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经济效应分析

2016-10-21郭传辉

地方财政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教育费利息收入营业税

郭传辉

(南京大学,江苏 210000)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经济效应分析

郭传辉

(南京大学,江苏210000)

内容提要: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将会对银行业税负、银行业上下游行业税负以及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在提出的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方案基础上,在其他行业已经实施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假设前提下,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造成的银行业税负、上下游行业税负以及银行贷款定价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理论探讨。通过分析得出: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对银行业税负的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不管是银行上游行业还是银行下游行业,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都会导致其税负下降;银行业贷款利率可能会随着改征增值税制度的落实而降低,但降低幅度会很小,不会对利率变化产生显著影响。

营改增银行业税负上下游行业经济效应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其中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起适用的流转税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金融业营改增终于落地。与先行开展“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相比,银行业业务种类更加复杂、影响面更大、所需要的时间也更长。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不仅会影响到银行业税负水平,而且会对中央和地方公共预算收入、银行业贷款定价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出口,打破现有银行业格局。基于此,本文在总结前期银行业“营改增”研究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银行业“营改增”的最新政策,研究我国银行业实施增值税税制下的经济效应问题,力图为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借鉴意义。

一、文献综述及简要评述

由于大部分国家对金融业实施的征收增值税政策(免税政策、标准政策和零税率政策),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业是否应该实施征收增值税政策,学者们从银行服务业是否会增加消费者效用、征收增值税是否会产生效率损失、金融业增值额的确认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总体而言赞成征税的占据上风,代表性的人物有Grubert和Mackie(1999)、Robin Boadway和Michael Keen(2003)、William Jack(2000)、BrrandFord(1996)等。由于国外不存在类似我国这种对银行业实施从征收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的税制政策,也就不存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经济效应方面的研究文献。

国内学者对银行业“营改增”问题的研究以2014年为分水岭。2014年之前,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银行业是否需要实施增值税税制问题方面,大部分学者都赞成我国应该对银行业开征增值税,如刘炜、张峰(2000)认为金融行业改征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营业税税负不平等的问题;郭田勇(2009)认为营业税税率下调1%会使银行业净利润上升3%以上,因此金融业营业税的税率应降低至2%-3%的水平,另外征收营业税的税基应调整到按营业净额征税。也有学者从技术性角度提出了增值税替代方案,如杜莉(2002)、侯钰(2002)对免税法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她们比较了国际上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实践经验并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征收方案;杜莉(2006)介绍了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方式即在免税法的基础上允许进项税额固定抵扣的征收方法,她认为这种方法不仅减轻了重复课税的问题,同时也能够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此外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银行业业务复杂,开征增值税存在增值额(税率)难以确定、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由于这些技术性障碍,他们建议可采用其他税种来替代增值税,如李文宏(2005)、孙莉(2007)、蔡昌(2010)等认为应当在征收营业税基础上进行改进或开征其他税种;马国强(2002)、韩绍初(2009)提出在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劳务时,对金融业不宜征收增值税,可以单独征收金融保险税(或金融保险营业税)。

在2014年我国实施全面推行增值税政策之后,一些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开始对政策的操作环节进行研究,现有文献显示:这类研究主要集中在“营改增”方案的设计和评估方面。率先对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综测方案进行设计并综合评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课题组(2014),该课题组首次提出了银行业“营改增”改革应遵循税收中性等六个原则,在对银行业业务进行梳理并总结国际上银行业增值税制典型模式基础上,提出了7种具体方案,利用16家上市银行数据进行了测算;同时他们在对全国13个省(市)41家银行调研后,提出了当前实施银行业“营改增”应当关注的六方面问题,并给出了政策建议。在此之后,郭传辉、纪礼文(2015)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13年数据检验了他们设计的六种方案,认为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为最优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2014)依照简易征收法和一般计税法对江西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并建议按照银行业业务类型实施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调统处课题组(2014)设计了三种方案对河南省内的68家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并认为全面征收增值税方案适合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政策。

