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
2016-10-21刘明哥路燕霞
刘明哥 路燕霞
摘 要: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共同组成的。在人类社会不断演进的过程中,男女两性都凭借自己与生俱来的优势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努力。然而,每当谈到中国古代的女性,我们总会想到“三从四德”等封建理论,其实这是一种对“男尊女卑”思想的狭隘理解,或者说用“男尊女卑”来形容古代妇女的生活状况过于宏观,且并不能具体展现女性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女性
中图分类号:B82-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20-0151-01
在我国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女性凭借其无穷的智慧、勤劳的双手为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画上了浓浓一笔,单纯地用“男尊女卑”来概括女性历史是颇为片面的。
任何事物的发展演进总是会根据时代、环境的不同而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女性发展历史亦是如此。统治者往往根据朝代治国理念、时代背景的不同,对女性做出不同的要求与制约。例如,在秦朝夫妻间发生矛盾纠纷,丈夫殴打妻子是要受到刑罚的,在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中有“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问夫何论?当耐”的规定。丈夫若对妻子造成人身伤害就要被强制剃除鬓毛胡须,在古人看来身体发肤源自父母,所以被强制剃除鬓毛胡须是一种很严重的惩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意义上男女是平等的,这不免与秦朝建国的环境背景有一定关系。春秋战国时期战乱频发,诸侯割据雄霸一方,秦朝励精图治、披荆斩棘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国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重振朝纲,秦朝治国借鉴了法家思想,在处理国家事务时坚持依“法”办事,因此女性的部分权益得到维护。但是在汉代对待同等事件其处理办法就大不相同,“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在汉代,男子在不用兵器的前提下,对妻子造成人身伤害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这就与汉代的治国思想和主流意识不无关系。到了汉代,儒家思想已经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正统的意识形态,其大力倡导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也被社会广泛接受。
根据女性一生所扮演角色的不同,她们的社会地位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女性“为人母”后,其在社会、家庭中是颇受尊重的。回首华夏民族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很多在当时光彩夺目并受人尊敬的女性形象,这些女性曾经在历史上留下过许多光辉的足迹。上古时期的女将军妇好,她曾指挥军队驰骋疆场,帮助武丁扫除边患,为后来周王朝的开疆扩土奠定了坚实基础;战国时期主动请缨为齐宣王出谋划策,而后被封为“无盐君”的女谋士钟离春;西汉时期实行无为而治休养生息政策,推动社会经济复苏的著名女政治家吕雉;为了国家稳定而远嫁乌孙国的解忧公主,她积极配合汉朝拉拢乌孙国的政策,机智地化解乌孙争储风波,并使自己的儿子顺利登上王位。解忧公主的深度斡旋密切了乌孙国和汉朝的关系,从而有力抵制了匈奴的扩张与侵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大汉的和平;东汉时期,以才学而名闻后世的曹大家班昭和蔡文姬;到了唐代,女性辉煌达到了巅峰,在那样一个封建时代里,武则天的出现令古今无数男性瞠目结舌。“武代李兴,废唐为周”,她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任女皇帝。在她统治期间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农业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与进步。因此说古代女性一直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中,这种理解实在偏颇。
“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女性并不是生来就被主流意识边缘化的,而是在漫长的社会演变中随着环境与时代背景的不同慢慢发生了变化。由于种种差异导致的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性逐渐退居二线沦为第二性别。其实在早期的原始社会中人类还保持着母系社会的传统,先民们过着“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生活。女性在母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而且在母系社会繁荣时期,还出现过“对偶婚”的阶段,这种婚姻形式的特点就是“男子嫁到女方氏族去,即夫从妇居。丈夫对子女没有权利,子女被留在母亲氏族里。”
由此可见,当时女性的地位何等尊贵。在原始社会里,女性除了肩负着孕育人口的重担外,还从事着很大一部分的农业、手工业活动,她们靠培育植物、采摘果实、纺织、制陶等方式来维持氏族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人类的生存和延续提供了极大的保障。母系社会的存在可能是古代社会里女性最完全、最纯粹地做人、做自己的时代。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的不断进步,男性替代了女性的地位,女性逐渐止步于家庭。到了后來的封建社会,女性的生活更是发生了巨大转变,她们由母系氏族中不可取代的大家长逐渐沦为男性的附庸品,从此开始了几千年低沉的生活。
因此,如果说“男尊女卑”是古代女性历史发展的主旋律的话,那么其发展历程至少也是起伏不定、抑扬顿挫的,而非今人臆想中的一成不变。
参考文献:
[1]西蒙娜·德·波伏娃(法),郑克鲁(译).第二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2]刘士圣.中国古代妇女史[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