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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工作中人治色彩浓厚的问题及改革探索

2016-10-21王研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改革探索信访工作

王研

【摘要】信访的成功与失败均可归因于其人治色彩的条件,但此条件产生的后果非常极端,上访者若遇到权位比较高的领导关注他的信访案件,则解决问题的几率较大。

【关键词】信访工作;人治色彩;改革探索

一、信访工作中人治色彩浓厚

《信访条例》对信访的处理并没有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信访机构在实行信访案件处理程序时,往往因为受信访人员的工作态度、积极程度、责任心等主观且人治方面的因素影响。有些工作人员认为某些案件涉及层面太广,如果处理此案件可能自己会遭遇为难,因此设法转送或推延,迟迟不肯处理信访工作。信访的成功与失败均可归因于其人治色彩的条件,但此条件产生的后果非常极端,上访者若遇到权位比较高的领导关注他的信访案件,则解决问题的几率较大。但毕竟这种机遇沧海桑田,可以说可遇而不可求,通常访民都是按照一般上访的程序,但若遇到办事不积极,拖泥带水或是只是想草草结案以及更可恶的是随意判上访人违法违规的处理人员,不用说其问题解决的几率非常渺茫,甚至容易侵犯访民的人权及公民权利,最后可能会使得公民对党和国家渐渐失去信任。

中国传统文化中流露出一种“信官不信法”的思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老百姓认为只要领导“拍板”、“批条子”就没有办不成的事。为此很多人认为只要想方设法向领导们“拉关系”就可以顺利的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这比通过法律途径更快速高效。

其次,中国的信访制度虽然历史悠久,发展迅速,但是始终都没有一部关于信访制度的法律来约束信访者和信访机构的工作人员,《信访条例》并不是法律条文,而党中央出台的一些信访指导意见到了地方也容易被误解或忽视,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导致了信访过程中人治大于法治的不正之风。

二、确定司法救济的核心地位

信访制度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大部分的信访案件中都带有信访者对当前信访中所牵扯的案件处理不满的情绪,希望通过信访表达冤屈,实现权利救济。而以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司法救济功能并不是主流救济机制,信访制度是权利救济机制的主流,这直接导致了信访案件增巨的趋势,想要减少此类案件,最根本的是要确定司法救济机制为基础的救济渠道。

1、实现司法系统独立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做到独立审判,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受制于政府行政权力的影响,司法独立实现困难。在现实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法院需听令于地方政府党委及其责任人,在违规征地,强制拆迁等问题上屡见不鲜,更有法院一些工作人员贪污枉法、行贿索贿等,这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平公正。因此,我建议在选举地方法院法官时不以地方选举产生,而应该由最高法院任命产生,任命的法官也应向最高法院负责,不再对地方政府负责,相关的财政经费由最高法院直接发放,任命的法官可以终身制,享有人身保障权和职务保障权双重保障。除此以外,还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想要建设法制化社会首先要从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建立司法监督机制,使司法机关脱离政治的干扰,实现司法独立。

2、完善法律救济渠道

在信访案件中最难解决的就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条例》中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都明文规定了关于涉法涉诉类案件中信访者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争议,应该通过相关的司法途径去解决,不能诉诸信访;信访部门在接到这些信访案件时应该不予受理,并要告知信访者应向相关的机关提出。这样就可以减轻信访的工作量,而且避免了信访制度对权利救济功能的无限放大,群众就不会把一切权利救济希望都寄托于信访救济了。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复议救济机制尚未完善,并不能发挥出应有的救济功能。

解决救济机制的渠道可以通过降低司法救济成本和增加行政诉讼范围来实现。我国现在的司法救济机制成本过高,老百姓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然而,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却阻碍了司法救济机制,倘若官司快速解决了,老百姓还能接受,而有时有的案件因为其复杂性或不能满足诉讼者的需求会拖延很久,这其中产生的费用也及其巨大,经常会有人民群众为了打赢一个官司耗时几年倾家荡产的案例。还有现有的行政诉讼范围还很有限,很多信访案件中的案例都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在行政复议的救济中应该加大行政诉讼范围,增加群众的法律救济渠道。

3、提高公民的法治思维

公民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往往第一反应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在社会中大部分公民法治思维缺失也是导致信访案件增多,信访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法治思维是公民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实质上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把法治变成内心的信仰。”在我国公民的意识里,法治思维是一种片面性的呈现,这主要因为大部门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是通过书籍或相关影像获取的,并没有参与到司法生活的实践中去,况且公民对司法腐败的反感和法律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公民的法治思维缺失,今后可以在法治思维的宣传教育上多做工作,并且让公民能够参与到实际的司法生活中去,提高公民的法治思维。

三、推行信访立法

现今的《信访条例》是在1995年《信访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信访条例》在法律上属于行政法规,不具备法律刚性,法律地位很低。信访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信访者和信访部门,应该规范信访工作过程,现在的信访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有时信访人上访,地方信访部门会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也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工作流程,各地信访工作不统一,有的信访部门还会为了维护当地治安稳定误断、延缓信访案件。在“信访法”中可以明确信访的工作流程,规定各种信访案件的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和相关责任人,接受信访者的监督,让信访工作更加公開透明。

其次,信访部门本身也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责任,规定给予信访工作者、信访调查者相关的权力,信访工作者在信访活动和案件调查时相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应该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情况,对于那些逃避,不配合信访工作或是歪曲信访案件实情的部门和责任人应该受到“信访法”的约束和惩罚,而信访部门本身也应该受到法律制约,明确信访部门的管理范围,信访工作者的义务和案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文献】

[1] 吴英姿. 司法的公共理性:超越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J]. 中国法学, 201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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