总结来看,2014年之前,国内学者对银行业“营改增”的问题多集中于银行业开征增值税的利弊分析,涉及到商业银行的税负水平、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开展“营改增”操作中面临的困难等,研究方法多以定性、简单对比为主,很少有学者对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征收方案进行设计;2014年我国实施全面“营改增”政策后,银行业“营改增”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方案设计方面。综观这些研究文献,我们认为在对方案进行经济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现有研究普遍用银行业现在缴纳的营业税额与测算之后的增值税额进行比较来分析银行业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问题,这种分析框架可能是不全面的,因为当前银行业所承担的税负不仅包括营业税,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银行业由开征营业税改为开征增值税,不仅会使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内的流转税发生变化,也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评估银行税负变化情况时,要对银行业所承担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二是在分析国家税收收入变化时,用银行业“营改增”前后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变化来做判断,这种分析思路除了存在上面的问题外,还存在用银行业税收变化代替国家税收变化的问题,在分析国家税收收入变化时,应该着眼于增值税链条上的所有行业,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政策,不仅会造成银行业本身税负的变化,也会造成银行业上下游行业税负的变化,上下游行业和银行业税收收入的整体变化才是真实的国家税收收入的变动情况。本文在余下部分试图解决这两个问题。

二、银行业征收增值税后销项额(进项额)的确定

要合理评估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带来的经济效应,首先需要认真研究当前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重点研究征税范围、税基计算和税率等要素。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中,对银行业缴纳增值税使用税率规定的非常清晰:金融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统一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于在实践中银行业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税率都确定为6%;在增值税税目分类上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本部分详细分析文件对征税范围和税基的相关规定①36号文中对征税范围和税基计算的规定覆盖到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所有金融行业,由于本文仅研究银行业的“营改增”问题,因此在对36号文的评述中也仅包含涉及到银行业的相关规定;另外为便于计算,本文没有考虑不良贷款、退税等问题。。

贷款业务的界定及税基确定。按照36号文,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这与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表述类似,但是36号文同时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更加明确这一税目的范围。其中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贷款业务中的销项额为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②36号文中同时也规定了对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同时按36号文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等以前免征营业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因此没有销项额③严格来讲,在银行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会发生一些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这部分支出也不能计入进项,对这部分支出我们把它放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做剔除处理。。因此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税基为: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免税利息收入。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业务的界定及税基确定。36号文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直接收费业务的销项额为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各类费用收入之和;由于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进项额为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因此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税基为:银行提供直接收费业务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界定及税基确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36号文中规定对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④免征增值税的6类金融商品交易包括: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36号文还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纳税时间进行了明确界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确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因此商品转让业务的税基为:卖出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买入金融商品的支出⑤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为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减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在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会发生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类支出,在全面营改增之后,按照36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银行业的租赁及物业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支出可凭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业务支出的销项为:业务及管理费用-员工薪酬和税费。此外36号文也规定,2016年5月1日后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都可以分两年按比例进行进项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经济效应分析

(一)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在实行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税负由营业税①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四部分构成,在改征增值税后,银行业税负将由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四部分构成。要分析银行业实施增值税税制后税负变化,需要对这四部分收入一一进行比较分析。

为方便计算,我们作如下假设:银行利息收入为Sl,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为Ss,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为Sy(与此相关的增值税为Ay),除这三种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为Sq;利息支出为Zl,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Zs,业务及管理费与员工薪酬(含税费)差额为Zm,当期购买固定资产支出为Zg,其他支出为Zq;当年合同贷款金额为D。

1.缴纳营业税时银行的税负计算

当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其各种税负分别如下。在银行上述收入中,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银行业按照另外三项收入之和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Ay;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Sl+Ss+Sq)*5%②实际上,在现行营业税税制下,有一些优惠政策对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在增值税税制下,同样对一些收入实施免税;虽然两种税制下优惠的业务有所差别,但考虑到:1.免税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2.当前的银行报表中也不公布明细。基于上述考虑,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就没有考虑到免税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大税种为基础征收的附加税③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税基来计算,若发生这三种退税业务时,则应同时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并退还给纳税人,在本文中我们假设不存在退税行为。,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地区设置了三档差别税率,分别为7%、5%和1%,在本文中我们假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为: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因此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Sl+Ss+Sq)*5%+Ay)]*(7%+3%+2%)。

