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6-10-21陈昊文
陈昊文
摘要: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准则,民商法作为一项与国民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法律,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在当前经济市场中的缺失状态,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商法价值的发挥,因而,还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信用体系的构建,以改善现有市场诚信缺失的情况。本文就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26-01
诚信不仅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准则。但是目前市场上,诚信缺失现象严重,一些造假事件、诈骗事件等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给人们的生活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一定阻碍。这就要求国家能尽快将诚信问题提升到法律高度,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对不诚信行为的约束,以促进我国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民商法中信用概述
现阶段,我国法律中对信用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1]。众多专家学者在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两者间徘徊,不过在主客体的区分上,大多数人都认为信用属于客体,是一种商业信誉,能够将民事主体人格展现出来。信用能够在民商法中体现,主要原因是其以商品经济为前提,实现了实践意志和能力的展现。新时期的市场中,信用逐渐转换成了一种隐性财富,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有序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信用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描述。第一个方面,信用是对民事主体的信赖和评价,第二个方面,信用是民事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2]。总而言之,信用就是第三方或是社会对于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等的评价和信赖。二、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一)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在民事活动中,多数人都将城市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只能通过企业的自觉性实现。但是在《民法通則》,已经要求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3]。我国也应尽快提升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保证信用在民事活动中的有效实现。首先,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民事活动中,各方的责任义务。其次,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深引导作用,避免直接干预,尽可能的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最后,还需要加快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市民中能够参与到透明的裁量过程中。充分明确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实现其法律地位的提升。(二)信用体系中信用权的构建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首先应建立信用权,以稳定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信用权的建立需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将其划分为人格权范围,明确信用定义和主体。法人、自然人都应拥有信用权,且信用权的使用应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中,充分保证合法信用利益,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新时期,信用权也被体现在民法草案中,在法律制度的监督下构建信用权,也成为了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三)推动企业信用体系构建
企业是重要的信用主体,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部分。企业在市场活动中,既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力,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这些行为都应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法律手段,针对欺骗违约等诚信缺失行为进行制裁,以引导企业行为和社会发展朝正确方向迈进。由于企业信用与债权人、利益相关人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且主要由企业偿债能力和义务履行能力决定,因而,在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尤为注重这两种能力的影响因素,即“人”与“资”。“人”就是指企业内在利益主体,由于企业机关人信用与其自身整体信用相关联,因而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承担自身义务,尽可能的保证企业内部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资”指的是企业静态资本和动态资产,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企业应对资产信用进行优化,将法定制资本与资产信用相结合,以便为企业资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四)强化个人信用体系构建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要求充分尊重个人信用权利和隐私,而构建过程中又需要获取个人信息,这便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因而,在构建过程中,要求针对个人隐私信息等方面能够做出详细规定,拓展信用体系构建中个人信息的获取权力,并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保护个人信息不会因信用体系构建而出现非法运用、泄露的情况。三、结论
信用是人们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也是维护市场制度的重要保证,无论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还是个人的经济行为,都需要基于信用原则。因而,我国应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建立信用权,并从企业、个人等方面的进行信用体系的细致完善,充分满足社会信用需求,以良好的法律体系引导社会和企业行为朝着诚信化方向发展,确保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参考文献]
[1]赖翔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分析[J].法制博览,2015,5(15):281-282.
[2]卞青.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J].法制博览,2015,12(24):223-224.
[3]章渊.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