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HP法的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评价与对策
2016-10-20贾凤伶李瑾陈丽娜
贾凤伶 李瑾 陈丽娜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推进,失地农民逐渐增多。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能够充分就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失地农民就业存在各种影响因素。在界定失地农民概念的基础上,从个人、经济、社会、文化、政府5个方面构建失地农民就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AHP评价法评价各指标之间的关系,得出技能专长、家庭年收入、当地企业发展水平、就业培训水平、就业安置政策分别是5类指标的关键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地方产业、建立培训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奖励政策、打造服务平台等5项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 F304.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6)07-0549-05
目前,学术界已有诸多学者关注并研究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且在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研究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针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及作用大小的研究报道较少。在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采用AHP法,将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进行排序,判断出主要影响因素,进而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1 概念界定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出现的一个特有概念,“失地农民”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李富田等对失地农民的理解可以归纳出所谓失地农民的几点要素。第一,产生失地农民的起因是城市化;第二,失地农民的最显著特征是丧失了土地;第三,失地农民的农民身份随着失地而发生了改变[1-3]。另外,还有学者如王丽萍等提出了失地农民的衍生概念,即失业失地农民是特指那些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4-5]。这一概念特别突出了这一特殊群体处于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显著特征。而失地失业富农则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暂时没有从事任何职业,但在经济上较为富裕或生活上短时期没有压力的失地农民。
本研究所指的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原有耕地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各种方式出让经营权进行土地流转,其住所由农村搬入小城镇居住,并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农民。本研究界定的失地农民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不是完全失去了土地。失地农民既可以是通过转让经营权从真正意义上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而搬入小城镇居住的农民,也可以是通过土地入股或租赁等形式收取租金的搬入小城镇居住的农民。第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本研究所指的失地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即女性年龄为16~50周岁,男性年龄为16~60周岁。第三,有劳动能力。是指无精神疾病及智力障碍的能够从事基本劳动的农民。第四,有就业愿望。是指因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愿意从事力所能及的各种工作的农民。
2 指标体系构建
2.1 构建原则
指标体系构建遵循系统性、主导性、可操作性及统一性原则。
2.2 指标体系构建
失地农民就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包括目标层、类指标及具体指标。
2.2.1 目标层 目标层即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水平评价体系的目标。通过对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的评价,全面分析就业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而发现失地农民就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2.2.2 类指标设计 为体现系统性原则,综合考虑失地农民就业的各种影响因素。失地农民就业不仅包括失地农民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因素,也包括社会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以及内外部环境之间相互协调的因素。因此,在类指标设计方面,主要包括个人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政府因素等5类指标。
2.2.3 具体指标选择 为了使评价体系能够客观反映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主要因素,在调研的基础上,选择代表性的因素作为评价因子,在5类指标中共涉及15项具体指标。其中,个人因素类指标主要包括文化素质、技能专长、思想观念等指标;经济因素类指标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年收入,地区消费水平等指标;社会因素类指标主要包括就业中介机构、获得就业信息渠道、当地企业发展水平等指标;文化因素类指标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氛围、就业培训水平、地方风俗习惯等指标;政府因素类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就业安置政策、征地补偿政策等指标。失地农民就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2.3 指标体系评价
失地农民就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由5个类指标和15个具体指标形成了二级层次结构,符合层次分析法原理[6],可以利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确定指标权重。为了科学合理地获得层次分析法需要的原始数据,采用德尔菲法通过问卷的方式邀请相关研究专家对指标体系的具体指标权重进行评估,回收有效问卷10份。
2.3.1 类指标权重的测算 在专家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建立比较矩阵(表2),将影响总目标的类指标分别进行两两比较,得到相对权重的比较矩阵。利用Excel对比较矩阵进行计算,得到相应权重,并对计算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随机一次性比例CR=CI/RI=0.003 6<0.10,通过一致性检验,说明指标设定符合要求(表3)。
由表3可见,在失地农民就业水平评价体系的5类指标中,个人因素占主导地位,其次是政府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专家们认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文化素质的提高、拥有的技能专长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只有大幅度提升个人因素水平,就业状态才有可能改变现有状态。
2.3.2 个人因素类指标中具体指标权重的测算 建立个人因素类指标的比较矩阵,将影响个人因素类指标的具体指标分别进行两两比较,得到相对权重的比较矩阵。利用Excel对比较矩阵进行计算,得到相应权重,并对计算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随机一次性比例CR=CI/RI=0.017 1<0.10,通过一致性检验,说明指标设定符合要求(表4)。