银行应该缴纳的印花税按照贷款签订合同额的0.05%缴纳,其应缴纳的印花税为D*0.05%。

企业所得税是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其中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在计算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时,银行缴纳的营业税(Sl+Ss+Sq)*5%、印花税D*5%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Sl+Ss+Sq)*5%+Ay]*12%应予以扣除,同时在本文中假设不存在损失,税率为25%。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综上,通过整理后银行应承担的税负为:

2.缴纳增值税时银行的税负计算

在缴纳增值税时,计算银行业税负首先需要确认不含税的收入和支出,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算银行应缴纳的增值税时首先需要将含税(含营业税)收入还原为不含税收入,银行不含税的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收入以及除这三种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分别为Sl*(1-5%)④对于如何将含税收入还原为不含税收入,有学者认为应该是用含税收入/(1+营业税税率),在实际中由于几乎不会出现将含有价内税的价格还原来不含价内税价格的情况,所以很难界定到底哪种计算是准确的;而且这两种计算的结果区别很微小,对最终结果可以忽略不计;也有学者在还原不含税收入时,用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其理由可能是假设银行的收入是含有增值税的收入。、Ss*(1-5%)、Sy⑤在征收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的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缴纳的是增值税,因此本身就是不含税收入,因此不需要扣除。、Sq*(1-5%);各类支出也要还原为不含税支出,不含税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分别为Zl*(1-5%)①对银行业所有支出均这样还原,实际隐含着银行业上游行业均已实施了增值税税制,因此,本身就是不含税收入,这种假设有一定合理性。、Zs*(1-5%)、Zm*(1-5%)、Zg*(1-5%)、Zq*(1-5%)②对银行业所有支出均这样还原,实际隐含着银行业上游行业均已实施了增值税税制,这种假设有一定合理性。;当年合同贷款金额依然为D。

银行业不含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Sl+Ss+Sq)*(1-5%)*6%③在这部分收入的还原中,应该还需要考虑到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的支出,这部分支出其实是不需要还原的,为简化计算,我们在后面的处理中统一赋予这个支出一个权重。。在计算银行业增值税进项时,与利息收入有关的支出是不能抵扣的,能够给予抵扣的应该是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支出以及部分当期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银行业不含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a1*(Zs+Zg)*(1-5%)+a2*(Zm+Zq)*(1-5%)]*6%,其中a1和a2均为系数,a1表示银行与贷款业务无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占全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比重,a2表示这部分支出中只有一部分能取得进项发票④a1包含的另一层意思就是注14中所说的不在计算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之间的部分支出取得的进项问题。。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的增值税额为Ay。银行业应缴纳增值税为:

银行业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设为X)为:

银行应该缴纳的印花税为:D*0.05%。

在计算银行业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可以扣除因增值税而衍生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银行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综上,通过整理后银行应承担的税负为:

3.“营改增”前后银行业的税负比较

通过整理,银行业征收增值税情况下和征收营业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ΔT⑤计算方法为:增值税政策下的税负减去营业税政策下的税负。为:

通过公式可以看出:银行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变化与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收入呈正向变化关系,这三项收入增加一单位,将会导致银行业税负增加0.763%;银行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变化与利息支出呈正向变动关系,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支出、其他支出以及抵扣比例a1、a2呈反向关系⑥根据现有文献中其他学者调查结论看,a2一般取40%,因此当期业务及管理费、其他支出将与银行业税负呈现反向变化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利息支出与税负变化的关系,一般来说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对税负的影响应该是相反的,本文出现同向变动关系,是因为对利息支出进行还原处理的同时,对利息支出所产生的税负不予抵扣。越大,即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中与贷款业务无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占全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比重越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抵扣比例也就越大,a1越大,即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中能够获得进项发票的比重越高,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的抵扣比例也越高银行在营改增之后的赋税也就会越低。

