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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综合影响

2016-10-18薛贵

首席财务官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险经纪进项专用发票

薛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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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财险公司而言,“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将改变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利润等多项重要经营数据,对包括财税与全部管理层级和各业务条线在内的经营管理全流程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营改增”是我国自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为重要、影响最为深远的税制改革,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涉及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重要的税种,而且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会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降低企业税负,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同时倒逼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就财险公司而言,“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将改变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利润等多项重要经营数据,对包括财税与全部管理层级和各业务条线在内的经营管理全流程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从业务管控的角度来看,包括产品定价、市场营销、渠道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大客户管理等方面的影响;从后台管理的角度来看,包括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影响;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对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渠道结算、报表管理、经营分析等产生影响;从增值税管理的角度可以分为进项管理和销项管理。

产品定价多元化

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是产品定价模型中的一个重要因子,“营改增”后财险公司的产品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利润等经营指标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是财险公司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财险公司客户属性来说,客户主要分为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就个人客户而言,由于客户对于传统保险产品的价格敏感性较高,加上市场竞争激烈,财险公司提高价格的空间非常小,即“营改增”前后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的难度较大,所以在传统保险产品方面,产品基准费率、定价假设以及浮动系数等均不发生变化将有利于业务稳定,同时财险公司承担保费收入下降6%和营业税金下降5%的结果。就机构客户而言,由于该类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财险公司可以在0-6%的范围内与客户谈判涨价,取得共赢的结果。所以,机构客户对应的保险产品可以在保险产品基准费率、定价假设不发生变化的基础上根据定价结果调整浮动的折扣系数。

就保险的创新产品而言,不论是个人客户还是机构客户,财险公司应该全面考虑“营改增”的影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掌握保险产品定价的主动权,不仅能够提高财险公司的利润,而且可以推动财险行业的创新发展。

就免税的保险产品而言,由于不受“营改增”的影响,所以在产品定价方面可以保持以前的定价规则。

渠道合作趋于机构化

首先,“营改增”将会影响财险公司对于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代理人的选择。“营改增”后财险公司手续费支出根据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可以进项抵扣。在手续费率相同的情况下,可抵扣税率从大到小依次为机构代理、个人代理、内部人员直销,个人代理人自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其佣金超过3万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必须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就是说,个人代理人提供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且财险公司要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所以,“营改增”后,财险公司将更加倾向于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合作,减少向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支付手续费金额,保证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以降低税收成本。就个人代理人而言,目前已经明确政策的地区主要是采取财险公司集中汇总代开发票的形式,包括山东、江西、宁夏、浙江、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而且对代扣代缴的代理营销员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他个人,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可根据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按规定开具发票。

其次,目前财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合作的方式也会发生改变。“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机关要求“三流合一”(即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一开具发票方才能进项抵扣增值税),但财险公司由于组织架构层级多、机构分散、未端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少等原因,从风控角度考虑,都在推行大集中的管理模式,即与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大多是总对总合作,实行总对总的结算和开具发票,保费收入体现在具体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但是,由于财险公司总部业务较少,其销项税额也较小,若对总的手续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体现在总部,可能会造成总部进项税无税可抵,进而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因此,如果未来税务机关要求“三流合一”的政策严格执行,财险公司的管控模式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要求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将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列支手续费支出并进行进项税抵扣。

理赔管理更趋精细化

赔款作为财险公司最主要的成本项目,“营改增”将对财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产生很大影响。以车险为例,目前政策已经明确的地区(如山东、河北、厦门、江西)要求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财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财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在“营改增”前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要获得进项抵扣,则需要改变赔付方式,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所以在同等赔付金额(含税价)的条件下,财险公司将会优先选择4S店修理或者购买重置配件,以取得进项抵扣,这也将会影响汽车配件行业的发展模式。同时,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财险公司则要对理赔工作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考虑对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财险公司税收负担。

统一财务和经营管理语言

就会计核算而言,“营改增”后几乎所有的损益表科目都可能面临增值税核算的改造。首先,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影响财险公司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财务数据;第二,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财险公司需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正确核算增值税相关数据;第三,会计核算还需根据保险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会计核算维度,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第四,保险收入类的会计核算要处理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同,从业务系统数据源头即考虑税务与会计在确认时点上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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