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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民社会探究

2016-10-21张勤

现代交际 2016年16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发展阶段国家

张勤

[摘要]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产生于近代西方,是近代西方消解“全责组织社会”,发展“功能组织社会”的产物,意指与“近代国家”有着对立又依存关系的、由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它在西方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即1800年前后的bürger”;第二个阶段是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形成的资产阶级,包括“财富市民”和“文化市民”;第三个阶段就是从作为蓝图到正在进行中的“公民社会”。

[关键词]公民社会 国家 发展阶段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033-02

一、西方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的最早涵义为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意为一种“城邦”(polis)。[1]但这一概念实际产生于近代西方,是近代西方消解“全责组织社会”,发展“功能组织社会”的产物,意指与“近代国家”有着对立又依存关系的、由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这使得学者们大都在“国家—社会”或者“国家—市场—社会”关系框架内讨论公民社会问题。但不管是社会先于国家论,还是国家高于社会论,还是国家与社会互动论等,共同的认识是,公民是自由的、平等的,公民社会是独立的、自治的、自主的,它抵制侵吞公民社会的国家主义,亦反对专制主义的种种变形——泯灭公民权利的民族主义,科层制对公民自决权和参与权的压制。

从概念发展史的角度而言,洛克所代表的自由主义者虽然重视“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但其“公民社会”却不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区分,而是被视为“政治社会”并与“自然状态”相区分。不过,洛克的公民社会明显蕴含与“政治社会”的分离,因为洛克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其实就是“社会状态”。人们之所以通过“社会契约”走出这样的“社会状态”,成为政治社会中的“公民”,根本目的是获得政治社会或国家对社会个体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以消除在先的“社会状态”的不便。但必须注意的是,国家仅仅是保障权利而绝对不能侵害公民权利,不能将整个公民社会笼罩在国家权力之下,这样一个与公民社会相对的国家是受法律约束的有限国家。所以,泰勒说,“他当时恰是在为一个世纪之后出现的更新了的,与‘政治社会相对的市民社会含义做铺垫”[2]。

真正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做出精当论述的是黑格尔,他第一次将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或国家明确地区分开来并加以严谨分析,过去几十年所复兴的公民社会理念就是黑格尔所提出的这样一个比较性概念。[2]在黑格尔看来,公民社会不同于家庭与国家,它包括市场经济、同业公会、警察和司法机构。对黑格尔来说,公民社会拥有自身发展的规律,但这一规律的性质是盲目的、不道德的,这就使得公民社会充满各种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公民社会的自我削弱。[3]譬如市场经济中的私人在私欲的驱动下对个体利益的追逐带来了社会的紧密结合,但对私域的追逐亦产生了无休止的利益冲突,使社会变成了私人利益争夺的不道德的竞技场,普遍的公共利益被遗弃了。基于此,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的有序的、道德的发展,需要一个更高的、自足的、伦理实体的领导和介入,这就是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国家”,公民社会由此被视为从特殊王国到普遍国王的过渡。

比较两种公民社会理念,如果洛克的国家仅仅是保护先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实现自身的手段,国家的权力是消极的、被限定的,那么黑格尔的国家则超越了作为工具所具有的保障功能,而成为一种具有目的性的干预力量,它的干预使公民社会具有道德性和公民性。但无论是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念还是黑格尔的公民社会理念,它们都认为,以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具有独立性,且这种独立性是国家权力的限度。就现实而言,在过去几十年里,西方公民社会的理念复兴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用公民社会的理念,去应对国家主义主导下的国家以种种形式和向度对公民社会的侵吞。[3]

二、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阶段

“公民社会”的英文术语是“civil society”,它在汉语中也常被译为“市民社会”。同一个英文术语被翻译为二种有着不同意涵的中文术语,一方面说明了语言的难译甚至是不可译,再证了“文化即洞穴”的命题,另一方面更说明了“civil society”自身内涵的复杂性,它同时包含市民、公民这二种意思。在德文中,“公民社会”是“Bürgergesellschaft”,但其中的“burger”亦是一个包含了多重意义的复杂概念,它“一方面指一个人数不多的阶层或者阶级的成员及其特性——这相当于法语的bourgeoisie(资产阶级)和英语middle class(中产阶级)。另一方面,‘bürger和‘bürgerlich又指公民及其特性,而公民就是同属一个国家并且拥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全体居民和全体人民,这相当于法语的citoyen/citoyenne(男性公民/女性公民)和英语的citizens(公民)”[4]。

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之所以如此复杂,一方面在于公民社会自身是“历史的”而不是“自然的”,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另一方面历史的、多元的现实又并不彼此割裂。可既然这一概念包含多种意义,那我们为什么要将“civil society”和“Bürgergesellschaft”称为“公民社会”,而不是“市民社会”或者说“资产阶级社会”?于笔者而言,这是西方近代文明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具体说,在近代西方文明社会的不断变迁中,“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意义不断得到丰富,但这种丰富不是完全没有关联的堆积,而是犹如黑格尔的辩证法,展现为多种意义在差异中的同一,这种同一的结果就是“公民社会”。科卡对“bürgerl”这一概念的三层含义的区分及其三个发展阶段的分析,[1]能够让我们在西方发展史中洞悉为什么是“公民社会”。

