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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原因及监管措施

2016-10-15闫维艳位玉文王迪

财讯 2016年34期
关键词:造假者监管者制假

闫维艳 位玉文 王迪

假冒伪劣产品 博弈论 建议措施

引言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出台《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报告显示,工商总局在淘宝抽样51个,最后得出淘宝正品率为37.25%。此举进而引发了争论。且不谈论网上对此次统计的一些质疑,我们不得不直视我们的市场中充斥着假货这一事实。

从博弈论分析次货市场存在的原因

造假和打假问题的博弈参与者是造假商家和打假者(通常为政府),造假者有造假和不造假两种策略,打假者有打假和纵容两种策略,双方各自做出选择的时候并不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因此,造假和打假的博弈问题是一个纯粹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问题。

设厂商造假和不造假所有投入或重置成本为I和I;M表示监管者的打击动力,包括奖励、失职的风险成本等;c表示打击成本;P、P分别表示制假和不制假条件下获得的利润,P>P;R、R分别表示厂商造假和不造假付给监管者的租金。对于造假者来说,其造假行为虽然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但是却承担着很大风险的,因为如果其造价行为被识破就要面临着一个严厉的惩罚,设政府对造假行为惩罚为F。

假设每个局中人都试图使得自身支付为最大,即采用的是占优策略一次博弈。

博弈双方各种策略的收入矩阵如下图所示:第一个数字表示厂商的获利情况,第二个数字表示监管者的获利情况。

市场监管者是否选择打击,取决于(M-C)与R的大小,只要(M-C)>R就選择打击。M是一个难以度量的量,M中的“失职风险成本”主要是对失职者的惩罚。所以市场监管者选择打击,就要加大对市场监管者失职的惩罚力度。

当R=0时,即造假者不付租金时,为什么也存在不打击的策略呢?如果监管者的搜寻成本很大,相对监管能力低的监管者而言,打击成本是昂贵的,导致M-C<0。当负效用大到M-C<0时,监管者也会选择不打击。

从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因为P>P,只要P-(I+F)>0,且P-R>0,厂商就会选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决策。而如果有办法是P-(I+F)≤0,就会有效制止制假。F是通过法律、政策来确定的,现实中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F本身并不高,不能有效威慑制假者,所以有人提议对制假者要罚得“倾家荡产”,意即加大造假成本。制假者大都设备及其简陋,因而I是极低的,甚至I可能远远小于F,使制假者在暴露后能够弃厂而逃,则F=0,然后再别的地方投入很少的重置成本后继续制假。

结论与建议

为了要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局面,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者,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文章从博弈论对厂商和监管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些因素寻找治理假冒伪劣的有效途径。

(1)降低正品的直接成本,提高假冒伪劣产品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这是根除假冒伪劣的有效途径之一。

正品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加大技术革新和改造的力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降低正品的直接成本,缩小乃至消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存在的利润空间。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大产品的技术革新、防伪标识上的投入,提高产品本身的科技含量以及防伪标识的技术含量,以提高假冒的直接成本。增加造假的直接成本对抑制假冒偽劣商品泛滥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还应增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成本。

(2)大幅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是有效治理假冒伪劣的途径。

目前,中国大部分消费者对于不损害人体健康的假冒商品没有反感,也乐于知假买假,这是客观事实,但广大消费者对于有害身心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是恨之入骨的。可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其维权积极性往往不高。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改变消费者的激励,才能使大多数的消费者行动起来,同假冒伪劣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3)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假冒伪劣。

在现实经济中,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与政府或打假者的不作为或纵容有很大关系。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无论从提高制假者的成本还是从博弈论的角度,政府的行为都对市场秩序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政府要确实负起监管责任并确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造假者和售假者不敢制假售假。根据标准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在市场失灵之处必须要有政府介入。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无序现象,政府干预有助于增强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现有市场体系下的市场秩序。所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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