很好。建议组织研究制定庭外协议重整法,英国、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财经网》消息
欧央行面临无债可买的窘境
在诸多购买条件限制下,欧央行能买的债券规模仅2万亿美元。对于大型经济体如德国,由于购买的规模相对更多,欧央行可能在11月就没有该国的债券可买。
欧元区大约有7.5万亿美元流通中的政府和机构债券。不过欧央行购买的债券有限制。欧央行购债的到期时间为2年-30年,收益率需高于欧元区存款基准利率0.4%,不可以购买单一国家超过33%的流通中的债券。在这些限制下,债券的供给规模只有2万亿美元,这比欧央行QE项目总购买规模1.6万亿美元只略高一些。
融资新模式致负债“表外化”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承诺回购、明股实债等方式,对基金的回报进行兜底,实质上是地方政府负债的“表外化”。
此前,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表示,最近一些地方为尽快上项目,通过“假的”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基础设施融资,或者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借PPP之名,行变相融资之实。这种现象既会影响PPP的规范推广,也可能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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