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研究
2016-10-15刘孜怡
刘孜怡
银保理财产品 法律规制 监管体制
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
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促进了银保业务顺利进行,自此中国便走上了建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道路。1995年出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初步建立。1995年《保险法》点明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才可推出相应银行保险服务,虽然为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开放了一定空间,但仍然未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2002及2009年做出了相应改动,但此条制度被保留了下来。2004及2005年《证券法》也做出相应改动,保留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随着我国金融业开始转变为分业经营,金融监管体制也逐渐转变为分业监管。1992年到1998年间成立保监会和证监会,由二者管理我国保险及证券单位,一定程度上分担央行的职能。银监会负责管理我国的商业银行,代替央行行使了相应权力。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家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进行分业监管的格局。
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规范的不健全。现阶段政府出台的银保业务相关制度中,银监会和保监会在2006年推出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提及的七个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通知》所涉及的七条内容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范,过于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2011年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共同推出了《商業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对银行保险监管方面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监管指引》的法律效力层次低,建立的群体性退保应急机制只是框架规定。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举行责任划分方面并无具体规定,针对投保人和销售人员恶意串通洗钱、恶意骗保、保险欺诈等情况也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第二,监管体制的不合理。中国现阶段实施的监督体制是银监会负责监督银行业,而保监会负责监督保险业,这种体制可以详尽的划分出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责,有利于加强交流,然而其也会产生监督相互渗透、监督不力等现象。银行保险业务作为一种银行业与保险业交叉的创新业务,由于是在密切合作的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开发的理财产品,很难确定其归属。监督单位在行使权利时,会产生职责不明确或推卸责任问题。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体制的不合理除了体现在监管上的缺失,协调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一重大问题。目前我国仍旧没能形成健全的信息共享体系,仍然存在监管职能不清晰、监督当局在颁布方针制度前没能考虑周全等缺陷,这就使得监督水平不高。为了协调监管体制,2004年“联席会议机制”了规定三大监管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以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从而加强监管合作。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三会之间联系松散,联系会议制度并未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一旦出现部门间的利益冲突便会出现无人协调的状况。从而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我国银保理财产品法律制度的完善
建议
第一,强化银保理财产品行业自律。由于银保理财产品出现的误导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引发了大量消费者投诉。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银保合作中的一些机构过分追求业务规模,忽视了风险管控措施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影响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健康发展。推进对银行业协会的改革,丰富具体自律规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規划组织结构,增强银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功能。
第二,制定银保理财产品管理制度。我国银行所代理的银保理财产品种类主要为人身保险,该保险产品金额较高,产品期较短,扩大了保险公司在短期内的公司业务规模,很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欢迎。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导致目前银保理财产品同质化的增加。针对我国银保理财产品的这一情况,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制度,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发一些针对不同客户需求的银保产品。监管部门需要制定银行保险理财产品管理方法,加强对银保产品的有效监管,在产品管理的过程中,通过鼓励银保产品的创新。
第三,制定银保理财产品相关条例。一方面,规范保险产品宣传工作。保险是一种无实体的商品,销售特点在于是对未来支付的承诺,保险销售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信任度以及产品的推广宣传。在现实销售过程中,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不惜对产品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需要在银保理财产品相关条例中强调规范保险产品的宣传工作,内容应该至少包括在向客户介绍多家保险产品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对比分析;应向客户提供真实详细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夸大以及虚假宣传;银行以及银保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介绍银行在法律方面责任以及代理权限的告知书。另一方面,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合法交易、正当交易,所以应当以《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银保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例如对通过不正当利益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投保,以虚假信息迷惑消费者或者以不正当行为强迫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等行为明确惩罚措施。