由表4可见,在个人因素子系统中,专家们认为最重要的影响指标是技能专长,其次是思想观念,最后是文化素质。可见,农民拥有非农产业的一技之长是农民失地后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同时,思想观念的改变对失地农民顺利就业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对失地农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调研了解到,目前没有一技之长的在劳动年龄内的失地农民就业较多的岗位是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保洁、保安等工作,而部分失地农民因为工资低、环境差、工作没保障等原因不愿意就业。因此,改变失地农民的思想观念对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3 经济因素类指标中具体指标权重的测算 建立经济因素类指标的比较矩阵,将影响经济因素类指标的具体指标分别进行两两比较,得到相对权重的比较矩阵。利用Excel对比较矩阵进行计算,得到相应权重,并对计算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随机一次性比例CR=CI/RI=0.084 7<0.10,通过一致性检验,说明指标设定符合要求(表5)。
由表5可见,经济因素子系统中,专家们认为最重要的影响指标是家庭年收入,其次是地区消费水平,最后是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可见,家庭收入是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关键指标。据调研,家庭年收入较高的家庭,其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就业愿望较差或对就业的期望很高,家庭年收入较低的困难家庭劳动力比较渴求就业。
2.3.4 社会因素类指标中具体指标权重的测算 建立社会因素类指标的比较矩阵,将影响社会因素类指标的具体指标分别进行两两比较,得到相对权重的比较矩阵。利用Excel对比较矩阵进行计算,得到相应权重,并对计算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随机一次性比例CR=CI/RI=0.040 3<0.10,通过一致性检验,说明指标设定符合要求(表6)。
由表6可见,社会因素子系统中,专家们认为最重要的影响指标是当地企业发展水平,其次是就业中介机构,最后是获得就业信息渠道。可见,当地企业发展水平是影响农民就业的关键因素。据调研,当地企业比较多的地区,如天津市东丽区和西青区等地,开发区建设比较成熟,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吸纳了大量农民劳动力就业。
2.3.5 文化因素类指标中具体指标权重的测算 建立文化因素类指标的比较矩阵,将影响文化因素类指标的具体指标分别进行两两比较,得到相对权重的比较矩阵。利用Excel对比较矩阵进行计算,得到相应权重,并对计算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随机一次性比例CR=CI/RI=0.031 3<0.10,通过一致性检验,说明指标设定符合要求(表7)。
由表7可见,文化因素子系统中,专家们认为最重要的影响指标是就业培训水平,其次是就业创业氛围,最后是地方风俗习惯。可见,就业培训水平是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关键因素,这与个人因素系统中的技能专长正相关,失地农民通过专业的技能培训,掌握现代工业企业技术技能或者专业技能,为进入开发区工业企业或自主创业奠定了技能基础,是失地农民顺利就业、创业的重要保障。
2.3.6 政府因素类指标中具体指标权重的测算 建立政府因素类指标的比较矩阵,将影响政府因素类指标的具体指标分别进行两两比较,得到相对权重的比较矩阵。利用Excel对比较矩阵进行计算,得到相应权重,并对计算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随机一次性比例CR=CI/RI=0.006 4<0.10,通过一致性检验,说明指标设定符合要求(表8)。
由表8可见,在政府因素子系统中,专家们认为最重要的影响指标是就业安置政策,其次是社会保障政策,最后是征地补偿政策。可见,就业安置政策是提升失地农民就业水平的关键因素。据调研,部分失地农民希望政府能够安排就业,40%的人愿意被安排在征地企业内就业,72%的人愿意接受政府的帮助进行自主创业,表明失地农民希望政府制定针对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的强烈愿望。
2.3.7 具体指标相对于总目标的权重 将类指标的权重与具体指标的权重相乘,即得到具体指标相对总目标的权重,计算结果及重要性排序见表9。即影响失地农民就业水平的因素重要程度由大到小的排序依次为:技能专长、就业安置政策、思想观念、社会保障政策、文化素质、当地企业发展水平、家庭年收入、就业培训水平、就业中介机构、征地补偿政策、地区消费水平、获得就业信息渠道、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就业创业氛围、地方风俗习惯。据此排序,可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失地农民就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3 推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对策建议
3.1 发展地方产业,拓宽非农就业渠道
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关键。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建设快速推进、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结构将面临进一步的优化调整,以小城镇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发展地方产业,将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3.1.1 依靠产业结构调整转移就业 抓住城市扩张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机遇,把发展城市第三产业作为周边失地农民就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撑,加快发展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家庭服务等投资少、见效快、就业潜力大的行业;依托区域农业、生态等特色资源优势,结合城市周边日益增加的旅游市场需求,发展以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创意农业、设施农业为主体的现代农业旅游服务,为失地农民就业拓展空间。
3.1.2 依靠培育经济主体吸纳就业 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结合产业调整方向,加快发展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允许和鼓励个体、微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创业。
3.1.3 依托集体经济就地安置就业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城镇化进程中,依托村集体建立和发展各类专业市场或商业服务等,在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农民搬入小城镇居住后,新社区催生了一批公益性岗位需求,如村庄绿化管护、环境卫生清洁、治安管理等岗位可适当向失地农民倾斜,尤其是优先安排中老年等就业能力较差的失地农民就地就业。
3.2 建立培训体系,提升转岗就业能力
为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应在充分尊重失地农民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就业趋势,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为劳动力市场输送合格的人力资源。
3.2.1 加强失地农民就业思想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失地农民就业教育,宣扬主动就业思想、营造就业创业氛围。针对失地农民因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而产生的优越感,教育失地农民要树立风险意识;围绕失地农民 “等、靠、要”思想普遍存在的现象,积极动员失地农民转变传统就业观念,丰富其文化生活教育、开阔视野、增强主动就业创业意识,让其树立遵纪守法、诚信自主、自强自立的就业理念;立足失地农民传统就业习惯、普遍文化水平低和专业技能因素缺乏等限制条件,鼓励失地农民积极主动学习各项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其工作意识“由农向工商”转变。
3.2.2 加强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 为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确保失地农民就业,将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7]。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结合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项目进行分类培训,每年为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培训愿望的失地农民,提供至少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地方职业技术学校与当地企业合作,针对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定期为企业输送合格人才。