(二)对银行业上下游行业税收的影响

研究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国家公共预算收入造成的影响,不应该只局限于银行业本身,而应该从整个产业链角度考虑,因为银行业实施了“营改增”政策,不仅会对银行业本身的税负造成影响,还对银行业上游和下游行业也造成影响,从而间接对银行业上游的上游行业和银行业下游的下游行业也造成影响。为简化分析,本文只对银行业上游和下游行业税负变化进行分析,并作出两点假设:一是假设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时,银行业上游和下游行业均已实施了增值税政策,且这些行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假设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被公认为是“营改增”过程中业务最复杂、操作性最难的行业,当银行业已经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时,其上下游行业应该已经实施了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二是继续沿用上文关于银行各类收入和支出的假设,即假设银行利息收入为Sl,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为Ss,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收入为Sy(与此相关的增值税为Ay),除这三种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为Sq;利息支出为Zl,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ZS,业务及管理费为Zm,当期购买固定资产支出为Zg,其他支出为Zq。

1.银行业上游行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银行业开展“营改增”影响其上游行业税负变化主要通过影响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产生。

在银行业征收营业税阶段,其上游行业从银行业获得的利息收入、销售商品(服务)收入作为上游行业收入的一部分,扣除成本费用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α3表示对公客户利息收入占全部利息收入的比重,上游行业可以获得的利息收入为Zl*α3,在银行业的各项支出中,与人员工资、奖金等相关的支出由于是以货币方式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这部分收入不会作为银行业上游行业的收入,假设α4表示银行业非人工成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则上游行业不含利息收入之外的收入为(Zs+Zm+Zg+Zq)*α4①需要说明的是,同样在上文分析中,我们仅假设了银行业提供一般商品交易服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并没有对银行业的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的支出进行假设,考虑到这部分业务规模占比少以及计算的便捷性,我们不考虑这部分业务情况。。假设银行上游行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X1,则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X1*12%,Z上游为上游行业的各项支出,N1为上游行业缴纳的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税负。则上游行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Zl*α3+(Zs+Zm+Zg+Zq)*α4-Z上游-X1*12%+X1*12%-N1]*25%。

在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背景下,银行业上游行业的整体税负为:[Zl*α3+(Zs+Zm+Zg+Zq)*α4-Z上游]* 25%+X1*109%+N1*75%。

当银行业征收增值税时,其上游行业从银行业获得的利息收入为Zl*α3+(1-5%),不含利息收入外的收入为(Zs+Zm+Zg+Zq)*α4*(1-5%),假设银行上游行业在银行业税收政策变化之前缴纳的增值税为X1,则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X1*12%,Z上游为上游行业的各项支出。

若上游行业需要为利息收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上游行业与利息收入相关的增值税将会完全由上游行业承担,此时上游行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Zl*(1-5%)α3*(1-5%)*6%+X1②假设银行上游行业为获得利息收入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率为6%。,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Zl*α3*95%*6%+X1)*12%;由于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只会对上游行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收入带来变化,则可以假设为上游行业缴纳的除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税负,则银行业上游行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在银行业征收增值税背景下,银行业上游行业的整体税负为:Zl*α3*29.963%+(Zs+Zm+Zg+Zq)* α4*23.75%+X1*109%+N1*75%-Z上游*25%。

综上,上游行业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为:Zl*α3*4.963%-(Zs+Zm+Zg+Zq)* α4*1.25%。,由于银行业的利息支出远高于非利息支出,且对公客户存款比重占总存款比重显然要高于人员工资支出占除利息支出外的支出比重,因此在上游行业需要对其利息收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所承担的税负是明显上升的。上升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上游行业缴纳的利息收入增值税是一项额外支出,且没有任何抵扣③假设为上游行业从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的资金都是上游行业的自有资金。,这样导致增值税及其衍生出来的附加税种大幅增加,虽然收入的下降和增值税衍生出的附加税增加会导致企业所得税下降,但难以抵消增值税增加,进而导致上游行业整体税负水平上升。

