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我国劳教后的社区矫正制度革新与完善
2016-10-20杨澜
杨澜
【摘要】笔者在开展教育厅课题的调研中发现,虽然废除了劳教制度,但司法制度在这方面还存在空白,早在2003年就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借助社区矫正制度来填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空白,但同时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革新和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矫正执行;矫正网络体系;教育矫正综合评估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了,但在司法制度方面要建构完善的体系,工作还是任重道远,既需要进行新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工作,又要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收归司法机关,更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
(一)由公安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不合适
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之前,社区矫正是公安机关负责,主要是基层派出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而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推开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是由各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的公、检、法、民政、监狱、财政等诸多部门的合作,由司法所具体实施。根据笔者的调查,司法所与派出所在实力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公安机关本职是预防、打击犯罪,不是矫正罪犯,而公安机关工作本就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容易使矫正对象感到“压力山大”并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难以胜任
笔者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进行调研,该区的司法局总共编制不足50人,而且还包括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编制。部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由乡镇的其他公务员兼任;部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专职,但人数寥寥可数。而目前,我国法律服务业还存在二元管理模式: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少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是“法律工作者”,从事各种民商事法律服务活动,演变成“专职当法律工作者,兼职当公务员”。而且这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年龄层次偏大,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
(三)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它不属于法律。没有完备的法律作为依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容易造成工作人员陷入窘境,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
由于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主要靠财政经费支持,但目前从事具体矫正执行工作的人员多数采用外聘的方式,享受不到公务员的待遇,所以工资待遇偏低,经费也捉襟见肘。
(五)被矫正人员担忧较多
根据问卷调查所反馈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中60%以上都处于25岁以上40岁以下的年龄段,而矫正期限也50%以上集中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矫正期内,被矫正人员所犯罪行中危害公共安全占多数、其次是侵犯财产和侵犯人身等其他罪行。从犯罪动因的层面看,社区矫正人员主要动因是“一时冲动”和“经济原因”。而40%左右的矫正人员认为社区矫正罪行会对自己找工作和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而从他们目前最需要的来看,既有来自于亲人的理解,也对资金帮助和技术支持方面有强烈的需要,心理辅导方面的需要次之。
二、对未来社区矫正体系的设计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主要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帮扶和教育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是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完善矫正体系
我国目前只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非监禁刑执行的部分内容,缺乏对于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在执行主体、程序等方面也缺乏可操作性。应由全国人大牵头,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社区矫正法》,把社区矫正的对象扩充到涵盖原劳动教育制度中违反社会治安的对象,进而弥补废除劳教制度所带来的制度空白。但立法的同时也必须注意不能“新瓶装旧酒”避免社区矫正成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
(二)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我国已经在司法部设立了社区矫正局,为了便于推行矫正机构的工作,建议在省、市、县三级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矫正执行机构,管辖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社区矫正是让罪犯在社区矫正,不离开其所在地,离开了就无法得到切实的执行。那么可以考虑在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设立工作小组,吸纳所在地社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治保人员等,把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作为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单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三层次组织构建社区矫正网络体系:第一层次是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负责社区矫正组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參与、配合、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检、法、民政、社保、监狱等部门。各部门要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构筑起一套的社区矫正监督、配合、协调、执行的工作机制。第二层次是社会公益性组织、民间团体及个人,他们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第三层次是认同并参与到社区矫正帮教工作中的社区居民和其他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整个社区矫正网络体系“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考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三)与非政府组织(NGO)进行合作
北京市朝阳区在2005年3月成立了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这是从事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公益性社团法人,采取协议形式承担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职能。矫正中心的成立,是政府机关运用社会化、市场化的手段与民间组织沟通处理社会问题的有效探索,有助于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有助于缓解现阶段社区矫正专业人员不足的状况。我国应该大力鼓励与社区矫正有关的社会机构,诸如像北京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等,通过合理的机制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联系,发挥作用,贡献力量,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培养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一,社区矫正工作包含了一些复杂的具有技术性的内容,比如电子监控、人身危险性评估、公益劳动等。需要具备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当前试点机制当中,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还没有专业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非常有限,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手本身就不够,因此应当对部分司法行政的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诸如犯罪心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为了留住优秀的人员,对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可以纳入公务员队伍进行管理或参照公务员地位(称为“社区矫正警官”)保证其享有相应的福利和待遇,充分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或者公开召开具有法律、教育、心理或社会学等学历的人员,担任教育矫正工作来充实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还需要有着丰富工作经验和专业素养的专家、学者和其他工作人员。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渊博学识和丰富的人生经历与矫正对象进行交流沟通,给予他们重塑自我的信心和力量,他们可以成为矫正对象的榜样,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第二,还需要借助社会志愿者的力量。
在香港,志愿者被称为“义工”。在开展义务工作上,各社团组织独立招募义工,各自拥有自己的义工队伍,有自己的服务对象,开展有自己特色的工作,但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服务社会。志愿者如果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用他们的热情和爱心,会使得矫正工作更有效更加广泛的开展。大陆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来充实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具体做法如下:
1、在我国大陆,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人数众多,资源丰富,建议选拔志愿者时,优先考虑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的毕业生(有社区实习工作经验或相关经历着优先)。建立资格考试作为门槛,其他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获得“社区矫正职业资格证”才可上岗。
2、除了专业人员以外,还可以从社会中挑选一批社会责任感强而且时间充裕的人员来充实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比如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社团人员,在上岗前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岗前培训,确保他们在社会矫正工作过程中因此产生的费用能经过审批后得到报销。
(五)建立合理的经费保障体制
美国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部分源于民间捐款。我国国情不同,短时间内不可能从民间捐款获得大量的资金来补充经费的不足,但也可借鉴美国的作法。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问题,不仅是关系到社区矫正能否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建议建立“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以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省和县两级政府分担经费的保障机制,主张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一方面要确立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的保障体制,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的做法,这样不仅有利于社区矫正经费的正常保障,也充分體现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确立以省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可以让不同级别的政府分担,可以鼓励各级政府更好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刺激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性。
(六)完善教育矫正的方法
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大力宣讲,逐步淡化普通民众的重刑思想和报应观念,增强老百姓的认同感,正确对待社区矫正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使矫正人员能顺利重回社会,回归正常人的生活。
从矫正对象最关心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与其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加强引导、淡化矫正色彩,密切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情绪,解开思想上的症结。还要加强心理矫正工作,在集中学习之外,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出个别化、个性化的心理矫正方案,对心理敏感,自我封闭甚至自我否定者进行心理治疗,引导他们进行自我调节、客服心理障碍等困难。在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行为中,研究、把握和遵循实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调整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开展教育矫正效果综合评估
建立一个综合评估系统,包含心理测试、生活环境评估,再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性质、主观的恶性程度进行系统评分。心理测试部分由心理专家和矫正专家共同研发一款软件,通过科学的指标来测评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生活环境评估就包括个人的兴趣爱好、家庭环境、交友情况、爱好特长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对于矫正期限届满而综合评估而达不到规定效果的,可提请延长矫正期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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