3.2.3 积极发展创业辅导培训 对在资金、技术、能力等方面具备创业相关条件的失地农民进行创业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小企业创办者和自谋职业者,并带动更多的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形成培训、创业、就业三者良性互动的效应。
3.3 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就业氛围
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给予征地补偿费、安置费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调整资金投向,为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更多的机会。
3.3.1 制定保护性就业扶持政策 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从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就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资助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补助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可依据区域情况,通过采取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财政补贴手段,鼓励用地单位或落户企业将适宜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一次性补偿性地缴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相关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就业,政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更大额度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促进失地农民尽快就业。此外,允许村级组织利用部分征地补偿费作为发展基金,大力发展服务行业,实现土地补偿费的保值增值,逐步壮大集体经济,从而吸纳失地劳动力就近就业。
3.3.2 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有文化、有创业意愿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从资金、税费、场地、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促进失地农民以创业带动更多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农民,政府应该加强创业支持体系的建设,提供各种创业辅导和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当地银行政策性的援贷资金和政府财政拨款,向通过银行贷款的失地农民提供利息补贴,同时还可以为这些失地农民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个体工商经营时,相关部门简化手续,并保证其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的税费优惠待遇。从而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
3.4 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农民充分就业
地方政府要对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优良的所属社区、中介组织、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
3.4.1 鼓励社区组织帮助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登记制度,凡本社区有就业愿望的居民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居民委员会对登记过的失地无业农民通过安置公益岗位、推荐就业等方式实现本社区失地农民全面就业。对已实现全面就业的失地农民社区赋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3.4.2 鼓励中介组织优先为本地失地农民搭建就业桥梁 对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组织,区县财政给予一定职业介绍补贴。
3.4.3 鼓励小城镇开发区及辖区内企业优先吸纳本地失地农民就业 鼓励用工企业通过本地区中介组织或社区通道吸纳本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凡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税收等优惠政策外,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奖励。
3.4.4 制定针对失地农民个人的奖励机制 凡自主创业成功的失地农民,授予“失地农民创业先锋”称号。大力提高失地农民子女文化素质水平。采取奖学金及一次性奖励等办法提高失地农民子女入学率。对失地农民子女考取本地技工、中职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助学奖励;对失地农民子女考取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失地农民子女大学毕业后3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的,优先安排到本地企业见习。
3.5 打造服务平台,确保农民就业权益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将失地农民就业纳入城市就业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实行相同标准,消除针对失地农民就业的体制性障碍,为失地农民创造平等的就业服务环境。
3.5.1 搭建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平台 设立地方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中心,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失地农民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加强就业信息收集、传送、接收及反馈服务,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重点通过及时掌握用工需求,为失地农民提供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推荐安置等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和相应的择业指导;组织失地农民招聘会,让招、应聘双方在市场上面对面交流、选择,积极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收集失地农民最急需的各种相关就业信息,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政策宣讲,以及为企业推荐适合的劳动力等。
3.5.2 搭建失地农民就业保护和援助服务平台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护制度。明确用工单位的责任,提高用工单位和失地农民的劳动合同签约率和履约率;落实失地农民的就业安全权益,督促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工资保护等基本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在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方面有良好行为的企业进行奖励。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8],鼓励法律志愿者定期上门走访失地农民,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帮他们解决相关法律疑问,保障失地农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科学、合理地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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