若上游行业采取零税率政策,上游行业的不需要承担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X1,则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X1*12%,银行业下游行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Zl*α3*95%+(Zs+Zg+Zm+Zq)*α4*95%-Z上游-X1*12%-N1]*25%。

在银行业征收增值税背景下,银行业上游行业的整体税负为:

综上,上游行业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为:-Zl*α3*1.25%-(Zs+Zg+Zm+Zq)*α4* 1.25%,可以看出上游行业的税负是下降的,原因在于将含税收入还原成不含税收入,导致收入下降,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2.银行业下游行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对银行业下游行业而言,银行业的收入即为其支出,其不含税支出分别为Sl*(1-5%)、Ss*(1-5%)、Sy、Sq*(1-5%);在银行业下游行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背景下。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之前,下游行业的税负如下。

假设X2表示下游行业计算销项的税基,t下游表示下游行业使用的增值税税率,J表示下游行业计算进项的税基(J中已经包含了银行业提供的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t1表示计算销项时适用的税率,则下游行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X2*t下游-t1。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X2*t下游-J*t1)*12%。

假设M表示除销项税基以外的收入与下游行业各项支出之差,N2表示除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全部税种,则下游行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则下游行业的税负合计为:

依然沿用上述假设,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下游行业的税负如下。

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X2*t下游-J*t1-[Sl*(1-5%)+ Ss*(1-5%)+Sq*(1-5%)]*6%,其中,[Sl*(1-5%)+Ss*(1-5%)+Sq*(1-5%)]*6%表示下游行业能够从银行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①Sl*5%+Ss*5%+Sq*5%表示银行下游行业由于从银行业获得贷款等金融服务金额减少而导致的支出减少额。

下游行业应缴纳的税负合计为:

综上,下游行业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为:-4.963%*(Sl+Ss+Sq),说明下游行业在缴纳增值税情况下,若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对下游行业来说税负是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业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下游行业企业能够对从银行业购买服务的支出进行抵扣,虽然支出减少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但总体看税收的减少额是大于支出额的,导致整体税负下降。

(三)对银行贷款定价的影响

对银行业来说,不管是采用传统的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方式,还是采用贷款RAROC模型定价方式,银行业的税负一定是作为成本贯穿在贷款定价中。以“以银—客整体关系为基础的贷款定价模式”为例②这种定价模式认为商业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应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即应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和收益。,假设银行对下游客户的贷款额为D贷款,贷款利率为r贷款,贷款时间为T贷款,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收入为S商品交易(与此相关的增值税为A商品交易),除贷款和一般商品交易服务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为S其他,银行为下游客户提供服务时发生的总成本为C成本,银行的预期利润为π,在目前银行业实施营业税政策下,则银行的贷款定价必满足:

上述公式的核心是银行不含流转税的各项收入之和要不小于银行的各项总支出与合理利润之和。基于同样的逻辑,银行业在实施增值税政策下,贷款定价也应满足:

其中D'贷款表示在征收增值税政策下银行对下游客户的贷款金额,若政策变化前后贷款金额发生不变,即D贷款=D'贷款,该假设在逻辑上成立,因为一方面短期内贷款金额是依赖于客户实际资金需求而确定的,不会因为承担贷款利息的增值税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由于贷款客户所承担的利息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因此贷款税负的变化不会作为贷款客户决定贷款金额的因素。由于不含税收入增加,为维持原来的利润水平π,银行可以适当下降贷款利率,下降幅度约为5%。