第一阶段是“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即1800年前后的bürger”。这时的“burger“是“城市居民”亦即“市民”,这一阶级具体包括手工师傅及其若干帮工、商人、店铺主人、客栈老板,也包括医生和牧师,但不包括贵族和神职人员,也不包括农民居民和广大的城市下层。市民的特质与城市的自主权联系在一起。进言之,与当时强调宗法政治关系、由贵族和僧侣统治的“封建城堡”不同,“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使得市民在法律层面享有“公民权”,通常不受贵族和僧侣的统治,有权独立从事手工业和贸易,参与城市自治。在文化层面,虽然深受传统的影响,对创新和现代化没有太多热情,但他们看重工作和业绩,重视团结和自立,这些品质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的产生做了文化上的准备。

第二个阶段,是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形成的资产阶级,包括“财富市民”和“文化市民”。他们的出现以及传统市民阶级的衰落与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和扩大直接相关。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和大贸易的出现,催生出了我们所熟悉的掌握经济资本的“有产者”,另外一方面,与生产方式相应的“国家机构的建设”,催生出了“文化人”。资产阶级的活动范围早已超出了传统市民阶级所居住的“城市”,他们尊崇国家的法律而不是城市的法律。不过,科卡认为资产阶级与已经衰落的传统市民阶级仍有共同之处:“一方面是与世袭贵族和贵族世界的批判距离,是对知识和成就的推崇,是对君权神授和随心所欲的专制政权的批判,但同时跟下层人民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则是,城市生活方式以及相关的文化。他们在政治上也是同舟共济,坐的是同一条板凳。”由此可见,无论是“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还是文化品质上,传统的市民阶级和新兴的资产阶级并没有断裂,或者说后者是前者的推进和扩大化。

第三个阶段就是从作为蓝图到正在进行中的“公民社会”(bürgergesellschaft),即我们所强调的公民社会。依科卡的分析,“公民社会”源于新兴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融汇了迥然不同的作者的思想成果——从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到孟德斯鸠和百科全书派,再到康德和19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不过,这一蓝图虽然根植于新兴的资产阶级,但它所追求的目标却超越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发展,上升到了“所有人即所有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参与”。面向所有人的“公民”身份而不是仅仅面向带有排斥性“有产者”身份(有产者区别于贵族、无产者、传统的市民),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亦是说,“这一蓝图旨在建立一个由自由的、成熟的公民(citoyens)组成的现代世俗化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和平地、理智地、独立地规范各种关系,这里没有太多的社会不平等,不受专制国家的约束,既弘扬个性,又充满集体精神。这需要一定的机构作保障:市场、持批判立场的舆论、拥有宪法和议会的法治国家。这一社会政治目标包含着一个新的生活蓝图。新生活的基础是工作、业绩、是知识(而非出身),是理性和公共运用理性(而非传统和公共运用传统),是个人竞争和不分彼此的合作社理想,是对旧政体的核心元素——专制、世袭特权、等级不平等、教会—宗教正统观——的批判态度”,“这一纲领将通过学校培养、文学、戏剧、教育、纪律训练、重新塑造公共生活等渠道给所有人的思想打上烙印——他将引导市民从bourgeois(资产者)走向citoyen(公民)”。

就现实而言,作为蓝图的公民社会一直在朝向未来的现实化的过程之中,“两性选举权的民主化、大众政党的崛起、大众教育的推广和社会福利国家的建设,都是通向迄今尚未实现的公民社会理想的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些建设的目的都是为了消除阶级和身份的界限,使所有人具备“公民资格”,并且这里的公民不再只是资产阶级所坚持的citoyen(男性公民),而亦是citoyenne(女性公民)。依科卡的判断,现代的德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效率的公民社会,它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有活跃的、不受检查的公共空间;第二,它有众多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集团和组织;第三,在国家和市场之间有各种自发公民组织(协会、基金会、邻里创议、非政府组织、网络);第四,资产阶级的价值观——自由、自立、批判精神、重业绩、尊重科学和艺术、对公益福利负责——在其文化当中扮演重要角色。”[1]

在科卡的分析中,只有第三个阶段的社会才称得上是“公民社会”,前两个阶段他仅仅称之为“传统市民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它们当然重要和必要,但重要和必要体现在它们是朝向未来的公民社会实现自身的两个必要的环节,它们的优秀已经被有机地融汇到“公民社会”之中,被马克思等人所批判的片面性和排斥性也被更具普遍性和开放性的公民社会扬弃。这样的判断明白无误显示着科卡的分析是一种“规范性的分析”而不是“事实性的分析”,并且这种规范性的分析必然蕴含着对不理想的现实的批判和推动,使得公民社会既是理想亦是现实。真正的公民社会,应该是自由、平等、理性、卓越、团结、进取、参与公共讨论的精神和品质属于所有人的社会,应该是每一个人都是目的的社会,而不是仅属于市民以及资产阶级的偏狭的社会。而且,这样的公民社会不仅仅超越了“市民性”和“资产阶级性”,也必然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全球公民社会”。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一种朝向未来的人类理想,但人类也正是在理想之光的引导下不断完善自身。就此而论,公民社会的理念是一个具有强烈的教育哲学意味的理念。

【参考文献】

[1]李长伟.古典公民教育透析[J].教育研究,2015(04).

[2]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3]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

[4]韩水法,黄燎宇主编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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