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营业税是价内税,应该包含在价格之内,税率高低只会影响企业利润变化,并不会形成以提高商品价格为主的税负转嫁;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不在价格之中,可以转嫁给其他纳税人,企业利润不会发生变化。但实际上,完全由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完全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收都是少数,一般情况下是由商品(服务)交易各方共同承担的。在银行业“营改增”过程中,当征收营业税时,银行的收入中含有税收,若营业税税率发生变化,税收就会变化,银行利润也会受到影响;当征收增值税时,银行的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税率的变化似乎不会对银行的收入带来变化,税负可以转移给下游贷款客户,但实际上贷款客户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完全是由贷款人的资金需求规模和融资成本确定的,取决于它们之间讨价还价能力的强弱,若银行处于强势一方,银行的定价能力就比较强,若企业处于强势一方(比如某些垄断国企),贷款利率可能相对较低。另外,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贷款人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也会呈现多元化,若直接融资的渠道不断畅通,融资成本下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贷款利率下降。

因此,银行业的贷款利率主要由基准利率、资金的供需以及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共同确定的;在“营改增”过程中,银行业的贷款利率可能会降低,但降低的幅度会很小,不会对利率变化产生显著影响。

四、结论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将会对银行业税负、国家公共预算收入、银行业产品定价等方面带来显著变化。在本文设计的“营改增”政策框架内,银行业在政策变化前后的税负变化与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呈正向变动关系,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支出、其他支出以及抵扣比例a1呈反向关系;不管是银行上游行业还是银行下游行业,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都会导致其税负下降;而银行业的贷款利率可能会随着改征增值税制度的落实而降低,但降低的幅度会很小,不会对利率变化产生显著影响。

实际上作为一项重要的税制调整,实施增值税征收政策,商业银行从逐利性角度出发,其产品结构、定价机制、经营战略等也会发生显著变化,“营改增”政策的经济效应也会波及到银行业内外部各个领域。受各种因素制约,本文对商业银行定价机制仅做出了简单探讨,对“营改增”政策可能造成商业银行产品结构调整、经营战略调整等问题并未开展讨论,这是本文最大的遗憾;另外由于数据获取困难,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理论探讨,未用银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数据进行模拟,也使得本文的结论没有经受到实践检验,这些都是未来研究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努力方向。

〔1〕Liam Ebrill,Michael Keen,Jean-Paul Bodin,and Victoria Summers:Themordern VAT,intemational Monetary Fund, 2001.

〔2〕Alan Schenk,Olive Oldman:Value AddedTax-A Comparative APProa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Alan Schenk,Howell H.Zee:“Treating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Value Added Tax:Conceptual Issues and Country Practices”,22 Tax Notes Int′1 3309(June 25,2001).

〔4〕William Jack:“The Trea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Broad-Based Consumption Tax”,National Tax Journal, Vol.53,No.4,December,2000.

〔5〕Alan J.Auerbach,Roger H.Gordon:“Tax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VA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2,92(2):411-416.

〔6〕Donald J.Rousslang:“Should financial services be taxed under a eonsumption tax?Probably”,National Tax Journal, 2002,55(2).

〔7〕Oldman Oliver,Alan Schenk:“Analysis of Tax Trea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Consumption-Style VAT”, 44 Tax Lawyer,1990:191.

〔8〕杜莉.金融业流转税制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2(4).〔9〕侯钰.各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 2002(8).

〔10〕李恒,邱向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J].上海金融,2007(7).

〔11〕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8).

〔12〕郭传辉,纪礼文.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模式研究[J].金融纵横,2015(2).

〔13〕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城市商业银行营改增税负测算、评价及对策研究—以江西省为例[J].金融与经济,2014(10).

〔14〕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调统处课题组.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比较测算——以河南省银行业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1).

〔15〕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评估及实施建议——基于16家上市银行数据测算和13省(市)抽样调查[J].金融会计,2014(10).

【责任编辑成丹】

F812.42

A

1672-9544(2016)09-0032-08

2016-03-09

郭传辉,南京大学商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经济学、财政理论与实践。

猜你喜欢

教育费利息收入营业税
中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现状及发展建议
国家规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实例解析现行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解除收养,养了白养?
中央营业税暴增30倍 特殊时间段的特殊现象
国内外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的比较分析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收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6.按月申报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非利息收入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